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9:45  浏览:9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耕地保养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肥力,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养工作。各级土壤肥料工作站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耕地保养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动员农民广积农家肥,培植和提高地力。
第五条 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对耕地进行掠夺性经营。
第六条 实行地力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地力等级档案。
耕地的地力等级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耕地的调查评价和划等定级工作,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圃)具体负责。
耕地的地力等级档案,以村、国营农场(圃)为单位建立。
第七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圃)在同承包者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时,应将耕地的地力等级、每亩耕地年使用有机肥的数量、质量等指标以及奖罚标准一并载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检查评定。
承包者通过增加投入使耕地地力升级的,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合同期满时,有优先承包权;转让、转包时,由新承包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每亩耕地年使用优质农家肥的数量,平原地区不得少于二千公斤,丘陵薄地不得少于一千五百公斤。
前款所称优质农家肥,系指有机质含量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五的有机肥。
第九条 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地培肥地力。
(一)农户应建好栏圈、厕所、干灰库等积肥设施,搞好人粪尿管理,并积极养畜积肥;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户划定积肥和取土场所。
(二)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秸秆还田。
(三)因地制宜地发展绿肥、饲草作物。
(四)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组织粪肥下乡,支援农业生产。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壤利用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次生盐渍化、沙化、潜育化。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站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加强培肥改土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技术人才,开展肥力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以及耕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障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饲料生产、经营、贮运、监督检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不作为商品出售的饲料及其加工场所,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工业原料和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工业产品。


  第四条 省计划委员会是本省饲料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饲料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饲料生产





  第五条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技术;
  (二)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手段或者有委托的代检单位;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六条 开办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报当地饲料工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新开发饲料添加剂产品在试产前,应当先报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特殊技术条件审查、新开办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在立项审批前,应先报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特殊技术、工艺条件审查。
  经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试产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产期届满,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实行原料检查、产品检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留样观察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生产饲料。

第三章 饲料经营





  第十条 经营饲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保证饲料质量、卫生标准的贮存条件和设施。


  第十一条 经营饲料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饲料必须符合饲料标签标准,不得销售无饲料标签或者与饲料标签不相符的饲料,不得销售过期、污染、变质的饲料或者未经检疫、质量检验的进口饲料,不得销售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饲料。


  第十二条 经营饲料添加剂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四章 包装、标记和广告





  第十三条 饲料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要求,便于贮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四条 饲料产品出厂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0648-93饲料标签》的规定。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及原料组成、净重、生产年月日、保质期、厂名及厂址、执行标准的代号;加药产品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明“加药”字样,并标明药物化学名称、准确含量及注意事项。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对饲料产品进行产品宣传,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章 质量监督与检验





  第十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有关饲料质量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制定饲料质量企业标准。
  饲料生产企业制定的饲料质量标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权限报经饲料工业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饲料质量实行监督检验制度。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饲料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饲料进行抽查检验。生产、经营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质量必须经过企业自行检验,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厂。
  企业质量检验员、化验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九条 进口的饲料产品,必须标明产品的组成成份;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产品中含有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必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登记许可证。
  出口饲料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饲料的检疫和质量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检疫和质量检验的饲料不得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进饲料加工设备和技术,必须经省饲料工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的;
  (二)销售无饲料标签或者与饲料标签不相符的饲料的;
  (三)销售过期、污染、变质的饲料或者未经检疫、质量检验的进口饲料的;
  (四)销售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饲料的;
  (五)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或者销售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
  (六)对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安徽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中药材进行查处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3]52号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你省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用作防治“SARS”的中药材严重掺假。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国药监市[2003]6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中药材市场药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3]10号),经商公安部治安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你局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上制售的假劣中药材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整顿。

  三、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中药饮片和中西成药等。

  请将案件查处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我司。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