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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3:10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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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21号


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议案、审议意见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是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政府及部门工作情况报告后提出的,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交办的审议意见;

(三)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建议;

  (四)市人大代表或代表小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办的书面建议;

  (五)经市政协常委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市政协委员以个人、联名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名义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组织提交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书面提案;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做好办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应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和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工作在市长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人大议案、审议意见、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进行拟办、交办和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服务。

市政府领导及时研究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分别领衔办理1—2件建议和提案。

第五条 各承办部门实行办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听取本部门办理工作情况汇报,认真解决本部门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要领衔办理1—2件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交 办



第六条 人大议案、审议意见、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议案和市政协建议案经市长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任务进行分解,报市政府秘书长批示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经市长或副市长批示后,市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相关部门办理。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经市长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第四章 办 理

  

第七条 各办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确保完成市人大常委会议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得到落实;确保建议、建议案、提案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办理中,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办理的或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解释清楚。

第八条 具体承办人大议案的部门应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出办理计划提交市政府研究,再按市政府的决定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议案办理情况。

第九条 承办审议意见的部门收到交办通知后,应认真地组织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政府报告办理的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报告一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条 承办建议和建议案、提案的部门接到交办件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交办件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办理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部门,再由主办部门提出协办部门申请,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确定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办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在离办结期限30日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人的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主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承办部门与建议人、提案人见面率应达到100%。

承办部门应在市政府办公室要求的办结期限内办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复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作出说明,经批准后,可相应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承办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答复。在形成正式文件前,答复文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正式答复件主送每个建议人或提案人,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由承办部门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送,其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每件按建议人或提案人人数另加三份的总数报送,市政协集体提案每件按10份报送。

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对人大议案、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政府将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建议人、提案人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建议人或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一般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后10日内完成,并再次书面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复查答复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的办结期限答复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要组织自查。对承诺当年落实的应在当年内落实到位;对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措施,纳入下年办理工作,实行滚动办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对人大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案、提案办理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办理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总结考评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办理工作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工作疏忽,工作推诿、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对人大议案、审议意见、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文本、办理报告和答复件,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归档工作须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委员提案工作办法》(铜政〔199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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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重庆、北京外汇管理部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资产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外汇资产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1年3月31日(含31日)前已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境内不良外汇资产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本币的转换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100∶827.84)计算,其他币种按200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套算。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不良外汇贷款,同样应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人民币的转换汇率以确权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外汇贷款而与企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基准,自行协商浮动水平,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继续持有对境外机构的外汇资产。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已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原贷款时间、最初贷款金额及借款单位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应将已承接的不良外汇贷款清单(包括剥离时贷款余额、剥离时间、债务人名称)于2001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对今后剥离的不良外汇贷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完成剥离后1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提供清单。
外汇分支局应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报清单与登记信息核对。已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应予注销;未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不再办理登记。
四、除向境外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或投资收益外,禁止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债务人收取外汇本息。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经获得的外汇收入,接本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今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境外获得的外汇收入,应在外汇收入调入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结汇。
五、目前暂不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购汇充抵已剥离的外汇不良贷款。
六、对于各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外出售不良资产所涉及的相关管理政策,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制定。
七、其他现行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的外汇管理政策,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7〕7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第六条 全市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责任分解表》及时维护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子网站,并根据市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建设网络信息服务窗口。
(二)建立严格的信息采集、审核与发布制度,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审查机制,防止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上网,保障信息安全。
(四)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内容。首页动态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随时更新。单位基本情况等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和答复网上投诉、咨询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发布相关信息。
(六)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各相关单位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拟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须办理审批手续。
(七)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应落实专人负责。
单位负责人为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各单位至少要安排1至2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共同对本单位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及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七条 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列为年度政务公开考核及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网站考评专栏”,鼓励公众投票,参与评估网站信息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日常监测数据,并参考网上公众投票情况,组织对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维护管理评比活动,评比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政务信息维护管理的。
(二)发布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是虚假信息的。
(三)非客观原因造成网页无法打开的。
(四)对互动性栏目的咨询、投诉等相关内容未能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不利于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
2.《“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