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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7:10:34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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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1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关于修改〈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实心粘土砖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五)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被指定的部门业务上受市建材办领导。
第五条 在本市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的生产量不得超过市建材办核定的指标。
在框架结构建筑和高层建筑内的非承重墙中,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所有围墙不得使用粘土砖建造。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生产指标。
第六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酌情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费)。对实心粘土砖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一律不给予财税优惠。
科技、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和长江粉细沙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供应工作。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建设银行支行缴纳总投资7‰的专项资金,凭缴款证明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可凭有关证明向市建材办申请退还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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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不予接通公用供应管网。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资金:
(一)道路、桥梁、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等项目;
(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三)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四)水利工程项目;
(五)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六)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七)经市建委或者市建材办认可,由区、县、局组织实施的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工程项目;
(八)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项资金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
(四)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列入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县主管部门按照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市建材办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违反规定生产的实心粘土砖销售总额的5%至1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市建材办应当取消其申请退还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可比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市建材办可提请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建材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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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经有关机关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年终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享受减半缴纳所得税等优惠。由于企业减、免缴纳税、费,影响到财政收入,因此,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协同经贸部门对外商
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认定。对于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
二、关于外商能否以人民币作资本投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做为资本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对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资本投资的,则须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源证明。
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政策,适用于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是否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原则上应根据是否由企业负责解决这部分职工住房决定,具体做法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的计缴时间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应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发放中方职工工资之月计缴,企业在试产(试营业)或暂时停产(停业)期间,也应缴纳。



1991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了建筑安全生产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关键年,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实现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要强化督查力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要把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认真排查、认真治理。要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检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并限期整改,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9]9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要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加强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五、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南方已进入雨季,北方地区也将进入汛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防范应对准备。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值班值守,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遇到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险情后及时实施救援。

  六、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强化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应负责任的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七、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各地要加强值班管理,加强事故信息管理,畅通事故信息渠道。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今后对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要通报批评。

  为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对部分地区开展一次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