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26:35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6月27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省人大常委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密切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及时反映全省各条战线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发挥委员和代表的作用,以加强民主集中制这一国家制
度,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改进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障和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
一、与委员的联系
1、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定全省重大事项。
2、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的组织委员进行工作视察,了解研究有关各项工作实际情况与问题。以小型的、专题性的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3、组织委员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一些重大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活动。
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委员提供《会报》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委员对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要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研究或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与人民代表的联系
1、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要亲自接待和处理一些代表的来访来信。
2、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到基层工作时,要访问所在地的省人民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
4、建议各市、县组织本地区人民代表活动时,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向代表作重要的报告和传达上级重要的指示精神或文件时,也请通知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
5、省人民代表可以采用通信等形式,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研究和处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省人民代表提供《会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省人民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
1、省人民代表要经常与自己选区的群众或本地、本单位以及同行业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就地按照法律、法令、政策合理解决;重大问题或带有全省性的问题,和当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民代表要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4、要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并起带头模范作用。



1980年6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80号 2005年4月22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决策机构。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大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方案;
(二)审查批准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国有骨干企业的产权重组及转让项目方案;
(三)审定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须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拟定的全市性国企改革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应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事项。
联席会议议题由市国资委根据事项内容、批准权限等拟定,报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市国资委拟定议题在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之前,提出审核意见,与项目方案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召集及主持人: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常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它副市长主持。
四、参加人员及单位: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和单位领导同志,按市政办发〔2005〕60号文件执行。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召集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委托本部门其它领导同志出席并发表意见。与联席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参会人员,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五、市国资委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办理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上报或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组织简则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的通知

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组织简则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的通知

195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兹将劳动部组织简则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发给你们。劳动部组织简则业经国务院(56)国议齐字第76号文批准施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业经国务院原则批准并令发布试行(同前文),请即根据这一通则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你省、市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细则,报请人民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本部备案。关于劳动部所属局改用新印章的问题,另行通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制定。
第二条 劳动部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机关,它领导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劳动工作,并且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事业的劳动工作。
第三条 劳动部的任务和职权如下:
(一)遵照国务院的指示,拟制有关重大劳动工作问题的计划、法规、决议和命令草案,并且对劳动工作的某些法规、决议和命令提出修改或废除的意见;
(二)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有关劳动工作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对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有关劳动工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向国务院提出改变或撤销的建议,对地方劳动部门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有权改变或撤销;
(四)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它的各工作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法律、法令、决议、命令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并且监督它们贯彻实现;
(五)管理工资工作:研究改进工资制度,审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整工资方案,并且监督它们改进所属单位的工资工作;
(六)监督或管理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劳动力的招用调配工作,并且监督或管理其他企业、事业和有关单位劳动力的招用工作;
(七)管理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工作:审查技术工人培养训练计划,审查或批准工人技术学校的开办和停办,以及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并且指导它的教学方法;

(八)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伤亡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九)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对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以及内部劳动规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对失业工人的登记和就业工作;
(十一)组织有关劳动业务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二)办理劳动工作干部学校;
(十三)编译出版有关劳动问题的书刊资料。
第四条 劳动部设部长一人领导全部工作;设副部长和部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部长工作。
第五条 劳动部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办公厅,
工资局,
劳动力调配局,
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局,
劳动保护局,
锅炉检查总局,
干部司,
编译出版室。
各厅、局、司、室按照需要,经部长批准可以设立处、科、室,分别管理各项业务。
第六条 劳动部各厅、局、司、室分别设主任、局长、司长一人,副主任、副局长、副司长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劳动部部务会议,由部长召集,每两周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本简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附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草案)

