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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1:48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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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近期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与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指示,适应形势需要,大力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能力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中的作用,现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延长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工作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延长到年底的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将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实施阶段延长到10月底,并配合做好11月、12月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各地区知识产权局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与我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国知发管字[2004]8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既定部署,大胆开拓,不断创新,结合本地有关重大活动,本着国务院既定的“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积极指导、组织好本地区延长期的有关执法专项行动,于年底按照“方案”附件的形式将本地执法专项行动数据上报我局。

  二、协作组织开展执法督导工作

  我局将陆续派出执法督导组,检查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绩效,探索开展专利执法绩效考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检查地方落实我局去年印发的有关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的文件的情况;指导大要案的处理与地方有关执法计划、方案的制定工作;督促落实执法案件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指导、推进有关专利执法的建章立制与专利执法文书、文档建立健全工作;督促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深入了解地方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建议与意见。请根据“方案”与本通知尽快做好配合执法督导的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典型专利纠纷案例及执法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应严格执行专利纠纷案例与执法数据按月上报的要求。必须确保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案件,尤其是大要案、疑难案件、跨地区案件,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重大专利案件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177号)及时上报我局。

  四、加大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经验,研究制定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加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保护机构,派驻执法人员,积极开展会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并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日常知识产权执法结合起来,提高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各类大型展会成为展示我国各级政府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努力的窗口。

  五、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透明度

  将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执法活动情况与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计划、方案以上网等方式公开,使有关执法活动形成声势,争取社会各界与中外专利权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并起到教育公众的作用。

  六、坚决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

  各地应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主动争取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坚决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遏制冒充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与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和其他影响较大的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七、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交流

  一是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做好有关专利案件的相互移交工作,对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案件及时接受,依法处理;同时,争取公安机关支持,确保正常、有序的开展专利执法活动。二是加强货物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要与海关主动配合,支持依法加强和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探索各类专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四是大力加强与商标、版权执法部门的协作。五是不断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运用各种可行的方式,积极对外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方式、努力与成就,研究借鉴他人有益经验,以增强互信、减少摩擦、提高信誉、促进发展。六是继续共同推进本系统跨地区执法协作,提高解决群起侵权、反复侵权与专利执法取证难等问题的能力。

  八、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要通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的实践,培养、锻炼执法队伍,同时,鼓励执法人员及执法管理人员加强有关政策、理论、业务的学习,为他们创造更多的研修提高机会,增强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新形势的能力。必须确保执法人员达到一定数量;要从各方面积极支持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机构;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创造条件,保障执法用车;要健全、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文书、文档的完备。要运用当地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会议,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与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制,主动发挥作用,不断增强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综合能力,提高执法效率,积极探索建立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长效机制。

  各地知识产权局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落实以上要求,并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问题与建议及时告我局。我局将根据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情况、执法方案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推动、支持与指导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联 系 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执法管理处

     赵梅生、陈明媛、蔡云飞

联系电话:010-62083631

传 真:010-62083091

电子邮件:zhaomeisheng@sipo.gov.cn

     chenmingyuan@sipo.gov.cn

     caiyunfei@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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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干部专修科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干部专修科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26日,教育部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干部专修科是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师资潜力,利用委托办学单位的房屋、设备,实行多种形式培养人才的一种尝试。为了使这种办学形式健康发展,切实保证教育质量,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学条件和教学要求
高等学校必须在保证完成当年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影响下一年度国家计划招生数量持续增长,并能保证教学力量不受削弱的前提下,确有师资潜力,能够负起大专水平的校外教学工作责任,方可承担举办校外干部专修科的任务。
在校外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要有固定的学习场所、必需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委托办学单位和承担办学任务的高等学校,均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校外班学员较多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学员是正式在册学生,学校要对其教学质量全面负责。要同校内办班一样,根据所办专业的具体业务要求和学员的特点,认真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要有熟悉教务的干部,负责教学组织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要选派教学效果好、专业水平高的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数和辅导,严格履行考试考核制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要按教学规律办事,不得采取集中时间突击授课而后又长时间停课的作法。干部专修科的文科类专业应开设必要的数学、自然科学课程。
委托办班单位不得同时委托两个以上学校承担一个干部专修科班的教学任务,承担举办干部专修科的高等学校也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替本校实施教学计划。必要时可由主办学校聘请其他学校少数教师授课。
二、招生计划的安排和学员的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干部专修科,应限于学校所在城市及附近地区,一般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干部专修科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以保证质量。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干部专修科要由学校同委托办班的单位签订办班协议书,遵照协议的规定,双方各尽其责。
目前,在现行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体制尚未改变之前,高等学校应将举办的干部专修科招生计划(包括在校外办班)、办班协议书以及办班教学力量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将招生计划转报教育部、国家计委核定,列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后方可招生。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学员,其学籍管理同校内学生同等对待。学员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者,学校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对于跟不上学习进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员,学校有权劝其退学。
三、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干部专修科招生对象为40周岁以下、工龄满五年以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在职干部。
录取学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入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录取。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84)教成字043号《关于1985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在校外举办干部专修科的办学经费及其它事项,均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4)教计字086号《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邮电部等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



1994-7-20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新出联字〔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公开征订、摆卖、定价销售内部报刊,利用内部报刊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或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有的甚至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把不该泄露的情况泄露出去,造成对国家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必须迅速加以纠正。现就内部报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部报刊是指持“准印证”,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登记的标志是不带有“国内统一刊号CN××-××××”,而只标明内部报刊准印证号)。出版内部报刊应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应高度认识改革开放形势下内外不分的危害,切实加强对内部报刊的管理。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刊播内部报刊出版的消息、广告,不得刊登和播发内部报刊组织公开社会活动的消息,不得转载、播发内部报刊的消息、文章。

二、各地宣传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共同把好内部报刊的审批、登记关。不得批准以内部报刊为名实际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已批准登记的,应进行清理;有必要继续办的,严格按《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管理,其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不准刊印定价,不得公开销售,更不准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及境内的涉外单位,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的社会活动。对仍进行各类公开活动的内部报刊,撤销其登记;进入市场的,予以收缴。对新闻出版单位继续发布和转载内部报刊消息和内容的,严格按报刊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申请从事广告及其它经营活动的,要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一律不予批准;已批准、发放给内部报刊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开展其它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自文到之日起,应即进行清理,予以注销。注销之后仍进行广告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内部报刊,除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罚外,还应通知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注销其出版登记。

四、各地邮电部门接受报刊邮发、零售或印制邮发报刊目录、报刊征订广告,应严格审核报刊登记证明,凡属内部报刊,均不得接受其发行、零售。

五、各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妥善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的结果于10月31日前报送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