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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4:34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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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等


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7年2月4日,财政部/林业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现就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林业部门和所属的森工采运企业,要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采育结合,综合开发,全面发展。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森林工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符合林业特点,转向以营林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包括抚育间伐)进行木材生产,年度计划木材生产总产量,需经林业部批准,各地和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木材产量。如有未经林业部批准的计划外采伐,要追究地方林业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所得经济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三、企业的销售部门要统一管理木材销售,全部销售收入(包括抚育间伐材销售收入)要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和编入决算。如发现有不进帐或帐外设帐,转入集体经济收入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其收入要全部上交财政。
四、国务院决定,一九八六年木材提价增加的收入,除交纳产品税外,中央与地方财政都不拿,全部用于林业。主要用途是:
1.提高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标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采运企业提取林价(育林基金)的标准,按木材销售收入21%提取。其它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按此比例提取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标准高于21%的,可保留,由省、自治区政府具体确定。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交省级森工主管部门(包括与省财政直接发生财务关系的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用于企业之间调剂和按原规定交给地方营林的部分。
林价(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进行管理。一九八七年林价(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门备查,从一九八八年起正式报财政部门审批。
2.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森工采运企业取消提取更改资金办法,恢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建立伐区道路延伸费制度。森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执行。森工采运企业的伐区道路延伸费,以省为单位控制在每立方米木材8元以内,列入生产费用,不单独提取。
五、森工企业公、检、法机构人员经费,从一九八七年起从企业管理费中剔除,改列营业外支出,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
六、根据《纪要》规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免征国营森工企业所得税5年;或确定一个合理基数,定额上交,增长部分留给企业。具体采取哪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决定。由此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请地方给予支持。
七、森工企业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由省级主管部门包干上交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如何收取,由有关省、自治区酌定。
八、森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后由教育部门全部返还给办学的森工企业,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九、向林区征收的养路费,由地方返还给林业部门一部分。返还多少,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从一九八七年起,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可改为实行“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的财务包干办法,主管部门对企业盈亏(包括林区商、粮亏损等)进行调剂,以盈补亏,自求平衡。主管部门对企业原则上也应该实行财务包干,财政部门要协助主管部门把包干指标落实到企业。
主管部门集中企业包干上交的资金,除以盈补亏和开支必要的管理费、公、检、法机构经费外,应全部用于发展林业和补助企业解决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不得用于本身职工奖励和非生产性开支。采运企业的包干结余资金,原则上10%留作后备基金,50%用于营林生产,4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它工业企业可比照此精神办理)。企业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提取各项基金的比例,要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不要“一刀切”。
实行财务包干以后,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提取管理费(包括原由主管部门开支的公、检、法经费)。这项经费在企业包干上交的资金中列支。主管部门开支的管理费,由省、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定。
实行财务包干以后,各企业仍应按规定向森工主管部门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省、自治区森工主管部门汇总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林业部。财政部门对财务计划的执行实施财政监督。
森工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凡有定额上交所得税任务的,有关省、自治区可将其改为定额上交利润处理。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林业部另行规定。以前颁发的财务制度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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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9〕15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单位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进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深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扎实开展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9年测绘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测国字〔2009〕2号)要求,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深化测绘安全生产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测绘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持测绘安全生产良好形势。


  二、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测绘生产活动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瞒报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4、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5、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各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5、加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工作步骤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以前)。


  1、各单位制定“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和要求,对“三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2、各单位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重点针对西部测图、1:5万数据库更新、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保障工程等重大测绘工程的外业生产,以及测绘生产数据存储设施、测绘资料档案库房和网络设备存在的问题,开展“三项行动”,切实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2、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大力开展安全职业培训,进行安全技能现场实地考核,增强职工安全防范能力。


  3、各单位要在9月上旬组织完成测绘安全生产大检查;9月中下旬,国家局安委会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各单位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三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于11月下旬报国家局安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把“三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认真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干部要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促。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查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时点、关键地点、关键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西部测图、1:5万数据库更新、海岛(礁)测绘、灾后恢复重建测绘保障工作等重大测绘工程外业出测前、测中的设备、车辆检修及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监督管理。外业生产中,配备充分物资、医疗设备、定位设备、交通和通讯设备,完善派遣随队医生和向导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遇到问题能及时处理。完善突发事件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和完善局、院、中队、小组等各级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承担重大测绘工程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测区军地有关部门的合作和联系,进一步完善突发事故救援机制。要重点排查测绘生产数据存储设施、测绘资料档案库房及网络设备存在的问题,排查保障测绘生产的供电、供热、避雷、防火等基础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有非法生产迹象的单位,要不间断地进行巡查,防患于未然。要及时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关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单位要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曝光。要进一步加强测绘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促进测绘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9月29日 财税[200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国,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特补充如下:
一、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
(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适用原退税率:

(二)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删除序号1081税则号75040010的“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和序号1082税则号75040020的“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两种商品。
(三)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序号为964、税则号为72172000的“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退税率应为8%。
(四)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
1、序号为99税则号为39201090的“其他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拆分为: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退税率为11%;3920109090“非泡沬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2、序号为101税则号为39202090的“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修订为:3920209090“非泡沬聚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3、序号为103税则号为39204300的“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修订为:3920430090“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4、序号为104税则号为39204900的“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修订为:3920490090“其他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5、序号为182税则号为44190032的“竹制一次性筷子”,修订为: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退税率为11%。
(五)在“取消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增加:税则号为25199091的“化学纯氧化镁”、税则号为2519909990的“其他氧化镁”、税则号为25309091的“硅灰石”。
(六)调整“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和商品名称。序号为140产品名称应为“气相色谱仪”;序号为169产品名称为“棕榈硬脂”。序号为14,税则号为84733090,产品名称为“计算机零附件(含磁头、内存条)”,的税则号拆分为84733010、84733090两个税号。磁头和巨型机、大型机、中型机及小型机用的内存条归入84733010,微机及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内存条,应归入84733090。
二、明确财税[2006]139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根据财税[2006]139号的规定:“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在其附件中未开列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现予补充《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主要包括在本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的商品。具体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9月15日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