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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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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8〕13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细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根据《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筑党办发〔2008〕17号)、《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5号)、《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大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常驻制及联络制窗口单位66家。按评选等次分配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是否保留自办业务分厅及是否常驻大厅,将大厅窗口单位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常驻制并保留自办业务分厅的窗口单位9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含金阳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市国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乙类:常驻制窗口单位40家(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改办、市林业绿化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文化局、市农业局、市民族事务局(宗教事务局)、市蔬菜办、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金阳新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贵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贵阳白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业银行、中国电信贵阳分公司、市邮政局、市供电局、市供水总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

丙类:联络制窗口单位17家(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人事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扶贫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乡企局(市煤炭管理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成立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结果审查评定及实施考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务中心分管领导组成(名单附后)。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职责:拟定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受理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咨询和投诉;对考核实施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建议意见。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考核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务中心业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务中心办公室、业务处、信息处、督查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设置基本分80分,加分2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具体考核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35分);

(二)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5分);

(三)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5分);

(四)群众评议情况(含分厅)(15分);

(五)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加分(20分)。



第五章 考核计分办法



第六条 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加分不超过20分),基本分80分。

第七条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80(基本分)-实际扣减分+实得附加分。

第八条 减分办法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35分,扣完为止)。甲类窗口单位,考核分值比例为:大厅︰分厅=7︰3 。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18分)。

⑴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应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进驻大厅仍在原部门办理的,经查实,扣6分;

⑵已明确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仍在部门受理或两头受理的,经查实,扣3分;

⑶各进驻部门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须进驻大厅集中办理,未进驻大厅办理的,经查实,扣2分;

⑷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继续受理的,经查实,扣2分;

⑸窗口受理业务后,在大厅窗口以外签发审批结果的,经查实,扣2分;

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按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和依据统一在大厅开单到指定收费窗口缴费,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在窗口收取现金、在窗口办件却在原部门或部门另指定缴费地点收费,违反其中之一的,经查实,扣3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10分,扣完为止)。

⑴上班时间窗口无故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1分;

⑵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开展的,每次扣1分;

⑶不按中心要求按时报送业务数据、文字材料及其他信息资料的,每次扣1分;

⑷不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类事项,致使大厅监察系统出现黄牌的,每次扣3分;出现红牌的,每次扣5分;

⑸涉及联合审批的部门,不服从、不配合中心及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安排的,每次扣3分;

⑹涉及重大项目全程代办或绿色通道事项,未按中心统一要求及部署实施或在办理过程中严重失误失职的每次扣3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况(7分,扣完为止)

⑴未按规定选派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的,扣2分;

⑵进驻大厅工作人员不满一年,未经中心同意认可,窗口单位自行调整的,每人次扣0.5分;

⑶被新闻媒体或有关监督单位暗访,作为负面典型的,每人次扣5分。

(二)大厅(含分厅)窗口单位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5分)

基本分12分,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分厅业务办理数据须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根据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加分:

1.考核得分80分以上,排名为前10名的加3分,11—30名的加2分,30名以后的加1分;

2.考核得分80分以下或无事项录入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的窗口单位不加分。

(三)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5分)

窗口单位得分为本单位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如下方式计: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5分;

2.年度考核为“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2分;

3.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0分;

4.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0分;

5.联络制窗口单位窗口和各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按窗口单位年终考核情况的加权平均值计分(联络制窗口单位和分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窗口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服务对象评议情况(含分厅)(15分)

1.大厅现场评议:大厅设置民意箱并直接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确属窗口责任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不良后果、恶劣影响的,扣3分,构成违规、违纪的,依纪律追究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中心网站评议:中心网站设置网上评议及公众监督栏,接受群众的网上评议、监督、投诉,对被投诉有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每次扣5分;

3.回访服务对象评议:随机抽取服务对象代表,定期召开“大厅服务满意度回访座谈会”,广泛听取被回访服务对象的意见,对反映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况的,经查实,每次扣2分。

第九条 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加分(20分)

(一)创新、改革工作方面(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窗口申请,考核组查证属实,给以加分:

1.主动增加进驻政务大厅项目并经中心批准的,每项加0.5分;

2.创新便民服务项目或有突出便民服务效果的,每项加0.2分;

3.主动缩短办事时限并报中心备案被采纳的,按下述办法加分:

①一次性压缩时限30%以上的,每项加1分;

②一次性压缩时限50%以上的每项加1.5分;

③承诺件改即办件,每项加2分。

4.主动改革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被中心采纳的,每项加1分。

(二)业务量方面 (最高分5分)

根据各窗口单位录入市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的实际受理办结业务量加分。

1.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超过15000件以上的窗口单位加5分;

2.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0—15000件的窗口单位加4分;

3.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5000—10000件的窗口单位加3分;

4.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5000件的窗口单位加1分;

5.年度受理办结的业务量1000件以下的窗口单位不加分。

(三)其他情况(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窗口申请,考核组查证属实,给予加分:

1.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工作研究,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文稿及信息,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相关信息上每采用1条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窗口及派驻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积极配合、完成任务的,每次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窗口单位集体或个人先进事迹被新闻媒体单位报道的,按等级加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进驻大厅的窗口单位(含联络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进驻大厅的各窗口单位(含联络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核:

(一)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二)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第十二条 下列窗口单位,不参与“优秀”等次评选:

(一)零办件窗口单位;

(二)丙类(联络制)窗口单位;

(三)未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窗口单位。

第十三条 评选方法

(一)优秀:按照“优秀”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20%的原则,确定年度“优秀”窗口名额12名(其中:甲类4名,乙类8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且得分排在优秀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优秀”窗口单位;

(二)良好:按照“良好”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50%的原则,确定年度“良好”窗口名额33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得分排在 “良好”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良好”窗口单位;

