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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0:36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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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2年6月28日 财库[2002]37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精神,现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有助于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改革部署,2002年财政部将在几个有代表性的中央部门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3年将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各地区可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进行改革试点的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附件: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制定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针对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状况,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管理。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监管,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从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着手,逐步过渡到规范整个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与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已经建成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在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保证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准确核对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不设置财政汇缴专户,通过代收银行网点将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改革现行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对于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对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3、汇划清算。代理银行每日将代收的资金实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4、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要向执收单位报送财政汇缴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三)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等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含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印)制,印制费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
  (四)加强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部门和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预算外资金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已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国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这项改革,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研究制定《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等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
  (三)加快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步伐。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细化现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并对其涵盖范围作适当调整,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活动,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要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为财政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与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2002年,先在若干中央部门实施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实行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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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衢州市2005年度政务信息考核办法
  
  一、计分办法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特刊、《送阅件》、《政务动态》采用信息每篇记2分;信息版专刊每篇记3分;《衢州政务》参阅版、《调查与思考》采用的调研稿每篇记10分。
  (二)市政府领导在市府办信息刊物上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加记10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得分按省政府办公厅计算。
  (四)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的2倍计算。
  (五)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国务院办公厅得分的5倍计算。
  上述计分,合报信息的分数均分,不重复计分。
  二、考核办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分别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三类进行考核。
  (二)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1次或迟报2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三)通报考核情况。各单位采用篇数及得分在《衢州政务》(信息工作通讯)上每月公布1次;全年考核评选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
  三、奖项设置
  (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一、二、三等奖按年度总积分从高到低确定;鼓励奖从报送信息积极,但未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级部门中产生。
  (二)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设优秀信息员和积极信息员若干名。由市政府办公室考核,结合单位领导推荐产生。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已经全国私营企业所得税专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

附件: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新办私营饲料加工企业的免税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新办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可从开办之日起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年;原有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在“八五”期间,可减半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征税问题。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附件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务列支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规定按企业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1%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列支。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问题。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
(三)关于向私人借款利息列支问题。对私营企业向民间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原则上以公证部门公证的数额为准;公证部门未予公证的,须根据借款协议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支付的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生产发展基金”中核销。
(四)关于装修等费用支出的列支问题。私营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的可一次性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进入“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数额大、小的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1.私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调整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其他的原则规定,仍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私营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六)关于查补以前年度收入涉及各税税金的帐务处理问题。
1.计算企业少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应缴税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企业相应计算出实际多缴的所得税,借(减)记“应缴税金”,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2.少缴的所得税,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科目;
企业缴纳这些税金时,借(减)记“应缴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规定的执行日期。税收政策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财务列支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