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3:59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六条 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 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2、国内外应用现状;
3、相关的试验数据。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企业(质量)标准;
(六)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
(七)国内外的文献资料;
(八)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械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九)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的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八条 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延续、变更许可及补发批件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
第十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3、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
(3)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四章 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证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生产现场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
(一) 生产现场审核表;
(二)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三) 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 生产设备清单;
(六)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
(七) 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 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正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交:
(一)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材料,补正资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二)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管材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防护材料(如涂料等):
1、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四)水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五)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处理装置应写明进水压力)。
第十七条 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第十八条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安全相关的内容;
(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第十九条 产品样品及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样品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包装完整,标签、说明书齐全;
(三)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等标识;
(四)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
(五)水质处理剂应提供产品最小包装;
(六)大型水质处理器的照片应显示机器以下部位:整机、铭牌、各主要处理单元。
第二十条 多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同时申报,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申报表和企业标准中需详细列出该系列产品所含各型号的规格及其参数;
(二)应提供1份样机的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水质处理器总体性能试验以净水流量最小的作为代表;加标试验以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大的作为代表;管材系列产品应提供1份样品的卫生安全检验报告,以管径最小的作为代表;
(三)提交系列产品中与检验样机相同型号的样机1台及所有型号产品的照片各1张。
第二十一条 多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
(二)所使用的与水接触的材料品种、质量相同;
(三)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相同;
(四)产品属同一品牌;
(五)必须是已经定型的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和尚未研制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颗粒炭、结构炭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等;
(二)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电渗析膜等;
(三)筒体材料;
(四)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五)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
第二十三条 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度大于170cm,重量≥50kg;
(二)长度或者宽度≥200cm;
(三)重量≥100kg;
(四)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5L/min,重量≥50kg;
(五)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
(六)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重量≥50kg。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矿山采、选负荷试车一次成功,并能安全、持续、稳定生产、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大中型化学矿山,要达到试车顺利投入正常生产,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1)工程设计完整、配套,选用的采矿方法可行,选矿工艺合理,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2)生产性与辅助性工程已按设计建成,质量合格;(3)矿山资源基本稳定,二(三)级矿量满足设计要求;(4)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 生产准备工作是矿山建设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贯穿于基本建设全过程,必须早抓、早安排、早落实,保持生产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为确保投产后稳定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生产准备工作
第一节 组织准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批准开工时,建设单位应组建一个能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具有生产建设经验,懂技术业务的建设、生产领导班子。在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主要成员,从建设开始就负责生产准备工作,以保证工程建设和生产的连续性。
第五条 根据设计要求和改革的精神,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一开始,要建立适应现代化矿山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按生产实际需要,陆续组建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械动力、物资供销、劳资教育、安全环保、地质测量、监测试验和生活管理以及车间、工区等生产准备机构,并根据工作进程充实、完善,以适应各阶段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新建与扩建的矿山要切实抓好生产队伍的组建工作,按设计定员和岗位技术标准,从同类企业中选调或聘用一部分有组织管理经验的干部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工人为骨干。干部应根据工作进展需要逐步配备。主要生产技术骨干要在项目筹建时进矿,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工作。关键设备的操作工、维修工主要应从中技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七条 生产准备机构要制订明确的职责范围,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有:
1.实行矿长责任制,对生产准备的全过程负责。
2.要明确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及各职能机构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工程建设与生产准备工作同步协调地进行。
3.建立以生产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计划、财务、劳动工资、物资供销、生产调度、安全环保、设备管理、计量监测、质量控制以及生活福利等制度。
4.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5.按上级及企业内部生产和经济活动的要求,建立各项原始凭证与各种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节 技术准备
第八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使生产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掌握生产技术,主要应在采矿方法、选矿工艺、设备维护使用、安全等方面下功夫,达到正确指导、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从生产准备一开始,就必须把以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系统建立起来。
第九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
1.配备技术骨干、建立技术责任制。新建矿山要及早配备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仪表、电气、机械、分析、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骨干,并签订聘任书和责任书,建立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轻易变动技术负责人,不轻易改变技术责任范围。凡本专业的工作,从组织学习、编制规程、制定试车方案到试车的全过程均应参加。要创造条件,使技术骨干便于掌握技术,收集资料,从事专题调查关键技术,参加各种专业会议等。
2.完善工艺及工程设计。生产人员的熟悉、掌握生产工艺的同时,要熟悉工程设计内容及相互关系,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及时发现设计、建筑安装中的问题,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完善设计及施工。
3.研究编制试生产计划、制订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对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部分如采矿方法、选矿工艺等,要反复学习、研究、参与实验、切实掌握。技术部门应组织力量搞清矿山地质情况、采场顶板管理、边坡管理、选矿流程、设备性能、自控方式等,对试车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要有预防处理措施。
5.收集、编制生产、安全技术资料。
(1)收集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源系统、河流、沟渠的汇水、疏水能力,历年雨量最高洪水资料。
(2)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区,要摸清矿区和井巷水文地质情况,编制防治水的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
(3)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设置沉降观测,并绘制系统图。
(4)制定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5)编制各专业技术手册及各设备技术问题的讲义。
(6)收集下列系统资料:
A.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原始与综合资料;
