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2:52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87]教基字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第二节 图书馆(室)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第四节 风雨操场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第六节 行政用房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第八节 学生食堂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第十节 学生宿舍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第三节 体育用地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 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 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供暖锅炉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上述各类用房所需的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等所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一、内容
  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设计制图教室、音乐教室、琴房、美术教室、语音教室、以及电教工作用房等。
  二、各类教室的设置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题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除工科的四年级和体育学校的四年级不安排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类学校每班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平方米。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平方米。阶梯教室供三个以上班授课用,可附设放映幻灯和教学录像所需的房,每座使用面积0.70-1.06平方米。
  3.语音教室每校设一个,可装备隔音座位和电教设备等设施,每座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电教工作用房,一般只设置教学用幻灯片室、录音室、复制室、储存室等。
  4.设计制图定额供制图课、设计课和毕业设计用,每座使 用面积2.57平方米。
  5.中等师范类学校的音乐教室,全校设二至三个,每座使用面积1.22平方米;小琴房按学生人数1/10设置,每个使用面积为4平方米,供一人练琴用;中琴房全校设三至五个,每个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供几种乐器合奏练习用;美术室全校设两个左右,每座使用面积为1.82平方米。
  除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种教室均穿插排课,尽量提高利用率。
  三、各类学校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   科 │3.72│3.55│3.49│3.39│  │农林、医药 │3.09│2.89│2.75│2.71│  │政法、财经 │2.78│2.68│2.60│    │  │体   育 │2.56│2.35│    │    │  │师   范 │4.23│3.97│    │    │  └──────┴────┴────┴────┴────┘  
第二节 图书馆 (室 )

  一、内容
  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室、办公用房,图书目录、出纳用房等。
  二、阅览室的座位及设计定额
  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报刊等使用,不设供学生自习的座位,其座位数占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6% │ 15% │ 14% │ 13%  │  │ 政法、财经    │ 18% │ 17% │ 16% │     │  │ 体   育    │ 10% │  8%  │     │     │  │ 师   范    │ 18% │ 17% │     │     │  └─────────┴────┴─────┴─────┴─────┘  

  教师阅览室的座位:体育学校按教师总数10%,其余学校按16%设置。
  学生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1.50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3.20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0平方米。
  三、书库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书库面积按下表所列的藏书量计算:
                          (单位:万册)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8   │ 11   │ 14   │16   │  │ 政法、财经   │ 11   │ 14   │ 16   │     │  │ 体   育   │  6   │ 8   │      │     │  │ 师   范   │ 11   │ 1 4  │      │     │  └─────────┴─────┴─────┴──────┴─────┘  

  对于扩建的中等专业学校现有藏书量已超过表列数字者,书库面积可按实际藏书量预留一定的发展量进行计算。
  工、农、林、医、药各类学校的书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350册,其余各类学校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400册。
  四、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书库K=0.90,其余K=0.70):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41 │ 1.28 │ 1.19 │ 1.08 │  │ 政法、财经   │ 1.55 │ 1.37 │ 1.23 │     │  │ 体   育   │ 1.02 │ 0.91 │     │     │  │ 师   范   │ 1.50 │ 1.32 │     │     │  └─────────┴─────┴─────┴─────┴─────┘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普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所需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如准备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充电室等)。不包括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以及野外实习基地用房等。
  二、定额
  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不同专业对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要求各不相同,难以对每种专业制定较详尽的定额。现按学校的专业大类提出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3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   科  │ 8.00 │ 7.50 │ 7.00 │ 6.50 │  │农林、医药  │ 7.20 │ 6.70 │ 6.20 │ 5.70 │  │政法、财经  │ 2.00 │ 1.75 │ 1.50 │     │  │体   育  │ 1.40 │ 1.20 │     │     │  │师   范  │ 1.70 │ 1.50 │     │     │  └───────┴─────┴─────┴─────┴─────┘  
第四节 风雨操场

  一、体育学校按照不同规模可设室内篮(排)球场、体操房、游泳馆、乒乓球房、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田径跑廊等。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A:表4A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  │建筑面积定额 │   8.09   │  7.79 │  └───────┴─────────┴──────┘  

  二、有条件的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的风雨操场设置一个室内篮球场,并附设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厕所、浴室等用房。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B:表4B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14│0.88 │0.81 │0.68 │  └───────┴────┴─────┴─────┴─────┘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供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用。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5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0.77│0.72│0.68│ 0.65 │  │  政法、财经  │0.68│0.65│0.62│     │  │  体   育  │1.23│1.19│    │     │  │  师   范  │0.62│0.62│    │     │  └─────────┴────┴────┴────┴─────┘  
第六节 行政用房

  一、内容
  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计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电话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传达室等。
  二、标准
  一般干部每人办公使用面积4平方米,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其他各种用房按实际需要安排。
  三、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6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11 │ 1.00 │ 0.96 │ 0.91 │  │  政法、财经  │ 1.05 │ 0.94 │ 0.87 │     │  │  体   育  │ 1.34 │ 1.19 │     │     │  │  师   范  │ 0.89 │ 0.83 │     │     │  └─────────┴─────┴─────┴─────┴─────┘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一、内容
  包括学校及附属单位在编人员所需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带眷教职工住宅。
  二、住房人数及户数
  1.单身宿舍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0%安排。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40%设置。对于远离城市的学校,其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
  三、居住标准
  1.单身宿舍的居住标准:高级讲师及校级领导干部每人居住面积(下同)18平方米;讲师及科级干部每人9平方米;助理讲师、教员及一般干部每人6平方米;工勤人员每人4.5平方米。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3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执行。
  四、教职工宿舍及住宅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单身宿舍K=0.60,带眷住宅K=0.53):表7                   (单位:平方米/生)
  
