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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5:33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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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2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
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从实物供应向货币化补贴转变的步伐,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根据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申请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街道、社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工作。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阳光操作、买房给补贴、当年结清”的原则,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为当年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市区居民家庭在2006年1月1日后购买市区“二手房”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政策性补贴。申请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居住10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在12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
第六条 凡家庭成员有一人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居民家庭,不得申请政策性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450元,补贴面积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
补贴对象实际购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实际购房面积标准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款。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申请政策性补贴时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在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的相关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民政和工会核发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家庭证可作为年收入证明)。
各社区进行初审后报所属街道办,由街道办汇总后报各区建设部门。
第九条 各区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各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报市房管局。
第十条 市房管局将各社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如购房申请人超过政府规定的限额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对当年符合条件未能领取购房补贴的家庭实行轮候制,下年度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对已确认实行购房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申请人凭《补贴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协议、缴纳契税凭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标准核算、发放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并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加注“政策性购房补贴”印记,该处房产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否则,必须如数退还原政策性补贴。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政策性补贴资金来源: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增值、政府性规费中提取一部分;财政安排一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政策性补贴资金来源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建立“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补贴基金”专户,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可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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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电力工业部

各电管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各有关电力建设、施工单位:
随着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完善,对电力建设文明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此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我部制定了《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电力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文明施工标准,改善施工环境,使电力建设与施工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推动企业施工向深层次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开工阶段,就要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开端,在施工期间和启动试运行阶段要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从而实现对电力建设的全过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文明施工负全责,主管生产(施工)的领导必须抓文明施工,严禁以包代管。企业要明确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形成公司、工地、班组的三级文明施工网络。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和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要奖惩严明,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开工准备阶段
第五条 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已经落实,职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已经建立,并得到相应领导机构的批准,可以付诸实施。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并已通过审查。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合理,建设、施工用地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
第八条 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种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要求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第九条 场区施工道路畅通,路面平整,厂区与施工区的拆迁结束,围栏或围墙已形成。照明配置得当,保卫人员上岗执勤。
第十条 施工用电及力能管道系统布置合理、安全,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开工需要。
第十一条 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设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用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构性能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装备、安全工器具等要逐步实现标准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得当,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
第十五条 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十六条 负责施工的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认真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外包施工队伍的文明施工工作要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坚持经常检查、定期评比、奖惩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使现场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文明施工水平上。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办法,并经总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认真执行,施工班组月度计划任务书中也应写入文明施工要求。要做到图纸、措施、设备材料、机具、劳动力五落实才能开始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的路标,不应在路边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前,必须经总承建单位施工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实施,以保证正常交通。尤其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二十条 土方工程在施工前应有切实可行的存放和弃土方案,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各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止高空落物、坠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把好设备运输、检验、存放、起吊、安装各道工序关。避免发生损坏、腐蚀及落入杂物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厂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要配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维护人员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厂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可靠,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六条 焊接场地地面无焊条或焊条头。焊接设备尽量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焊接线、氧乙炔皮带全部收回。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立明确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止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作业边吸烟。
