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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两国关系的谅解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3:38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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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两国关系的谅解纪要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两国关系的谅解纪要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非常满意地看到,无论在政治还是经贸、科技领域,两国关系都达到了很好的水平。
  为发展这种密切关系,在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促进南南合作的精神,两国政府确定了一致和共同利益的广阔领域,并建立了由贸易、交通、科技和核合作、领事关系和设立武官处等国际条约组成的法律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表达了其进一步努力扩大贸易、科技交流,并全面执行使双边关系制度化的法律工具的强烈政治愿望。
  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赵紫阳先生的访问。这是密切两国友好关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对其关系扩展到领事、文化和军事三个新的领域表示满意。
  根据去年签订的领事协定,在赵紫阳先生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保罗总领事馆的开设将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圣保罗、巴拉那两州企业界和华人社会的联系。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尽一切努力,在不久的将来,根据领事协定的规定开设驻上海总领事馆。
  两国政府对赵紫阳先生访问期间签订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深表满意。协定将有利于执行两国广泛的文化传播计划,从而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
  两国政府对互设武官处的协议的执行及中国驻巴西首任武官加入到驻巴西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馆官员的行列表示满意。巴西政府将尽快指派驻北京巴西使馆的首任武官。
  两国政府决定扩大其政治联系,定期在北京和巴西利亚轮流举行关于国际形势和双边全面关系的政治磋商。
  在两国贸易和经济合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注意到,近些年来两国贸易往来显著增加,贸易额已经由一九七四年的一千九百四十万美元增加到一九八四年的八亿三千万美元。在此,两国政府表示,愿意为扩大双边贸易和使其多样化进行共同的努力,并且从长远考虑尽可能做到平衡。
  本着这一精神和为充分利用扩大贸易的可能性,使其与两国的经济潜力和互为补充的能力相适应,巴西政府:
  1.同意将一九八六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油的数量增至三百万吨。如果可能,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将维持这一水平。
  巴西石油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这两个有关公司将就一九八六年供应的石油品种达成谅解,以保证巴西石油公司进口轻质油的最低数量和一九八五年的实际进口数量相同。
  在巴西石油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预先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巴方才有权将一九八六年增购的石油转口到第三国市场。
  2.表示有兴趣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炼焦煤,具体数量另行商讨,技术规格有待确定。据此,巴西有关公司表示愿意立即接待中国技术小组来访,获得有关样品和批量样品,以便对此深入探讨。
  3.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兴趣出口大米、玉米和棉花。在巴西需要进口这些产品以部分补充国内市场供应时,将保证中国的报价得到认真的研究,以便为贸易多样化作出贡献。在此,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满意地看到第一笔中国大米交易三万二千吨已经实现。
  4.为支持促进双边贸易的努力,建议就海运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以利于尽可能降低两国交换产品的价格。
  5.表示有兴趣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技术和经济合作,初期的重点放在港口和公路方面。为此,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互派技术小组,以便对此问题继续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表示愿意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合作,以实现上述目标,并:
  1.同意一九八六年从巴西购买钢铁产品的数量(其中包括生铁)超过一九八五年的水平。如果可能,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将保持这一新水平。
  2.同意一九八六年从巴西购买铁矿砂的数量增加到二百五十万吨。如果可能,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将保持或扩大这一数量。
  3.注意到巴西在一九八六年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五万吨纸浆的兴趣,并保证以极大的兴趣研究巴西的报价。
  4.争取一九八六年从巴西进口五万吨铝锭。
  5.表示有兴趣继续购买巴西原木,数量另定。巴西政府注意到中国对此商品的兴趣,并保证,只要巴西临时性地批准原木出口的情况继续存在,将给巴西企业提供方便,以便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此种产品。
  6.注意到巴西有兴趣出口各种车辆和消费品。
  7.表示有兴趣在一九八六年继续购买巴西石油化工产品。如有可能,将按照近两年的平均数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通过科技团组的广泛交流,双方在农业、牧业、渔业、林业、卫生、水电、微电子和信息、航天、计量和标准化等方面存在着进行科技合作的领域。两国政府表示,在上述共同工作和科技合作混委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全力促进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
  两国政府认识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在两国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而对水电、冶金矿物资源、地质科学、石油勘探等方面的科技合作表示了特殊关注。两国政府表达了在水电能源方面,特别是在小水电站建设方面,扩大现有合作水平的意愿。两国政府还表示了在交通和钢铁技术领域发展合作关系的愿望。为使合作得以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在赵紫阳先生正式访问巴西之际,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钢铁工业合作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地质科学合作议定书》。
  两国政府将鼓励双方主管部门,在共同商定的日期内,签署前述其它领域的合作议定书。
  本纪要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慕 华           塞图巴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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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肉灌制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肉灌制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4-29