  ┌──────┬──────┬───────┬───────┬──────┬─────┐  │      │      │ 教职工与学生│ 其中:   │附属单位人 │     │  │ 类别   │ 规模(人)│       │ 教师与学生 │ 员与学生 │ 定额   │  │      │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  ├──────┼──────┼───────┼───────┼──────┼─────┤  │      │  640 │ 1:4.0 │ 1:8.0 │ 1:20  │7.21 │  │工、农、林、│  960 │ 1:4.25│ 1:8.5 │ 1:20  │6.80 │  │医、药   │ 1280 │ 1:4.5 │ 1:9.0 │ 1:20  │6.48 │  │      │ 1600 │ 1:4.8 │ 1:9.5 │ 1:20  │6.15 │  ├──────┼──────┼───────┼───────┼──────┼─────┤  │      │  640 │ 1:4.5 │ 1:9.0 │ 1:66  │5.70 │  │政法、财经 │  960 │ 1:4.8 │ 1:9.5 │ 1:66  │5.34 │  │      │ 1280 │ 1:5.2 │ 1:10.0│ 1:66  │4.96 │  ├──────┼──────┼───────┼───────┼──────┼─────┤  │ 体 育  │  640 │ 1:2.75│ 1:5.0 │ 1:50  │9.23 │  │      │  960 │ 1:3.0 │ 1:5.2 │ 1:50  │8.43 │  ├──────┼──────┼───────┼───────┼──────┼─────┤  │ 师 范  │  640 │ 1:6.15│ 1:10  │ 1:120 │4.15 │  │      │  960 │ 1:6.15│ 1:10  │ 1:120 │4.15 │  └──────┴──────┴───────┴───────┴──────┴─────┘  
第八节 学生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按学生人数的80%到100%计算,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74平方米。
  三、学生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8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56 │1.40 │ 1.31 │ 1.22 │  └───────┴─────┴─────┴──────┴──────┘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教职工食堂解决单身教职工、部分带眷教职工以及内外宾临时用膳的需要。入伙人数,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0%计算,餐厅座位按入伙人数的60%设置,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94平方米。
  三、教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9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0.33│ 0.29│0.26│0.25│  │  财经、政法  │ 0.29│ 0.26│0.23│    │  │  体   育  │ 0.41│ 0.37│    │    │  │  师   范  │ 0.24│ 0.22│    │    │  └─────────┴─────┴─────┴────┴────┘  
第十节 学生宿舍

  一、内容
  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二、居住标准及面积定额
  学生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3平方米,建筑面积5平方米;体育学校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6平方米。个别有特殊需要的中等专业学校,如公安学校,其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定额可提高到每生6平方米。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教职工子弟的托幼用房、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理发室、总务仓库、综合修理、茶炉房、教务仓库、变电所、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印刷室等。
  二、标准及计算依据
  托儿所及幼儿园按每五户入托一小孩,每个孩子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医务所每天门诊的人次按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6%计算,每人次建筑面积3平方米。学生浴室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5平方米。教职工浴室按教职工与家属人数的75%计算,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其他各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安排。
  三、福利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10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 2.64 │ 2.36 │ 2.26 │ 2.14 │  └───────┴─────┴─────┴──────┴─────┘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总表1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  │学校│ 学校  │    │     │ 实验室、 │ 风雨 │ 教师办 │  │  │     │ 教室 │  图书馆 │ 实习工厂 │    │     │  │类别│ 规模  │    │     │ 附属用房 │ 操场 │ 公用房 │  ├──┼─────┼────┼─────┼──────┼────┼─────┤  │工 │ 640 │3.72│ 1.41│ 8.00 │1.14│ 0.77 │  │  │ 960 │3.55│ 1.28│ 7.50 │0.88│ 0.72 │  │  │1280 │3.49│ 1.19│ 7.00 │0.81│ 0.68 │  │科 │1600 │3.39│ 1.08│ 6.50 │0.68│ 0.65 │  ├──┼─────┼────┼─────┼──────┼────┼─────┤  │农 │ 640 │3.09│ 1.41│ 7.20 │1.14│ 0.77 │  │林 │ 960 │2.89│ 1.28│ 6.70 │0.88│ 0.72 │  │医 │1280 │2.75│ 1.19│ 6.20 │0.81│ 0.68 │  │药 │1600 │2.71│ 1.08│ 5.70 │0.68│ 0.65 │  ├──┼─────┼────┼─────┼──────┼────┼─────┤  │政 │ 640 │2.78│ 1.55│ 2.00 │1.14│ 0.68 │  │法 │ 960 │2.68│ 1.37│ 1.75 │0.88│ 0.65 │  │财 │1280 │2.60│ 1.23│ 1.50 │0.81│ 0.62 │  │经 │     │    │     │      │    │     │  ├──┼─────┼────┼─────┼──────┼────┼─────┤  │体 │ 640 │2.56│ 1.02│ 1.40 │8.09│ 1.23 │  │育 │ 960 │2.35│ 0.91│ 1.20 │7.79│ 1.19 │  ├──┼─────┼────┼─────┼──────┼────┼─────┤  │师 │ 640 │4.23│ 1.50│ 1.70 │1.14│ 0.62 │  │范 │ 960 │3.97│ 1.32│ 1.50 │0.88│ 0.62 │  └──┴─────┴────┴─────┴──────┴────┴─────┘  ┌─┬────┬────┬────┬────┬────┬────┬─────┐  │学│ 行政 │ 教工宿 │ 学生 │ 教工 │ 学生  │ 福利及 │     │  │校│    │  舍  │    │    │    │  附  │ 合计   │  │类│ 用房 │ 及住宅 │ 宿舍 │ 食堂 │ 食堂  │ 属用房 │     │  │别│    │    │    │    │    │    │     │  ├─┼────┼────┼────┼────┼────┼────┼─────┤  │工│1.11│7.21│5.00│0.33│1.56│2.64│32.89│  │ │1.00│6.80│5.00│0.29│1.40│2.36│30.78│  │ │0.96│6.48│5.00│0.26│1.31│2.26│29.44│  │科│0.91│6.15│5.00│0.25│1.22│2.14│27.97│  ├─┼────┼────┼────┼────┼────┼────┼─────┤  │农│1.11│7.21│5.00│0.33│1.56│2.64│31.46│  │林│1.00│6.80│5.00│0.29│1.40│2.36│29.32│  │医│0.96│6.48│5.00│0.26│1.31│2.26│27.90│  │药│0.91│6.15│5.00│0.25│1.22│2.14│26.49│  ├─┼────┼────┼────┼────┼────┼────┼─────┤  │政│1.05│5.70│5.00│0.29│1.56│2.64│24.39│  │法│0.94│5.34│5.00│0.26│1.40│2.36│22.63│  │财│0.87│4.96│5.00│0.23│1.31│2.26│21.39│  │经│    │    │    │    │    │    │     │  ├─┼────┼────┼────┼────┼────┼────┼─────┤  │体│1.34│9.23│6.00│0.41│1.56│2.64│35.48│  │育│1.19│8.43│6.00│0.37│1.40│2.36│33.19│  ├─┼────┼────┼────┼────┼────┼────┼─────┤  │师│0.89│4.15│5.00│0.24│1.56│2.64│23.67│  │范│0.83│4.15│5.00│0.22│1.40│2.36│22.25│  └─┴────┴────┴────┴────┴────┴────┴─────┘  

