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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0:12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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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法规〔2005〕104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也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发挥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经贸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试行考核评价制度。现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评价内容和指标认真落实,进一步做好协会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五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业绩评价办法

为做好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自身建设能力的提高,客观、全面地评价行业协会的工作业绩,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由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开展行业自律、代表行业利益、实施行业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和其他事项等6方面组成。
(一)行业服务(40分)
为行业提供优质服务是行业协会办会的宗旨。行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为行业提供信息、培训、咨询,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和对外交流等。
1.为企业和政府提供行业情况。开展行业专题调查,摸清行业现状,掌握行业运行状况,能客观提供行业的情况。授权统计的协会,健全和完善统计网络,配备必要的人力、设备,提供行业的统计资料。(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情况的熟悉程度,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2.为企业提供信息。通过内部刊物、网络、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传递政策信息、企业管理、企业改革、市场信息、新产品、新技术及企业经验介绍及其它有关重要信息。(5分)
评价指标:协会向行业和会员企业提供信息的价值和时效性。
3.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为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技动态,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行业的信息化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推进行业新产品开发情况,行业装备水平在全国同行的位置,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情况,行业的信息化水平情况。
4.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宣传和展示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帮助企业拓展市场。(5分)
评价指标:协会每年举办和组织行业内企业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的次数,取得的效果,对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所起的作用。
5.开展行业培训。在行业内开展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动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提高专业水平。(5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开展培训的形式,内容受到企业的欢迎程度,实际取得的效果。
6.开展行业咨询服务。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供市场、技术、产品、营销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5分)
评价指标:协会开展咨询服务的数量、内容,取得的效果,企业的满意度。
7.推进名牌战略实施。组织推进品牌战略,加大对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宣传推动和培育力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品牌培育的有关工作。(4分)
评价指标:协会支持推动行业内名牌、著名商标培育的情况,对创名牌、著名商标采取的形式和力度。
8.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在发展经济中的成功经验,协助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3分)
评价指标:协会协助行业开展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成效,行业、企业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情况。
9.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推进行业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促进行业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3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推进行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方面做的工作,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程度。
(二)行业自律(10分)
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内在需要,是维护行业利益的根本要求。
1.规范和协调会员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和交易行为,防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协调产品价格争议,防止企业在原料采购中的互相抬价行为和产品内外销中的互相压价行为。指导企业按照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程序组织生产经营。(5分)
评价指标:协会制定行规、行约的情况,开展行业协调和规范的具体内容,行业的反映,行规、行约的执行效果。
2.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并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诚信行业、诚信企业的创建活动。(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推动建立诚信企业的力度和支持情况,工作取得的效果。
(三)行业代表(10分)
行业代表是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处理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等,是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1.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涉及行业利益有关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的论证;提出相关的立法以及地方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分)
评价指标:协会在工作中对行业发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关注程度,在行业发展中参与决策、调研、建议的情况。
2.代表本行业参与维护行业正当权益的活动。出现对本行业正当利益损害事项时,组织开展维护活动,在行业重大项目招标、原材料采购供应、技术规范、产品营销和出口等方面进行协助和对外沟通、谈判。(5分)
评价指标:协会对行业利益、会员企业权益的维护情况,维护的内容和方式,实际效果。
(四)行业协调(10分)
行业协调是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成员之间、行业与社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1.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协调本行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借助行业内优势企业的力量帮助小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5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企业之间的协调程度,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问题的情况,取得的效果。
2.协调行业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协会与协会之间、协会与社会其他组织、协会与消费者、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有关事宜。(5分)
评价指标:协会与外部关系的协调,社会的影响,取得的效果,社会对协会的反映。
(五)自身建设(30分)
自身建设是行业协会本身如何提高自身的能力,更好地为行业、企业、社会及政府提供优质的服务,是行业协会重要的工作基础。
1.完善协会工作内容。行业协会在协会章程的框架下对现有的工作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有序拓展工作内容。(6分)
评价指标:协会如何依据现有实际,不断拓展工作职能的情况,协会人员致力于协会工作的责任性和自觉性。
2.制定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协会章程,在章程的框架下完善协会的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工作制度、人事制度,使协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6分)
评价指标:协会内部各项制度的内容、制定情况,对于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完善协会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会员大会制度和理事会,完善秘书处人员配备,秘书长推行专职化,优化协会人员结构。协会举行重大活动和在换届、变更主要负责人时,事先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协会的负责人通过规范的民主选举产生。(6分)
评价指标:协会组织机构完善的程度,正常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次数,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工作的情况,人员结构优化的情况。
4.提高行业的覆盖度和会费收缴率。扩大和吸收更多的会员,提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扩大会费的收缴率,会费的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财政、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6分)
评价指标:协会会员数量或会员单位销售额占整个行业的比例,会费的收缴率和备案执行情况。
5.建立和完善协会财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己独立的财务账册和银行账户,保持一定的经费维持协会的运转。协会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协会换届时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6分)
评价指标:协会财务制度的实施,经费使用管理程序的设置,收取和规范使用经费情况。
(六)其他事项(加分部分,每项完成者可加3-5分,总分不超过15分)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办理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审查工作;开展行业有关重大问题专题调研等其他工作。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修订,开展地方性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本行业开展反倾销工作,协助政府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开展行业需要的其他重大工作。
评价指标:接受委托工作的数量、完成的质量,其他工作完成的情况。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采用百分打分法。先由各行业协会结合本协会全年工作情况,写出全年的工作总结,根据工作的情况按照评价内容(一)至(六)项的分值进行打分,每一项评价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档评价结果,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评价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的得分。每年的1月30日以前由各协会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价结果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二)在协会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召开协会代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最后报省经贸委核定。
(三)凡协会管理不严,协会工作人员中出现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者,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三、评价范围
列入我委管理的工商领域的各类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参照执行。
本评价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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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检总办字〔1991〕第107号 