【实施日期】1996-05-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佥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管理。

第三条 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定点生产,定点销售,保证质量。

第四条 市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市政府成立肉灌制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成员由市农牧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在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组织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生产肉灌制品企业的资格;

(三)制订肉灌制品生产、销售规划;

(四)协调自理肉灌制品生产、销售中的重大问题;

(五)查处肉灌制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

卫生、技术监督、农牧、环保、建设、安全、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和权限,对肉灌制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办肉灌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企业;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地方产品准产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应的冷藏设备;

(五)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标准,生产车间和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六)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

禁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生产肉灌制品。

第六条 市区内生产肉灌制品的企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向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

(二)分别到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输有关手续,到市卫生、技术监督和农牧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地方产品准产证》、《兽医合格证》;

(三)持以上批准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肉灌制品定点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立质量

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八第 肉灌制品定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必须从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指定肉源企业进货,进货时必须索取宰前检疫、 后检验证明,并对购进的原料肉进行复检;

(二) 不准使用末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病害肉、变质肉加工肉灌制品;

(三) 严格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四) 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五) 必须用固定车辆、专用容器和指派专人送货;

(六) 不准伪造、出卖、出租、转让、涂改有关证照;

(七) 不准将企业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

第九条 实行肉灌制品定点挂牌销售。在市区内,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有、集体经销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个体经销点

第十条 肉灌制品经销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有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

(三)有冷藏设备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制度。

第十一条 肉灌制品经销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货时,必须索取该肉灌制品的产品标准、近期产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做到货证相符;

(二)不准接收非定点生产厂家的肉灌制品;

(三)公开悬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肉灌制品销售标牌;

(四)设专柜销售肉灌制品,标明生产厂家和价格,做琶质价相符;

(五)不准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伪劣、假冒的肉灌制品;

(六)有健全、完整的进货、销售账目;

(七)不准为擅自销售肉灌制品的代开证明、发票。

第十二条 肉灌制品经销点销售外地生产的肉灌制品,必须是保质期在3个月以上的产品。进货时,要索取产地准产证;进货后,要及时向销售地技术监督部门报检,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罚款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农市发[2007]48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农业、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河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发生在我省范围内或可能危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部门)举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河北省农业厅开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监管电(0311-86698768)。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5888117;水产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6660189;种植业专业组举报电话:0311-85805640,并在河北农业信息网开通举报电子信箱(111@heagri.gov.cn),受理社会各界对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举报。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和捕捞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我省,属于农业部门执法范围内的;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农业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且案情重大的;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农业厅举报违法事实以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地址、违法手段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后,各专业组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或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各专业组根据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决定亲自责处或委托责处,各级农业部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组各专业在对举报情况核查处理后,应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人的拟受奖金的初步意见,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照举报人的功绩,对举报人给予100-3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案值大小。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级:举报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内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10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我省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

2、事件正在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在国际或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河北形象的;

3、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二级: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奖金5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设区市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大面积人员中毒的;

2、事件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

3、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三级:举报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奖金3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已超出县级管辖范围;

2、超标农产品总量达到本地区总产量或总需求量10%以
上,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产品可能流向北京、上海、天津和石家庄等城市,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对有功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物质奖励不适用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各市、县农业部门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