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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2:50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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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7号)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1 号

 
《黄山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宏鸣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称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对违法或不当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没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不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五日内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七)未依法书面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十)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的;
(十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四)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或控告;
(二)新闻媒体的曝光;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的;
(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变更原许可决定,或撤销原许可决定发回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
(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的;
(七)其他途径。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法撤销该项行政许可或取消增设的条件;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第十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项至第十四项所涉及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转移或销毁有关证据的;
(三)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给予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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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2号

关于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3人死亡,1人失踪。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中央领导同志极为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难人员,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即将召开,为切实贯彻1月17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真正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 "两会"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两会"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安排部署,在"两会"前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大力度落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辽宁阜新"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二、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要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坚决反对"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禁超能力、超负荷组织生产。第一,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关键设备要根据需要进行检修和维护,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进行修理和更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坚决予以淘汰。第二,要集中精力解决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遗留的各种隐患,从措施、资金、人员等方面保障隐患整治的进行,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要结合春季安全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组织和发动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第四,要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的作业人员和春季新上岗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加强事故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劳动纪律松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第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大监管监察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专门组织力量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以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要逐项落实,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一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产煤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立即开展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加强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煤矿生产行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二是全面加强"两会"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力度。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各种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车辆、船舶、飞机带隐患运行,坚决打击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飞机。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还要认真检查飞行员训练和执勤标准的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超时飞行现象,加强适航和机务维修管理,强化空管运行管理和空防安全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防范。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状况,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违章经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安排足够的力量,维持好公共秩序,确保安全。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安全运行。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到"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并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四是要认真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要继续整顿尚未验收的非煤矿山,对验收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以及安全评估确定为D类的非煤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对2004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字〔2004〕4号)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字〔2005〕1号)的要求,下大力气研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关闭或转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要对民爆器材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要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造成的重、特大事故。

  四、加强值班工作,做好各种应急防范准备

  "两会"期间及前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要针对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事故和险情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救援期间的职责,确保救援物资充足和救援措施得力。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得出访、出差;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按时、如实上报。各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本地区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传真:010-64234662、64463292;联系电话:010-64214078)。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获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
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升全市制造业的竞争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第三条 本市成立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和新疆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同一驰(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限。
第六条 奖励申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名牌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区(县)经发委或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按要求填写《乌鲁木齐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加有关材料:相关证书及奖牌、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彩色12寸产品照片、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二)各区(县)经发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资料汇总后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七条 确定奖励获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名单的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报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议进行综合评审,得出初评结果,上报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经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三) 获奖项目自新闻媒体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原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获奖企业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奖杯),并按以下标准发放奖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或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10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产品或商标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含2010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自治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人民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产品或商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中国和新疆名牌产品”的有效证明(证书复印件、申报材料、批复或公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获奖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税金额度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3年内停止该单位乌鲁木齐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申报权。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乌政办〔2005〕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