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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48:48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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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煤安监事监二函字〔2004〕5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了解掌握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建立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证工作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二、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定期分析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情况,自7月份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颁证进度、存在问题及颁证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并报我司。请于7月10日前将上半年贯彻落实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准备情况书面报我司。

  联系人:赵苏启 王素锋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3206 64463205

  电子信箱:zhaosq@chinacoal--safety.gov.cn

   wangsf@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0702.doc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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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办好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下称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的宗旨是通过资金的有效运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资金的投入应面向全市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重点是支持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但必须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并应增值使用。
第五条 资金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监督管理,并以协约形式委托广州科技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对资金进行营运。
第六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广州市财政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科委和广州科技投资公司共同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基本资金。
第七条 资金的其它来源:
(一)资金的增值。即用于投资所得利润,用于贷款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二)市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拨资金;
(三)市“火炬计划”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
第八条 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高新技术项目: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及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九条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贷款、贴息贷款以及债务担保等方式。这部分资金应占资金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条 资金还应支持不完全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预备项目。这类项目的条件在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现在基础等均应符合高新技术项目的要求。
对这类项目,采用资金风险扶持、有偿使用的方式。由市科委委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方式给予资金风险扶持;市科委给予贴息并采用分享预备项目技术成果获益办法弥补风险损失;成功的预备项目由承资单位偿还贷款。
风险扶持投入的资金应不超过资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必须在充分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向市科委申请并填写《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预备项目申请表》。并应提供资信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单位填好的申请表,须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同意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审查主要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信审查。评估是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检查和再论证。
审查和评估以市科委为主,投资公司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和评估认为可行的项目,由市科委批准立项,明确资金投入的方式、放款额度、使用期限和还本付息的具体时间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以后,应由市科委与申请单位以及担保单位三方签订贷款合同。
担保单位应出具其资信证明;预备项目如以风险扶持资金形式投入的,可免除资金的担保,其风险由科委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根据市科委的立项通知和已签订的贷款合同,向投资公司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应对贷款单位的项目进展、贷款使用、企业的经济状况进行检查,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并经常把信息反馈给市科委,以加强对项目和贷款的管理。



对如期归还贷款的,可给予利息优惠。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回收后,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即告终结。市科委和投资公司应各自将项目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请、评估、审批,以及资金投入、项目管理、资金回收等有关规定,由市科委和投资公司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3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9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现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工作的开展,加强发行业务财务管理,按规定筹集、分配、使用社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发行资金的使用效果,发展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部门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奖券发行特点制定本规定。
(三)本试行规定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两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奖券发行单位的财务管理。市(地)、县两级奖券发行财务管理,由省级募委员参照本试行规定,制定具体规定。基层销售点与基层发行单位通过合同承包责任制进行结算,不执行本试行规定。
(四)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是有价证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金融制度和财务纪律。按规定来源取得资金,并按规定用途、标准加以使用。