  注:
  1.学校规模介于表中两个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小于表列最小规模或大于表列最大规模的学校,可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3.幼儿师范学校可参照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执行。
  4.设有建筑学及城市规划专业的学校的教室及公安学校的风雨操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提高其建筑面积定额。
  5.学校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可以预留会堂的位置,经主管部门专案批准的可以进行建设。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不包括池塘、湖泊、河流、沼泽等非建筑用地的面积;也不包括各类学校的实习基地,如农(林)学校的实习农(林)场和苗圃,交通学校、警察学校和农(林)学校等的汽车、摩托车和农机驾驶的实习场地,以及警察学校的靶场所需的土地面积等。上述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学校。扩建学校因原有建筑层数和建筑覆盖率一般较低,占用土地面积较多,其用地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的平均建筑层数为4.5层,建筑覆盖率为23%;食堂、福利、实习工厂、风雨操场的平均层数为1.5层,建筑覆盖率为33%。
  二、校舍建筑用地的面积定额如表1
  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类 别      │    │    │     │      │  ├─────────┼────┼────┼─────┼──────┤  │工、农、林、医  │  42 │  39 │  37  │  35   │  │政 法、财 经  │  29 │  27 │  25  │      │  │ 体   育   │  48 │  47 │     │      │  │ 师   范   │  29 │  27 │     │      │  └─────────┴────┴────┴─────┴──────┘  
第三节 体育用地

  一、内容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个300米到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体育学校设置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铅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等。
  二、体育用地面积定额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 非体育类学校 │ 19 │ 18  │16   │14   │  │ 体育学校   │ 34 │ 33  │     │     │  └────────┴────┴─────┴─────┴─────┘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不含房屋四周及路边的绿化)的面积定额按每个学生5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总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类 别  │规模(人)│ 校舍建 │ 体育 │ 集中绿 │总用地 │  │      │     │ 筑用地 │ 用地 │ 化用地 │面积定额│  ├──────┼─────┼────┼───┼────┼────┤  │      │ 640 │ 42  │ 19 │  5  │  66 │  │工、农、林、│ 960 │ 39  │ 18 │  5  │  62 │  │医、药   │1280 │ 37  │ 16 │  5  │  58 │  │      │1600 │ 35  │ 14 │  5  │  54 │  ├──────┼─────┼────┼───┼────┼────┤  │      │ 640 │ 29  │ 19 │  5  │  53 │  │ 法、财经  │ 960 │ 27  │ 18 │  5  │  50 │  │      │1280 │ 25  │ 16 │  5  │  46 │  ├──────┼─────┼────┼───┼────┼────┤  │ 体 育   │ 640 │ 48  │ 34 │  5  │  87 │  │      │ 960 │ 47  │ 33 │  5  │  85 │  ├──────┼─────┼────┼───┼────┼────┤  │ 师 范   │ 640 │ 29  │ 19 │  5  │  53 │  │      │ 960 │ 27  │ 18 │  5  │  50 │  └──────┴─────┴────┴───┴────┴────┘  

  注: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学校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附件: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的方针。同时强调“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为了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我们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的基础上,经过典型调查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专业审查会议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编制《定额》的纲,包括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中的灵活性等五条。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的文件,是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规划,核定年度基建计划和核拨土地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首先,这个《定额》要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的利用率,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其次,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等特点,在定额的内容上,既要考虑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通用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3.第三条是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四年的全日制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非全日制的、成人的、干部的、农民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的重点学校,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侨区和经济特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4.第四条是编制依据。如学校规模、班级定员、人员编制及围护结构的厚度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中等学校规模过小,很不经济(1985年底,全国3357所中专的平均规模不到470人)。因此,学校最小规模为16班、640人。
  5.第五条是执行中的灵活性。说明《定额》中未包含的部分,并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这部分面积。
  二、关于分项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1.教室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其面积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除工科毕业班和体育中专毕业班外,各班均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供上课、自习和班级活动之用。根据课程设置和授课要求还设置了各种用途的教室。现举例说明如下:
  
  ┌───────────────┬──────┬──┬───────────────┬──────────────┐  │ 教 室 名 称       │ 设计定额  │间数│ 使用面积(平方米)      │              │  │               │(平方米/生)│  │               │ 备注            │  ├───────────────┼──────┼──┼───────────────┼──────────────┤  │ 40人的普通教室       │ 1.39  │24│40×1.39×24=1334 │四年级不安排普通教室,上课及│  │               │      │  │               │毕业设计均在设计、制图教室里│  ├───────────────┼──────┼──┼───────────────┼──────────────┤  │ 80人的合班教室       │ 1.29  │ 1 │80×1.29×1=103   │              │  ├───────────────┼──────┼──┼───────────────┼──────────────┤  │ 准备室            │      │ 1 │    28         │              │  ├───────────────┼──────┼──┼───────────────┼──────────────┤  │ 40人的设计制图教室     │ 2.57  │10│40×2.57×10=1028 │制图教室2间、设计教室8间 │  ├───────────────┼──────┼──┼───────────────┼──────────────┤  │ 制图模型室          │      │ 1 │    28         │              │  ├───────────────┼──────┼──┼───────────────┼──────────────┤  │ 320人的阶梯教室      │ 0.70  │ 1 │320×0.7×1=224   │              │  ├───────────────┼──────┼──┼───────────────┼──────────────┤  │ 电教用房           │      │  │     78         │配合阶梯教室进行设计    │  ├───────────────┼──────┼──┼───────────────┼──────────────┤  │ 40人的语音教室及准备室   │ 2.00  │ 1 │40×2.0×1=80     │              │  ├───────────────┴──────┴──┼───────────────┴──────────────┤  │    使用面积  合计              │2903                          │  │ 折合建筑面积(K=0.65)           │4466                          │  └─────────────────────────┴──────────────────────────────┘  