(三)合格:年度考评得分80分以上的窗口单位;

(四)不合格:年度考评得分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窗口单位。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窗口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以一定的考核奖励,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一)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奖

发放对象:

1.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单位(含联络制);

2.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含联络员);

发放条件:

1.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窗口单位;

2.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窗口工作人员;

3.在政务大厅工作半年以上并参与年度考核的窗口工作人员;

4.联络制窗口单位联络员。

(二)协作奖

发放对象及条件:对全力指导、支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协作单位发放。

(三)组织奖:对组织实施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 上述奖项的具体奖励标准由考核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每年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纳入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目标绩效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部门按比例折算成绩效考核得分,考核不合格的窗口单位该项目不得分。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的窗口单位,年终目标绩效综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九章 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各窗口单位在次年1月10日前对本单位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次年1月31日前,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定建议意见,提请市政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次年2月底前公示考核结果后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奖,兑现考核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青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副组长:钮力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李 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 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

应建琴(市政府目标办主任)

黄 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跃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专职纪检监察员)

张 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二、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李 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陈 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处长)

成 员:肖 霄 郑卫城 冉晓蓉 詹安城 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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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城[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政管委,天津市容委:

  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和政府管理的水平,不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从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深化城市管理体制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建设、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意见和措施。

  现将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探索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提高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赣建城[2003]20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城市化快速推进。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城市活动广泛开展,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同当前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保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各城市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促进生产力发展、体现先进文化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各城市在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与职权。

  ——依法治市、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好城市。

  ——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加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建管、管养分离,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

  ——突出重点、综合整治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加强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至2O05年,全省通过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基本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城市环境脏乱差、道路反复挖掘、垃圾围城、污水处理滞后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通过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创建最适合人类居住和创业的城市环境。力争全省设区城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县级市)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已经是省级园林城市的,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赣州、新余、南昌、井冈山、广丰、玉山、大余等市、县要努力创造条件,尽早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

  三、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

  各城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职能,形成城市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新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市、区、街三级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对事关全局的城市规划权、城市管理权、政策制定权应集中在市一级。设区城市要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思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格局。

  要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建立街区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监督和维护。其工作经费应当逐步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的各项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于管分离”的改革思路,进一步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的城市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开放作业市场,走专业化、企业化经营路子。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等,要实行建管分离、管养分开。运用市场化方式,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管养维护工作,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

  现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的事业单位,应逐步将管理与作业职能分开。管理职能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专业管理机构;作业职能可以组建为企业性质的专业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服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专业企业监管办法、工作标准和经费核算体系,科学测算确定各专业工作的作业标准和劳动定额,并做好环卫、园林、市政作业任务的委托管理和招标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考核检查制度,制定出各专项工作考核检查的具体办法,认真组织考核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要抓好城市供排水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城市要组建城市供排水集团或公司,发挥供水企业在管理、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要建立合理的价格体制和收费机制,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为今后分质供水创造条件。

  各城市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埋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8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征收和监管工作,确保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国家确定目标。

  五、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要巩固已有成果,集中力量解决好乱停乱放、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的问题。加快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建设,为还路进场疏通渠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禁占道为市、占道停车及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要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广告形式要与街景相协调,文字规范,图案、灯光显示完整、醒目,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结合实际修订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要搞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工作。改进垃圾收集方式,实行袋装收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分类收集。2O03年起各设区市可先行开展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工作,为垃圾资源化创造条件。建设规范的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站,撤除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方箱、垃圾楼(台),改善城市景观面貌。今后设市城市新建、改建垃圾中转站要优先考虑建设压缩式中转站,以提高转运效率。对城市建筑垃圾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统管专运,确保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对城郊周围乱倒的垃圾进行排查,限期清理,同时加大对乱倒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搞好城市居住小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清理整治脏乱差、绿化美化环境,继续推进和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今后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小区开工前应严格把关,并做好小区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对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每个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3年内完成整治任务。

  六、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质量和水平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要进行包括沿街景观、路面设施、小品、绿化、地下管线等内容的总体设计,同步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的,要预留位置,避免以后重复开挖。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管线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严禁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实行封闭施工。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鼓励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综合管沟,实行有偿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沟,可组建专门企业,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

  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对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实行政府协调、部门会商、集中审批、集中开挖、围档作业,鼓励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秩序的影响。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要推广管线不开挖施工技术。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已经下放审批权的要收回。要严格执行2001年调整后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不得随意减免和降低开挖条件。要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开挖,经批准后必须提前10天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挖掘方案,并在施工现场或重要路口设置告示牌。

  要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居住小区及公交站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3年起设区市要在广场、主要公共场所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我省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

  要搞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定额,确保道路养护维修经费足额到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提高养护维修质量,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

  七、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加快城市管理立法步伐。按照城市管理立法规划,抓紧制定城市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城市市政设施、城管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

  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明确了我省城管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支由市、县建设部门归口管理的城管队伍,综合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各地要加强城管监察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要建立和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城管执法透明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城管110”,形成城市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积极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应以现有的城市管理机构和队伍为基础。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法规体系、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为其它城市提供经验。各城市也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实行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实现城市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监控。

  八、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

  搞好城市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要积极争取各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建议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要建立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要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要争取新闻单位的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市民素质,使广大市民养成文明习惯,增强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会同教育部门逐步在中小学校开设城市管理专题教育课程,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城市管理活动,从小培养学生热爱城市、管理城市的意识。要建立健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逐步引进公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

  要在全省广泛深入开展评选创建园林、花园城市和“人居环境奖”活动,将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创建范围,形成竞争激励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要继续开展城市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沿街单位要负责门前卫生、绿化、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并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为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6月19日 财预〔2002〕3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 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核定的年度预算,由该专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四)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中央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