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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13:44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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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权[2003]4号




国权[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

现将《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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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做好2003年的工作,对于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国家版权局总的工作思路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扩大宣传,认真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服务版权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版权管理工作的主导方向是:继续加大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著作权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宣传攻势,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版权保护在推动知识创新、科技创新和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教育科研、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转变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切实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二、加强监管,认真执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以“重点地区(经济文化发达的中心城市)、重点产业(图书、音像、计算机软件等)、重点部位(高科技园区,以版权为支撑的工业园区,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软件市场,大型集市贸易市场)”为中心,加强版权监管工作,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执法力度。继续开展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危害公共利益的大案要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

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起草以及有关著作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与广电总局合作,起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办法》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着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修改或制定并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报刊转载作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做好有关著作权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国著作权法规规章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一致性。

四、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特别是利用“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在我国召开的有利时机,做好著作权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取得的巨大成就,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树立中国政府的良好形象。

五、增强服务的意识,促进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把版权保护与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和倡导版权保护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社会环境,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美术摄影、教育科研、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并落实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全国各省(区市)推广福建、江苏、四川等地支持版权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版权相关产业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六、加强对版权行业协会和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发挥其在版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继续推进版权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加强对版权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在反盗维权以及版权法律宣传和培训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和指导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推动集体管理组织在省会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继续开展对版权贸易的指导,为作者和作品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版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学习和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在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方面的经验。积极研究和探索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新条约的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八、开展全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认真做好2003年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以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促进健全的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版权队伍的壮大和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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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26日,交通部

为扩大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范围,鼓励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创优活动,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施工队伍素质,给国家多创优质工程,充分发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特制定《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为能参加一九八八年国家级评选活动,请各单位于今年年底前将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报送部公路局,以参加部优评选。
附: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
程奖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促使公路工程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充分发挥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国家多创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并根据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原则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为对象。参评项目必须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公路工程项目,且竣工投产、验收一年以上并经实践检验合格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不仅要符合有关勘察、设计规范,还应充分体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交通部公路工程优质工程项目,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进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四条 评选办法
参加评选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归口,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回访调查,经认真审核并列出名次后向部推荐。部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可直接向部推荐。
各申报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表一、二、三),申请表一式十份。
部评审委员会委托各专业小组进行初评,列出名次后,进行审议,并可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第五条 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参评项目的材料,每年年底截止(特殊情况,可推迟或提前)。
第六条 评审机构和程序
交通部将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将视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及部属工程局、设计院等单位主管这项工作的同志组成专业初评小组。
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参评项目经专业初评小组初评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于获奖项目及其获奖单位,在每年的全国公路基建调度会上颁发流动奖杯和证书。获奖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获奖后如发现不符条件者,将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奖励,直至追回奖杯、证书。
第八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评选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修改。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财〔2006〕10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素质较高、适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需要的人才队伍,经报省政府同意,特设立“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现将《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福建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地方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不含部属院校,下同)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包括当年入学新生。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学年定额发放给1000名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今后根据省级财力情况,适当调整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上述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同步进行,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执行。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和享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和政府助学金。

第九条 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全省普通高校上一年度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人数及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各高校的(政府、国家)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对师范、农林、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各高校根据下达的(政府、国家)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七个工作日,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国家、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表格见附件3)。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在接到各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高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四章 政府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国家和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奖学金,可称为“XX市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设区市自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秋季新学年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