  例1 某中等工业学校,规模为32个班1280人,试计算其教室面积。
  按1280人的规模查表1,得教室定额为3.49平方米/生。故各类教室的总面积为1280×3.49=4467平方米。
  按定额中规定的设置原则,各类教室安排如上表:
  2.图书馆(室)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扩大师生的知识领域和传递信息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图书馆安排了各种阅览室、书库、借书和业务管理等用房。由于学生已有专用教室,每位教师也有办公座位,故各种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和阅读报刊等使用,不设学生自习和老师备课的座位。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 条件同例1,试计算图书馆的面积。
  查表2得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为1.19平方米/生,故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为1.19×1280=1523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安排如下表:
  
  ┌──────────┬────────────────┬─────────┐  │   项  目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 学生阅览室     │1280×14%×1.5=269│百分比及阅览座位的│  ├──────────┼────────────────┤设计定额均见《定额│  │ 教师阅览室     │142×16%×3.2=74  │ 》第二章第二节  │  ├──────────┼────────────────┼─────────┤  │ 特种阅览室     │        50       │         │  ├──────────┼────────────────┼─────────┤  │ 报刊阅览室     │        90       │         │  ├──────────┼────────────────┼─────────┤  │ 办公及采编室    │   12×7=84       │         │  ├──────────┼────────────────┼─────────┤  │ 目录厅、借书处   │       100       │         │  ├──────────┼────────────────┼─────────┤  │ 会议及附属用房   │        88       │         │  ├──────────┼────────────────┼─────────┤  │ 使用面积小计    │       755       │         │  ├──────────┼────────────────┼─────────┤  │折合建筑面积(k=0.70)│     1079       │         │  ├──────────┼────────────────┼─────────┤  │ 书库使用面积    │ 140000/350=400  │ 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  ├──────────┼────────────────┤ 均见《定额》第二 │  │折合建筑面积(k=0.90)│      444       │ 章第二节     │  ├──────────┼────────────────┼─────────┤  │ 建筑面积总计    │    1523         │         │  └──────────┴────────────────┴─────────┘  

  3.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实验室、实习工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基本操作技能和有关生产工艺的主要场所。这部分用房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实验室,如物理、化学、材料力学、电工原理……等实验室,其面积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成正比;另一部分是专业课实验室、实习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其面积与专业课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尺寸有关,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无关。此项定额是根据各部、委所提建议数,结合典型调查后估算的,与大专的定额较接近,目的在于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4.风雨操场
  风雨操场是为了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中发〔1984〕20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解决冬季和雨季上体育课和平时锻炼的需要而设置的。
  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篮(排)球场、游泳池、乒乓球馆、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和田径跑廊等。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一个篮(排)球场,以及体育器械仓库、体育教研室、浴室、更衣、厕所等附属用房。试举例说明如下:
  例3 某一非体育中专、规模为1280人。试计算其风雨操场的面积。
  按其规模查表4B,得定额为0.81平方米/生,故其风雨操场的总面积为0.81×1280=1037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的设置如下表:
  
  ┌─────────┬──────────┬─────────┬──────┐  │ 名      称 │ 使用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  │ 室内篮(排)球场 │ 21×34=714 │    793   │K=0.90│  ├─────────┼──────────┼─────────┼──────┤  │ 体育器械仓库   │        40 │         │      │  ├─────────┼──────────┤         │      │  │ 体育教研室    │        40 │    243   │K=0.70│  ├─────────┼──────────┤         │      │  │ 小型浴室及更衣室 │        60 │         │      │  ├─────────┼──────────┤         │      │  │ 厕所       │        30 │         │      │  ├─────────┼──────────┼─────────┼──────┤  │ 合计       │       884 │ 1036     │      │  └─────────┴──────────┴─────────┴──────┘  

  5.其他各种定额:如行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职工宿舍及住宅、教职工食堂、学生宿舍以及福利及附属用房等,基本上只与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有关,不再赘述。
  三、关于定额的使用问题
  为了使中等专业学校按本《定额》能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及进行总体规划,教育主管部门首先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把所属中专校的任务、发展规模、人员编制、专业设置、学制年限确定下来(简称五定)。
  新建学校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可根据“五定”的结果直接套用本《定额》来计算。
  老校编制扩建总体设计任务书时,首先要查清现有校舍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其中的危房面积等基本情况。从校舍总面积中,扣除《定额》中未包括的部分(如锅炉房、人防、商业网点;退休、已故教职工的遗属和调出人员占用的住宅等)和必须拆除的危房后,再与按《定额》算出的需要数相比较,即可求出应扩建的校舍面积。由于老校的设计不一定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还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再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并进行总体规划。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0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大中性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费。

移民补偿补助费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概算投资。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生活补助费、独立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移民后期扶持费属于政府规费收入,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投资包干,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决算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项目进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概算,并建立严格的移民资金管理程序。

第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为依据,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经州市移民主管部门汇总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查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资金计划报省移民开发局商项目法人审定。

第六条 移民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没有核准开工,不能使用移民资金。各移民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法人建设工期要求,做好施工设计阶段工作,施工设计一经核准即可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移民补偿补助费按照经国家、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管理使用。

(一)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包括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生活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等。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由负责安置移民的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计划,依据《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管理。

(二)城(集)镇迁建补偿费:

1.对城(集)镇居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参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管理。

2.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恢复重建的经项目审查后拨付资金。

(三)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按照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四)防护工程费:按照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五)环境保护工程费:按照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六)库底清理费: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与承包库底清理的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七)独立费用: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等。

1.勘测规划设计费:由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由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单体工程勘测设计费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提取。

2.实施管理费:由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根据工作任务商定。主要用于移民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建设、交通设备购置、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日常办公、差旅、会议、接待、福利、奖励等。

3.技术培训费:由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根据工作任务商定。由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移民干部业务和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学习考察及相应设施的配置。

4.咨询评审费:由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的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移民实施规划和施工设计的咨询评审工作。

5.监理费:由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的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按合同支付综合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单体移民工程的监理费用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提取。

(八)预备费:由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的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按程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中不可预见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其使用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提出,经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经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审批后,方可下拨使用。

(九)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移民资金暂存银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移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移民工程资金不足,确需用于弥补移民工作管理经费不足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保证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滞留移民资金。

第八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移民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会计监督和内部财务管理机制。移民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资金和支付违规、违纪
资金。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上报。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齐备后可一次结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依据审计结果结算;集体土地调整补偿和专业单位补偿费依据合同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情况;

