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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35:22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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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黄石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执法机关、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完善政风行风评议机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06]18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化改革、项目建设、优化环境”三件大事,以执政为民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落脚点,通过评议和考核,进一步推进全市政风行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顺利实施我市“十一五”规划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
二、考核范围
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性质及职能,列入考核的对象分为四大类,共计54个。
(一)垂直管理行政执法类(7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会黄石监管分局。
(二)市直管行政执法类(20个):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物价局。
(三)综合管理类(18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编办、市人防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
(四)社会服务类(9个):市公交集团、市自来水公司、电信黄石分公司、移动黄石分公司、联通黄石分公司、铁通黄石分公司、网通黄石分公司、市邮政局、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三、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日常工作考核(各种不同对象分别按所涉及项累计计分,55分)
1、“行风热线”工作(1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社会服务四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
(1)单位按时上线率(2分);
(2)主要负责人上线率30%以上(2分);
(3)上线解答态度,群众满意程度情况(4分);
(4)咨询投诉处理卡按时反馈情况(2分);
(5)全年有一次无正当理由不上线或主要负责人上线率为零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考核方法:由“行风热线”节目组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群众投诉办理(2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社会服务四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考核内容:
(1)投诉件按时办结率(10分)。在95%以上,得满分;低于95%的,每少三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2)办理结果群众满意率(10分)。在80%以上,得满分;低于80%的,每少二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3)由市纠风办、市优化办、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并经查实的反映被考核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群众投诉,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考核方法:对群众反映的涉及政风行风、依法行政、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投诉和“行风热线”上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由市纠风办、市优化办、“行风热线”节目组、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按《关于建立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台账的通知》(黄纠办发[2006]2号)规定分别建立台账,对各被考核单位平时办理群众投诉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再由市纠风办年终综合汇总,计算各个被考核单位的得分。
3、依法行政(10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三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1)政(事)务公开情况(5分)
考核内容:
① 是否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3分);
② 公开制度是否落实(2分)。
考核方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行政执法情况(5分)
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后提供涉及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情况及结果。
4、行政服务(15分)(垂直管理行政执法、市直管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三类对象共性考核目标)
(1)行政效能建设情况(5分)
考核内容:
① 行政效能建设制度落实情况(3分);
② 行政效能巡察暗访结果(2分)。
考核方法:由市行政效能办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2)行政服务情况(10分)
考核内容:
①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1分);
② 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和联合审批制度执行情况(4分);
③ 窗口审批力量的配置情况(1分);
④ 领导窗口带班制度落实情况(1分);
⑤ 按规定在指定银行窗口收费情况(1分);
⑥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效率(2分)。
考核方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并提供结果。
5、社会服务(25分)(社会服务类对象考核目标)
(1)推行办事公开情况(4分);
(2)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和计量标准情况(8分);
(3)落实行业服务规范情况(5分);
(4)严格财务管理情况(2分);
(5)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情况(6分)。
考核方法:由市纠风办结合相关单位检查、审计以及巡察结果进行考核并提供结果。
(二)年终民主测评(25分)
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集中测评(15分)。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和社区负责人等方面代表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当场对全市被评单位投票测评,结果换算成被评单位所得分值。二是问卷调查(10分)。根据各类被评单位的不同性质,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服务对象中发放《问卷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换算成被评单位的所得分值。
年终民主测评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根据不同类别的考核对象,设置不同的测评表和问卷调查内容,实行分类测评和分类问卷调查。集中测评和问卷调查结果按不同类别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价(20分)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对被评单位全年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再由市纠风办综合折算成被评单位得分。
四、考核评定
(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合格,84-70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三)本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系统”的重要依据。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被评单位,方可参加“文明单位”、“文明系统”评选。
(四)连续三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摘去其已获得的“政风行风建设合格单位”牌匾。
(五)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议组织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六)纳入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35个单位,其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考核分数按30%比例加权计入市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并作为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条件之一。
五、考核要求
(一)各被考核单位要按照市纠风办《关于建立投诉受理及办理情况台账的通知》(黄纠办发[2006]2号)要求,建立投诉受理和办理情况台账,健全原始记录,并将政风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主要领导讲话材料、批办的重要信访件及处理结果和自查情况报告整理归类,以备考核组查阅。市纠风办、市优化办、“行风热线”节目组、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要健全和完善日常考核的台账,做到记录真实可信、保管完善、提供及时。
(二)注重日常工作检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减少考核频次,避免多头检查、重复考核,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应注重日常工作的动态考核,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年底组织集中检查考核。
(三)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以及参与考核人员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原有规定与本考核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五)各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单位的当年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送交市纠风办。