第二十八条 施工区各类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经检查合格后挂牌,标明责任人,承载能力和使用期限。特殊类型脚手架应由专业人员提出设计,经批准后搭设。
第二十九条 施工用电源要集中布置统一接线,标志清楚,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十条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等处要有安全可靠的永久或临时栏杆或盖板,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要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安全制动装置必须完善,由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发放合格证。及时消除故障,严禁带病运行。
第三十二条 起吊机械不允许超铭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铭牌使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机械驾驶与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审验与考核,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安装工艺水平,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使其符合有关规范和验标要求。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各类管道排放整齐、平整。支吊结构牢固、美观,疏水方向正确。
2、混凝土结构内实外光,棱角平直,埋件正确,模板接头平整,无蜂窝、麻面等缺陷。
3、焊接工艺美观,焊缝表面成形好,无咬边等缺陷。焊后药皮清理干净。
4、电缆排放整齐,捆扎牢固,尽量避免交叉。
5、保温结构合理,无漏洞,外表光滑,护板平直,美观并设有明显标志。
6、地坪表面光洁平整,无裂缝、不积水,墙面平整,色泽均匀,线条平直,不渗水。
7、各种沟道和地下室内部清洁,不渗漏,无积水,照明充足。
8、构架及设备表面油漆工艺美观、牢固,颜色一致,厚度均匀。
9、设备表面干净,无积灰、积油等。
10、各类厂房、车间门窗齐全、干净,门锁可靠。
11、平台、栏杆制作工艺美观,焊口打磨光滑、平整。
12、电气及热工接线规范、美观,连接可靠,编号正确、齐全。电缆孔洞封堵完。
第三十五条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要取得主管技术人员的认可,并出具书面通知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正常开展各级安全与文明施工活动,有实效,内容充实,有详细齐全的活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有专人负责保持内部清洁。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物施工中应设有专用垃圾输送渠道,禁止向下抛掷垃圾和废料。
第三十九条 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严格、认真执行。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章 启动阶段
第四十条 启动调试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机构的职责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并能开展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要把文明施工做为工作重点之一来抓。主任委员对现场文明施工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启动试运大纲通过审查,各项启动试运措施编制完毕,得到批准。启动试运措施要对文明施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启动调试过程中认真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厂区道路畅通,路灯及标志齐全完好。厂房内永久照明投入使用,照度符合要求,无死区。
第四十四条 厂房内地坪已做好,排水通畅。墙面施工完,地沟盖板齐全、平整,内部清理干净,平台、栏杆安装完毕,保温、油漆工作结束。全部工作符合规范、验标要求。
第四十五条 设备、管道表面清洁,各系统分部试运合格。各种设备、阀门全部挂牌、标识清楚。
第四十六条 各主、辅机设备、各种管路、箱罐及电气设备应消除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水、漏油等七漏现象。其中重点治理炉顶密封泄漏和油系统漏油问题,改善现场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七条 用于工程收尾或消缺的脚手架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并清理干净。
第四十八条 主厂房、锅炉房及附属车间内可设固定吸烟场所,其余地点一律禁止吸烟。
第四十九条 主厂房和燃油区等重点防火区域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各岗位有专人值班。
第五十条 参加启动调试人员着装要符合要求,各类人员分别佩带相应标志,各自坚守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厂区及厂房内环境清洁,地面干净,无烟头,杂物等。物料堆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和设备的运行维护。
第五十二条 厂房已封闭,取暖、空调设备工作正常,门窗玻璃齐全,关闭严密。屋顶密封好,不漏雨。主要工作场所温度、噪声、粉尘浓度等符合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施工图纸,安装措施、施工记录、验收材料等各类资料齐全,技术资料归类明确,目录查阅方便,保管妥善,字迹工整。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设备完好,正常开展工作。废液、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分级检查,检查时采取观察、实测、查阅及问询等方式。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对本单位管理或承建的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网、省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在各施工主要阶段结合技师检验、监督、安全检查,对文明施工工作做出公正的评价,并按附表要求和标准进行考核。可结合各级干部深入现场,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3、电力部将结合检查工作,现场办公等对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抽查。
4、各主要施工单位每年应对自身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年底前报主管网、省局和电力部。非电力施工单位承担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其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考核由建设单位或工程发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七条 电力部定期发布安全文明施工消息。定期表彰一批文明施工先进企业,抓住典型事例,分析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推广文明施工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对文明施工搞得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第五十八条 电力部对企业的资质等级审查中要把企业文明施工作做为考核内容,对文明施工差、安全事故多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送变电施工现场。
第六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附表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考核标准(略)


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


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黑政发(1985)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全市城乡均为火化区。凡本市城乡居民、驻齐人员、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死亡后,均须实行火葬。
第四条 尊重回族的丧葬习惯,允许建立回族墓地,但要加强管理,不准乱埋乱葬。对愿意火葬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水源地、江堤、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允许建立的回族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告,限期迁出或就地、移地深葬。逾期不办者,
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雇人平毁,其费用由丧主承担。
在本规定颁布后于上述区域内埋坟设墓的,由丧主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禁止出售、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收缴其土地和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棺椁和丧葬迷信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火葬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严禁为土葬提供车辆和其他方便。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销司机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国家职工(回族除外)和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家属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优抚对象和贫困户,当年不予优待和生活救济。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对以暴力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30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齐政发〔1983〕13号文件发布的《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