(四)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

(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六)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保证移民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移民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理滞留、拖欠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和《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统一命名为牡丹智能卡,各行不得发行其他名称的智能卡。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总行已确定上海、泉州、温州、中山等分行为牡丹智能卡业务试点行,各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智能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于智能卡在使用方法和受理程序上与牡丹信用卡有一定的区别,试点分行在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应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智能卡的知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利用牡丹智能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均需通过专用机具实现,各试点分行应加强对牡丹智能卡专用设备的维护,确保持卡人用卡便利,以全新的服务树立牡丹智能卡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牡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业务处理系统必须保持高度统一,条件具备的分行发行牡丹智能卡或地区性的牡丹智能专用卡,均须报经总行批准。牡丹智能卡和牡丹智能专用卡的空白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和分配,各行不得自行印制。
五、中国工商银行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另文下发。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牡丹智能卡业务。
第二条 牡丹智能卡是一种多功能的支付工具,按其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和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这两种卡均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预付消费等功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请领用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帐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可免交开户备用金;领用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必须交存开户备用金。备用金帐户1,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备用金帐户的存款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转入牡丹智能卡的大额帐户、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转入大额帐户的存款,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也可转回备用金帐户;转入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也不得转回备用金帐户。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大额帐户资金安全和方便持卡人零星支付,持卡人要遵守使用大额帐户存款必须输入个人密码和使用小额帐户及预付消费帐户存款免输入个人密码的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智能卡个人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均须填列申请表;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还须确认履行《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在申请表中选择所需信用额度。是否批准单位和个人领卡申请和批准领用何种牡丹智能卡,以及给予持卡人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须按发卡机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担保的,持卡人无力偿还牡丹智能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办理。
第八条 单位可申请领用若干张牡丹智能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申领可透支牡丹智能卡的,还应在申请表中确定信用额度的分配方法。个人可申请一张牡丹智能卡。
牡丹智能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九条 持卡人初次办卡或补换卡均须交纳卡片成本费,领卡后须按年交纳手续费。牡丹智能卡每卡成本费100元,手续费每卡每年20元。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款1,000元以下或在异地支取现金的,须支付1%的手续费;在异地存款1,000元(含)以上或在异地将备用金帐户存款转入牡丹智能卡的大额帐户、小额帐户或在异地将大额帐户存款转回备用金帐户的,均须支付手续费10元;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消费,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时,应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持卡人在金融终端机(ICT)、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牡丹智能卡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卡片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余额不足时,可以从备用金帐户划转存款。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可以在发卡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透支利息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的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二条 牡丹智能卡的有效期设定为1年,过期后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以在卡片过期半年内在金融终端机或自动柜员机上更改卡片有效期;不更改卡片有效期的,卡片即失效,持卡人如不再继续使用,须将卡片交回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款项,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销户,发卡机构将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给持卡人;小额帐户只支付存款余额,不支付存款利息;预付消费帐户不支付存款余额和利息。
第十三条 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必须履行《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储蓄所受理牡丹智能卡,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遗失的牡丹智能卡的,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并交纳40元手续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给予挂失,小额帐户、预付消费帐户不予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日起15天(含)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牡丹智能卡或利用牡丹智能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牡丹智能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牡丹智能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二: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结算办法、联行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定名为牡丹智能卡。其受理标志为白色的“M”,左边背景为天蓝色,右边背景为桔黄色,其长宽尺寸同牡丹信用卡标志。如需放大或缩小,应按比例进行。
三、牡丹智能卡按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可透支和不可透支两种。
四、牡丹智能卡业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行机构或其他行处办理。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必须配置相应的机具和应用系统。已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或具备开办牡丹智能卡业务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总行确定的时间,开办该项业务。
五、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牡丹智能卡业务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工作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各发卡机构应将牡丹智能卡的发卡量、存贷款余额和交易笔数、金额等情况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一并上报管辖行。
六、牡丹智能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在活期储蓄存款和其他活期存款科目下按个人或单位分设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小额帐户外,其他均与牡丹信用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
七、牡丹智能卡的凸印、磁道和芯片格式及标准。
(一)牡丹智能卡的凸印格式和标准: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牡丹智能卡代码(仅限信用卡发卡机构使用);
b、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
c、卡类,0、7为单位卡,1至6和8为个人卡;
d、持卡人帐号(发卡顺序号);
第一行 6666 6XXX XXXX XXX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b c d e
第二行 XXX XX/XX
---------- --------------
| |
| |
| |
| |
f g
第三行 MR或MS.XXXX XXX XXXX
---------- ----------------------------
| |
| |
| |
| |
h i
e、校验码,校验方法为“1212”;
f、发卡机构或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
g、发卡日期,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i、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牡丹智能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牡丹智能卡的磁道和芯片的标准必须按总行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牡丹信用卡持卡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使用其牡丹信用卡备用金帐户。
九、牡丹智能卡不得采用压卡的方式在储蓄所支取现金,或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或在异地发卡机构取现和转帐结算;但存款可以压卡,凭证使用牡丹信用卡的存款单。
十、发卡机构审批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信用额度。
十一、发卡机构之间未联网前,持卡人不得用磁条信息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购物消费。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一)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凡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并办理填写牡丹智能卡申请表(包括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申请表,附件1)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
(二)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基本条件
1.单位、个人申领一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透支限额)的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应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普通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五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履地《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附件2)
2.单位申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的牡丹智能卡,除须符合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外,必须提供担保,且由信用卡部主任或主管行长审批。单位领用牡丹智能卡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五万元。
3.个人申领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的牡丹智能卡,须符合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且由信用卡部主任或主管行长审批。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各种担保形式的基本条件,以及对申请人和担保人资信审查及资信评估方法,均按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约单位
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手续费率标准、编号方法等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发卡机构必须与特约单位签定《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附件3),并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使其能够严格按照《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办理业务。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和收费标准
一、单位和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在发卡机构开户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开户相同。开户后,发卡机构应将审批的信用额度通知领卡人,同时须将申请表上审批的信用额度与持卡人帐户中的实际信用额度进行核对,防止信用额度不符的现象发生。
二、牡丹智能卡的卡片凸字只设发卡日期,不设有效期限,芯片中设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卡片到期后,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凭个人密码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延长一年有效期限,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持卡人不更改卡片有效期,则卡片失效。发卡机构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办理换卡手续。
三、持卡人办理销户,应还清透支本息,交回牡丹智能卡。若其卡片上各帐户余额与发卡机构该卡各帐户余额相符,发卡机构可当即将其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小额帐户的存款余额支付给持卡人;若不符,则应等持卡人有关单据划回或进行调整后再销户。持卡人销
户后,发卡机构应立即将其卡片销定成作废卡,并加强管理。
牡丹智能卡挂失销户时,发卡机构将备用金帐户和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给持卡人;小额帐户余额不再支付,发卡机构作收益处理。
发卡机构办理销户和对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帐户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单位和个人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及其质押的定期存款,均按牡丹信用卡存款计息的规定办理;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存款不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单位和个人牡丹智能卡透支金额的计息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五、收费标准
发卡机构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收取手续费的方法同牡丹信用卡,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章 购物消费及预付消费
一、用牡丹智能卡芯片(IC)的大、小额帐户在POS上脱机消费
(一)特约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收到特约单位通过网络或商户卡等方式传来的持卡人凭牡丹智能卡芯片(IC)脱机消费的明细、大小额帐户付款标记、总计金额、进帐金额、手续费金额、特约单位编号、日期及POS终端编号等信息后,主机应按本地卡消费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消费帐户,按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减手续费金额合计的净计金额贷记特约单位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的特约单位手续费户。日终主机应分项目按特约单位不同打印出二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一份本地个人卡和一份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一份异地卡消费清单、一联异地个人卡和单位卡消费凭证及单位卡回单、一份手续费收入清单、一份特约单位进帐清单和特约单位进帐回单等。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以下内容:
1.明细表、清单和有关凭证的项目及联次是否齐全;
2.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
3.总计金额减手续费后是否等于进帐金额;
4.凭证和有关清单与明细表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在单位进帐清单、回单、手续费收入清单、本地个人卡和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异地卡消费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将一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作单位进帐单回单的附件退给单位。以本地个人卡消费清单、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和异地卡消费清单作借方传票;以手续费收入清单和一份进帐清单作贷方传票(另一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作附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消费户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特约单位
贷:手续费收入——特约单位手续费收入户
本地持卡人帐户发生透支,其会计分录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消费凭证,将其消费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消费户
(二)异地持卡人所在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异地持卡人所在发卡机构收到通过联行划来的报单和有关凭证后,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凭证上持卡人卡号中的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凭证联次、项目和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完整、正确;
3.凭证是否盖有联行印章(或按电子汇兑要求审查)。
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联行来帐(或分行辖内往来)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按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POS上联机消费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POS上消费时,POS通过网络将持卡人消费信息联机送达本市发卡机构,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主机按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减手续费金额合计的净计金额贷记特约单位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特约单位手续费收入户。营业终了发卡机构打印的清单和凭证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POS上脱机消费的清单和凭证基本相同(不含异地卡清单和凭证)。发卡机构应凭打印的清单和凭证办理转帐。
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POS上脱机消费的处理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与特约单位的对帐手续和对POS的管理办法由各行自行规定。
三、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预付消费帐户在专用POS上消费
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预付消费帐户在专用POS上消费,其消费金额直接从芯片预付消费帐户余额中扣减;发卡机构不作帐务处理。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一)存现金
1.持卡人以压卡的方式或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存现金,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2.本地持卡人在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存现金,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应清点现金数量并与持卡人核对一致,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或日终汇总登记,下同),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第二、三联存款单于营业终了随报单划管辖行处;第四联存款单作本所报单附件。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
3.本地持卡人在储蓄所POS上用牡丹智能卡磁条存现金,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应清点现金数量并与持卡人进行核对,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磁条在POS读卡槽中划动一次,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请持卡人签字,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然后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存款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存款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办理记帐户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
4.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上存现金,营业终了储蓄所应清点持卡人信封内现金,与其所附凭证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章,并按存款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填制三联现金收入传票,加盖现金收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与持卡人存款凭证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传票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户
(二)取现金
1.持卡人不得用牡丹智能卡以压卡的方式支取现金;不得在自助式金融终端机上用芯片取现;不得用预付消费帐户支取现金。异地持卡人不得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自动柜员机(ATM)或储蓄所POS上取现。单位卡不得在本市ATM上取现。

