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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5:13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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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权益保障规定〉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并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严禁企业管理人员殴打、污辱、体罚职工和对职工进行搜身。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者警告,造成职工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还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工场、宿舍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持通道畅通。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职工伤亡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企业违反第一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坚持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和胁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规定的加班加点。
班后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职工有权在加班加点后要求补休假,或者领取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违反规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发放足额工资。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其工资的300%,休息日不低于其工资的200%,其他时间不低于其工资的150%。
企业停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停工津贴。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责令其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能安排补休假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待业、工伤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罚,并限期改正。
凡未实行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地区,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医疗、计划生育等劳动保险待遇,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工会协助企业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劳动安全和劳动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发生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认真处理,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
第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
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班后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其工资的300%,休息日不低于其工资的200%,其他时间不低于其工资的150%。”
三、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规定每月发放工资日期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发。企业当月未发工资的,从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四、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责令其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权益保障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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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宣传部 监察部等


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现就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为根本,以廉政制度和规范为支撑,以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产品为载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举措,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廉政文化建设充满活力,影响力、渗透力不断增强。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与之相比,当前廉政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反腐倡廉制度、措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影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腐朽落后文化的存在,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致使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价值观扭曲,甚至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因此,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氛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着力培育廉洁价值理念,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风尚,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思想保障和文化支撑。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育。尊重干部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廉洁理念教育人、先进文化熏陶人,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意识;坚持突出重点、面向社会。以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广泛群众基础和良好社会氛围;坚持继承创新、与时俱进。注重继承和发扬我们党清正廉洁的优良传统,挖掘和利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廉政建设有益成果,适应时代发展变化,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重在建设、务求实效。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廉政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扎实推进,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大力培育和弘扬廉洁价值理念

(一)树立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艰苦奋斗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依法行使权力。着力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廉洁操守和政治本色。把从政道德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廉洁从政实践结合起来,引导领导干部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加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教育,大力宣传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有利于落实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社会氛围。

(二)培育公民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加强道德修养,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使廉洁、诚信、勤俭、守法等道德观念成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把廉洁知识和诚信要求纳入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广泛开展行业廉洁教育,加强以公正、诚信、自律、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要求寓于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和行业规范之中,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研究建立廉荣贪耻的道德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褒扬和鼓励廉洁从业行为,抵制和克服违规从业行为。

(三)增强全社会大力支持、有序参与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工作成效宣传,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廉政理论和廉洁规范通俗化、大众化,使反对腐败、崇尚廉洁的价值理念被人们认同和接受。深入宣传腐败对党和国家事业以及社会的危害,积极鼓励公民检举腐败行为,提高公民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不容忍腐败和抵制腐败的良好风气。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主动做好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三、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一)推动廉政文化深入社会领域。把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突出先进思想和廉政文化内涵,强化道德教化功能,使廉政文化进机关、社区、学校、农村、企业、家庭,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在参与中自觉增强廉洁意识。

1.结合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将廉政文化融入机关文化建设,使机关干部在文化熏陶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积极推行廉政承诺制度。大力宣传、表彰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教育干部廉洁从政。

2.结合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示范单位指标体系之中,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适应社区居民的文化需要,广泛开展以廉政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有效整合和利用社区文化资源,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作用,大力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社区人文环境。

3.结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把青少年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中小学思想品德类课程和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中明确廉洁教育内容,扎实推进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针对青少年特点,定期开展各类青少年廉洁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把青少年廉洁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

4.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送文化下乡活动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使廉政文化进入农村日常生活,建设文明乡风。发挥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等公益性文化实体的作用,利用民间艺术、地方戏曲等形式,开展富有农村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增强民主监督意识。

5.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把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融入企业党建工作和文化建设之中。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教育和勤俭办企业教育。建设反贪拒腐、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6.结合创建文明家庭,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教育,倡导清廉家风。大力弘扬以廉立身、以廉治家、以廉教子的优秀文化传统,把廉洁教育融入家庭日常生活,为增强党员干部及其家庭成员抵御腐败的能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结合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窗口行业廉洁教育,树立廉洁新风,把打造廉洁行业纳入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之中,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向社会全面覆盖。大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创新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品位,体现特色,打造健康向上、富有声势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品牌。

(二)加强各类基层廉政文化阵地建设。注重挖掘各类历史文化名胜、旅游景点中蕴含的廉政资源,使之成为弘扬廉政文化的重要场所。加强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有步骤地命名一批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的有效经验,建设一批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示范点。重视廉政文化景观建设,设置与城乡环境相协调、与自然生态相融合的廉政文化设施。将廉政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积极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一)推动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与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大力提高廉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坚持弘扬时代主旋律,把廉政题材纳入文学艺术创作,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报刊、图书、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计划。重点规划、扶持一批体现廉政主题的创作项目,着力打造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廉政文化作品,把廉政文化产品纳入各类评奖范围。与文化古籍整理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配套,整理、挖掘古今中外的廉政文化资源,建设廉政文化作品共享库。编写廉政文化通俗读本,不断丰富优秀廉政文化出版物品种。结合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廉政文化读物。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发和推广弘扬廉洁价值理念的文化产品。