第一条 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九、四十各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制定。
第二条 省人民委员会设劳动厅(局),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设劳动局(劳动工作不多的市可以设劳动科)。省、直辖市、市(以下简称省、市)劳动厅、局是省、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机关。省、直辖市劳动厅、局受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领导,并且受劳动部领导;市劳动局受市人民委员会领导,并且受省劳动厅(局)领导;省、市劳动厅、局领导下级劳动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省、市劳动厅、局的任务和职权如下:
(一)根据法律和法令、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劳动部门的命令和指示,拟制有关地方劳动工作问题的计划、决议和命令草案,报请人民委员会制定发布,并且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有关地方劳动工作具体措施的命令和指示,这些计划、决议、命令和指示,下级劳动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
(二)管理本地区的工资工作,审查地方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改进工资工作和调整工资的方案,监督和指导当地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工资方面的政策、法律、法令、决议、命令和指示,审查当地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关于执行上级调整工资方案的措施计划;
(三)管理地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劳动力的招用、调配工作,协助上级管理当地国营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劳动力的招用、调配工作,管理当地其他企业、事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劳动力的招用工作,监督上述企业、事业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力的招用、调配方面的法令、决议、命令和指示;
(四)监督企业单位和工人技术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培养训练技术工人的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根据需要举办工人技术学校、工人技术训练班和进行委托培养训练技术工人的工作;
(五)监督企业单位和它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令、决议、命令和指示,领导劳动保护监察员的工作,检查和协助上级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伤亡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管理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及内部劳动规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七)管理失业工人的登记和就业工作。
第四条 省、市劳动厅、局设厅、局长一人,主持全厅、局工作;设副厅、局长若干人,协助厅、局长工作。
第五条 省、市劳动厅、局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工资、劳动力调配、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劳动保护、失业工人处理等处、科和办公室(秘书室)。处、科、室分别设处长、科长、主任一人,副处长、副科长、副主任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省、市劳动厅、局的厅、局务会议,由厅、局长召集,每两周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省、市劳动厅、局可以根据本通则拟定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细则,报请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且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劳动部门的组织和工作,可以参照本通则规定。
第九条 本通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附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草案)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草案)的说明

一九五○年春,劳动部拟制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暂行组织条例”(草案)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前者曾在劳动部的劳动公报上发布过,后者曾以劳动部的名义颁发实行),由于情况有了新的发展,劳动工作有了很大变化,已不能适应今天的需要。以目前劳动部门所担负的任务来看,有些任务是新增加的,如劳动力调配和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工作;有些任务已移交其他部门管理,如劳动保险工作;有些任务原来已有,现在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做好的,如劳动保护和失业工人处理工作等。至于工资工作,劳动部开始管过一个时期,中间有一段没有管;各省、市劳动部门过去有的管,有的未管;但从去年起,基本上都管起来了。同时,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劳动部门的工作重点也由经济恢复时期的调整劳资关系和救济失业工人等工作转向做好国营企业方面的工资工作、劳动力调配工作、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此外,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劳动工作统一管理的需要,加重了上级劳动部门对下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责任,加重了劳动部门对工矿企业在劳动工作上的监督责任。因此,为了明确劳动部门的任务职责以及与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工作关系等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这些新的变化,重新制定劳动部的组织简则和省、市劳动部门的组织通则,这就是草拟这两个草案的理由。
这两个草案,在一九五五年五月份劳动部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讨论后,首先会同国务院法制局作了研究修改,以后又送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提了意见,并且根据他们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
现在将两个草案中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1.劳动部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问题:劳动工作是关联着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方面的事情,是关系于广大劳动人民切身利益与国家建设最基本的重大问题之一,如果只由各部门各方面独自进行,没有统一的管理是很难做好的,而劳动部门就是国家统一管理劳动工作的机关。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劳动部门当前应该管理工资、劳动力调配、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劳动保护、失业工人处理等工作。但这些工作首先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及其他部门为了搞好自己的生产和业务必须管理的事情,劳动部门不能包办代替,而是进行综合的统一的管理。两个草案就是根据这种前提,对劳动部和省、市劳动厅、局的基本职责以及在各项劳动工作上应该管的主要事项分别作了规定。
2.劳动部门的组织机构问题:在“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草案)中,规定了省人民委员会设劳动厅或局,这是由于考虑到劳动部门的任务已有加重,特别大区撤销以后,省的任务更为繁重,因此,在一些工商业比较集中、基本建设任务较大的省设厅较为合适。直辖市、市设劳动局,但劳动工作不多的市则可以设劳动科。这些都是从既要贯彻精简节约精神又要照顾实际需要的原则出发来确定的。两个草案对劳动部门内部机构也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这是因为业务还在经常变化和发展,由劳动部和各级劳动部门自己规定较妥。
3.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劳动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问题:两个草案对劳动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作了一些必要的规定,这就是:(1)劳动部门对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劳动工作都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2)劳动部门在自己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劳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应该遵守和执行。(3)各部门、各企业单位有关劳动工作的重要规定,命令和指示,应该经过劳动部门审查或由劳动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上级核批。这些规定将会有助于密切劳动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劳动工作的进行。至于劳动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两个草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写明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是说地方各级劳动部门除受同级人民委员会领导以外,还受上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上级劳动部门对各项劳动工作的指示和命令,下级劳动部门都应该遵守和执行,这也是实现统一管理的重要问题。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工作关系方面,两个草案都没有提到,但毫无疑问,在实际工作中也应该建立必要的联系特别是与计委、工会的关系,需要更加密切起来,遇事要多商量,并且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才办,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
劳 动 部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