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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0:14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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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 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准备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 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等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 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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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七个月的奥运交通安全攻坚战。现将《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日



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决定从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七个月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集中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整治期间,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3人、5人和10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民警执法更加规范,服务群众水平显著提高。
  二、整治内容
  “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由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和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5方面组成。
  (一)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4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持续开展宣传,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针对“攻坚战”开展大规模宣传报道,使公众及时了解“攻坚战”各个阶段的任务、工作措施,广泛开展安全提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开展整治,使全国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齐全,超员、超速(含超低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不断下降,不发生因事故现场隔离锥筒和警戒带设置不规范等处置不当行为引发的二次事故,不发生民警伤亡事故。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7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开展整治,加大隐患治理力度,使农村道路通行秩序好转,交通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隐患明显消除,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7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开展整治,使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更加规范,无证运输、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明显减少,不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交通违法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等重大事故。
  (五)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排查整治,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杜绝涉及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各集中整治专项方案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迅速部署,加强领导。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是公安机关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公安部要求,早谋划、早部署,认真分析本地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情况,根据本地实际以及交通安全形势,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攻坚战顺利进行。4月1日为启动日,各地要举行大型宣传活动,营造氛围。
  (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要教育广大民警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执勤执法中切实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执勤、公正执法,同时要坚持热情服务,积极帮助过往车辆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良好的形象展示交警的风采,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考核,兑现奖惩。要按照攻坚战的总体安排,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攻坚战结束后,公安部将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要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基层发现问题和解决影响整治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安排专人,负责攻坚战期间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
  (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
  (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
  (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
  (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
  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市区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达到广告总量的20%以上。
广告设置人、经营业主都有支持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于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

第四章 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书的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申请验收,由市城管局会同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申请资料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一式两套),由设置人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别保存。
  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五章 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设置人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可能出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门店招牌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