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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3:41:01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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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12日,国家教委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认定,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决定从1993年起,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以成人教育形式举办的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普通班毕业证书不在此列。
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三级管理。各级的管理职责是:
1.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制定管理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监督证书的验印和颁发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一般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需要,某些部委教育司局和计划单列市教委经国家教委同意,也可对所属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审核、验印。
3.学校按有关规定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凡列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符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学籍,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申领表》,并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验印部门审核后,领取毕业证书;学校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学校和校长印章,交验印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三、国家教委统一监制刻有“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字样和编号的验印章(钢印)授权验印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毕业证书验印部门要指定专人按公章管理办法保管专用印章,并制定管理办法和启用细则,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备案。
四、毕业证书验印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需要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数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经审核后将毕业证书发送验印部门。每年证书颁发工作结束后,验印部门应将实际颁发的毕业证书数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备案。
五、从1993年起,凡未按本《规定》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上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颁发的毕业证书,国家仍予以承认,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办验印手续。
六、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领取、验印和颁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应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收回毕业证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将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地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八、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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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0〕78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垃圾箱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民政、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设置条件、标准的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设置者在发布广告前,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原有功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可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委托他人的,受委托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褪色、有污迹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四章  泊位出让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 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

  第二十条 通过拍卖、竞标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终止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拍,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招标,由市城市管理局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竞买人和投标人,应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拍卖底价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企业应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依法按照拍卖、招标程序确定的买受人、中标人,应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签订户外广告泊位有偿出让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妨碍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管、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由有关单位利用市场运作方式,设置的公用设施所形成的广告泊位的出让,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农政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农业系统启用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在200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版、旧版证件同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样式

  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证夹式,封皮为咖啡色牛皮制成,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的字样并用烫银压膜。证件内芯第一页为淡粉色印有“农业行政执法证”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并套印红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证件内容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区域、执法种类、证号、发证日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并在持证人员的照片上加盖发证机关的钢印。证件内芯第二页为证件验审记录,由淡粉色印有“农业行政执法证”防伪符号的铜板纸制成,载明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年审情况。

  二、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人员范围及条件

  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二)必须是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暂不换发新版《农业行政执法证》。

  三、发证原则及签发机关

  《农业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制作、分级发放”的原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业部负责部机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签发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含省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签发工作,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证件管理

  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丢失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旧版农业行政执法证自2007年1月1日起作废,由原发证机关统一收回销毁。

                    农 业 部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