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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6:57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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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
公司: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办理“学平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同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学生投保。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学平险”业务,但可以同校方选定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兼职代办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委托代办“学平险”业务。兼职代办合同文本格式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学校兼职代办员只能代办合同中规定的学平险及附加险,不得外出展业,并接受保险公司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学平险”手续费上限为5%。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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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市政府令

第175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在第一轮审批改革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市政府现行规章中规定的14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119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2.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19项)
附件1
  取消市政府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142项)
  1、临时性登高作业审批〔《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环境保护奖励审批〔《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3、西湖船只行驶许可审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4、西湖船只超高、超宽核准〔《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杭政〔1985〕76号)〕
  5、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批〔《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22号)〕
  6、排污口设置审批〔《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杭政〔1985〕234号)〕
  7、跨河架设阻塞水流构筑物审批〔《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杭政〔1985〕291号)〕
  8、外地收购化妆品登记核准〔《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杭政〔1987〕52号)〕
  9、五保户备案〔《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10、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1、古建筑内临时装接电气线路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2、古建筑保护范围内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设备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3、古建筑修缮审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14、外地来杭销售字画审批〔《杭州市字画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7〕71号)〕
  15、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审批〔《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杭政〔1987〕72号)〕
  16、设立港埠企业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7、专用码头、仓库、货场转移产权、改建拆除等审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35号)〕
  18、购买人力车、人力三轮车审核〔《杭州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杭政〔1988〕47号)〕
  19、免征电力建设资金审核〔《杭州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杭政〔1989〕3号)〕
  20、外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或联合办学审批〔《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1、刊授、函授教材备案〔《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杭政〔1989〕6号)〕
  22、专用有线电信网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4、一级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电信通信的建筑物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5、布设高压电等线路以及使用抗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26、迁移电信线路审批〔《杭州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11号)〕
  27、单位经销图书、报刊业务量备案〔《杭州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20号)〕
  28、大型防盗防火警报系统、监控设备等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及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29、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0、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审批〔《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1、研制、生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检测、鉴定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2、外地来杭推销、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核准〔《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暂行规定》(杭政〔1989〕22号)〕
  33、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核准〔《杭州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0号)〕
  34、计划生育情况登记〔《杭州市外出外来人口和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0号)〕
  35、务工许可审批〔《杭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36号)〕
  36、商品房价格审核〔《杭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42号)〕
  37、公路客运停业核准〔《杭州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9〕56号)〕
  38、高层建筑消防施工许可证审批〔《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39、消防产品使用审核〔《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40、高层建筑使用石油液化气审批〔《杭州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9〕60号)〕
  41、临时用工计划审批〔《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42、外来临时工务工审批〔《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43、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审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44、使用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构配件审核〔《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45、组建企业集团审批〔《杭州市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46、经营矿产品审核〔《杭州市违反国家矿山管理法规处罚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47、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48、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49、生产、维修消防器材审批〔《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0、消防器材经营资质审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1、外地进入本市经销消防器材审核〔《杭州市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52、废旧金属出境准运核准〔《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3、废钢铁外贸出口审批〔《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4、进驻废旧金属交易市场审批〔《杭州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55、涉外房地产出售价格备案〔《杭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
  56、外省市水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在本市从事营运审批〔《杭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57、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个人停业审批〔《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58、转让、出租、变更使用专用码头等审核〔《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59、港口陆域修建设施审批〔《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60、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外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61、非高新技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土地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62、高新技术企业用工计划、用工形式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6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
  64、技术开发基金贷款审批〔《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65、专业清洗单位资格审核〔《杭州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给水设施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66、增加临时乘客定额审批〔《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67、监装监卸危险物品审核〔《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
  68、单位购买私房和外地单位在杭购买房屋审批〔《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69、非住宅租赁契约核准〔《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0、单位租用私房审批〔《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1、经营房地产交易场所资质审查〔《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72、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3、企业设备报废核准〔《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4、闲置设备调剂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5、闲置设备展销调剂活动举办审批〔《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76、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审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77、外地药品企业来杭销售药品审批〔《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78、医疗机构用药许可审批〔《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79、医疗机构聘用人员从药资格核准〔《杭州市药品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80、杀虫药剂卫生许可审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81、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杭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
