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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1:44  浏览:9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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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第十条 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时间5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最终由财政资金拨补。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得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八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县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基金、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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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三论中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兼答法家梁剑兵先生

龙城飞将


  我认为,我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为此,我写两篇短文。法家梁剑兵在我的雅典学园博客留言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重理论、轻法条、轻案例分析和研究的弊端,教师讲课脱离法典、脱离大纲、脱离教材和司法实务 。
  法家梁剑兵还指出,我国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因此,《刑法法理学》这样的课程可能适合研究生、尤其是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需要,却并不适合本科阶段的法科学生。我比较同意他的主要观点,但要做一点补充:其实,若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在教科书与课程上能够分得开,本科生也不妨学一点刑法的法理学,这样他们就能够在内心十分确切地知道,刑法的法律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法律必须以法理为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不能以刑法的法理进行起诉和审理等司法活动。
  法家梁剑兵还正确地指出,部门法教学,尤其是民商法、刑法、合同法、诉讼法教学方面,教师确实应该在实施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侧重法律文本和案例分析方面的教学。这也正是我想要说的。也许今后我会写出一些文章专门来论述部门法的法律课程与法理课程的区别。也希望法家及其他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或有研究的网友来共同参与讨论。
  诚然,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法学教育的各种改革要求和精神,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侧重法律条文的诠释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面向法律实践层面为主的教学活动。但政府对法学教育的政策规定主要就是确定16门法学主干课为必修课,至于具体怎么制定教学大纲、如何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学校和教师却早已习惯那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教学习惯。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怪法学教师,也不能怪教学主管部门,而在于法学,具体来说刑法学课程本身的建设上来。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对法学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到教材的编写都是法律与法理不分。其后续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与外国的法律不分,企图拿外国的法律作为中国案件的圭臬;法律与道德不分,企图将道德上该予以否定性评价的人予以刑事处罚;法理与法律不分,讲刑事案件时总是从法理的层次去论述;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分,我国的法律早已有规定,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其实不存在疑难案件,难是难在找到事实的真相,按照法律规定该定罪则定罪,不该定罪不定罪,不知道该不该定罪时也不定罪,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例如,有些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评论许霆案件:
  赵秉志教授:“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他的观点见诸于《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一文。问题是,许霆案件应当是进行适法的研究,而不是法理的研究 。
  张明楷教授:“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问题是,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公开的行为更不是盗窃。国外的经典定义不等于我国刑法的定义 。
  王作富教授:“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问题是,这个实质上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产生的实质性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
  正是由于以法理代替法律,才在具体的事实简单的刑事案件面前专家学者热议非凡,莫衷一是。“一个原本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以研究犯罪及刑罚为志业的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交锋……在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却是分歧多多……如此案情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在刑法学研究者之中产生了如此纷杂的不同见解……显示了刑法学界共同话语前提的累积薄弱” 。如果大家都回归到法律上来,就不会就一个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
  目前我国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
  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力进行刑法学学科一分为二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可以包括各自体系如何、各自包含哪些内容等。
  总之,刑法法律学直接服务于学生们司法考试,服务于他们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服务于法律人们的司法活动。刑法法理学直接服务于国外刑法法律与法理的研究、服务于国内刑法法理与道德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在更高的层面上从事法律活动。

2009-11-01 21:40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道口信号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道口信号使用、维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


1、为了加强对道口信号的使用、维修管理,使道口信号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2、道口信号是在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处设置的安全防护设备之一,是改善行车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3、道口信号显示应按1984年11月公安、交通、铁道部三部联合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设备制式应符合部颁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逐步加以改造。
4、道口信号设备,由工务或运输部门使用,电务部门在道口信号交付运营的同时,应向使用部门提供简明的使用说明书。看守人员应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5、电务部门对道口信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道口看守员对其看守的道口信号设备应经常巡视,保持设备完整;工务日班巡道员对区间无人看守道口信号应进行巡视,发现异状和设备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电务部门检查修理。
6、道口看守员使用带计数器按钮或破铅封时,要在道口行车记录本上登记使用原因,并及时通知电务部门修理和加封。
7、在交流电源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使用时,道口看守员应加强了望,防止发生事故。
8、复线区段列车反方向运行,仍需保证列车接近道口时自动报警或自动熄灭白灯,以保证安全。电路设计方案共三种,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1)按电号4007图册设计,实现自动报警。
(2)利用自动闭塞轨道继电器条件,实现自动报警。
(3)增加反方向继电器,利用第一趟反方向列车自动熄灭白灯,因此调度命令应写明第一趟反方向列车。行车速度必须控制为30公里/小时,并准备随时停车,保证安全。道口信号白灯熄灭后,设备停用,道口信号无效。列车恢复正常运行时,有人和无人看守道口信号也应恢复使
用,纳入运输方案的分别由工务和电务部门负责人工恢复;临时性的由反方向发车的车站根据调度命令通知工务、电务部门负责人工恢复。
(上述第二和第三方案的设计图由通信信号公司研究设计处和济南铁路局提出,由研究设计处另发)
9、各铁路局应按部1984年848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道口信号的管理;凡管辖内道口信号设备较多的局、分局、电务段都应有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同时根据具体条件建立道口信号工区和领工区。
10、道口信号维修定员,DX2型的按每处0.4人计算,阀式的应少于0.4人;暂时不具备成立道口信号工区的地方,可将负责维修道口信号设备的人员安排在车站信号工区内。
11、电务部门对道口信号设备应与电气集中、自动闭塞设备一样按规定进行维护;对道口信号设备发生的故障应如实统计,定期分析。但对发生的道口事故除违章和人为造成的以外,可暂列为其他事故。各铁路局应制定下列考核指标:
(1)事故、障碍总件数;
事故、障碍总件数
(2)故障率=-----------×100%
24×使用天数×道口信
号 数
12、道口信号设备实行巡检、检修、整治三种修程,各种修程的内容和周期由铁路局规定。
控制器、音响器、闪光器、继电器、整流器和变压器等可以捣换的器材实行入所轮修,固定设备实行集中修。轮修和集中修周期由铁路局规定。
13、在现场检修或整治设备时,维修人员应注意联系,以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14、为了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缩短设备停用时间,道口信号设备较多的电务段应配备道口信号维修车;道口信号工区应配备应急备用器材。



198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