(六)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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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快市区内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若干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加快市区内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若干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推进我市山水园林城市建设,加大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市区内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步伐,加强和规范对市区内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发展严格限制区(指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环路以内地区)和工业发展限制区(指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地区)内有环境污染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搬迁改造是指迁出有环境污染的工业生产实施易地改造(包括房屋改造和技术设备改造)、就地转第三产业或都市型工业(指无环境污染的加工工业和智力密集型工业开发设计业等)改造。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严格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发展工业生产的改、扩建项目一律易地进行;技术装备改造项目要严格审批。工业发展限制区内除白沙洲和鹦鹉洲工业区外不允许新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发展工业生产的较大规模的改、扩建项目也要易地进行;重大技术装
备改造项目要慎重审批。在工业发展严格限制区和工业发展限制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增环境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工业发展严格限制区和工业发展限制区内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各城区和各部门企业搬迁改造规划按期实施搬迁改造,对拒不搬迁改造的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搬迁改造。
第六条 工业企业易地改造要根据工业分类和规划的工业布局进入相应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节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等法规要求,不得将污染源转移至新址。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还必须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继续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要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第七条 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八条 搬迁改造企业是本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组织者和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本企业搬迁和改造,精心使用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按期投产或开业并实现经济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第九条 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区人民政府、各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企业搬迁改造
的实施,负责所属企业搬迁改造目标实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城建、商业、财政、规划、土地、地税、环保、供电、公用、房地、环卫、园林、公安、人防、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支持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为污染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
第十一条 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内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搬迁办)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起草政策建议,具体协调全市各职能部
门对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管理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污染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企业或企业委托编制企业搬迁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送各有关部门和市搬迁办,并由市搬迁办组织论证。
(二)企业搬迁改造可行性研究论证通过后,由搬迁企业同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单位签订转让协议书,并将原址转让协议书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三)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作出书面报告,由市搬迁办作出批复。
(四)企业原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单位凭市搬迁办的企业搬迁改造批复、原址转让协议书和原址有关证件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搬迁改造企业凭市搬迁办的企业搬迁改造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搬迁改造有关审批手续。
(六)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
(七)中央、省属在汉污染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章 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对污染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一)企业原址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后出让给受让单位使用,属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行为,经市地税局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对市、区(含街)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址转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或“都市型工业”、获取存量土地建厂中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将由市人民政府按同一出让地块毛地地价征收的土地出让金100%返还给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由土地部门
测算返投资金数额,同级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金返回资金划入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企业的搬迁改造。
(三)搬迁企业通过企业兼并、破产等改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址转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或“都市型工业”且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搬迁企业易地改造项目(含生产性建筑以及办公、科研、职工食堂等非生产性建筑)以及原址转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或“都市型工业”且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改扩建房屋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和易地绿化建设费(不含新建厂区所涉
易地绿化建设费),减半征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和白蚁防治费;企业自行处理建筑垃圾的,免收垃圾服务费。
(五)搬迁改造企业用电、用水容量经供电、供水部门核定后,原容量保留或带入新址,用电、用水容量若需增容,增容部分按新增手续办理。
(六)市、区(含街)搬迁企业原址转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发生转移)且转产前为严重亏损或特困企业的,不论采取自营、联营还是出租房屋经营,自开业之日起,在2年内对转第三产业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租赁土地收
益金和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返回,返回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用帐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原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所获土地出让金返回资金,按第十三条第(六)款政策所获财政返回资金和各种补偿费收入,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职工分流安置以及财政允许列支范围的开支。
第十五条 企业原址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各种补偿费收入一律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用帐户,不按规定存储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搬迁改造企业用款按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进度分批申请,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按审批数额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 搬迁改造企业对土地出让金返回资金,按第十三条第(六)款政策所获财政返回资金和各种补偿费收入的财务会计处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由市、区审计部门每年分别对新批市、区(含街)搬迁改造企业专项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报告分别送企业主管部门并报市、区企业搬迁改造领导机构或其办事机构,区(含街)企业审计报告同时报领导小组或市搬迁办。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搬迁改造企业资金使用表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
第二十条 搬迁改造企业成立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企业内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搬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9年8月10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深入贯彻部党组新时期的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增强水利行业经济实力,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保障和推动水利事业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认识