  82、明码标价签核准〔《杭州市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1号)〕
  83、船舶设计图纸修改审批〔《杭州市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84、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设立审批〔《杭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85、审计事务所设立审批〔《杭州市审计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86、外地建筑装饰施工单位从事装饰业务审批(改为备案)〔《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87、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审批〔《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88、外地来杭的招工单位招工审批〔《杭州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89、施工场所治安许可审批〔《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90、旅游运输船舶经营类别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1、旅游船舶从事涉外旅游业务审批〔《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2、摩托艇驾驶员适任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3、船长、轮机长、船员、服务员服务资格核准〔《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
  94、企业档案馆设立审批〔《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
  95、对外提供利用档案审批〔《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96、延长移交档案审批〔《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97、改变港区使用功能或出租、转让港区审批〔《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98、商品售前报验审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99、商品降级、降等处理审批〔《杭州市特定商品质量报验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100、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1、临时转供水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2、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批〔《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103、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104、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核准(改为备案)〔《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
  105、使用繁体字版本审批〔《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
  106、招用外来劳动力审批〔《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107、定点医院审核〔《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08、职工患病转市外就医审批〔《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09、地下水取水计划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0、大修深井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1、深井重新启用审批〔《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2、淘汰、废弃深井核准〔《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
  113、新建、扩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批〔《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114、市场对外招商审批〔《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115、出租、出借、转让摊位核准〔《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
  116、经济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核准〔《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17、自制经济合同文本审批〔《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118、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审批〔《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119、外地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审批〔《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0、监理人员上岗审批〔《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1、监理合同备案〔《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22、设立驻杭办事机构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3、驻杭办事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4、驻杭办事机构换领车辆牌照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5、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子女借读、借托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6、驻杭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赴边境管理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7、驻杭办事机构开展代理服务审批〔《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28、设立流动公厕审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129、城市公厕收费审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130、引进、使用新化学品登记备案〔《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131、参加国际旅游展销、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和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审批〔《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132、外地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133、设置夜景灯光审批〔《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134、机电产品维修企业技术人员资格核准〔《杭州市机电产品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135、汽车、摩托车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13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137、农药销售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138、住宅装修工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
  139、货运出租汽车停业审核〔《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
  140、建筑工程安全达标验收〔《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141、使用引进、更新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审批〔《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142、“一日游”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上岗资格审核〔《杭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

附件2
  取消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19项)
  1、涉及向国家和省争取资金、配额、指标、优惠政策等特定事项审核
  2、市区建设征地农转非指标核准
  3、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设立审批
  5、永久气体储配站筹建审批
  6、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
  7、职工跨地区调动审批
  8、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计划审批
  9、家庭病床建立审批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核准)
  11、劳动模范、技师、特殊工种人员“农转非”和特殊招工申报进杭户口审核
  12、行政级公费医疗新增单位审批
  13、再就业资金、社保基金使用审批
  14、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审批
  15、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
  16、职工福利费列管理费、住房公积金列管理费等审批
  17、部分农口企业、城市公用、粮食、财政补贴等企业年报审批
  18、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批
  19、委托代征(费)认定审批
  20、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审批
  21、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22、企业法人会计登记核准
  23、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核准
  24、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25、金融服务超标准收费审批
  26、计划内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27、粮食(除早籼谷)收购价(定购价、保护价)审核
  28、市级党报价格审核
  29、土地级差地租返还审批
  30、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核准
  3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专项基金审核
  32、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审核
  33、交通项目驻地临时试验室资质审批
  3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筹建审批
  35、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36、交通工程定额(造价)核准
  37、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审核
  38、农业、服务业地方标准、规范审批
  39、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审核
  40、网吧安全合格证备案
  41、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定点验收发放审核
  4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审核
  43、征用基本农田审核
  44、肥料、农药、种子广告审核
  45、菌种生产(一级场)许可审核
  4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审核
  47、菌种生产(三级场)许可备案
  48、市级商品鱼基地建设项目审核
  49、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处理审核
  50、林木良种审定核准
  51、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格核准
  52、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核
  53、气象台站迁移审核
  54、粮食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55、自产粮食批发资格核准
  56、广告显示屏设置核准
  57、化肥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58、小型公用设施设置规划许可审批
  59、破墙开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60、土地测绘机构资质确认核准
  61、住宅装修工上岗证书发放审批
  62、房改房(含已出售直管公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准入核准
  63、房地产测绘、面积计算核准
  64、拆迁总体安置方案核准
  65、拆迁住宅房改作非住宅房屋补贴核准
  6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贴备案
  67、公有住房计分定租备案
  68、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合同备案