(五)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资金总额的分配基本原则:
1.总额的45%为奖金返还率,返还给中奖者。
2.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
印制费4%
中央发行费1%地方发行费 6%
代销费4%。
3.每期奖券销售总额减去上述奖金额和发行成本费用的净收入,作为社会福利金。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募委员会按奖券面值的5%上交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
4.资金分配比例的调整。上述分配原则,根据奖券销售实际情况,经中募委研究决定可作适度调整;省级以下(含省级)各级发行费、社会福利金、代销费分配比例的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在上述原则内研究决定。
(六)各级要建立发行奖券库。为便于加强奖券的保管和发行财务的管理,中募委建立发行总库,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代中募委管理发行有奖募捐的券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设发行分库;市(地)、县两级设发行支库;基层销售点设保管点。各级发行库,按照批准的发行计划、保证日常发行业务的需要,分别确定计划期奖券库存限额,按上级库的调拨、发行通知单、规定的出入库程序进行发行,同时按发行结算单进行结算。
二、奖券发行费管理
(一)奖券发行费来源:
1.按实际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中央发行费;
2.按实际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地方发行费;
3.发行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奖券发行费的使用范围:
(1)工资:指固定职工的标准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技术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各类院校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工资, 仍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去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犯罪分子判刑后留在本单位察看和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费。
(2)补助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房贴、 交通费补贴,小单位伙食补贴,业务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夜餐费,奖励工资,属于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专业津贴、补贴等。
(3)职工教育经费:指固定职工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4)劳动保护费:指按有关规定标准计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 防暑降温、洗理费、劳保用品洗补费、公用取暖费等。
(5)管理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邮电费、水电费、外事费、 宣传广告费、图书资料费、大宗印刷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文体学习费或已经成立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费,机动车辆用油和燃料费、场地租赁费、养路费、年检费。
(6)缴纳社会保险金:按有关规定缴纳或提取职工养老、人身、财产保险费等。
(7)仓储运输费:指各级发行奖券库的储存费,奖卷调拨发行、入库、 出库的装卸搬运费、押运费及运输费;奖券委托代发、代储、代运手续费。
(8)设备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车辆、图书、档案等购置费。
(9)折旧费:指奖券发行工作所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基金。
(10)修理费:指仪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理费,公房租金。
(11)奖券报废、滞销损失:指因奖券质量、市场疲软等原因,造成奖券报废和滞销降价,经当地公证销毁后,凭公证书和有关主管部门批件,按券面别损失净额的提取比例冲减发行费收入。
(12)坏帐损失: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倒闭,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或者在运输、库存中因自然灾害、丢失、被盗,取得债方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后,按券面别损失净额的提取比例冲减发行费收入。 (13)其他费用:①银行代理发行手续费:②通过银行结算手续费;③奖券业务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咨询费、保险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④业务招待费:指在奖券生产、供应、销售环节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交往活动必要的招待费用,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掌握开支;⑤奖券发行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奖券发行费管理:
1.及时结算。每期奖券发行后,财务部门据发行部门提交的结算、出入库凭单,准确及时地与各级募委会发行部门进行结算,每月的往来帐户于次月10日前清理结算本月和累计余额,并与发行业务帐核对相符。
2.发行费收支结余为专用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解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分别为50%、30%、20%。 每季或每年于下季度或下一年度头一个月的15日以前按上述比例分别提取。
3.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不得从发行费开支。
4.减少损失。发行部门凭提货、出入库单分券面额、券别登记库存帐,严格出入库手续,每季度末进行盘点,帐券必须相符,防止差错和霉烂变质,减少发行费损失;利用奖券版面,积极组织广告业务,增加收入。
三、奖券印制费管理
(一)奖券印制来源:
1.按奖券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费用;
2.违约金;
3.试销奖券收入;
4.年度印制费收支结余转入。
(二)奖券印制费使用范围:
1.设计费。指为提高奖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设计所需工艺规程制定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调整费、原材料费等。
2.试制费。指新奖券未投入批量印制前科研费,原材料、半成品、样品的试验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费。
3.试销费。指新奖券未投入批量发行而选择个别地区进行试销奖券的科研费、原材料费、印制费、试销失败发生的损失等费用。
4.检验费。指奖券在试制中而未投入发行前,对奖券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工时费、运输费。
5.设备购置费。指专项用于奖券印制、检验所需的设备购置费。
6.原材料费。(1)各种奖券印制所需纸、油墨等买价;(2)原材料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指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数量损耗;(5)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 进口材料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费用;(6)库存盘点合理损耗。
7.印刷费。委托外厂代印的制版费、印刷费、拼组费、裁切费、包装费。
8.半成品加工费。指半成品奖券加工费、运输费。
9.奖券报废、滞销、坏帐损失:按规定内容、比例及有关证明冲减印制费收入。
(三)奖券印制费管理:
1.测算成本。每期奖券印制后,财务部门据印制部门提交的结算单、质量检验报告,与厂方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开支范围测算成本,使实际印制成本与比例提取印制费基本保持平衡。
2.全面监督。驻厂员要根据每种奖券的印制要求,对厂方印制过程中原材料、工时消耗,以及奖券质量、数量进行监督,缩短印制周期,减少消耗。
3.减少损耗。印制部门据提货、出入库单登记原材料库存帐,严格出入库手续,每季度末进行盘点。帐物必须相符,减少原材料损耗,降低成本。
4.年度印制费收支结余按一定比例提取流动资金后转入下年度印制使用。
四、流动资金管理
(一)定额流动资金来源:
1.自有流动资金