2.持卡人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脱机取现,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款单,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三、联取现单于营业终了随报单划管辖行处,第四联取现单作本所报单附件。营业终了储蓄
所应将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3.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上联机取现,营业终了储蓄所应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按清单中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根据清单填制三联现金付出传票,加盖现金付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传票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ATM打印的清单是否留存在储蓄所,由各行自定。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户
贷:现金
4.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大额帐户在储蓄所的ATM上脱机取现,储蓄所应于营业终了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的合计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再按手续费合计金额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然后,根据清单中手续费合计金额编制手续费收入凭证;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合计金额填制三联现金付出传票,加盖现金付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户手续。持卡人在ATM取现的明细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发卡机构。清单是否留存在储蓄所由各行自定。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户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5.本市持卡人在储蓄所的POS上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联机取现,经办人员应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在POS读卡槽中划动一次,输入金额,请持卡人输入密码,打印取款单,经持卡人签字确认后在取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然后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取现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磁条取现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6.持卡人在储蓄所的POS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脱机取现,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款单,请持卡人签字,然后在取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取现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IC取现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同时储蓄所应将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储蓄所收入的手续费划转发卡机构,其处理手续同牡丹信用卡业务。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一)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办理存款的存款单后,其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持卡人在金融终端机上存取现金的凭证后,应审核报单和存取现凭证是否真实,金额是否正确一致,字迹是否清晰,无误后,将存取现凭证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三)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及持卡人在储蓄所ATM上存款凭证、存款汇总传票和取款汇总传票后,应审核报单与传票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持卡人存款凭证和存、取现汇总传票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四)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及POS交易清单后,应审核报单与交易清单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POS交易清单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三、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一)存现金
1.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或储蓄所以压卡的方式存款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手工填单)的方式存款,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2.本地卡在发卡机构金融终端机上存现金的处理。
经办人员应认真清点现金,并与持卡人核对一致,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凭第二联存款单办理进帐手续;第三、四联存款单作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3.本地卡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和POS上存款的处理。
本地卡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存款,其存款实时贷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按持卡人存款金额合计借记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有关帐户。发卡机构应于营业终了打印出三份储蓄所代存款清单,并在其中两份上加盖转讫章,一份清单代持卡人存款凭证,一份清单作分行辖内往来传票,办理记帐手续;另一份未盖章的清单作通存通兑对帐表,待与储蓄所管辖行划来的报单勾对无误后装订保管。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管辖行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4.本地卡在储蓄所ATM上存款的处理。
发卡机构收到同城划来的本地卡在储蓄所ATM上存款的报单和传票后,应审核报单与传票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5.本地持卡人在发卡机构ATM上存现金的处理。
发卡机构应于营业终了清点持卡人信封内现金,与其所附凭证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章,并按存款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二)取现金
1.本地卡在发卡机构以压卡的方式支取现金的处理。
发卡机构须认真审核持卡人及卡片的合法性,其处理手续应与牡丹信用卡取现相同。无误后,在第一、二联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凭第二联取现单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第三、四联取现单作传票附件,然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将第一联取现单和卡片退持卡人。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现金
2.持卡人在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取现的处理。
发卡机构的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现单,在第一、二联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日终发卡机构应将金额终端机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发卡机构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主机;主机应按本地卡取现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取现帐户。然后由主机打印出一份本地个人卡和一份本地单位卡取现清单、一份异地卡取现清单,一联异地个人卡和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凭证。发卡机构应在有关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以第二、三、四联取现单作
持卡人取现清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现金
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取现凭证,将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持卡人填写的第二联取现单作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3.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大额帐户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脱机取现的处理。
发卡机构应于日终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无误后,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合计登记取现登记簿,再按手续费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将ATM中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发卡机构数据传输卡传往发卡机构主机;主机应按本地卡取现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取现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帐户;然后应打印出一份本地个人卡取现清单、一份手续费收入清单、一份异地卡取现清单、一取异地个人卡和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凭证、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回单。发卡机构应在有关清单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和经办员章,然后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帐户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现金
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取现凭证,将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4.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联机取现的处理。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联机取现,其取现金额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应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在主机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将两份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按清单中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登记取现登记簿;在主机打印的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作记帐凭证,ATM上打印的清单作附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现金
5.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在储蓄所的金融终端上脱机取现或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脱机取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在特约单位POS上消费的处理手续基本相同。
(1)本地持卡人取现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理行户
(2)异地持卡人取现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或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联行来帐
6.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取现的处理。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取现,其取现金额实时记入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按持卡人ATM取现金额合计和POS取现金额合计贷记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有关帐户,同时按ATM和POS分别打印三份储蓄所代付现清单,其中两份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一份清单作持卡人备用金帐户记帐凭证,一份清单作分行辖内往来帐户记帐凭证,一份未盖章的清单作通存通兑对帐表,待与储蓄所管辖行划来的报单勾对无误后装订保管。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发卡机构与储蓄所管辖行的对帐户方法和资金清算办法,由各行自行规定。