             1991年5月29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

     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

 

附件1:      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

 

  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 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

 

  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

  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2.填写要用钢笔或毛笔、打字机、橡皮章的任何一种。字迹清晰,工整,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简体字。

  3.日期顺序:日(阿拉伯数字),月(英语月份前三个字母),年(阿拉伯数字),时间用24小时制。

  4.证书中交通工具名称、国籍、吨位数应与交通工具的注册证书相符。

  二、填写证书说明:

  编号1:航海健康申报书

  1.本申报书适用于船舶实施入境检疫时由船方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供的书面报告。

  2.卫生检疫医师应对本申报书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有疑问或空项者应予询问后作必要的纠正或补填。

  3.本申报书核查的重点应在本航次的停靠港口、日期及人员健康状况。

  编号2:船舶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没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为本航次的第一港,装货港或本港的上港。

  3.目的港--,为本航次的最后港。

  4.签证的日期和签证时间--,指入境检疫的日期与时间,注意午夜跨日的填写。

  编号3:船舶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检疫时需要实施某项卫生处理的船舶。

  2.发航港--,同编号2所指的发航港。但发航港必须是与卫生处理有关港口之前的港口或疫港。

  3.目的港--,同编号2所指的目的港。

  4.判定是:没有染疫--,染有嫌疑--,染有--的船舶,划去二项,填写一项符合本船舶性质的检疫传染病和名称。

  5.应受/已受,根据对本船舶的要求划去一项。

  6.卫生处理事项:卫生处理事项内容应填写简单明确,有时间要求者应填明(一天以24小时计)。

  编号4:船舶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实施出境检疫的船舶。

  2.载有--船员及--旅客,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船员和旅客数。

  3.由--港填写本港名。

  4.附注:填写船舶出境检疫证时,可在出境检疫证附注加以应注明的内容。例如,对船员实施留验,在留验期未满需随原船出境时,可将实施留验措施的情况填写于附注中。

  编号5: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

  1.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卫生检疫机关查阅并根据要求实施鼠患检查。

  2.实施鼠患检查的时间,应在货物卸空后进行,并填写具体实施鼠患检查的日期。

  3.船长签字,可由船长签字或由代理机构盖章。

  编号6: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在实施鼠患检查后,未发现鼠患和实施任何无鼠措施时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有关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载有--吨--货,填写实际存在的货物数量与种类。但须注意,鼠患检查应在货物卸空或少量货物不影响检查时进行。

  (3)建议:填写应针对船舶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措施。

  (4)在部分名称、鼠证、鼠藏匿处等项栏,按照本页底(a)(b)(c)(d)的要求,用打字机或加盖橡皮章填写,划去除鼠项栏目。

  2.本证书在实施鼠患检查后,发现鼠患并签发除鼠证书。

  (1)划去本证书内所有的免予除鼠的字样(中英文)。

  (2)除鼠项栏目,如蒸熏法、捕鼠器或毒饵并用,应同时填写,仅有一种者划去不用部分。

  (3)蒸熏剂种类可填写蒸熏剂的化学分子式。

  编号7:延期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即将超过有效期,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本港实施鼠患检查的船舶,延长期为一个月。

