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4:11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你们银函(1991)48号《关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第二期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函》收悉。经与你行多次协商,同意1991年~1993年期间,对你们所属印制公司在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的同时,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经营
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公司“三保一挂”的承包内容有:
1.保国家货币印制品种、数量、质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完成,以年度下达计划为考核指标;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保缴纳所得税及税后承包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
2.印制公司实行工资、奖金“分挂分提”的办法,即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完成年度货币印制计划和上缴税利(所得税、承包上缴利润和超基数上缴利润)复合挂钩,奖金仍在留利中提取,使用的效益工资及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复合挂钩的比例为四六开,即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与完成货币印制计划挂钩,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按2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与上缴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8,即企业上缴税利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60%部分)增长0.8%,上缴
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60%部分)相应下浮。复合挂钩后的新增效益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
4.承包期间,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包括所得税和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5.核定印制公司1991年挂钩工资基数为42353.32千元。
二、鉴于印制企业是印制货币的特殊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同意每人每个工作日按1元标准给予补贴,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承包期内,除因国家税种、税率变动,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可考虑调整利润基数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调整。凡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在5%以上,从而导致造币成本较大幅度上升而发生的财务负担问题,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同意后,对人民银行钞币印制费作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间印制公司如完不成下列指标,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国家指令性商品计划没有完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2.技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固定资产增值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3.如发生安全事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印制公司总承包后,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发包,并在企业内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以保证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六、为切实落实印制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人民银行和印制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印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确定的承包方案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1991年6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农业部


农业部印发《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做好渔业行业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广大渔民和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体健康,农业部于2003年4月30日印发了《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农渔发[2003]14号)。
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一、为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广大渔业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和预防非典型性肺炎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和渔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海上作业的特点,积极宣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有关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增强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的防治重点为:渔业船舶(含远洋渔船和渔业执法船舶)和船员,加工厂和工人,工厂化养殖场和养殖人员,封闭式育苗场及工作人员,批发市场、流通用具及工作人员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防治重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定期消毒、检查措施,确保渔业生产领域,特别是渔业船舶和船员生活、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专门制订本地区《渔业船舶及船员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一)要针对海上作业可能发生的疫情,制定渔业船舶和船员海上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及紧急医疗救治程序,确保在海上渔船和执法船舶发生疫情时,当地医疗机构能迅速组织实施救治行动,使海上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对长时间在海上作业和执法的渔业船舶,出海前要进行全面的严格的消毒,要预先设置隔离仓,配备卫生防疫部门推荐消毒和应急救治的药品,以应对海上可能突发的疫情。

(三)对出航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体温测量检查,防止船员带病出海,禁止闲杂人员上船,出海前要进行3至5天的隔离观察,确保没有感染“非典”及其他病毒后再出海,防患于未然。

(四)对疫情船舶进行隔离。发生疫情的船舶只能在患者撤离并按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回港停泊。疫情解除前须在指定地点抛锚。

(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与疫情船舶的通讯联系。在接到海上医疗救援请求时,要及时、详细了解并准确记录伤病情况和医疗救援需求,立即报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六)要加强渔业执法船舶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渔业执法船舶适航状态。为了防止疫情扩散,渔业执法船舶参加非典防治救治工作须在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进行,在全船人员和船上设施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方可出航。

(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海上医疗救助信息的接收、确认和转发,负责根据医疗单位的指导意见发送医疗咨询和指导信息。

五、加强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间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采取灵活措施贯彻长江禁渔和海上伏休的有关政策。在做好长江禁渔期结束、海上伏休制度开始的政策宣传的同时,做好防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宣传工作。未经批准,不举行集会。

六、加强养殖、捕捞、加工、流通领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力度。

(一)对工厂化养殖场、水产品加工厂、水产批发市场等加强消毒、通风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进入加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和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在一定时期内,对加工车间和重要区间一律谢绝参观。如果职工中出现“非典”病人,及时报请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其所接触的产品要进行封存。

(二)做好水产品批发市场的防疫工作,注意水产品转运车、转运池和存放地的消毒和管理,确保产品安全。

(三)在“非典”防治期间,出口水产品要确保不发生药残超标等问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深入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两个登记、五项基本制度”,加大药残检测力度并教育广大养殖渔民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用药。

七、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机构要启动应急报告制度,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领导人员负责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建立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海上疫情及救助信息及时有效传达。值班电话应对社会和广大渔民公布。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的值班电话为:010-64192948;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九、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卫生和医疗单位,做好对确诊为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工作和疑似患者、与上述人员有密切接触史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以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参加防治活动的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剡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攀枝花市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铁矿产品市场价格能力,促进我市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防止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促进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优化铁矿产业结构,延伸区域内铁矿资源产业链,更加科学地把我市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而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全市统一征收项目和标准,统一征管,分级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矿产品主要包括铁矿原矿、铁精矿、钛精矿和球团矿。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缴纳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第七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征收标准为:

  (一)铁矿原矿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二)铁精矿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三)钛精矿按销售收入的5%征收;

  (四)球团矿按销售收入的3%征收。

  第八条 同一企业在不同环节生产的铁矿产品,其价格调节基金按最终销售产品计征。

  从市外购进原料生产的企业和上一环节已征铁矿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凭有效发票相应抵扣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可根据铁矿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和铁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征收,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二条 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调控铁矿产品市场价格;

  (二)用于扶持深加工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延长区域内铁矿资源产业链;

  (三)用于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用于补充国有担保公司资本金,增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支持企业对铁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经信、地税、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铁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发改、财政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攀枝花市铁矿资源及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