B.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包括二(三)级矿量计算、采矿试验与选矿试验成果等;
C.井上下运输、提升、通风、给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及通讯系统图;
D.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示意图。
(7)以地质勘探报告、初步设计为依据,汇编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基础资料。如矿区所在地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性地质特征资料;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成、含量和变化规律,汇编采场、炸药库、选矿厂及其他车间典型事故实例等资料。
(8)收集国内外同类矿区的生产情况及各种生产技术资料。
(9)编制矿区安全、消防、防洪设施分布、使用资料。
(10)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建设文件及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汇编、整理归档。
6.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采掘、提升、运输、通风、压风、供电、供热、给排水、通讯等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使用制度与备机备品配件的加工与管理制度。
(2)采矿、选矿及辅助车间的各种工艺操作规程。
(3)编制采掘、采剥工作面、选矿及辅助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建立顶板管理、采空区处理制度,对崩落地区与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有监测与预防事故措施。
(5)对于围岩、矿层节理列隙发育的露天开采矿山,应建立边坡管理制度,保持边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
(6)凡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与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地压活动与滚石移动规律,预测影响范围,制订防范措施。
(7)编制安全、环保、消防、防洪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
7.编制负荷试车方案。
第三节 全员培训
第十条 全员培训是生产准备的主要工作和中心环节。全矿从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每个职工,尤其是生产骨干、主要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都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任职或上岗。
第十一条 全员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一支能掌握生产操作及设备维修的工人队伍和一套熟悉业务的各级行政管理与技术干部队伍。在培训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练技术、练作风,掌握工艺与设备性能,做到正确操作,确保安全生产与各个生产环节流程畅通。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的步骤与要求
1.抓好全过程培训。在人员培训工作中,大量的生产工人的培训是最主要的,一般可分成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组织新招收的生产工人,学习矿山基础知识、工艺理论、生产技术知识,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老工人或设计院、施工企业的人员在现场讲课指导。
第二阶段是将新工人送到国内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相似的生产矿山实习,重点放在熟悉和掌握对口岗位的工艺流程、工艺操作、工艺过程控制和设备性能。
对一些采用新的先进工艺及技术装备的项目,如国内缺少同类型企业,则可自行举办,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大专院校进行一些短期技术培训班,或送到国外同类企业作短期培训。
实习培训工作要实行“六定二包一顶”,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培训单位包教、被培训人包会;在师傅监护下顶岗位操作。主要生产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要按岗位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培训时间长短与上岗时间按教学大纲与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而定。要和试车、投产时间相适应,使生产工人能按要求及时进入岗位。
第三阶段是组织生产工人参加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车,进行实际操作。从设备拆检清洗、安装、电气、仪表调试,直至试车完成,每一步都应参加。对关键设备要让操作人员有机会独立操作,对难度大的转动设备,要多练习各种情况下开停车。试车前要训练操作人员,熟悉信号与仪表闭锁装置,避免出现错误操作。这一阶段是培训工作的重要阶段,应与现场练兵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阶段是要按照工艺流程、开车方案等要求一项一项进行实际练兵。通过现场练兵提高指挥能力、操作水平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熟悉现场、熟悉工艺、熟悉控制、熟悉设备、熟悉规章制度、熟悉前后左右岗位联系。通过现场练兵,生产人员要对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练兵时间约3至6个月。
2.配好基层各级领导班子,对开车骨干重点培训。要配一个团结、互补、能战斗的领导班子,其中要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干部进入各级班子。对车间主任、工段长、生产调度人员及专职工程师、值班长、班组长等骨干应重点培训。生产技术骨干人员必须参加负荷试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试车前的每一步工作都由他们牵头主持,熟悉现场、熟悉操作和人员状况,培养锻炼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
3.严格考试制度、促进培训工作。在上岗前,车间主任、调度人员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主考,专职工程师由矿技术部门主考,值班长及岗位操作工、维修工可由专职工程师会同安全部门主考,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通过补考合格后方能上岗。
4.巩固成果,提高队伍素质。四个阶段的全过程培训,并不能完全达到应有的深度,必须根据考核结果,缺什么补什么,狠抓培训中的薄弱环节,若练岗位基本功,再经过负荷联动试车和试生产的进一步操作实践,逐步提高其熟练程度,巩固培训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如讲课、专题讨论、现场模拟等,反复学习、不断深化,使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第四节 安全准备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是化学矿山正常生产的头等大事,也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搞好这方面的准备,对安全试车及安全生产有决定性意义。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和《化学矿山安全规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安全准备,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准备要着重从矿山实际出发,研究其不安全因素的产生、特点、预防和处理方法。在安全准备工作中,首先要认真贯彻以下三条原则:
1.积极推行全员预防性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2.实行早期隐患检测,做到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理,不留隐患;
3.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搞好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准备工作的要求
1.认真组织学习落实负荷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1)采掘、剥离工作面、巷道、峒室、以及地面建筑、工作平台等必须经过严格质量检查并合乎安全生产条件。
(2)所有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经过质量检查与调试,达到完好标准,满足负荷试车要求。
(3)矿井主要扇风机经过试运行,风量、风速达到安全规程要求;井下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调节风门、挡风墙、风筒等)严密完好,按设计要求形成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
(4)有反风装置的矿井,经过反风试验,能按规程要求时间(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
(5)井下和地面(如采场、矿仓、选厂、机修、炸药加工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除尘设施完善、供水量充分,通风测尘等安全检测仪表齐全。
(6)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经试验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竖井升降人员罐笼,斜井与水平巷道运送人员、人车防坠、脱钩保护等装置,试验合格、动作灵活可靠。
(7)矿山安全用电的电源、电压、线路和保护、运行可靠。
(8)地面防雷,防静电设施,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安装完善、合格。
(9)矿井所有设备电缆、金属构筑物接地系统完善,形成的接地网符合保安规程要求。
(10)井下变配电所高低压馈电线上,检漏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11)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喇叭等安全通讯系统均符合设计要求、好用。
(12)爆破器材的生产、运输、贮存、保管、试验、销毁和使用制度健全,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门等颁发的有关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爆破材料生产的职工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和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13)矿井和各中段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巷道口的分道口处,必须有路标,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14)井巷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要规范化、不得妨碍行人,不得堆积杂物。已采掘的或施工中报废的井巷必须封闭。
(15)地面工业场 地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要有盖板,地面道路畅通无阻。
(16)矿山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扶手、护栏、照明、安全罩要坚固齐全。
(17)开车必备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符合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
(18)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条件》的要求,建立地面防火制度和消防组织,设置消防设施,并制定井下和井口防火措施。
(19)矿区地面疏水、防洪、和排水系统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能防止洪水泄入露天采场或灌入井下,防止山洪冲毁生产、运输系统和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坝发生泥石流,以免造成重大事故。
(20)凡设计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山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
(2)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把安全要求纳入各种技术管理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科学化。
(3)落实从矿长到安全员的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必须建立专职的安全机构,并配备必要数量的称职的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员,全面抓好安全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分析和处理事故。
4.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全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及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安全规程,新工人在上岗前,一定要进行矿、工区(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五节 物资准备
