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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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2〕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1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的管理,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本市企业信用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工作规程,自觉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披露不良记录的具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人行汕头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等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并根据标准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不良记录。
第六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企业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按照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四个时间段,分别确定相应的披露期限。
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对采集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对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披露,并遵守规定的披露期限。
第八条 对披露期限届满的不良记录,征信机构应当在披露期限届满的次日将该不良记录从汕头信用网删除。
第九条 企业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不良记录不符合事实的,可以依法向征信机构提出从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的要求。
企业要求删除不良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信机构提出,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征信机构对企业的删除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删除或不予删除的书面答复,不予删除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对征信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申诉。
删除不良记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删除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征求意见;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三)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审查;
(四)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决定;
(五)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要求删除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应当删除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在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征信机构、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经在汕头信用网披露的不良记录的披露期限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2000.06.2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2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动员社会财力资助家庭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筹集资金、宣传、动员、初定对象、资金发放、财务管理、档案收集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从事监察的同志和其它成员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筹集基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基金来源:
㈠市政府拨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基金的基本金;
㈡市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捐赠;
㈢经领导小组批准,采取义卖、义演、义展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㈣基金利息。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赠手续,统一开具专用票据;基层组织只负责暂收和上交工作,并必须在收到款物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上交手续,不得挪用、截留或隐瞒。对于捐赠数额较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捐赠者颁发证书或举行仪式。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在市财政设立“新余市人民政府资助贫困学生就读基金”专项帐户,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中的基本金不得动用,社会各界的捐款依捐方意愿可作本金列入基本金范围不动用,也可直接作为资助款用于捐助下发。基金所获得的利息的90%用于资助,10%用于工作费用。
第八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来源:
㈠基金利息的10%;
㈡政府及有关部门拨给的专项工作经费;
㈢各种专项赞助款。
第九条 基金运作工作费用开支范围:
㈠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工作经费、宣传经费;
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费用;
㈢下拨给基层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基金的各项开支必须逐级健全财务手续,其使用发票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两名办公室成员签字,注明用途,建立帐簿,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对象:
㈠市内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
㈡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市内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
㈢本市籍(含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考入市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的利息收入和捐款情况确定资助规模,并于每年8月底将资助计划分配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资助对象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资助审批原则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资助金分学年发放。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标准:
㈠中专生每人每学年800元;
㈡大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
㈢中小学生特别困难的酌情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好;
㈡家庭贫困,经济收入低,无力支付在校读书的有关费用,已面临失学危险;
㈢家长(或监护人)支持就读,本人有强烈求学愿望,希望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产生程序:
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含市外)和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学生学习、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批准受助名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下拨资助金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直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在2日内将款项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家长。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专用收据,学生或家长在收据会计联中签收。
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
㈠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的;
㈡家长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足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的;
㈢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处分的;
㈣学习成绩不好,一学期中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㈤中途退学的;
㈥监护人迁往外地的。
第十八条 终止资助程序:
㈠由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㈢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㈣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受助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九条 受助生应经常和捐方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反映近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受助生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应分别建立受助生、待助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基金,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之法律效力分析
宋晓锋
1.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王某购买李某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套商品房,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款总价为126万。为了避税,网签时约定的房款为86万。王某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向李某共支付房款86万,并拒绝向李某支付另外的40万房款,由此形成纠纷。
2.“阴阳合同”之含义及效力分析
2.1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同时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阳合同”是给房屋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价格一般比较;“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
2.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费。那此类合同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阴阳合同中“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
第一,“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非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阳合同” 是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应当缴纳的税费而订立,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虽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阳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是合法有效的,而双方进行网签的合同是无效的,王某应再向李某支付房款40万元。
3. “阴阳合同”之风险
虽然阴阳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目前交易的部分税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是一种的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贷款银行可申请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贷款方赔偿相应损失。
其次,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一种法律上明确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不仅要补税,还要罚款,甚者构成犯罪,面临牢狱之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如果逃避交纳的数额达到1万元,买卖双方当事人就涉嫌偷税罪,而且还是共同犯罪。
再次,签订黑白合同对买卖双方还存在着其他法律风险。对卖房者而言,如果私下签订的另一份合同(黑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详细,卖房者也有可能被买方钻了空子,只按照“白合同”的价格支付购房款。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房管局签订的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将会遭受大额损失。在此,笔者提醒房屋交易双方不要为了为了少交税费铤而走险,日后难免会有更大的麻烦。
宋晓锋,河北定州人,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咨询电话:1312169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