第七章 圈存、圈提、预付款划拨及转帐
一、圈存
(一)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存,其圈存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日终打印两份个人卡、两份单位卡圈存清单,并在圈存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以圈存清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持卡人圈存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二)异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存,受理地发卡机构只记录持卡人圈存的信息,不作帐务处理。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本地持卡人圈存相同;有关清单中应注明圈存地发卡机构联行行号。
二、圈提
(一)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提,其圈提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日终打印两份个人卡、两份单位卡圈提清单,并在圈提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以圈提清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持卡人圈提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二)异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提,受理地发卡机构只记录持卡人圈提的信息,不作帐务处理。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本地持卡人圈提相同;有关清单中应注明圈提地发卡机构联行行号。
三、预付款划拨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上做预付款划拨,其预付款金额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按持卡人预储款的合计金额贷记收款单位存款帐户。营业终了发卡机构打印两份个人卡和单位卡预付款清单,两联收款单位进帐凭证,并在一份个人卡和一份单位卡清单及两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将盖章的清单和一联进帐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手续;未盖章的清单作另一联进帐单的附件退收款单位。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
四、转帐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转帐,其转帐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应于日终打印出两份个人卡和两份单位卡转出、转入清单,并在有关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办理转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发卡机构办理转帐结算时,应按规定交纳手续费,发卡机构受理手续与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脱机购物消费业务基本相同。营业终了,付款人帐户处理比照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脱机购物消费帐户处理手续;收款人应收款项汇总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划收款单位帐款户”,次日通过联行或同城票据交换划转不同收款单位开户行。

第八章 挂失、补办新卡、止付和非法拔卡处理
牡丹智能卡的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不挂失,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的挂失手续统一由发卡机构负责办理。
一、挂失和补办新卡
持卡人牡丹智能卡遗失或个人密码遗忘,可到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和补办新卡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
发卡机构只对持卡人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挂失,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不予挂失。挂失后小额帐户有存款余额的,发卡机构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作收益处理。此后,若有该小额帐户付款凭证划回,经审核无误后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
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挂失45天后,可以为其初发新卡,同时将持卡人原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转回备用金帐户。
二、止付
(一)基本规定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挂失后,或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且风险逐渐增加时,应将其有关帐户止付。同时根据该卡风险大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随机选30%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三千元(含)以下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三千元(含)以下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且有一定风险的。
2.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随机选50%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未使用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
3.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一万元以上未使用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一万以上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
4.发卡机构对挂失后又找到的止付卡和被截获的止付卡,以及被锁定的止付卡,应及时作撤销止付处理;对在全国止付已超过一个时期(具体时间由各行定)且风险不大的止付卡,也可采用随机选取50%至80%作撤销止付处理,以减少止付名单在有关机具中的存储数量。
牡丹智能卡止付名单的考核和收费办法,按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二)止付名单的处理方法
1.发卡机构的处理方法
(1)发卡机构对本市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卡,应按管辖分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管辖分行传送,并应保证传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发卡机构每日按管辖分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接收到管辖分行传来的经止付中心汇总的本期全国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名单,以及全国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后,应将本次上传的增、撤止付名单与止付中心下传的本市的增、撤止付名单逐一核对,发现错误应找出原因,并于下一次传输时予以更正。同时应将新增加部分追加到本系统止付名单中,将应撤销部分从本系统止付名单中撤销,然后将本发卡机构全部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不含本地未上传止付卡)与止付中心下传的全国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核对一致。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予以更正。无误后,将本期新增加
和需撤销部分通过网络或止付名单传送卡,按规定方法传往本市所有POS、金融终端机和ATM,并要确保正确无误。日终还应打印出本期全部止付名单留存。
(3)每季末二十五日(遇节假日提前一日),发卡机构接收到管辖分行传来的经止付中心汇总的本次增、撤止付名单和全国全部有效止付名单后,除按每日方法处理外,还须将本市止付名单(不含本地未上传止付卡)与全国止付名单中的本市部分核对一致,并用止付中心传来的全部止付名单作为最新止付名单履盖原止付名单。核对发现问题时,应予以更正,并及时发往管辖分行和所有POS、金融终端机和ATM。
发卡机构无须向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印发止付名单。
2.管辖分行的处理方法
管辖分行负责按总行规定统一编制和修改辖内止付名单传输程序,并负责制定分行与发卡机构之间的传输办法;还负责将所辖各发卡机构上传的止付名单进行汇总并上传止付中心,以及将止付中心下传的止付名单下传所辖发卡机构。
管辖分行每日(遇节假日停传)上午8:30至12:00应将辖内各发卡机构的止付名单传往止付中心;当日14:00至16:30应接收止付中心下传的止付名单。若当日系统故障无法接收,可于次日上午12:00以前继续接收。
3.止付中心的处理方法
牡丹智能卡止付中心负责制定传输止付名单的数据格式及传输操作规定(附件或有关办法另发),并负责对分行传来的止付名单进行检查、排除错误、汇总、统计、更新止付名单和将汇总的止付名单回传各分行。
三、截获牡丹智能卡的止付卡和伪冒卡的规定同牡丹信用卡。
四、非法拔卡处理
持卡人在自助式金融终端机上使用牡丹智能卡芯片操作时,如在机器处理过程中非法将卡片拔出,卡片将无法使用,须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应做好登记备查,45天后可以为持卡人办理解除卡片交易锁定手续。解锁时,经办人员应查阅有关登记簿,核对帐务,无误后,将卡片状态置为正常状态,送还持卡人。