第十六条 负荷联动试车以至正常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资储备和充分的外部条件配合。由于化学矿山项目耗用的物资数量大,品种规格多,要求高,所以除企业本身努力解决外,还需要广泛的各方面的密切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在生产准备过程中必须根据试车及试生产计划和各种消耗定额,按设计的品种质量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各类物资,满足试车和初期投产的需要,同时编制物资计划。要指定专职人员,落实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合同,解决运输问题。对特殊要求的瓣材料,还要专门申请组织试制。
第十八条 物资准备包括对原材料(如矿石)、燃料(如原煤、重油等)、辅助材料(如炸药、化工药剂、钢球、润滑油脂等)、大型工器具、备品备件、小五金等的准备。
第十九条 选矿厂在负荷联动试车前,要做好采矿准备计划与选矿负荷试车计划相互衔接,采矿生产人员要提前进入采矿场或采区,做好第一批矿石准备。
第二十条 要保证生活物资(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住宅、医务所、托儿所、学校等设施所需用的生活、教学、办公用具、医疗卫生器具和交通工具)的供应,这是集结队伍,搞好生产准备的物资基础,必须妥善安排解决。

第三章 试车工作
第一节 试车准备
第二十一条 试车工作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矿山负荷联动试车前的准备工作,主要任务是打通公用工程,完成单体试车,联动试车以及其他一切准备工作。这对顺利达到负荷试车一次成功,具有决定意义。
第二十二条 必须编制一份科学合理的试车统筹计划,它是由生产、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研究,由建设单位制定,是项目竣工扫尾、负荷试车的指导性文件,并随着工作不断深入,要及时修改、充实和完善。试车统筹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单体试车要早、联动试车要全、负荷试车要稳的原则。
2.坚持科学的试车程序,先公用工程,后主体工程。做好工程扫尾与试车的衔接,公用工程试车与生产装置试车的衔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的衔接。
3.要从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优化、选择最节省、稳妥、可行的最佳试车方案。
4.要做到“八个说清楚”即试车程序及每个程序的要点与要达到的指标要说清楚;试车前及试车期间的进度及步骤之间的衔接要说清楚;物料、燃料、动力、贮运四大平衡要说清楚;试车时的关键技术和操作问题要说清楚;安全及紧急事故处理要说清楚;试车主要矛盾线要说清楚;
对必须保证的公用工程等外部条件要说清楚;确保一次试车成功的措施要说清楚。
第二十三条 为使总体试车统筹计划切实可行,要编制好各阶段的试车实施方案。单体和无负荷联动的试车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建设单位讨论认可;负荷联动试车方案由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负荷联动试车方案(包括试车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试车方案的要求,基建和生产要密切配合,保证竣工扫尾和试车工作的按时完成。
1.加强对竣工扫尾工作的领导,按试车进度要求,实行周计划、日安排、确保基建扫尾的进度,以满足总体试车统筹计划的要求。
2.联动试车前要认真进行“三查四定”工作,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和隐患、查未完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三查四定”应分部、分项对照设计进行全面检查、签字确认。
3.抓紧进行资料审查及中间验收工作,中间交接资料应保证质量,完整准确,达到规范要求,以促进工程扫尾和试车。
第二节 单体试车与联动试车
第二十五条 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工作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工程承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单体试车的目的是:
1.检验设备制造及安装质量;
2.了解设备性能及掌握操作;
3.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单体试车必须按设备说明书和设备安装技术规范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条件具备后才能进行。对检查、处理及开车时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并加以整理,准备归档。
单体试车发现的施工质量或设备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联动试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单体试车的指挥、操作、保卫、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单体试车合格后,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即可进行联动试车。联动试车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三查四定”工作已经结束,对查出的将影响试车工作的问题业已消除;
2.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都已具备了联动试车条件;
3.联动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经过审查批准、公布;
4.试车指挥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已经确定。
第三十条 联动试车的目的:一是检查每条生产线或联动设备的相互配合和工艺流程及工业建筑在设备联合运转情况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检验连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信号装置是否准确无误。必要的工艺设备还要作带水联动试车。
第三十一条 联动试车的指挥、操作、保卫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与设计应积极配合,派人参加。准备工作就绪后,经由生产、施工、设计单位组成的试车领导机构同意,才能正式开车。
第三十二条 联动试车中发现的设计、施工、设备等问题要逐一研究消除,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基建投资试车费内支付。一般联动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三节 负荷联动试车
第三十三条 负荷联动试车,即在无负荷联动试车后,继续进行联合运转,逐步向联动机组投料。其目的是在投料情况下,检验主要设备性能、生产能力、工艺参数及产品质量指标,考核工程质量,打通工艺流程,暴露设计、施工、及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并予以整改。
第三十四条 负荷联动试车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投料到出合格产品的全过程,要求流程畅通,试车不中断,不发生重大事故,力争一次出合格产品,实现试车最佳方案。
采矿选矿负荷联动试车的考核标准以流程终端出合格品连续72小时为准。
第三十五条 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单位负责指挥、操作、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单位派人保镖。一般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在试车领导机构的主持下,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证单项工程验收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负荷联动试车一次成功,应做到:
1.精心指挥 在试车领导机构的主持下,组成强有力的指挥系统。试车期间,由矿生产总调度负责全系统的指挥,工区(车间)内部,由专职工程师对试车进行指挥,把技术负责和指挥结合起来。
2.精心管理 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员,从指挥到操作工、维修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各项有关制度,按制度上岗工作。
3.精心准备 要认真检查落实负荷联动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按设计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2)所有设备按规定经过详细检查,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合乎要求、管路、线路畅通。
(3)全部电器、仪表等装置具备正常投运条件。
(4)所有的安全、消防、救护设施,经检查试验合格。
(5)贮藏(矿仓、燃料与药剂贮罐、炸药库等)、运输(皮带廊、管线、公路、铁路)设施,经检查已无问题,有关计量装置已经校验可供使用。
(6)水、电、风、汽等保证供应。
(7)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生产工具及修理工具按要求备好,且已运至规定地点。
(8)生产指挥系统及工区(车间)内部的信号、通讯设施能供正常使用。
(9)检修、保镖队伍已经组成。
(10)各级试车组织已经建立、操作人员已配备,且都经过培训,掌握了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11)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制度及试车方案等已经齐备,并批准颁发。
(12)原始记录表格、考核记录表、各种挂图、挂表已准备齐全。
(13)对排放的“三废”处理,已有设施。
对这些条件,试车领导机构要认真进行检查和最终确认。检查以专业检查为主,同时生产单位的矿、车间、班组要进行三级检查。
4.精心操作 严格按程序进行负荷联动试车。试车期间,工作必须稳妥、组织必须严密,要求必须严格、措施必须可靠、指挥必须正确。坚持做到程序不明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指挥违章不开车,出了问题不查清楚不开车,有了问题不解决不开车。对重点岗位,要加强巡回检查,并应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双人操作监护制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负荷联动试车暴露出的设计、施工、设备等方面的问题由试车领导机构认真分析,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内容与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 专用铁路、发电、供电、供热工程等进行试车应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代表来指导、确认和签证。

第四章 试生产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暴露出来的问题经过消除即可开始试生产与考核。试生产的目的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考核竣工项目实际达到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和产品质量,核定劳动生产率、产品成本及经济效益,为正式生产奠定良好基础,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试生产考核由生产单位负责,建设与设计单位配合。
第四十条 试生产的目的及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考查和鉴定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采矿能力、选矿能力、选矿的工艺流程及参数;确定各种有关生产的规程、制度、定额、工艺参数和产品成本。特别是通过试生产来提高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组织与指挥能力。以及全面收集和系统整理试生产过程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为正式投产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试生产的时间,可视矿山的规模确定。大型矿山可长一些,中型可短一些,一般只有采矿的企业为20至30天,采、选联合企业2至3个月,满负荷连续生产考核时间为3至5天。
除有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试生产外,一般情况下,试生产的费用应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引进部分的试生产及考核时间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试生产任务完成后,生产单位即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试生产考核报告,说明产品的数量和单耗、产品成本、主要工艺指标、劳动生产率、机电设备完好率、“三废”处理效果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核定项目的经济效益,并明确正式投产后,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与步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大中型化学矿山基建项目,小型化学矿山基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一月
目 录
一、面临的形势 1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 1
(二)“十二五”国土资源信息化面临的形势 3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7
