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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14:03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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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30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72个(甲类非处方药37个,乙类非处方药35个),中成药制剂58个(甲类非处方药53个,乙类非处方药5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化学药品部分)

一、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每1000毫升含愈创甘油醚15克、枸橼酸喷托维林     甲
                1.5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3克、薄荷脑0.1克
 2 枸橼酸喷托维林糖浆    0.25%                        甲
 3 那可丁糖浆        0.30%                        甲
 4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每1000毫升含氢溴酸右美沙芬1.5克、愈创甘油醚10克   甲
 5 愈创维林那敏片      每片含愈创甘油醚150毫克、枸橼酸喷托维林15毫克、   甲
                马来酸氯苯那敏3毫克、氢氧化铝72毫克

二、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阿酚咖敏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230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    甲
                咖啡因3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
 2 阿咖酚散         每包含(1)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阿司匹林230毫
                克、咖啡因30毫克;(2)对乙酰氨基酚300毫克、阿   甲
                司匹林300毫克、咖啡因50毫克
 3 阿咖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300毫克、咖啡因35毫克         乙
 4 氨酚那敏片、维B1那敏片  红棕色片:每片含马来酸氯苯那敏4毫克、对乙酰氨基   甲
  复合包装          酚100毫克;淡橙色片:每片含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
                克、维生素B110毫克
 5 苯海拉明薄荷脑糖浆    每1000毫升含盐酸苯海拉明2克、薄荷脑0.2克      甲
 6 对乙酰氨基酚糖浆     2.40%                        乙
 7 复方水杨酸甲酯苯海拉明喷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甲酯30克、薄荷脑24克、樟脑    乙
   雾剂           39克、麝香草酚3克、盐酸苯海拉明1.8克
 8 羚黄氨咖敏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羚羊角粉4毫克、咖啡   甲
                因15毫克、人工牛黄1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9 牛磺酸胶囊        400毫克                       乙
 10 热敷袋          每80克含铁屑40克、活性炭7克、锯木屑3克、蛭     乙
                石5克、氯化钠3克
 11 小儿氨酚匹林咖啡因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63毫克、阿司匹林115毫克、咖    甲
                啡因15毫克
 12 小儿贝诺酯散       200毫克                       甲
 13 小儿贝诺酯维B1颗粒    每袋含贝诺酯300毫克、维生素B13毫克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淀粉酶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枯草杆菌液化型α-淀粉酶27000单位    乙
 2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枯草杆菌液化型α淀粉酶27000单位、    乙
                山楂流浸膏(相当于山楂30克)、泛酸钙100毫克、烟
                酰胺100毫克、维生素B110毫克
 3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每袋(包)含胃蛋白酶10单位、维生素B10.5毫克、山   乙
                楂300毫克
 4 复方胰酶散        每包含淀粉酶100毫克、胰酶100毫克、乳酶生100毫克   乙
 5 鞣酸蛋白酵母散      每包含鞣酸蛋白100毫克、干酵母100毫克        乙
 6 鞣酸苦参碱片       10毫克                       甲
 7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每粒含碳酸钙210毫克、甘氨酸90毫克          甲
 8 维U颠茄铝胶囊Ⅱ      每粒含维生素U(碘甲基蛋氨酸)50毫克、氢氧化铝140  甲
                毫克、颠茄提取物10毫克
 9 复方角菜酸酯栓剂     每粒含角菜酸酯0.3克,二氧化钛0.2克,氧化锌0.4克   甲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丙酸倍氯米松鼻气雾剂   每瓶200揿,每揿含丙酸倍氯米松50微克,药液浓度    甲
                0.154%.
 2 牛磺酸滴眼液       (1)8毫升:400毫克;(2)10毫升:500毫克      乙
 3 溶菌酶口腔药膜      每片含溶菌酶15000单位、维生素B62.5毫克       甲
 4 盐酸萘甲唑林滴眼液    1毫升:0.12毫克                   甲

