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0:00:08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1、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3、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26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2-2004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4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7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近三年(2002-2004年)获得成品油进口数量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4年进口执行情况;
  5.2005年申请的成品油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3

        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海南省商务厅
  广西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水利部
2004年8月18日



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
(2004~2015)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任务,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纲要。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成效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坚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全社会及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县级以上发布水土保持法规性文件2000多个,全国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1300多个,执法人员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持证上岗;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了县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拦挡弃土弃渣8亿多吨,建成了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开展了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试点工作,加强了城市自然植被、景观保护和水系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公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开始试点并逐步展开,在塔里木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实施的生态调水,有效地遏制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当前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
2.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突出。总体上看,重点防治区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成效突出,城市水土保持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广大农村牧区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气候变化、地质活动等自然因素与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共同作用,极大地加剧了水土流失的发生与发展。突出表现在:局部地区林草植被面积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长江上游、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西南石灰岩地区陡坡开垦、“石化”面积扩大,造成土地资源匮乏、土地生产力下降或丧失,威胁人类生存;江河源头水土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绿洲、湿地和湖泊缩减;特殊生态功能区植被缺乏有效保护,导致水资源紧缺,生态功能退化;草原区过载过牧,乱采乱挖,长期得不到休养生息,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东北黑土地过度垦殖、黑土流失、黑土层变薄;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导致江河湖库淤积,甚至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城市开发建设、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破坏自然景观。
(三)预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3.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表明,全国的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仍呈加剧的趋势,每年新增人为水土流失1.5万平方公里,影响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面对严峻的形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同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人们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二是法制不够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干预等问题;三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和设备落后,经费缺乏,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四是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预报系统还不健全,监测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对水土流失的监控时效性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区防治战略,强化预防监督,落实管护责任,遏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以坚决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5.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原则,依法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健全分区防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
坚持“监测先行,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6.到2015年,建立完善配套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有效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动态。
7.主要任务:
(1)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成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分站和典型区监测点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结合全国防汛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合理布设监测站点,全面提高数据采集、传输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三峡库区、晋陕蒙接壤区、环京津风沙源区、退耕还林区、塔河及黑河下游区、南水北调等区域实施重点监测。每年对重点项目水土流失动态进行公告,每5年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公告,每10年公告一次全国水土流失状况;
(2)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保护工作的力度,制止人为破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的成果,落实管护责任,使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持续发挥,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4)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0万平方公里,通过自然修复,使大范围的植被覆盖率得到恢复和提高,水土流失程度大幅度减轻;
(5)加强“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规范“四荒”土地开发方式,在“四荒”开发中,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保护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景观;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开发建设与水土流失防治同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到90%以上,使80%以上的废弃土石渣得到拦挡和防护,水土保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更加良好;
(7)有效控制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使多数城市(镇)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到2015年,全国建立100个国家级、300个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建立10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示范村建设。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8.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设。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9.主要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10.建立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近期国家重点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桐柏山、大别山、大兴安岭,岷江、大渡河、白龙江、赣江、湘江上游山地植被保护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植被保护区;首都水资源保护区、丹江口水源保护区、鄱阳湖周边保护区等预防保护重点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建立本辖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界线,并设立明显标志。
11.主要措施:加大保护现有植被的力度,严格限制森林砍伐,禁止毁林毁草开荒,25度以上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坚决制止一切人为破坏现象,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推行以电代柴、以煤代柴,发展沼气,逐步改变燃料结构,发挥林草植被的生态功能。
(三)全面推进生态修复
12.国家和省、地、县要划定生态修复区。在地广人稀、生态脆弱地区建立重点生态修复区,国家将重点抓好:塔里木河绿洲、黑河流域绿洲、青海三江源区、准格尔盆地、毛乌素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边缘、青海湖周边、白龙江上游的甘南及川北草原区、滇西三江地区等生态修复区。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本省重点生态修复区。
13.主要措施:全面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改变粗放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禁止乱采滥挖,防止过度放牧;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用水,恢复植被,保护绿洲和湿地;实行舍饲养殖、轮封轮牧、生态移民,封禁育林育草,退耕还牧,休牧还草,通过生态自我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建设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发展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业。
(四)强化重点监督区和“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
14.加强对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抓好:黄河中游晋陕蒙接壤区煤炭开发区、黄河中游豫陕晋有色金属开发区、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长江三峡库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级重点监督区和监督的重点工程,对本辖区的所有重点监督区和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对“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严格规范“四荒”及各类土地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发,减少对原生地貌的破坏,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与治理同步,恢复良好生态。
15.主要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建设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和研究治理措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类开挖面、边坡采取防护措施,弃土弃渣放置在规定的专门场地拦挡,裸露面恢复林草植被,施工场地进行综合整治,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管理、监理、监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关;在监督管理区建立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五)加强重点治理成果管护
16.加强对重点治理工程区的管理和维护。国家重点抓好有国家投资的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长江上中游重点支流区、京津周边风沙源区、草原区、西辽河上游区、东北黑土区、海河流域太行山区、珠江石灰岩区等重点治理区成果管护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重点治理成果落实管护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重点治理成果管护区,落实管护责任。
17.主要措施:制定保护治理成果的相关政策,调动治理区群众积极性,按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成果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设立管护标志,建设管护设施,定期报告管护区情况;实行集体、个人、专业队等多种管护方式,明晰产权和使用权;治理成果允许拍卖、承包、继承、转让,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严禁随意占用和破坏治理成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破坏治理成果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大力推进城镇水土保持
