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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2:21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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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史志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各项规范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济南市志》、《济南年鉴》等市级史志及市情资料性书籍的编纂、出版发行及旧志的整理研究工作。

 (三)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及基层地方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审定县(市)、区志稿。

 (四)负责市情资料的收藏、整理和开发利用,进行地域情况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史志办内设3个处。

 (一)秘书处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访、政务督查、保密、保卫、人事、机关财务和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志处

 负责拟订市志的编修、整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济南市志》的组稿、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编辑出版市情资料书籍和史志工作业务指导刊物;指导市直各部门、县(市)区及基层地方史志工作;指导全市史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利用工作。

 (三)年鉴处

 负责拟订《济南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每年一卷《济南年鉴》的组稿、编辑和出版发行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及基层的年鉴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史志办公室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人(含工勤人员编制2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3人,副处长3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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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利息转为本金计息是否合法

李崇军


[案情]
1995年4月20日,周新苟以12‰的月利率向吉水县尚贤信用社借款6000元,用于开办机砖厂。借款时,信用社预先扣除了借款至1995年底的利息600元,实际给付周新苟现金5400元。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周新苟的机砖厂亏损倒闭。信用社在周新苟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在每年的年底,将周新苟借款的利息计入本金,再由周新苟以本息合计的金额作为本金向信用社重新办理新的借贷手续,以新借的款归还欠信用社的上一笔借款本息,年年均是如此。至2002年1月1日止,周新苟又以上一年度借款本息合计18000元作为本金向信用社办理借贷手续,约定月利率9‰。借款到期后,周新苟仍无力还款,信用社于是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信用社将利息计入本金办理新的借贷手续的行为是否应当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尚贤信用社以利息计入本金转贷的行为,是一种借新还旧的行为,合法有效,应予支持。以上一年度借款本息作为新的借款本金,办理贷款手续,是一种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即借新款还老帐。其借新还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前一到期的贷款。实际履行的结果是抵消了双方原有的债务,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应认定为一种有效的合同。本案的周新苟与尚贤信用社在每年年底的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出借人(信用社)在已知借款人(周新苟)欠缺资信的情况下,仍愿向借款人借款或以借新还旧方式再向借款人借款,这是出借人对其风险利益的处分;此外,借款人(周新苟)明知利息计入本金是对其利益的一种损害,仍同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应视为周新苟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故尚贤信用社以利息计入本金的借新还旧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由借款人周新苟偿还所欠信用社借款18000元本金及利息。
另一种意见认为;尚贤信用社将利息转入本金,是一种计算复利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不予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尚贤信用社每年年底均将借款利息转为本金再计算利息,年复一年,到2001年底,由最初的6000元借款已转为18000元借款,其中的12000元系由借款的利息累积而成。依据信用社与周新苟于1995年4月约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周新苟最初借款6000元自1995年4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不过4920元。故由利息转成的12000元本金已超出正常贷款利息7000余元,故尚贤信用社实是一种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也是一种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不予支持。此外,尚贤信用社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600元利息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应支持。故本案应当由借款人周新苟归还实际所欠尚贤信用社借款5400元本金及此借款自1995年4月20日起的利息。




期待司法的力量 渴望司法的权威
--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彭江民


备受关注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因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客票价格听证会而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的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乔占祥律师的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也就是说,该案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前媒体关于铁道部已在该案中胜诉的报道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无论一审判决以怎样的理由驳回了乔占祥律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其一,《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计委在此批准事项上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授权的规定尚不完备,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实践,行政授权行为的成立既要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所谓国家计委已经获得授权可以审批铁路旅客票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授权的这两?
慊?疽?蟆?
随着又一次春运的即将来临,由铁道部申请,国家计委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了铁路旅客票价调整听证会,这是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同样的决策行为(旅客列车票价调整)、同样的法律依据(《价格法》和《铁路法》),为什么上年没有经过价格听证程序,而今年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是上年的价格决策程序错了,还是今年的价格听证会多此一举?无论如何,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必竟是一个进步。应当坚信,在国家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民主法治建设亦必将不断取得进步。
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践已经走在司法审判前面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就“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公正权威的、令人信服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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