(三)主要目标 8
三、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快以国土资源
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11
(一)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 11
(二)持续推进土地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12
(三)持续推进地质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12
(四)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
核心数据库建设 13
四、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网上运行,构建国土资源
管理决策与综合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15
(一)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 16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 17
(三)不断深化系统应用 20
五、加强在线服务和信息共享,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服务型政府建设 22
(一)构建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22
(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23
(三)加强在线服务和政民互动 23
(四)加快推进基础性、公益性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 24
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增强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26
(一)完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支撑环境 26
(二)建立国土资源监测指挥中心 26
(三)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 27
(四)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 28
(五)加强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与推广 28
(六)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28
七、保障措施 29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29
(二)建立有利于信息化深化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30
(三)确保稳定的资金投入 31
(四)健全人才队伍 31
(五)加强规划的实施 32

根据《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结合科技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立足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现状,编制《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本规划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未来五年的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本规划不包括海洋和测绘地理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一、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
“十一五”时期,在国土资源部党组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数字国土工程和金土工程一期,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重大专项成果基础上,建立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社会服务主流程中得到广泛运用,实现由点到面的扩展,信息化已成为国土资源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支撑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建立了数字化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技术体系,积累了海量国土资源数据。3S技术和装备全面应用于土地、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实现了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全数字化,土地利用和矿产开发监测实现每年一次全国覆盖。建立了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及年度土地利用快速变更维护新机制,建成了一批覆盖全国的不同比例尺土地、区域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等数据库,全国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累了近6000TB的海量数据。基本建成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
国土资源主要审批业务实现网上运行,综合执法监管技术体系初步形成。国土资源部和所有省级、多数市级、部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审批业务实现网上运行与远程在线电子申报,形成了网络化审批管理流程,初步建立了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基本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管理、监管框架体系,审批时限缩短了50%以上,部分地方实现了“当场办结”,促进了审批制度改革,增强了综合执法监管能力。
建立了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体系,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体系基本形成并成为政务公开的主渠道,国土资源部和所有省级、98%的市级、65%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全国所有土地、矿业权市场信息实现网上发布。网上办事、网上交易、网上查询业务不断扩展。土地登记与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取得明显进展,国土资源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公众中的基础性、公益性作用得到发挥。
初步形成了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体系,信息化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了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国土资源主干网和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稳定,省以下国土资源广域网连接覆盖到所有市级和84%的县级。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不断加强。完成了80余项信息化标准研制,初步建立信息化标准体系。开展了信息化顶层设计研究。全系统信息化从业人员达到3.4万人,技术队伍不断壮大。
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国土资源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部分地区进展滞后;数据分散管理和系统建设各自为战的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化工作统筹还有待于加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息化的认识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信息化在规范和创新管理,提升综合执法监管质量中的巨大潜能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应用深度和广度还有待于加强;信息安全与信息充分共享和深化应用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矛盾亟待破解;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还比较缺乏。
(二)“十二五”国土资源信息化面临的形势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潮流,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和破解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信息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信息化将在新的起点上向纵深发展。
信息技术继续保持迅猛的发展势头。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创新步伐仍未减缓,向高速大容量、网络化、综合集成化方向发展的势头更加迅猛,通信、光学、微机械、认知科学、传感技术等多学科相互交叉,涌现出云计算、智慧地球、物联网等新技术、新理念,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并继续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渗透。对地观测系统向高分辨率、智能化、网络化、综合协作方向发展,正在迈向多层、立体、多角度、全方位和全天候对地观测新时代,获取地表信息的周期越来越短,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途径越来越多。随着深部探测技术的发展,将会获取更加丰富的地球深部信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信息化发展的技术环境和条件。
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推进步伐明显加快。党的十七大提出“五化并举”、“两化融合”,把信息化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并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把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作为重要任务,着力加快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信息产业不断壮大,网民数量已接近5亿,信息化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十二五”将力争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方面取得突破,借助信息化增强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对信息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努力破解市场经济、新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土资源管理难题,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和应用好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
打好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攻坚战,要求将信息技术深度融入到国土资源管理各环节,打通机构、层级、职能分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筑覆盖全国、贯穿四级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的网络化国土资源管理运行体系,为构建新机制,持续推动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创新不断注入活力;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需要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核心数据库,全面掌控资源数量、质量、空间分布、开发利用现状和潜力,优化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空间格局和供应时序,促进资源高效合理配置;完善“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于一体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体系,迫切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扩大监管视野,真正做到“天上看得清、地上查得实、网上管得住”;构筑惩防体系,要求通过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交易、网上公开,规范权力运行,构建不可逾越的信息技术“防火墙”,前移关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借助互联网的影响力,扩大在线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回应资源热点、焦点问题,增强舆论引导能力,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和应用好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依靠信息技术进步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成果,围绕以信息化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以实施金土工程等重大专项为主要抓手,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重点,构建和完善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的信息化支撑平台,深化应用,持续扩展,扩大服务,为破解“两难”,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