18.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及城镇化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家主要抓好处于山丘区的经济特区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抓好代表不同类型区域的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市(县、区)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示范村工作。
19.主要措施:保护城市自然地貌植被,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实施裸岩裸地治理;对开发建设区的建设实施严格管理,控制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提高水系绿化指数和城市雨洪调蓄能力;增加城市绿地,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城市郊区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实验研究、供市民观光休闲的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法规,依法推进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
20.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领导,建立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制
21.建立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和公众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体制;建立预防保护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实行任期内目标责任制。资源开发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都要明确预防保护目标和责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2.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建设、设施配备、人员培训,建立稳定、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监督管理人员专业配套、学历达标、文明执法和持证上岗,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
23.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政府职能,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推行政务公开,使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对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增加投入,促进预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4.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经费。向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增加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监督管理和监测机构应纳入国家行政或全额事业单位,保证正常的事业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教育;对依法征收的费用要加强监管,保证用于返还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25.采取政府倡导、舆论导向、教育介入、媒体宣传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向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紧迫性,开展水土保持警示教育;编写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科普教材,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水土保持的社会影响力。
(七)依靠科技,完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26.完善和深化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预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水平,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水土保持中的应用、推广。加快水土保持信息化进程。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快速收集、存贮、处理、查询系统,实现公用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依靠信息化带动水土保持工作的现代化。
(八)制订方案,全面实施预防监督纲要
27.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预防监督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落实预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28.开展监测预报试点工作。每个流域机构、每个省都要抓2~3个监测预报试点,通过动态监测,为重点预防、重点监督、重点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合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政策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中央规定的退税范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需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目前只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先征后返”。其他企业退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文件为准。
2.对中央批准的和市政府报批的需延续原政策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退流转税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有明文规定的,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述明文规定退税范围的地方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中企处,再由中企处批复后办理退库手续直接返还给企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处室,中企处每月将企业退税月(季、年)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
市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处,中央企业申请退上述明文规定范围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将申请报中企处的同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企处办理退库手续。涉及退地方收入的,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属于退市级收入的,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办理退库手续;属于退区县收入的,由
区县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1994年9月30日以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退营业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根据文件中关于“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的规定,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和市级金库退25%的增值税,应由中企处按预算级次分别填写“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支库办理退税手续。
四、文件下发后,各级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要根据文件规定,相应增加中央级、市级、区县级退税预算科目。
五、对今年1—9月份已办理的退库,要按照文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对一般错交、错入的款项,不在退税科目中反映。
六、国库各区县支库追加预算科目和税种问题如下:
1.增加第2.4“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6款“进口产品退增值税”、第3.4款“营业税退税”和第3.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以上五个科目市级、区县级税种均为“101税收”。
2.市级、区县级均新增税种“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税种代号“115”,本文所增加第257款“国有冶金企业所得税退税”至第312款“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见附表)适用以上税种。
3.国库各区县支库应按市工商银行计算中心微机科统一修改后的预算科目代号和名称,经培训后在规定期间修改。
4.鉴于部分支库“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本年内有发生额,因此该科目何时取消另行通知。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税制改革后,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退”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
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办法的一些行业和项目的退税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
上述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的企业,均应按照税收条例的规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方法审批办理退税:
(一)对进口商品的退税,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部分进口货物予以退税的通知》的规定,由有关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和金库,并抄
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有关纳税地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国库退付。无财政部批件文号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二)对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三)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四)一般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留存),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
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下同)并附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即从中央国库退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
从地方国库退增值税的25%。凡无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要按月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财政部门汇总报告退税的税种、预算级次和数额。

(五)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如:一般营业、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等),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国库退付。
(六)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间、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申请退付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七)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是:企业向纳税地国税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税务机构留存),经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审核汇总报省级国税分支机构核准批复,纳
税地国税分支机构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八)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实行专项退税的,由财政部在核定的退税总额之内,按照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的实际入库情况,从中央总金库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在接到有关申请退税文件后,必须于10日内做出答复。
四、关于退税的预算科目。
(一)在“增值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第6项“进口产品退增值税”三个“项”级科目;在“消费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和
第6项“进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增值税或消费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外)的退税按税种分
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4项科目;属于进口商品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6项科目。
(二)在“营业税”“款”中增设第4项“营业税退税”和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两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适用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类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
业外)的退税适用第4项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五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类”下按“企业所得税类”的“款”级科目,相应设置退税“款”级科目(具体详见“‘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退税项目,按企业性质和归口部门
分别适用本“类”各有关退税科目。
(四)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三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税类”一个“类”。原第十四、十五类科目的序号依次前移。
此外,将“国有银行所得税”“款”中的第1项“中国人民银行所得税”改为“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增设第6项“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第7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经济实体与该行脱钩前上缴的所得税,暂列入“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
项”级科目中。
五、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