1、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配置、节约、保护的全过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社会提供大量产品和服务,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提高了水利职工收入水平,稳定了水利职工队伍,壮大了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有力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外部环境尚未理顺,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也需要社会各方面进一步的支持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和指导,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类水利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水利职工收入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的经济实力,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建立水利单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

2、“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壮大水管单位的经济实力,促进水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从而支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适应党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的要求,以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为重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依托行业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供水、水电和多种经营,全方位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壮大水利行业自身经济实力。

3、“十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经营管理的重点工作

水利经营管理要立足水利行业自身的优势,重点发展和壮大供水、水电、水利旅游、水利建筑施工、水利渔业、种植业和水利技术咨询等优势产业。

(1)调整供水结构,发展供水产业

城乡供水是水利行业的主导产业,也是水利行业最重要的优势产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水结构,开辟城镇供水市场, 增大城市工业和生活供水的比例, 提高供水效益。要进一步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为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水管单位和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开拓市场。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供水效益。

(2)深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是江河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发展农村水电, 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立足水利自身优势, 开展水利经营的主要领域。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及其配套电网,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快水能资源的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开发,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农村水电要适应国家电力工业体制改革要求,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积极提倡科技型水电企业,有条件的供水企业以及水利职工要积极参股水利发供电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来获得水利和水电的发展空间。水电产业有稳定的投资回报,要争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3)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发展水利旅游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消费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大旅游市场促销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 旅游业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依托水利行业拥有的大量水利工程所形成的风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水利旅游业,为城乡居民提供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产品,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措施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水管单位,抓住机遇,加快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为水利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4)努力开拓市场, 壮大水利施工业

水利建筑施工业是市场关联度很强的行业。要抓住当前国家加大对水利投入的大好机遇,加快壮大水利建筑施工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推动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水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组建一批规模大、资质高、信誉好的水利建筑施工集团,逐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制运作,提高市场占有率。

(5)依托优势, 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

水利工程具有丰富的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 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具有天然的优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水管单位发展水利渔业和种植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林业、水产、科技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水面水域和土地资源的确权划界与规范管理。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 提高水利渔业和种植业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4、切实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规划、强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将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要把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水利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

5、切实加强水利经营管理的相关战略研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总结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水利经营管理的前瞻性战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利经营发展战略,对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6、切实加强公共政策研究, 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工作的政策法规当成当前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加强水利经营管理、价格和资产监管等方面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争取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综合类工程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界定办法》等规章制度;编制《水利工程运行、养护修理岗位设置及定额标准》;修订《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

要结合实际,加大同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制订和争取有利于推动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7、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促进水管单位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级水行政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的研究,争取在理论上有较大的突破;进一步完善科学的水价制度,大力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推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对各类用水,应尽快实行定额管理,确定合理用水定额,逐步将超计划用水加价过渡到超定额用水加价;对于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要实行惩罚性水价。

要抓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要加大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机制的改革进程。要大力推行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的产权及管理制度改革,推行用水户协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增加水价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费,提高水费实收率。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为水价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8、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转企建制步伐, 大力发展多种经营

各类水利事业单位要深化改革,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搞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

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推进.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事业单位改革分为两类:一是保留事业性质;二是不再保留事业性质。对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 分类指导,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1)改革后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经营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来安置富余人员,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服务。

水利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多种经营工作,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要认真分析外部环境,正确把握自身优势,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制订本单位多种经营发展规划,确定经营方向。要从盘活存量资产、发挥现有资产的效益入手来发展多种经营。

有条件有实力的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整合,组建具有投资管理和资本运营功能的大型综合类企业。

(2)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抓住时机,加快转企建制步伐。要在制度创新和改革内部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继续深化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水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开展。需保留国有性质的水利企业主要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其它数量多、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

(1)大中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其它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市场规律进行资产整合重组,发展一批具有投资管理功能的大型水利综合类企业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不断提高水利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2)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企业和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10、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为重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搞好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水利建设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的改革,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1)调整水利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思路,为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调整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和前期工作思路,注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水利工程的建设应有利于工程的经营管理,有利于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发挥。要全面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的经济分析和经营管理方案设计,有水、电等商品产出的,还要有价格方案,为工程建成后能够良性运行打好基础。

(2)依据水利工程的功能,界定性质,分类指导,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及分类指导政策将在国家即将出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

(3)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各环节上重视经营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项目前期工作关,改变只重视工程技术方案的惯例,加强对项目经济方案和运营管理方案的论证与审查;二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跟踪监督经济和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三是在工程验收时要包括项目经济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的验收;四是对已建水利工程要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加强经营管理工作。

(4)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扶持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要加大投入,逐步解决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先天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和综合类水利工程公益性支出经费到位;三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改革创造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当前,水利地位空前提高,水利投入大幅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水利事业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水利部门要抓住机遇,做好水利经营管理工作,提高水利经营管理水平,壮大水利行业经济实力,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