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3:10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住宅新村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住宅新村的建设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经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以上的各类住宅新村。
第三条 住宅新村应在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其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和竣工综合验收应以住宅新村项目为单位组织。
第四条 新建成的住宅新村应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具体按《福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住宅新村建设与管理综合协调,并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新村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等。
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住宅新村环卫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以及对建成住宅新村的市容和环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新村物业管理实行归口行业管理;负责住宅新村楼宇二次装修统一管理等工作。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住宅新村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核发单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定点建设。
福州市园林局负责住宅新村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定,监督小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对建成住宅新村绿地和园林养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 住宅新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住宅新村建设须认真按照详细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四个阶段进行设计审批。
第七条 住宅新村设计方案应有二个以上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至少三个设计方案进行竞选。方案竞选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建设监理公司组织(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主持住宅新村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福州市建委负责组织住宅新村初步设计审批,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参加会审。
住宅新村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要求来进行。
第九条 住宅单体设计应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拆迁安置房平面设计同时必须符合省、市《拆迁法》要求。
第十条 住宅新村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管线、园林绿化、防盗系统、环卫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等一次设计到位。
住宅新村安全防范设施包括总体的围墙设置、梯段的电子防盗门系统、进户防盗门和外墙(含阳台)门窗的防盗设施。外墙窗的防盗设施应以建筑物外墙面为界,不得超出。阳台不得设置防盗网。

第三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新村施工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避免地下管网与路面及其他建筑物的交叉施工。
住宅新村内的各类建筑与设施均必须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进行定点施工,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二条 住宅新村工程项目应提倡工程总承包施工,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的临时搭盖、材料堆放以及临时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应统筹布置;工地大门口的显要位置应设有住宅新村施工总平面图;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做到无遗留物、无临时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对工
地的文明施工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新村施工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全部合格,创优率应达到15%以上。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2公倾以上的住宅新村,可以组织分期分批建设,但必须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建设工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总建设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总体工程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住宅新村总体工程各项配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预先按规划指标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图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总体工程配套项目主要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十七条 新建区住宅新村和旧城改造区住宅新村的绿地率严格按30%以上和20%以上分别控制(不包括屋顶绿化),并按住宅新村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住宅新村公共绿地。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负责绿化设计和施工,绿化建设时间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并由福州市园林局监督指导。
住宅新村的园林绿化是居住环境的主要内容,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绿化规划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为他用,不得挤占绿化规划用地。
第十九条 住宅新村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和监督按批准的图纸和标准施工。
第二十条 住宅新村环卫设施应与环境整治综合考虑,做到既方便居民,又能利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体工程配套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经竣工综合验收后,由住宅新村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维修、维护管理,管理经费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章 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住宅新村建设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须向福州市建委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并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新村,竣工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分期验收。
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暂按《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各种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担负。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新村,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工程档案押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新的开发项目。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宅新村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或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必须考虑物业管理,并向福州市房管局提交物业管理方案,方案中所明确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在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之前组成,并参与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
住宅新村竣工综合验收后,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并不得在住宅新村内违章搭盖。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树立“服务第一、住户第一”的观念,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的同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基金和设备、设施维护基金。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管理队伍。物业管理内容包括住宅新村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和各种管线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及其他便民服务等。
市容、市政、园林、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住宅新村物业管理中有关工作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九条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新村应实行物业管理;对以前竣工的住宅新村先选择试点,创造条件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第三十条 住宅新村内的所有单位和住户都应有维护和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按国家、省、市现有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属六县二市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2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金昌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为降低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隶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市担保中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积极筹措、运作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其成为新的增长点。同时,履行担保基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担保基金的管理,监督规范担保基金的运作行为,成立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在法定责任内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市担保中心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担保基金来源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基金分期筹措、滚动发展,目前基金规模为1500万元,其中:2000年市级财政注入500万元;2007年市级财政注入1000万元。
  担保基金以下列途径筹措: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三)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上级部门补助的基金;
 (四)协议银行资助和社会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决定组成,成员主要有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行及协议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评委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市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乡企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5名,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行、协议商业银行等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委会的职责:对担保中心经审核提交的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批。
  第九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基金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二)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风险损失处置方案,经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四)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五)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六)受理担保申请,并按程序提交评委会讨论、审定;
 (七)组织执行评委会决定、决议;
 (八)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九)向省一级同类机构申请再担保;
 (十)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十一)定期向评委会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负责对担保中心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评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市担保中心原则上实行会员制,会员企业应遵守《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会员章程》。

                第四章 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担保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金昌市辖区内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担保额度:市担保中心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量的10%。
  第十四条 担保审批权限:经市担保中心审核通过的单笔担保项目,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本中心审批;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评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及融资租赁、货物运输、购销等经济合同的担保。
  第十六条 担保倍数:市担保中心实行放大倍数担保制,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担保基金量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程序:
 (一)银保签约。市担保中心与协作商业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定担保基金放大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代偿条件及期限等事宜;
 (二)担保申请。企业向协议银行申请贷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向市担保中心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或意见书》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三)担保受理。市担保中心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贷款资格及资信状况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
 (四)担保审核。市担保中心在对担保项目初步核实和审查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实地考察,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反担保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五)担保审批。市担保中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核并填写《担保项目调查报告》后,根据担保审批权限,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本中心审批;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提交评委会进行复核,并经评委会评审后,形成审批决议;
 (六)签订合同。《担保项目调查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担保中心依据与企业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在办理完毕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保险、公证、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由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市担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七)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贷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贷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议银行向市担保中心送交书面放款通知;
 (八)正式承保。市担保中心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受保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担保费用:担保中心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原则上在签定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率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0.25%;
 (二)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含)以内,0.5%;
 (三)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1%。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贷款的,由协议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市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依据与协议银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予以代偿,代偿后由市担保中心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转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期间,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滞纳金等都属债权范围。追偿措施:
 (一)市担保中心要求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强力执行追偿。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基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基金总额的10%以内,最终呆帐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当超过上述控制界限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担保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担保。市担保中心积极向省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对担保资金的实际损失,按与再担保机构的协议比例,再实行分担。
  第二十三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质押担保,按担保额度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全额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担保赔付。市担保中心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设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国债,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担保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科目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担保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国债的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一)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 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 弥补担保中心正常经费支出;
 (四) 支付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后,由金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办法在实施中的修订,修订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金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关于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2号




关于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合浦儒艮保护区是我国唯一以儒艮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也是儒艮在我国境内最主要的分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价值,应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逐步恢复儒艮栖息、繁殖的自然环境,保护好现有的儒艮资源,并争取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使儒艮种群数量得到较大增长。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3.5万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1.32万公顷,缓冲区面积1.1万公顷,实验区面积1.08万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重点要保护好现有的海草资源,并有计划地扩大草场面积,为儒艮的生存提供足够的食物。同时要加强海上巡逻,取缔在保护区电鱼、炸鱼、毒鱼等威胁儒艮生存和破坏水产资源的活动。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青蟹、对虾等养殖开发,要严格限制在实验区范围内,并严格控制规模和进行科学论证。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站应在北海或沙田两地确定一处,避免重复建设,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