  69、西湖水域工程施工防护措施备案
  70、向河道排放污水许可审批
  71、取用地下水计划指标审批
  72、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稽查证申领核准
  73、城市深度净化管道供水工程方案审核
  74、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经营权审核
  75、燃气器具销售目录核准
  76、市政公用工程专用产品和生产企业资质核准
  77、犬类销售许可审批
  7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等级核定核准
  79、校办企业资格核准
  80、省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资格审核
  81、省教育强县(市)、区,教育强镇(乡)资格审核
  82、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学者审核
  83、国(境)外艺术表演团体(个人)在杭营业性演出审核
  84、美术品拍卖审核
  8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核
  86、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
  87、医院制剂生产许可核准
  88、音像制品运输传递审批
  89、书报刊零售(出租)备案
  90、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资格认可审批
  91、在杭境外人员租住农村私有房屋审批
  92、美容美发治安许可核准
  93、歌舞厅治安许可核准
  9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核
  95、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
  96、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小型货车、三轮车上牌审核
  97、未上目录机动车注册审核
  98、科学事业费使用审核
  99、全民事业性质自然科学机构建立、调整审核
  100、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审核
  101、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地人员户粮关系进杭审核
  102、出口退税审核
  103、继续教育办班计划备案
  10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辞退、解聘备案
  105、退休人员返聘备案
  106、人才招聘广告核准
  107、省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职务核准
  10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核准
  109、导游员资格审核
  110、一日游旅游定点餐馆审核
  111、一日游旅游定点商场审核
  112、旅游定点餐馆审核
  113、外地驻杭办事机构审批
  114、接受台胞捐赠审批
  115、台湾投资者亲属进杭审核
  116、台湾投资者身份确认核准
  117、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认定核准
  118、印刷、出版和发行宗教书刊、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审核
  119、档案专业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部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的意见(1992年7月17日)
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把我国改革开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局面已经形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推动民政事业的迅速发展,必须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步伐。
一、加快民政工作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
(一)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立足服务,面向社会,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民政部门的职责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配套服务要求,今后改革的重点是加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项工作改革开放的力度,以此推动整个民政工作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

(三)发展民政经济。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自身优势,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政策,生财聚财,用好用活资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增殖的民政经济运行机制。
(四)发展第三产业。民政部门主管的事业单位,大多属于社会保障和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的第三产业,具有广阔的前景。要立足本职,不失时机地通过转企、开放、扩大服务等办法,搞好第三产业的开发。
二、转换机制,加大福利企业改革开放力度
(五)福利企业要继续贯彻国家保护扶持政策。要加强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加快转换经营机制;要保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要通过改革,把福利企业推向市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六)经济特区和沿海、沿江、沿边等开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可试行股份制,吸收社会资金,扩大投资规模,增强发展后劲;要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注意吸引外资,建立“三资”福利企业,扩大边境贸易,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把福利企业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七)探索福利企业规模经营的路子,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集团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建立福利企业集团,逐步形成骨干和支柱型福利企业,增强竞争能力和辐射功能。
(八)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吸引人才,加快福利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八五”期间,要努力筹集资金,开发适合福利企业的高新科技产品,有计划地发展高新科技福利企业。
三、深化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扩大开放
(九)民政事业单位要立足服务,扩大开放,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能转企的要转企,不能转企的要实行经营型和半经营型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以有偿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福利服务机制。
(十)社会福利院要进一步扩大向社会开放,提高服务水平,增加服务项目。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实业补事业的道路,逐步形成农村老年人服务中心。优抚事业单位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优抚及其它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办特殊医疗服务项目。军供站要继
续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在保证军供任务的前提下扩大综合利用范围,大力开展面向社会的经营服务活动。军休所要开发人才资源,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农场要调整生产结构,实行多种经营,逐步办成生产经营实体。要完善和扩大殡葬服务体系,开发婚姻一条龙服务事业。
(十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团体和私人合资、独资办福利事业,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多渠道兴办福利事业的新局面;允许港、澳、台人士和外国人兴办康复医院、老人公寓、老人娱乐中心等对社会开放、档次较高的福利事业。
四、开发民政资金、土地和劳务资源
(十二)要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募捐事业。有奖募捐要采取多样化的办法,增强对社会吸引力,扩大奖券发行量。要拓展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民间渠道,建立组织、接收捐赠和管理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募捐活动,增强捐赠工作的生机和活力,使社会捐赠成为经常性的社会活动。
(十三)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现有土地、房产等资源,兴办社会福利房地产业,多方筹集资金搞好搞活自有房地产的经营开发,并逐步进入社会房地产业市场。
(十四)根据民政工作的特性,兴办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事业;开展劳务输出,拓宽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渠道;试办康复健身及其它特种娱乐行业。
(十五)试办福利金融企业,融通社会资金,探索社会保险、储金会等资金的保值增殖途径;在适当时机,发行中国福利债券。
五、加快社区服务、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和救灾救济体制的改革
(十六)社区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服务模式,是发展第三产业的好形式。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企事业单位转换机制的机遇,将发展社区服务与开发第三产业结合起来,把社区服务纳入当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靠基层,依靠群众,兴办新的服务项目,扩大
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必须大力推进,加速发展。要调整政策,下放权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加快进度,扩大成果。要逐步建立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资金使用和保值增殖办法。争取在一两年内,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十八)救灾救济工作改革的核心是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救灾实力。要逐步建立中央宏观调控基金和地方救灾基金,增强中央救灾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的抗灾自救能力。要总结农村救灾保险试点经验,扩大改革成果。要切实保障五保户、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继续搞好农村扶贫开发,管好
用好救灾扶贫周转金。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帮助基层多渠道筹措社会救济基金,并逐步建立基金制。
六、积极推进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
(十九)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地方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向乡镇政府简政放权,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二十)行政区划工作要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经济发展。要加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城市群管理体制的研究,积极、稳妥地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地带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搞好设市预测和规划,使行政区划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十一)社会管理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的发展趋势,引导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特点,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民间渠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三产业,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转变职能,搞好民政机构改革
(二十二)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下决心把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职能从行政体制中分离出去,建立健全民政经济管理体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二十三)要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所)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体系。要改进基层民政组织的管理方式,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形成适应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
(二十四)加强民政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办法引进、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人才和具有高水平的科技专家,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



199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