五、皮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参皇乳膏         每支含人参茎叶总皂苷45毫克、蜂王浆900毫克      乙
 2 醋酸泼尼松乳膏      (1)10克:50毫克;(2)10克:10毫克           甲
 3 醋酸曲安西龙尿素乳膏   每1000克含醋酸曲安奈德1.0克、尿素100克       甲
 4 复方苯佐卡因软膏     每1000克含苯佐卡因50克、氧化锌100克、桉叶油5    甲
                克、苯酚10克
 5 复方达克罗宁薄荷溶液   每1000克含薄荷脑320克、樟脑30克、盐酸达克罗宁5   乙
                克、桉叶油30克、水杨酸甲酯260克、丁香酚30克、香
                精油100克、叶绿素1克
 6 复方地塞米松乳膏     每克含醋酸地塞米松0.75毫克、樟脑10毫克、薄荷脑   甲
                10毫克
 7 复方二氧化钛乳膏     每1000克含二氧化钛20克、辛基甲氧基肉桂酸酯75    乙
                克、丁基甲氧基双苯甲酰甲烷20克
 8 复方水杨酸苯胺甲酯乳膏  每1000克含水杨酰苯胺50克、龙脑10克、水杨酸甲    乙
                酯10克
 9 复方水杨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60克、间苯二酚20克、苯酚10    甲
                克、水杨酸甲酯30毫升、甘油30毫升
 10 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    每克含酮康唑15毫克、丙酸氯倍他索0.25毫克      甲
 11 甲硝唑氯己定软膏     每1000克含甲硝唑30克、醋酸氯己定8克         甲
 12 克霉唑喷雾剂       1.50%                        乙
 13 硼砂甘油钾溶液      每1000毫升含硼砂20克、甘油170毫升、碳酸钾22克    乙
 14 硼酸氧化锌软膏      每1000克含硼酸50克、氧化锌50克           甲
 15 葡萄糖酸氯己定软膏    0.20%                        乙
 16 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    每1000克含曲安奈德1克、硝酸益康唑10克        甲
 17 鞣柳硼三酸散       每包含鞣酸18克、水杨酸18克、硼酸12克        乙
 18 赛庚啶乳膏        0.50%                        甲
 19 水杨酸苯酚贴膏      每1000克含水杨酸780克、苯酚40克           甲
 20 水杨酸甲酯气雾剂     0.50%                        乙
 21 维胺酯维E乳膏       每1000克含维胺酯3克、维生素E5克           乙