总体要求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统筹、应用、扩展”贯穿各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全过程,推动系统建设、数据管理、基础设施向集群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信息化成果的深化应用,形成全国四级关联的一体化网上管理新模式,突出信息化对转变管理方式、监管方式、服务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的技术支撑作用,充分释放信息化在规范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巨大潜能。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升级完善和扩展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全国覆盖、全程监管。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和软硬件基础设施更新换代,深化国土资源管理需求分析和研判,提高国土资源监管和服务的前瞻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信息化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创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创新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全局视野和更高的站位认识信息化工作,工作重点要从满足现有流程电子化转变到流程重构和管理转型,提高信息化对决策的支持能力,增强信息化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信息化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和互动。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技术为管理服务的意识,始终紧密贴近国土资源管理需求,围绕管理实际中的现实紧迫问题,主动跟进,在深化应用中捕捉和挖掘新的需求,在与国土资源管理提升良性互促中滚动发展。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技术选择应以实用、成熟为原则,既要克服超越需求的技术主导型建设,也要避免满足不了需求的技术滞后型建设。
坚持加强统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整合数据、应用系统、基础设施等各类信息化资源,强化各级信息系统之间的衔接,突破互联互通和四级联动障碍,实现系统建设和应用平台化、数据管理集群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形成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和社会服务的信息化大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的统筹和遥感影像等数据的统购共用,避免重复浪费和分散建设。
(三)主要目标
以依托四级网络互联互通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电子政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和共享服务平台为基础,努力构建覆盖全国的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一体的“智慧国土”,全面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监管、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促进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增强全程监管能力,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主要目标是:
基本实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常态化调查监测,促进国土资源信息的实时汇集和动态更新。不同分辨率、不同平台遥感数据统筹和规模化、业务化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满足每年全国覆盖一次、每季度重点地区覆盖一次和应急性的调查监测对数据源的需要。基本实现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矿山、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实时监测。形成贯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覆盖土地、矿产开发利用主体的畅通的网络化信息采集与监测渠道,逐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市场交易信息在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的实时汇集、动态更新,形成覆盖国土资源行业的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专业齐全、功能完善、服务有效、更新及时的国土资源数据体系。
构建四级联动的网上管理运行体系,促进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部和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有业务,半数乡镇国土所主要业务实现网上运行和网络化电子数据交换。形成贯穿四级、责任明晰、过程可控、协调联动的网上审批大流程,审批规则标准化,审批行为规范化,审批结果透明化,管理业务无分隔,为简政放权、持续推进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形成覆盖全国的网上监管运行体系,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形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贯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督察机构的违法线索发现、反馈、处置机制,监管视野覆盖全国,监管触角延伸到国土资源管理全周期的末梢、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现场,监管指标涵盖资源、资本、资产三属性,监管方式向常态化转变,前移关口,下移重心,动态跟踪,促进执法监管形势根本好转。地质灾害监测信息传输网络覆盖重点地质灾害区,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实现信息资源的深度挖掘,促进国土资源决策的科学化。完成一批国土资源核心指标和数据综合分析模型建设,实现数据综合分析、异常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基于数据挖掘的知识全面融入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研判的及时性、科学性和绩效评估的定量化水平,促进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合理配置、供需双向调节和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
构建网上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覆盖。在线申报、网上办理业务进一步扩展,初步实现全国土地、矿业权的网上交易。门户网站成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社会服务的主要窗口。基本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服务保障“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能力显著增强,形成国土资源权威信息产品,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国土资源信息在国民经济相关行业得到共享服务。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信息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国土资源业务网和视频会议系统四级全覆盖。初步建成支撑应急信息传输的无线网。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强。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运行环境的集成程度明显提高。信息化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专门的信息化机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专门的信息化机构或工作人员,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信息化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信息化总体技术架构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立足现有基础,借助对地观测、物联网等技术进步,升级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技术体系及装备,增强动态监测能力,通过调查监测成果与日常管理信息的对接,推动调查监测由阶段性向常态化的根本转变。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加快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动态更新机制。
(一)完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技术体系
积极推进国产遥感卫星数据规模化应用。开展陆海观测业务卫星数据处理和应用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在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国产遥感卫星数据在国土资源行业的规模化、业务化应用水平,逐步形成以国产遥感卫星数据源为主的数据保障体系。加强对航空摄影、无人机等不同分辨率、不同传感平台、多种来源遥感数据的统筹管理,形成比较完整的国土资源遥感数据接收、处理、加工和应用体系,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的遥感数据源保障程度。
升级基于3S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技术和装备。利用新技术及关键技术集成创新成果,升级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技术,优化技术流程,推广和应用实用化自主技术装备,实现全数字化、自动化和规模化应用,缩短全覆盖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周期,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监测精细化程度。开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土资源监测中的应用研究。
积极推进物联网在国土资源领域实时动态监测中的应用。开展物联网技术在覆盖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地质灾害区、油气等重要矿山和关键地区动态监测中的应用示范,探索建立智能化实时动态监测网络系统。
(二)持续推进土地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加强遥感监测与基于GPS的土地利用外业调查技术集成,进一步完善全覆盖的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技术流程,提高作业效率,保障调查监测成果的客观性和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的综合性需求。加强土地利用调查监测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探索土地利用数据实时更新的技术措施,推动年度变更调查逐步走向实时监测监管。加强3S技术在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应用,推进土地登记信息网络化实时上报和汇总。完善全国地价监测网络体系。
(三)持续推进地质调查评价监测信息化
完善推广数字地质调查系统。逐步扩大区域地质、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等专业领域野外数据采集系统应用范围,研制新一代地质调查野外数字采集工具包,加强地质调查数据一体化描述、组织、综合、管理和处理的研发,初步形成涵盖GIS主要功能、支持各地质专业领域应用的统一数字地质调查平台。
加快矿产资源综合评价信息化建设。面向“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研发三维信息管理与可视化等现代信息采集和处理技术,加强对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研究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分析评价模型,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找矿远景区和老矿业基地实现新的找矿突破提供服务与支撑。开发数字盆地,加强油气资源评价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地质环境评价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地下水污染、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评价中的应用,推进典型城市三维地质信息系统建设。