  2.签发日期指签发延期证书的日期。

  3.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延长至--,应指原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

  编号8:飞机入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境飞机实施检疫,判定没有染疫时使用。

  2.出发站--,为本航次的首发站。

  3.目的站--,为本航次的最后站。

  4.检疫机场--,为实施卫生检疫的机场。

  5.签证日期和时间--,同编号表2。

  6.本证存根--,各项应按规定由检疫医师填写,并由机长签字后存查。

  编号9:飞机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出境飞机实施检疫,未发现机上人员有检疫传染病的症状,或进行卫生检查,认为该机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0:列车入/出境检疫证

  1.本证书适用于入、出境列车经检疫查验,判定没有染疫,或认为车辆卫生状况满意时使用。

  2.应在列车入/出境卫生检疫证存根上标明国籍。

  3.检疫车站--,为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

  4.本证存根--,同编号8表。

  编号11:车辆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1.此单由申报人如实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经卫生检疫医师查验后没有发现染疫时,在卫生检疫机关意见处,签注同意放行。

  编号12:健康申明卡

  本卡适用于入境人员。

  编号13:就诊方便卡

  1.本卡适用于在入境检疫查验时,对疑似检疫传染病患者,或来自监测传染病流行区未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者。

  2.本卡必须填注到达日期,并由卫生检疫机关盖印后发出。

  编号14:就地诊验登记表

  1.本表适用于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环境,又未超过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实应施就地诊验并填写本表。

  2.就诊日期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就验时间和次数。

  编号15:就地诊验记录簿

  编号16:封套

  1.本证书发给受就地诊验的人员。

  2.卫生检疫医师应逐项填写就地诊验记录簿、就诊日期和地点,根据潜伏期长短决定次数。

  3.卫生检疫医师应按照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日期、地点、通知受就地诊验人员,携带装有封套的就地诊验记录簿,接受医学检查。

  4.就地诊验期满,未发现染疫,应将就地诊验记录簿装入封套。邮寄给签发记录簿的卫生检疫所。

  编号17:尸体移运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在境内,尸体由死亡地点,移运到最后出境的口岸或由入境口岸移运到目的地。

  编号18: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尸体、棺柩、骸骨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符合卫生要求时给予签发此证书。

  编号19:预防接种申请书

  1.本表由预防接种申请人如实按项目填写交给实施预防接种的卫生检疫医师。

  2.卫生检疫医师根据前往国家或地区,决定预防接种项目。

  3.卫生检疫医师应严格掌握预防接种的禁忌症。

  编号20: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预防接种完毕签发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卫生检疫医师,应按证书项目填写接种日期、签字、生物制品批号、名称并盖印。

  编号21: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本证明适用于入、出境人员中所需接种疫苗的禁忌症者或有疾病不适应接种者,卫生检疫医师可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或由本人提供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编号22:留验/隔离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①卫生检疫机关对染疫人,签发隔离证书,隔离时间填写根据医学检查结果而定。②对染疫嫌疑人。签发留验证书。留验时间根据传染病潜伏期时间长短而定。

  2.本证书在留验、隔离期满后签发。

  编号23:卫生处理通知单

  1.本证书适用于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实施卫生处理前使用。

  2.在附注上应注明卫生处理的名称、数量和时间等。

  编号24:船舶卫生证书

  凡申请电讯检疫船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签发本证书。

  编号25:卫生检查/处理申请书

  1.本申请书用于需要进行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废旧物品、行李和邮包等,并由申请人填写签字。

  2.申请者应按表中要求逐项填写。

  3.卫生检疫机关应对申请书项目进行检查,必须时核对载货清单。

  编号26:卫生处理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由卫生检疫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内容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签发。

  2.卫生检疫医师在签发证书时应注意正确填写项目、数量、处理方法、药剂和处理时间。

  编号27:水质检验报告单

  1.本报告单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生活饮用水的检验报告。

  2.理化指标、细菌指标必须按要求作出,其他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和要求作出报告。

  3.根据国家卫生标准作出卫生评价。

  编号28:货物报验单

  本单适用于入、出境货物在到达口岸前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的书面检疫申请单证,卫生检疫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检查或者处理后再放行。

