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草民打官司
陈勇
关键词:草民;法官;律师;打官司
打官司往往是草民无奈之举。然而,敢于打官司的草民却与日俱增。说明社会进步了,司法环境改善了,草民懂得依法维权了。但是,草民打官司仍然比较艰辛。他(她)们满怀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毅然走进了法院大门,踏上了诉讼之路。结果是有喜有悲。喜的是公正;悲的是不公,诉讼时间漫长。
满意的草民是“福大、命大、造化大”遇到了“清官”;不满的草民却是“命苦、倒霉”遇到了“昏官”。草民为什么会“命苦、倒霉”常常遇到“昏官”那?
1.解读草民。没有地位、背景、关系和钱财等;
2.没有能力、不会也不敢贿赂法官;
3.缺乏法律知识;
4.对方的情况是不言而喻的;
5.“昏官”受关系的影响或利益的驱使胆大妄为。
有人提议聘请律师啊?草民遇到了“昏官”就是聘请律师,也是改观的少,依然如故的多。
1.能聘请到一位“好”律师,那真是草民不幸中的万幸了;
2.律师也不都是“铁板一块”;
3.“大”律师雇不起,也聘不来;
4.“小”律师能力有限,“昏官”根本不在乎;
5.律师遇到“昏官”又能为草民怎么样?
6.聘请律师官司未打赢,草民更是憋气、“上火”、还搭钱。
下面举一个实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告一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1],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2]“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一审重审有关判决[3],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4]“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定于2010年2月9日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根本没有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那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就是原告是草民,被告与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白雪峰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白雪峰为偏袒被告一直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是令原告和其亲朋好友们愤愤不平。原告因打官司受到刺激现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综上所述,草民打官司难! 打赢官司更难!!合理主张得到全部支持难上加难!!!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7〕359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械、电子、轻工、纺织主管部门,各检测单位: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保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凭证报验,禁止无证出口
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实行凭证报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但近年来发现凭证报验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未获证产品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把好凭证报验这一关,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便形同虚设。各地商检局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凭证报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放行单证放行,禁止无证出口。为此,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产品的凭证报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商检局在受理报验时,必须要求报验人将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如实填写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或预验申请单相应的栏目内。报验人无法提供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商检局不予受理报验。
(二)商检局的检验部门进行预验或出口检验时,检验员必须认真核对报验人填写的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是否属实。凡属无证乱填、冒用许可证、使用无效许可证的由商检局的检验部门注明原因后退回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再由商检局的检务部门退还报验人,并进行必要的警告或适当处罚。
(三)商检局在检验出证时应在预验结果单或检验结果单上适当位置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在放行时进行核查,必须凭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申请书和单证才能放行。
二、提高效率,缩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时间
目前,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周期过长。为缩短发证周期,经商有关部门,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见附表1),并对每个流程提出了完成的时限。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流程中的时间规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须向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说明原因。
(一)具体流程时间
1.从申请书经所在地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所在地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送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或检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例外,但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检测合格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二)超过流程规定时间的处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间,必须说明原因。
2.无故拖延时间的责任单位,由国家商检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检测单位无故拖延责任的,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
3.企业自己造成时间拖延的,责任自负。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出的,须重新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的规定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和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临时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已经办理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手续,但尚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而外商急需的出口产品;
2.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试销产品;
(二)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许可证时,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填写后送所在地商检局。由所在地商检局在15日内进行预审,认为企业具备基本的出口条件(有检验标准、必要的检测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合格)后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并在10日内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并给予临时许可证号。
(三)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许可证号编号规则。
临时许可证号由四部分组成,即直属商检局的地方简称、产品大类代号C机(机械)、电(电子)、轻(轻工)、纺(纺织机械)、轧(冶金轧辊)、玩(玩具)等)、年号(公元年号之末尾两位数)、临时许可证号(三位数)。例如:京检机临97001,即1997年北京商检局给予机械产品临时许可证第一号。
2.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只能办理一次,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3.凭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的产品申请报验时,商检机构必须按规定严格批批检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
4.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不收费。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国家机电办。
附表1.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2.出口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附表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
│ 申证企业名称 │ │
├────────┼─────────────────────────┤
│ 产品名称 │ │
├────────┼─────┬─────┬────────┬────┤
│ │ 日 期 │ 经手人 │ 单位部门 │ 备 注 │
├────────┼─────┼─────┼────────┼────┤
│ 企业递交申请 │ │ │ │ │
├────────┼─────┼─────┼────────┼────┤
│ 商检局抽封样 │ │ │ │ │
├────────┼─────┼─────┼────────┼────┤
│ 企业送出样品 │ │ │ │ │
├────────┼─────┼─────┼────────┼────┤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 │ │ │ │
├────────┼─────┼─────┼────────┼────┤
│ 出具检测报告 │ │ │ │ │
├────────┼─────┼─────┼────────┼────┤
│ 收到检测报告 │ │ │ │ │
├────────┼─────┼─────┼────────┼────┤
│ 完成工厂评审 │ │ │ │ │
├────────┼─────┼─────┼────────┼────┤
│ 上报评审结果 │ │ │ │ │
├────────┼─────┼─────┼────────┼────┤
│ 直属商检局报批 │ │ │ │ │
├────────┼─────┼─────┼────────┼────┤
│ 收到报批材料 │ │ │ │ │
├────────┼─────┼─────┼────────┼────┤
│ 审批发证 │ │ │ │ │
└────────┴─────┴─────┴────────┴────┘
注:
1.此表由各直属商检局印制随申请书一起运行,各个流程完成时间要准确填写并由经手人签字。
2.流程中各环节时间规定:
1)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超过规定必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评审的检测单位在7日内将材料报到商检局,负责评审的商检局在7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环节经手人要对前面的流程进行核查,注意掌握时间进程。
附表2 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编号:
┌─────┬────────────────────────────┐
│ 企业名称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 │ │传 真│ │
├─────┼─────────────┼────┼─────────┤
│ 产品名称 │ │型 号│ │
├─────┼─────────────┼────┼─────────┤
│抽封样日期│ │送样日期│ │
├─────┴─────────────┴────┴─────────┤
│申请方陈述未能获证的理由: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直属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临时许可证号│ │
└──────┴───────────────────────────┘
说明:1.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此表,填写清楚后,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交所在地商检局。
2.所在地商检局预审并提出意见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
3.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