(四)加快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核心数据库建设
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部进一步完善全国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并利用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成果持续更新“一张图”。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数据中心为依托,统筹整合基础地理、遥感影像等数据,建立覆盖本辖区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形成开放并可扩展的数据架构,建立数据共享共用和交换机制。
加快土地数据库建设。加快土地利用现状、城镇地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农用地分等与耕地质量、土地整治规划等土地基础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加强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全过程、贯穿四级土地管理业务信息的关联和对接,整合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整治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利用、二级市场、地价监测等数据库。加快推进全国四级互联互通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
加快地质和矿产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快区域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潜力等地质和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全过程、贯穿四级矿产资源管理业务信息的关联和对接,完善矿业权登记审批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矿业权评估、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汇交、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矿产督察、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山环境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等数据库。建立国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推进全球地质矿产数据库建设。
加快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加快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整合汇集中央和地方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古生物化石保护区信息,建立全国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整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险情巡查、群测群防及“防灾明白卡”、灾情速报、应急预案等信息,建立全国地质灾害数据库。
建立健全数据动态更新机制。落实“谁生产、谁负责”的数据更新责任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划、调查评价、监测工作,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数据架构,同步推进数据生产、数据库建设和更新,数据库一经设计和建立,要制定与日常工作相衔接的更新措施,形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管理与国土资源数据库建设和更新同步的机制。
强化数据集群化管理。加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须的核心数据库向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交并集中管理。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覆盖本地的国土资源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实行全省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数据更新与专业信息服务优势,提供高效、现势性强的专业基础数据支撑与专题应用服务。保持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库的同步和关联。
四、加快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网上运行,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决策与综合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建立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应用系统统筹与整合,加快推进覆盖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办公、行政审批、综合事务等全业务的系统建设与应用,实现国土资源全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和四级协调联动。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动态监测与网上运行系统之间的对接,增强综合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
构建统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应用系统建设的统筹和整合,构建和完善本级统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统一的机关内网办公门户,为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统一的技术环境,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互联互通、业务关联和数据共享,支撑业务应用系统的可持续扩展。
加快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业务的网上运行和互联互通。加快适应于四级相互关联的网络化审批管理制度设计和依法行政指南(手册)的编制、完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司局(处室、科室)应加强对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上针对本部门业务的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指导。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持续扩展和完善现有审批系统,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审批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管理业务和系统的衔接,形成网络环境下四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相互关联和印证的业务大流程。加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系统与当地电子监察系统的对接。
加快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办公、综合事务的网上运行和协调联动。加快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党建、纪检监察、信访、行政复议、科技、人事、财务、审计、巡视等各项业务的网上运行,强化督办功能,嵌入监管功能,推进文件档案一体化,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化电子公文传输与交换。推进国土资源人才信息化建设。加强国土资源经济信息采集、建库与综合分析。
加强乡镇国土所信息化建设。总结完善和推广乡镇国土所信息化建设经验、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系统向乡镇国土所延伸,逐步实现乡镇国土所农村建设用地申报、国土资源巡查等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为加强基层国土资源业务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探索推进移动办公。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移动办公模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借助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过手机智能客户端等实现高效办公。
加强各级系统的互联互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省以下三级应用系统建设和运行,部分业务可实行全省“大集中”。强化统一的系统接口规范等技术措施,实现各级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信息无障碍交换。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
构建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本框架。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规划、调查评价与监测等数据库为基础,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全过程信息的动态监测与整合,强化数据综合分析挖掘,建立集信息采集监测、分析预警、辅助决策、在线指挥功能于一体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
不断扩大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覆盖面。坚持在应用中不断完善和扩展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逐步覆盖农用地等级、基本农田管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征地批后实施、二级市场、土地整治与耕地占补平衡、地籍管理、土地督察,以及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督察、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资质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矿山环境、矿山土地复垦利用、地质灾害监测、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全过程信息。
强化决策支持功能建设。加强资源能源安全、资源民生保障、耕地粮食生产能力、城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价格、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品价格、矿产资源国际竞争力、国土资源管理绩效等定量评估的指标体系研究,探索构建面向特定目标的国土资源空间决策模型。面向宏观调控、耕地保护、土地优化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建设用地可供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可供性、矿产资源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市场预测等需求,建立综合性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对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耕地保护、土地优化利用、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定量评估与科学决策。
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加快各级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遥感监测、建设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信息集成,完善卫片执法检查系统,对建设用地实地变化情况、矿业权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内业核查、外业调查、综合判断,实现基于卫片的违法线索快速发现。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加强立案、查处、结案信息的综合管理。
完善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加强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及9个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应用,完成各督察局专员办的网络节点建设,构建统一的网络化运行体系,实现土地督察主要业务的网络化运行。加强土地督察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数据的实时共享和规范管理,促进数据深度开发利用。继续做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信息化支撑保障工作。