上述各项退税科目反映的数额均应纳入各级金库、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和海关总署系统的收入月报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编报“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时,应在“增值税”、“消费税”下增加主要退税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福利、校办企业等等)的情况,具体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明细月报表”的情况汇总后,应抄送财政部。
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包括代行中企驻厂员机构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库对帐并编报“退税月报”,“退税月报”应按行业全面反映其审批的各项退税的情况。具体格式由财政部制定。
地方财政应将各项地方税收的退税情况,随收入“月报”一并报送我部。
六、关于一些企业所得税的体制结算。
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在与中央财政办理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以及有关企业的所得税分成结算中,应从这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已退库的所得税。
七、其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确认的,1993年6月30日以前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尚未到期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省级金库在按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暂行规定”第六点的规定,计算地方应得的调度资金金额时,应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数额中扣除“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一般产品退消
费税”和“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的数额。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和退税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中企驻厂员机构和国库密切协作,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做好退税工作。堵塞各种少征税多退税的漏洞,防止预算收入的流失。
附:“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 |十五、企业所得税退税类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 1 | 解 放
| 2 | 东 风
| 3 | 重型汽车
| 4 | 其 他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1 |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2 |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医药工业所得税退税
| 2 | 医药商业所得税退税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287| |国有森林企业所得税退税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 1 | 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退税
| 2 | 中国工商银行所得税退税
| 3 | 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 中国银行所得税退税
| 5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得税退税
| 6 |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退税
| 7 | 中央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退税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 2 | 交通银行所得税退税
| 3 | 中国投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 5 |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 2 |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 3 |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298| |
| 1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 2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 3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299| |其他企业所得税退税
300|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01|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302| 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303| 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 | 外事服务企业
| | ……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
中 央 级
Recorb# CZKⅡ MC
1 2.4 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2 2.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3 2.6 进口产品退增值税
4 3.4 营业税退税
5 3.5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6 4.4 一般产品退消费税
7 4.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消费税
8 4.6 进口产品退消费税
9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10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11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12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13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14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5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16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7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18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19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0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1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2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3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24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5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6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8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9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30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31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32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33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34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35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36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37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38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39 287 国有森林企业所得税退税
40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41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42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43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44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45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46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47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48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49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50 298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51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52 300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53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
54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55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56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57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58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59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60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61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62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市级、区县级
Recorb# CZKⅡ MC
1 2.4 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2 2.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3 2.6 进口产品退增值税
4 3.4 营业税退税
5 3.5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6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7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税退税
8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9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0 265.1 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11 265.2 仪器仪表工业所得税退税
12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13 271.1 解放
14 271.2 东风
15 271.3 重型汽车
16 271.4 其它
17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18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19 275.1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0 275.2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1 275.3 工艺美术工业所得税退税
22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3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24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25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6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56 289.1 一商企业所得税退税
57 289.2 百货大楼所得税退税
50 289.3 西单集团所得税退税
51 289.4 东安集团所得税退税
52 289.5 友谊集团所得税退税
53 289.6 二商企业所得税退税
54 289.7 石油企业所得税退税
55 289.8 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退税
27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8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30 296.1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31 296.2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2 296.3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33 296.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4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35 298.1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36 298.2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37 298.3 其它企业所得税退税
38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9 300 国有物资管理企业所得税退税
40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41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42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43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44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45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46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47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48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49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19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