  编号29:检验报告单

  本单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水产品、水果、蔬菜、压舱水、废旧物品等样品,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编号30:灭蚊证书

  1.本证书适用于对入、出境飞机实施灭蚊后,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

  2.药物标号--,指喷雾药瓶上的编号。

  编号31:蒸熏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用蒸熏方法实施卫生处理后签发此证书。

  编号32:进口废旧物品申报单

  1.本单适用于入境废旧物品(指散货)由货主或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填写申报。

  2.每票货填写一份申报单。

  3.接受单位--,指货主。

  编号3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

  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废旧物品,经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后认为满意向货主或代理人签发的证书。

  编号34:临时移运许可证

  本证书适用于集装箱、货物在入境时经卫生检查,需实施卫生处理方可入境,但根据实际情况及货主要求需移地实施,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向货主或代理人发放此证。

  编号35: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一)

  本申报单适用于在入、出境时集装不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由集装申报人填写申报。

  编号36: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二)

  1.本申报单适用于入出境的集装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需实施卫生处理,由货主或代理人先填写申报。

  2.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后,卫生检疫机关填写检疫结果及处理意见、处理方法等以下部分。签发证书类别指与卫生处理有关的相应证书、领取相应的证书时须领取人签字。

  编号37:集装卫生处理证明

  本证明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在对集装实施卫生处理后向货主或代理人出示的集装卫生处理证明,并附本集装箱箱号。

  编号38:验检样品收据

  本收据系在对样品采样后,卫生检疫机关给对方开具的凭证。

  编号39: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统一填写的法律文书。

  编号40:卫生检疫特种物品审批单

  1.本单适用于特种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进口或出口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2.特种物品系指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3.申报单位填写栏中,“数量”一栏要填写具体数字,不能只填写“批”“支”“瓶”。

  4.口岸卫生检疫所栏中,要填上口岸卫生检疫机关的意见,加盖公章,并附上有关的检验报告单。

  5.上级审批部门栏中,一般特种物品由各所审批盖印,严格控制的特种物品报总所审批。

  编号41:国际旅行人员体格健康检查记录

  1.本记录适用于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结果记录。

  2.如本人需要本记录可发给本人,所内留复印件。

  编号4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本证书适用于来华外籍人员进行全面体检的记录。

  编号43:验证证明

  1.本证明适用于外籍人员和非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来华经全面体检(包括在国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在6个月以内的体检表)验证合格者签发验证证明。

  2.持验证证明者到公安机关国理居留证。

  编号44: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1.本证书适用于出、入境旅客,经卫生检疫机关全面体检后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2.健康证明书须贴上照片,盖上钢印,项目要填写完整,并由卫生检疫医师签字加盖公章。

  编号45:国境口岸饮食服务部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本表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部门,需在国境口岸地区经营饮食服务工作,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编号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本证发给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准予经营的凭证。

  编号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

  本证发给国境口岸宾馆、餐厅、小卖部、公共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单位,作为准予营业的凭证。

  编号48: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检查

  1.本表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和国境口岸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实施健康检查并记录各项检查结果。

  2.根据检查结果,结合现病史作为诊断意见,患有肠道传染病者应注明处理意见。

  编号49: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1.本证适用于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包括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饮食、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国境口岸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2.依据“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人员体检表”检查合格者,签发本证。

  3.本证应贴有照片,并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的钢印,方为有效。

  4.交通工具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应填持证人所服务的公司。

  编号50:艾滋病检验报告单

  1.本报告单适用于经采血作艾滋病检验后签发的报告单。

  2.来自国家或地区指入境人员,到达国家或地区指出境人员。

  3.HIV抗体检测结果,在采用的检测方法后面填上结果,其它不填。

  编号51:行政复议决定书

  1.本证书适用于卫生检疫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2.本作出复议时,应填统一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



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特对现有中小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有关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蓝图、手册、说明书),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需引进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企业引进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是先进的、适用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凡已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进口的上述技术、仪器、设备,经过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照章征税。
四、利用外资,通过招标方式进口的机械设备,为了保护国内企业有平等的投标条件,不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企业引进以上符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条件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在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检附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批准证件、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以便海关审核。对于进口完税放行之后再向海关提出申请减、免进
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
六、企业把按照本规定引进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仪器、设备转让或者出售,应当经过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应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