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系统。依托覆盖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覆盖重点地区、四级联网的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与动态监测系统,实现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群测群防及 “防灾明白卡”、地质灾害速报、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信息的动态采集和实时汇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分析、评估和信息发布服务。建立部、省、市、县和现场联动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实现对地质灾害信息的快速处理、会商决策。建立全国统一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平台,实现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响应、信息报送、调度指挥。
(三)不断深化系统应用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深化管理改革的支撑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借助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行政办公和行政审批的网上运行,加快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优化、调整、重塑行政管理和服务程序。全面实行各类公文的网上提交、网上流转、网上处理、网上督办、网上查询,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贯彻落实重要事项的质量、效率。推行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网上运行,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将适应于四级互联互通的网络化审批管理的依法行政规则固化到流程各节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逐步推行“管理、办理、监督”三分离的管理模式,促进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管理效能的全面提升。
逐步实行常态化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做好各项准备,实现“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的常态化监管。切实将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作为各类管理业务的共用信息平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检查、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专项工作和日常审批管理,要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比对核查,并将项目管理信息上图入库。加强遥感监测、12336、信访、网上举报等违法线索信息的集成,完善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发现、反馈、处置机制,进一步扩大执法监管视野。建立综合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定期报告和异常报告制度。
推行基于数据挖掘的科学化管理决策方式。在国土资源管理全业务流程中逐步推行基于信息和知识的科学化、智能化管理决策方式,加强行政审批等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查询、分析、预警等决策支持功能建设和完善,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建设用地和矿业权审批管理全流程中的辅助决策分析功能建设,拓展和完善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功能,提高土地供应、矿业权投放规模、布局、产能、结构的总体掌控能力和时序的把握能力。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土地供应、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交易与开发利用管理全流程中的辅助决策分析功能建设,提高计划指标使用的合理性和市场配置效率。及时将数据挖掘和综合分析成果转化为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研判。加强土地、矿产资源需求侧信息与国土资源数据的综合分析,增强供需双向调节能力。强化决策支持系统对国土资源软科学研究的支撑。
五、加强在线服务和信息共享,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服务型政府建设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服务的集成整合。持续推进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为社会公众监督创造条件,引导资源民生问题舆论导向。加强在线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和公众满意度。
(一)构建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构建统一的对外服务门户。按照统一出口,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整合,根据薄弱环节适时做好改版升级,以贴近大众需求、提高亲和力、增强服务功能为宗旨,优化栏目布局,强化对“一站式”服务的支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全省三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群。推进相关专业网站的整合。加强以文本、多媒体、结构化、空间数据为格式的政务公开、市场发布、公益性信息服务的集成,实现对外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与后台的各类业务系统的对接。加强信息服务基础支撑环境的整合,实现各类信息服务的统一目录管理、内容管理、CA认证、电子签章、人员和权限管理等。推进基于分布式存储的集群化服务平台建设。
创新和拓宽服务形式。借助网络和现代传媒技术的广泛普及,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探索面向互联网手机终端用户的服务。利用微博、电子阅览室、手机短信、信息推送、语音查询等多元化互动方式,采取富有亲和力的服务表达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化程度。
(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健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和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责任制,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评估和考核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在网站上建立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推进、督导和检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逐步把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全部纳入网上公开范围。加强网站信息采编和舆情信息监测。强化对网上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提高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时效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门户网站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信息联络员,畅通信息渠道,形成政务信息第一时间在网站权威发布的长效机制。系统内和社会关注的财务预决算、人事任免、重要决定等重大事项都及时在网上发布。加强网站政务信息更新,丰富信息量和信息内容,增强可读性。
(三)加强在线服务和政民互动
加快推进在线申报和网上办事。围绕高效、便捷、优质,持续推进在线申报和网上办事。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土地、矿产、资质审批的在线申报和网上办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城乡土地登记颁证、采矿权审批等业务的在线申报和网上办理。
积极推进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和信息查询。开展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试点,探索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逐步实现全国土地、矿业权出让的网上交易,促进交易过程透明化、交易流程标准化。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息集成,建立健全全国土地市场网、矿业权市场网,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加强在线互动交流。发挥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的宣传重要阵地作用,广泛传播国土资源文化、资源管理理念。以在线访谈等形式,权威解读国土资源管理重大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焦点问题。开展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网上直播。建立领导信箱,健全反馈机制,为社会公众表达资源权益诉求和献言献策提供畅通的网络渠道。
(四)加快推进基础性、公益性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
加强国土资源品牌信息产品设计和开发。面向不同用户,设计、开发和加工制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信息产品,以网站、专报、快报等多种形式提供服务。重点开展全国地质灾害监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发、矿产品供应和价格、耕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开发利用和地价等信息产品加工和服务。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将信息服务作为延伸国土资源工作链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在国民经济相关行业的共享,探索信息双向共享机制。加强土地、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信息在相关行业规划、重大工程规划和建设中的共享服务。以电子政务内网为平台,向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国土资源空间信息在线查询、浏览服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数字城市”建设,加强统筹,推进统一的资源与空间地理信息服务框架,为相关行业和部门提供开放的服务接口,推行互利共建共享的服务方式。
加强土地登记信息共享和社会服务。完成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为调控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供技术支撑,为商业银行的土地抵押贷款业务提供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加强城镇地籍信息在相关部门的共享和应用。
加快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政策和机制,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加快馆藏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建立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地质调查信息共享服务体系。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资源评价、重点城市(区域)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城市地下地质信息整合,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三维地质信息服务。加快全球地质矿产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为我国企业开展境外矿产勘查、开发提供信息服务。
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完成登记的具备历史价值和现实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资料数字化,实现成果报告的全文上网服务。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评审、外事资料汇交的网上直报。加强国土资源软科学项目成果集成和共享服务。
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增强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
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环境,加快四级国土资源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信息化标准贯彻执行。
(一)完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支撑环境
