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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36:37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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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0/t20121016_687851.html




附1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攻读学位

学制 学习阶段 □硕士 学号
□博士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推荐意见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见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3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单位 专业 学号 入学年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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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的决定

(2004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当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有效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就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管理工作。各省级和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条件的省级和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环保局应有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认真做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建设。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城市编制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规划,逐步展开工作。2004年组织重点城市先行开展规划制定工作,2005年前完成所有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统筹确定辖区内机动车环保年检线的数量,原则上每万辆机动车设置一个检测单位,合理规划年检线布点布局,以方便在用机动车的环保年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组织辖区内城市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的委托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委托认定,核发《环保年检认定证书》。并于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全部检测单位的认定工作。

  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机动车环保维修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检测业务。对无证开展在用机动车年检工作或在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开展环保年检的机动车主要针对汽车,有条件的省市可逐步开展对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环保年检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重点城市环保局应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信息系统建设,我局将着手建立全国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具体工作将由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

  六、我局将于2004年年底调度各地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调度结果。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