六、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复方醋酸氯己定栓      每粒含甲硝唑120毫克、酸酸氯己定20毫克、冰片8    甲
                毫克
2 克霉唑阴道泡腾片      150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参芪鱼肝油凝胶      每1000毫升含鱼肝油4.0克(维生素A194000单位、    乙
                维生素D319400单位)、党参10.0克、黄芪40.0克
 2 醋酸钙颗粒        (1)0.2克(含钙50.7mg);(2)0.6克(含钙152.1   乙
                mg)
 3 多维铁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C100克、维生素B21.5克、维生    甲
                素B10.05克、维生素B60.05克、烟酸0.25克、叶酸
                0.01克、硫酸锌0.2克、L-盐酸赖氨酸50克、蔗糖500
                克、甘油磷酸铁5克、枸橼酸5克
 4 二维葡磷钙咀嚼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00毫克、磷酸氢钙5毫克、维生素   乙
                B20.092毫克、维生素D22.3微克
 5 赖氨葡锌颗粒       每袋含盐酸赖氨酸125毫克、葡萄糖酸锌35毫克      甲
 6 赖氨酸磷酸氢钙片     每片含盐酸赖氨酸100毫克、磷酸氢钙100毫克      乙
 7 硫酸锌糖浆        0.20%                        甲
 8 七维牛磺酸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E1克、烟酸0.1克、维生素A0.01   乙
                克、泛酸0.3克、维生素B10.1克、牛磺酸1克、维生素
                B60.02克
 9 三维钙片         每片含磷酸氢钙75毫克、乳酸钙45毫克、甘油磷酸钠   乙
                0.35毫克、维生素B10.05毫克、维生素C0.12毫克、
                维生素B20.0015毫克
 10 三维葡磷钙咀嚼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50毫克、磷酸氢钙100毫克、维生   乙
                素B10.5毫克、维生素B20.5毫克、维生素D21.5微
                克(60单位)
 11 维C橙皮苷颗粒       每袋含维生素C0.1克、甲橙皮苷0.06克         乙
 12 维磷葡钙片        每片含葡萄糖酸钙160毫克、甘油磷酸钠2毫克、磷酸   乙
                氢钙9.2毫克、维生素B20.096毫克、维生素D22.25
                微克
 13  维生素E、C颗粒剂    每袋(3克)含维生素E100毫克、维生素C200毫克     乙
 14 五维赖氨酸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盐酸赖氨酸6克、维生素A30万单位、    乙
                维生素D22万单位、维生素B60.2克、维生素C5克、
                烟酰胺2克
 15 五维他口服溶液      每1000毫升含维生素B10.3克、维生素B20.06克、维生   乙
                素B60.09克、烟酰胺0.3克、泛酸钙0.03克、苯甲酸钠
                3.0克、橙皮酊15毫升、枸橼酸1.5克
 16 硝酸硫胺片        (1)5毫克;(2)10毫克               乙
 17 小儿复方四维亚铁散    每1000克含维生素D20.5毫克(2万单位)维生素     甲
                B10.06克、维生素B60.06克、富马酸亚铁3.08克、
                盐酸赖氨酸20克、烟酸0.8克、磷酸氢钙30克、
                葡萄糖酸锌3.4克
 18 鱼肝油乳         每1000克含鱼肝油200克、甘油20克           乙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九龙胃药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2 人参五味子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3 十四味羌活风湿酒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甲
 4 天麻醒脑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5 开郁舒肝丸        每100丸重5.5克                   甲
 6 木瓜壮骨丸        每丸重6克                      甲
 7 风梅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8 龙虎人丹         每丸重0.04克                    甲
 9 壮肾安神片        基片重0.3克                     甲
 10 红花逍遥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驱风通络药酒      每瓶装250毫升                    甲
 12 参贝止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3 参柴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4 参鹿扶正合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5 参鹿扶正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16 岩果止咳液        每瓶装(1)100毫升(2)120毫升(3)150毫升     甲
 17 咳清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18 复方天麻益阴酒      每瓶装(1)250毫升(2)500毫升           甲
 19 复方手参益智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0 复方风湿宁片       基片重0.2克                     甲
 21 复方鸡骨草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2 复方塞隆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3 威隆壮骨酒        每瓶装300毫升                    甲
 24 骨力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5 骨骼风痛片        薄膜衣每片重0.31克                 甲
 26 晕宁软膏         每支装2克                      甲
 27 桂香祛暑散        每瓶装5克                      甲
 28 益气安神片        薄膜衣每片重0.29克                 乙
 29 秦川通痹片        每片重0.3克                     甲
 30 脑乐静颗粒        每袋装14克                     甲
 31 通络止痛药酒       每瓶装(1)125毫升(2)250毫升(3)450毫升     甲
 32 救必应胃痛片       每片重0.36克                    甲
 33 清感穿心莲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34 银芩胶囊         每粒装0.2克                     甲
 35 鹿精培元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36 景天清肺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37 舒心安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8 舒肝顺气丸        每丸重9克                      甲
 39 舒肝康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0 舒肝散          每袋装10克                     甲
 41 塞雪风湿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2 痹欣片          基片重0.3克                     甲
 43 解郁肝舒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4 熊胆酒          每瓶装(1)230毫升(20)500毫升           甲

二、妇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妇炎灵泡腾片       每片重0.45克                    甲