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基础环境,加强存储备份、服务器、基础软件等资源整合和设施集群,提高数据中心基础环境的集约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数据同城备份和异地备份场地与环境建设,形成“两地三中心”的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存储与灾备模式。完善土地、地质基础资料、油气等专业数据分中心基础环境。
(二)建立国土资源监测指挥中心
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强场地和环境设施建设,建立国土资源监测指挥中心,聚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数据、应用系统运行成果,通过大屏幕显示系统、三维仿真等技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各种信息,进行国土资源监管与应急管理,满足重大地质灾害等信息接收、处理、预测预警、应急决策、视频会商、现场和异地救援协调指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监测指挥平台。
(三)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业务网建设
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业务网互联互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省以下三级国土资源网络系统连接,结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建设进度安排,尽快形成延伸到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公桌面、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国土资源业务网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向乡镇国土所延伸,完成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建立连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驻各省(区、市)专员办的业务网和视频会议系统。加快推进覆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无线网和信息传输系统建设。完善中国地质调查业务网等专业网络系统。
加强网络系统应用和升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推行远程电子化报件和公文交换、视频会议等,提高国土资源网络利用效率。根据业务需求增长适时扩展网络带宽和接入范围,升级视频会议等应用系统。
(四)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
建设综合网络及安全监控平台,实现对网络和安全系统的联动与统一管理。完善和扩展涉密信息传输系统,保障部与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相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涉密信息传输。强化网络、应用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全天候稳定运行。进一步增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意识和管理措施,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和应急演练,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密专项检查。加强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
(五)加强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与推广
加快急需标准的制订、修订。继续研制数据生产、汇交、整合、管理、更新、开发、共享服务与应用等数据标准、规范,加强适应于信息化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模型编制和完善,强化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服务、调用的接口规范制订。
强化标准的培训、宣贯和监督检查。推广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标准、建设指南、数据质量规范、系统建设指南等技术标准,建立一体化的信息化标准技术服务和监督体系,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生产。
(六)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积极跟踪国内外新技术进展,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借助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等基础条件平台,积极开展信息实时获取技术、智能分析技术、云计算、智慧地球、物联网、海量信息存储、数据交换等关键技术在国土资源信息化中的应用研究。深化信息化顶层设计,并通过关键技术的深度集成,为构建“智慧国土”提供技术支持。
七、保障措施
“十二五”时期实现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再上新台阶,更加有力地保障和服务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发展,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化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投入,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直接管,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信息化作为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调整不适应于信息化管理模式的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能划分。在抓好信息化统筹规划的同时,做好信息化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统一安排,避免项目分散安排和重复建设。
强化协调配合和联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需求、信息办统一组织协调、技术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运转模式和制度。行政管理部门既是信息化成果的用户,更是信息化建设的主导者,根据自身业务管理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快制度设计和创新,制定和完善管理规则与标准,主动提出信息化需求。技术部门负责统筹各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构建和完善可扩展的信息化支撑平台,统一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把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落实到信息系统或功能中,全力做好维护,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各项管理业务正常运转。信息办在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之间起桥梁作用,加强统筹协调。
(二)建立有利于信息化深化应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推行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考核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以下信息化建设推进的督导和考核,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把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纳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中,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将各单位信息化应用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信息办协助做好指标设计和动态评估。逐步完善考核指标,定性和定量结合,按照年度信息化工作要点突出考核重点,强化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系统应用、政务信息发布等方面内容。
形成信息化与国土资源管理良性互促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信息化成果应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化成效,更好地服务于管理方式转变,使信息化成果从可用可不用变成必须用,从被动用变成主动用,将信息化深度融入到管理业务中,逐步形成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自觉共同推进、形成合力的良好局面。
健全数据汇交和系统运行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4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数据汇交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推进各类数据向本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交。加强信息系统日常运行制度建设,建立适应于网络化管理的操作人员值守、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通过健全的系统运行制度保障信息化成果的深化应用,以及与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
(三)确保稳定的资金投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支持,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土地、地质矿产等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基础数据采集与集成、系统开发和信息产品制作等相关信息化资金和项目,保障稳定的信息化资金投入。对于各种来源的资金,要围绕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结合项目具体任务,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和彼此分割。
(四)健全人才队伍
建设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队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着力建设一批国土资源信息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高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信息技术创新团队,造就一批信息化高级管理人才、信息系统架构师和设计师、信息安全专家,适应信息化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深度融合的要求。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自主开发与运行维护能力,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优化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加强信息技术交流。
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信息化水平。将信息化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内容,加强公务员队伍信息技术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通过设立网上课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用技能讲座或演示等措施,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招录公务员和干部提拔任用中,结合岗位特点适当增加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考试或考察内容。大力提倡信息化人员与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交叉挂职锻炼。
整合各方技术力量。以学术团体为载体,充分吸纳高校信息技术人才参与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方案设计和论证,提高信息化项目规划和设计的前瞻性。采用市场机制吸纳有实力、有专长的企业,整合不同企业的先进、实用技术或解决方案,使各类企业在参与信息化项目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整体水平和实用性。
(五)加强规划的实施
部根据本规划的总体部署制定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分解任务,对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重点任务专门作出安排,细化工作目标、内容和进度安排。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部备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评估考核制度,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和圆满完成。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