(二)加大廉政文化传播力度。大力宣传、积极传播廉政文化,营造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舆论环境。积极组织优秀廉政文化作品的宣传和展演、展示工作。切实发挥大众传媒在传播廉政文化中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报道力度,办好廉政专版、专栏,在重要版面和重要时段经常安排刊播廉政公益广告。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廉政频道、网页,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推动健康向上的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注重发挥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广播电视等新兴媒介的优势,打造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廉政文化传播平台。注重研究传播艺术,采用受众易于接受的方式,不断提高廉政文化传播能力。

(三)加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把廉政文化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的系统研究。党政机关、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科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要密切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创新,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五、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融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廉政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及时了解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明确责任,形成整体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以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群团组织,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结合业务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合力。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以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加大投入,健全保障机制。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支持的廉政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把廉政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及党员教育经费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实施廉政文化建设精品工程、开展重大廉政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大力扶持和奖励为廉政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真正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对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包括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下同)、施工,以及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或者与国内设计、施工单位合作承接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委托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工程筹建单位(或由工程筹建单位委托的中方代理单位,下同)向中方区、县、局一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对外经贸委),同时抄报上海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天内会同市建委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工程筹建单位或中方代理单位;申请报告批准后,工程筹建单位方可与国外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签订后,工程筹建单位应以报送申请报告同样的程序,报市对外经贸委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合同,必须附有市建委对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核发的该项工程的设计、施工许可证。市对外经贸委应在二十天内对委托合同进行审批;委托合同经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即正式生效。
第四条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或者与国内设计、施工单位合作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三)承包过的工程,包括名称、地点、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和工程质量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公证机构对有关证件的公证材料。
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并发给该项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后,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还须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该项工程设计、施工登记手续。
上述申请、登记手续,国外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委托工程筹建单位或者国内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遵守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采用我国颁发的技术规范,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如在技术质量上需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技术规范,应事先与工程筹建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商定,并经本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者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必须聘请本市可以承接该项建设工程设计的持证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参加合作设计或者担任设计顾问,并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设计顾问的业务和职责如下:
(一)向国外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包括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范等。
(二)协助国外设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国外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规范;
2.是否符合本市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
3.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4.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我国设计技术规范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设计技术规范是否合适。
复核事项,必须委托设计顾问担任。
(四)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委托设计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单位要求。
(五)国外设计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和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应由本市持证勘察单位或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勘察单位承担,不得委托国外设计单位(包括勘察单位)承担。
第九条 接受国外设计单位聘请参加合作设计或者担任设计顾问以及进行勘察工作,应与国外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条 国外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是由本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其设计图纸应满足本市施工单位的施工要求,文字译成中文,设备、材料和施工图纸应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如这些图纸需要本市设计、施工单位协助绘制,本市设计、施工单位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不得自行招用施工人员;如需招用,须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并按劳务工资总额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本市或其他省市的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接受国外施工单位的劳务事宜。
第十二条 国外施工单位可以将自己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转包或分包给本市(包括外省市)的施工单位,但须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申请,本市(包括外省市)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接受国外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的施工任
务。
国外施工单位如将自己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施工单位,须先提出申请,其申请和审批手续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十三条 凡国外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给本市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其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卫生器具、建筑半成品和成品、五金装潢材料等是从国外或港澳地区引进的,一律按上海口岸交货单价结算,外汇折价按提货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所需施工管理费(包括法定利润、技
术装备费等)以工程直接费为依据计算。
第十四条 国外施工单位在本市组织施工的,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五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供应,可以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委托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代供。工程项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生铁和其它必需进口的物资,由建设单位拨给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委托本市建筑工程材料
供应单位通过外贸单位自行组织进口;或将工程项目所需物资交由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组织配套供应。
第十六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国务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材料供应,可以通过工程筹建单位委托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代供。工程筹建单位应将钢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和生铁等物资交由代供单位组织配套供应,也可以由工程筹建单位自行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指令性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供应,应由本市物资分配部门参照设计概算的材料数量,并根据施工进度,分配给工程筹建单位或有关物资供应承包单位,由工程筹建单位或其指定的物资供应承包单位组织供应。
第十八条 国外施工单位承接上述各项工程所需砖瓦、砂、石、灰等地方建筑材料,均应由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采购供应。
第十九条 本市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我国向国外贷款、国际上无息贷款、外国友人或港澳同胞捐赠设备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其收费标准一律参照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建设的自行引进工程项目,凡直接发包给本市施工单位承建的国内建筑材料、设备和管理费一律按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费用的计算办法和有关具体规定,由市建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港、澳地区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以及港、澳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