三、五官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穿黄消炎片        薄膜衣每片重0.21克                 甲
 2 桑麻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四、骨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六味壮骨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2 伤科灵喷雾剂       每瓶装(1)20毫升(2)30毫升(3)50毫升(4)60毫升 甲
 3 伤痹通酊         每瓶装(1)15毫升(2)25毫升(3)50毫升(批件为   甲
                500毫升)
 4 创伤止痛乳膏       每支装(1)15克(2)30克(3)50克          乙
 5 苏红络通酊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50毫升       乙
 6 肾骨胶囊         每粒含钙(Ca)0.05克                甲
 7 复方血藤药酒       每瓶装100毫升                    甲
 8 复方金凤搽剂       每瓶装(1)30毫升(2)80毫升            甲
 9 消炎解痛巴布膏      每片8厘米×12厘米                  乙
 10 黑鬼豆油         每瓶装20毫升、35毫升                乙

五、皮科用药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1 十味乳香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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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并组织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或者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章 监测与疫情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综合监测和信息报告网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利用监测网络开展艾滋病主动监测,并对高危人群和重点地区的一般人群进行筛查或者专题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被羁押或者被监管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人员定期进行艾滋病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医学咨询,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
  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愿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的孕妇实行免费检测,并对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阻断母婴传播的医学服务。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按照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或者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不得阻止、干扰疫情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通报或者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提高大众媒体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频度,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报刊、互联网站和新闻媒介等单位应当设置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栏目,定期发布或者刊登艾滋病防治信息及其相关知识,并按规定无偿刊登或者播放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预防艾滋病、毒品危害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教程,并加强督查。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健康教育课程,并按规定保证课时。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预防控制艾滋病信息,并对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工具等场所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文滋病监测工作。
  有关部门在城镇的主要道路设置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广告或者专栏的,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青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科普活动,普及预防艾滋病科学知识。
  第十九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关押或者收容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监测及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刑满释放或者假释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美容美发店、歌舞娱乐场、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并组织进行健康体检。
  上述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需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美容美发店、歌舞娱乐场、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专栏,并配合做好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工作。
  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其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工作。
  预防艾滋病安全套发放和设置发售设施的具体管理措施,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吸毒人群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美沙酮等口服药物维持治疗,并接受同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有计划地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和供应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禁止采集、生产和使用艾滋病血清学检测呈阳性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六条 用于人体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应当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
  第二十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艾滋病标准防护原则,对其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对履行职务活动中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
  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并逐级上报。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救治网络,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畴,满足艾滋病病人的救治需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负责和职责分工,落实艾滋病诊断、治疗、培训|、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技术指导。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实行属地治疗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诊断标准与治疗技术规范,开展艾滋病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抗病毒治疗、阻断母婴传播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语或者拒绝接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消毒合格后使用,防止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或者自毁性注射器,并按规定进行毁型、消毒和回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监测和监督工作日常经费及其基本设施的投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疫情传播情况,确定全区艾滋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自治区财政对贫困地区实施重大艾滋病防治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传播趋势,在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艾滋病预防、控制、救治、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艾滋病防治工作及其专项宣传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艾滋病传播严重的贫困地区的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及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E生人员和从事艾滋病病毒实验检验的工作人员,可视财力给予一定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致病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及相关检测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诊疗、护理以及建立关爱场所和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捐资捐物活动,并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公安、司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本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对艾滋病防治机构和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的药品储备点。
  第四十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原则、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会同同级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将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把艾滋病诊疗项目及时列入基本医疗诊断、治疗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抗病毒治疗药品品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医疗救治支出范围。
  第四十一条 科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积极开展对外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促进艾滋病防治药物、制品和社会学干预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及其成果转化与推广。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评估和督查工作机制,并定期对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蔓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蔓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溜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蔓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艾滋病疫情信息,或者对艾滋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艾滋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办法规定措施的;
  (五)故意世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个人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的;
  (三)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未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接诊、转诊,或者拒绝接诊、转诊的;
  (四)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被艾滋病病原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械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诊治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医疗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个人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责令进行检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或者以艾滋病为借口扰乱、危害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经研究,拟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蚌埠海关等部门,成员为各部门分管领导。
二、联席会议拟每年召开1—2次。会议内容:各部门交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经验;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联席会议的形式采取现场办公方式,由市科技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有高新技术产品、有市场、有成长前景但在发展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大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现场联合办公,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可行措施,切实为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其加速发展。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