(1)社会福利金转入。指在资金周转困难时,经各级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 从年度本级社会福利金中一次性转入的流动资金,转入额不得超过当年社会福利金总额的5%。
(2)从当年印制费收支结余中提取20%转为单位流动资金。
(3)每年在当年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的10%以内转为单位流动资金。
2.借款
(1)社会福利金借款。指用上述资金转入后,仍不足定额时, 经本级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向当年本级的社会福利金借款。
(2)财政借款。指本单位自有资金转入确实有困难, 借入社会福利金还不能够满足定额流动资金需要时,在确保奖券发行计划完成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各级发行单位向本级募委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向同级财政借款补充。
(二)流动资金定额的核定:
1.核定定额
奖券发行单位,要根据发行计划的合理需要,充分挖掘自有资金潜力的原则,按平均占用量,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提交本级委员会讨论,经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2.定额流动资金内容
(1)原材料:印制每期奖券所需纸、油墨等储备资金。
(2)产品和半成品:委托工厂在印制奖券过程中所占用的资金。
(3)奖券成品:本级发行库库存券和奖券发行后所占用的资金。
(4)备用金:本级募委会管理机构、发行单位所需零星开支,机动车辆燃料、 办公必需品储备金,出差、探亲的差旅费、备用金等。
(三)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
1.各级募委会发行单位按岗位责任制归口管理流动资金。
2.原材料储备资金定额下库,合理降低储备。
3.各级奖券发行库按定额入库,保证每期奖券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发行销售,合理降低奖券库存,减少资金占用。
4.每期奖券按照物资消耗定额供应原材料,提高物资效能,降低消耗,节约使用资金。
5.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
6.奖券发行单位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奖券印制、发行、销售、经营管理的周转需要。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构成的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实行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折旧的办法,按年提取。按全部固定资产计算的平均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综合折旧率=按个别折旧率计算的年全部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年全部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总额×100%
本年提取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2.除土地和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按帐面原值提取折旧。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及时登记入帐, 并建立保管责任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人管。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应由本级募委会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列入本级年度财务决算损核,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2)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设备、仪器、车辆、 房屋等使用责任制度,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保证奖券印制、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不得任意冲减。由于提取折旧冲减固定资金时,必须与实际提取的折旧基金一致。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冲减固定资金。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租赁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3.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4.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5.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6.专用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二)专用基金使用范围:
1.更新改造基金。用于购置设备、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组织措施费等。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及基本建设性支出。
2.事业发展基金用于:(1)5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工程;(2)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研究费;(3)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需要掌握引进技术人员的培训费);(4)技术组织措施费;(5)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自筹基本建设;(6)补充本单位的流动资金及其他发展事业所需的费用。
3.职工福利基金用于:(1)集体福利所需的设备购置;(2)按规定报销的职工及直属亲属医疗费;(3)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 幼儿园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4)按规定报销的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书报补助费;(5)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6)经批准纳入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的职工宿舍建设;(7)本单位新成立工会提取一次性活动基金;(8)其他集体福利设施等。职工福利基金, 不得用于发奖金和实物。
4.职工奖励基金用于:(1)职工奖金;(2)劳动竞赛奖;(3)技术改进奖;(4)合理化建议奖;(5)奖金税;(6)违反财经法规罚款。
(三)专用基金管理:
1.各项专用基金应在银行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
2.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3.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各项专用基金收入,按规定范围安排支出,反对滥用浪费,力求少花钱多办事。
七、财务检查与监督
(一)奖券年度发行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提交本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后贯彻执行;奖券发行、销售收入、资金使用年度决算必须提交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后立决,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发行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年度决算提出修改意见,各级发行单位对此要认真研究,进行解释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奖券发行必须通过银行结算,销售现金收入必须根据合同金额直接交银行;执行银行结算、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违反制度银行有权拒收或拒付。
(四)全国性奖券发行财务大检查每三年一次;组织各级互查每二年一次;自清、自查每年一次。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对奖券发行财务收支的检查和监督。
(六)接受同级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附则
(一)本试行规定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报财政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县两级奖券发行补充规定,报中募委,财政厅(局)备案。
(三)本试行规定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