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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09:16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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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1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针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报销差旅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执行机关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凡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应自觉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缴收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机关工作人员自带车辆到北京附近省(市)出差的,凭住宿费收据计领包干的伙食补助费。
  四、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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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发布


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青机构),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簿。统一签发的登记簿作为登记证明。
二、在驻青机构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在青拟居留一年以上的,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和本人简历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三、在驻青机构内工作的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非外籍入境人员及其眷属,在青拟居三个月以上的,应在核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及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本人简历影印件、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
青岛市居住证》。
四、驻青机构如申请变更登记簿内原登记项目,应于变更前三日内持登记簿及其他证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驻青机构撤销时,应将登记簿缴原签发机关。居留人员离青、离任或出境不再返回时,应将所持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遗失证件者应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并在《青岛
日报》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五、《青岛市居民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留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驻青机构聘雇的中国籍公民,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驻青机构聘雇工作人员或委托服务事宜应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85)199号通告的执行。
七、港澳台企业、华侨企业、“三资”企业、其他海外经济组织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青各工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等机构工作的非外籍入境人员及其眷属亦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八、领取《外国人居留证》、《青岛市居住证》及登记簿,或者办理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费。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十、本办法由青岛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青岛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为办事机构。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0日

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癌症疼痛的治疗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的4项重点之一(即:早期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缓解疼痛)。医疗实践证明,正确使用药物止痛可使90%以上癌症病人的痛疼得以缓解。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
“到2000年让癌症病人不疼,并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要求,许多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加以贯彻。
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于1990年11月在广州市共同举办了“治疗癌症疼痛培训班”,世界卫生组织癌症姑息治疗部主任J.Strjernsward等中、外癌症治疗专家到会讲课和交流经验,会上一致推荐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癌症病人三
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即:对于轻度疼痛病人使用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等非甾醇类止痛药物,对于中度疼痛病人按时服用可待因片或氨酚待因片等弱阿片类药物;对于有剧烈疼痛的癌症病人,按时服用吗啡片。
目前,我国有的医疗单位和一些医护人员对癌症疼痛认识不足,方法不多,致使多数病人得不到合理的药物治疗。为此,我部同意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的报告,在我国逐步推广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详见附件),这对于减轻癌症患者
痛苦,维护人民健康有着重要意义。为使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安排你省肿瘤医院或1—2家综合医院肿瘤科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的试点工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医院应向你厅提出吗啡片季度购用计划,经你厅批准后到负责麻醉药品供应的医药公司购用。医院应订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以保证吗啡片切实用于治疗,不得发生滥用流弊。医药公司若存量不足,应及早向北京医药站麻经科进货。
三、治疗方案中所需的“氨酚待因片”是按我国精神药品二类管制的药品,医疗单位可直接向当地医药公司购用,个人凭处方可在各地医药商店购用。
四、请你厅于今年年底将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试点工作的总结材料报我部。
五、请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作为此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总结适合我国情况的具体治疗方案,于年底前报我部,以便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并与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交流。
附:关于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
癌症疼痛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癌症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4项重点之一。
医疗实践说明止痛药物是治疗癌症疼痛的主要手段。正确使用止痛药物(即正确的药物、正确的剂量、正确的间隔)可使90%以上病人的疼痛得以缓解。
三级阶梯的标准止痛药是阿斯匹林、可待因及吗啡。医护人员还应当熟悉一、两种替换药物,以便有的病人不能耐受上述标准药物时使用。在使用止痛药治疗癌症疼痛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按时”及“按阶梯”用药。
“按时”用药:
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予。止痛药的剂量应当根据病人的需要由小到大直至病人不痛为止。下一次剂量应当等原剂量效果完全消失以后再开始给予,这种方法可使疼痛处于持续缓解。
“按阶梯”用药:
对于轻度疼痛的病人使用非阿片类药如阿斯匹林、扑热息痛或任何非甾醇类止痛药物。对于中度疼痛的病人如果按时使用非阿片类药物止痛不满意时应使用可待因或其它弱阿片类药物,如氨酚待因片与其它弱阿片类药物合用二者作用相加。对于有剧烈疼痛的病人,应首选强阿片类药物
吗啡。还应当注意当某一药物已不能起到止痛效果,不能改用同等强度的药物,而应使用止痛效果更强的药物。
总之,对癌症疼痛的病人采用药物治疗,多能取得满意的止痛效果。
注:关于用药指南请参阅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癌症疼痛的治疗》一书。



199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