第九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
一、安全管理
(一)牡丹智能卡的管理
1.工商银行装有重要参数的最高级别母卡由总行信用卡部统一管理。各行使用的安全控管软件和设备、母卡(包括总行下发的母卡和本行产生的制卡母卡)和有关A、B参数、密码由各发卡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严格控制。对上述母卡及有关A、B参数,各级行必须造册登记。母卡须双人保管,一人掌管库(柜)钥匙,一人掌管库(柜)密码,使用人领用母卡应在登记簿中注明使用时间和用途,使用后必须及时入库(柜)保管。各级行还须对上述母卡定期进行检查,严防遗失。有关A、B参数必须分人保管,且不能存放在同一库(柜)中。
各种设备启用前需下装参数,ATM可在安装地点下装,其他设备必须在发卡机构下装。
2.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使用的商户卡、数据传输卡、黑名单卡和操作员签到卡等,亦应造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控制,严防遗失。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发卡行制定。
3.空白牡丹智能卡、已打未发卡、回收过期卡等,须按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4.被锁定的作废卡和止付卡等须严格管理。持卡人因误操作造成卡片锁定,必须由发卡机构经办人员和持卡人双人解锁,方可重新使用。
(二)打卡机及其他机具的管理
1.牡丹智能卡的打卡机、制卡机及处理业务用的计算机按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2.POS、ATM和金融终端机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并应以操作员卡或密码控制签到、签退和业务操作。下装至各种设备的参数必须按规定执行。
(三)伪冒卡的识别方法
1.直观卡的正面,审查卡片有无牡丹镭射影像图案,审查该图案是否粗糙受损,卡片上凸字排列是否规则,间隔是否均匀,有无更改痕迹。
2.审查卡的背面签名条的签字是否清晰,有无涂改痕迹,签名条上是否有“ICBC”字样。
二、风险管理
牡丹智能卡的透支管理,事故、风险和损失报告制度,透支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业务保险规定,以及业务损失的处理等,均比照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规定和规则中的未尽事宜,均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行或发卡行辖内的业务,由各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三、本规定和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四、本规定和规则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实行。
牡丹智能卡申请表略

附件一: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单位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智能卡申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智能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时,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智能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智能卡有效期,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力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牡丹智能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申请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乙方应督促其持卡人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各种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领取牡丹智能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信用额度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持卡人如有退货和错帐冲正的情况,其款项退还乙方备用金帐户,持卡人卡片帐户余额不作改变。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智能卡,并可以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并牢记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因转借、转让或其他不当使用牡丹智能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牡丹智能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持卡人个人密码泄密的;
(二)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日起15天(含)内;
(三)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资金损失;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三、如乙方或乙方持卡人与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四、乙方因故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须在甲方受理申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乙方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更改卡片有效期,180天后须到发卡机构更改有效期。一旦乙方持卡人更改卡片有效期,甲方自动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
十六、乙方需要中途停止使用部分牡丹智能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应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增加持卡人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本协议。
十七、牡丹智能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或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智能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方和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智能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智能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全部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九、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二: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智能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智能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时,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智能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智能卡有效期,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力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牡丹智能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申请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乙方领取牡丹智能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使用牡丹智能卡信用额度后,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如有退货和错帐冲正的情况,其款项退还乙方备用金帐户,卡片帐户余额不作改变。
九、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智能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并牢记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因出租、出借或其他不当使用牡丹智能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牡丹智能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个人密码泄密的;
(二)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日起15天(含)之内;
(三)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资金损失;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二、如乙方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三、乙方因故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须在甲方受理申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更改卡有效期,180天后需到发卡机构更改有效期。一旦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甲方自动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如不再使用,乙方应及时将牡丹智能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甲方债务,并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牡丹智能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智能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智能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智能卡,其未发卡的现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所持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七、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三: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特约乙方为受理牡丹智能卡单位,经双方友好协商,愿意遵守牡丹智能卡
章程,履行本协议以下条款。
一、甲方牡丹智能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可凭牡丹智能卡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的工作细则、机具、凭证和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上述物品,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应张贴或摆放在明显位置。
三、乙方必须使用销售点终端(POS)受理牡丹智能卡,不得手工压单。
四、乙方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正常的牡丹智能卡业务。
五、无论何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持卡人支付现金。
六、乙方不得更改签购单上的日期、金额等内容,牡丹智能卡签购单等单据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七、乙方同意按牡丹智能卡交易金额的 %,向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