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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49:17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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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巡查、考核、约谈,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巡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的措施和效果。
(一)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户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核减住房租金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是否落实,资金投入是否到位,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是否按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已建成项目竣工验收、产权关系规范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总收入5%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其他渠道筹措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 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每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县(市、区)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制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情况;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住房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每月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二)统计报告制度。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科学合理,是否准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十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管理及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并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情况;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三章 巡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巡查,并提出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自查。年度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日常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自查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住建委、监察局。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不一致的,责成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说明情况,并作出必要修正。经核实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结合巡查、自查和核查等情况,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参照《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三个等次。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或一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结束。

第四章 奖励和问责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约谈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资金、土地、税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整改不力,工作失职,致使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较重的;
(二)滥用职权,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情节较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住房保障方面重大事件、案件或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商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附件: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考核项目 序号 分项目 考 核 内 容 评价
分值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60分 1 任务落实 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2分);制定实施方案(3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5分)。 10
2 资金落实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5分);积极争取中央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分);落实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其他资金(5分)。 25
3 土地供应 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 15
4 项目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按期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积极整改上级部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0
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
40分 5 制度建设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比例达到100%(6分);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3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达到95%以上(3分)。 10
6 规划及年度计划 制定了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当地实际及发展,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3
7 资金来源及管理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3分);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发现挪用现象(2分) 5
8 管理及服务 设置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3分);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等在办公地点进行公布(2分);管理人员服务热情,作风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2分)。 7
9 实施程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公示、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以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4分);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3分)。 7
10 动态管理 建立了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统计分析有深度、有价值(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实现动态管理(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4分)。 8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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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

居松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阐释:

  该条是本惯例的总揽条款,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是一旦当事各方选择适用该惯例,则该惯例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结合目前的工作实践,现行银行间开立信用证均通过SWIFT办理,不采用SWIFT的银行已占很少比例。根据SWIFT手册的定义,使用SWIFT系统的开征银行自动选择适用UCP作为信用证的适用依据,所以此条款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成为惯例,几乎所有涉及信用证的案件均采用了UCP作为衡量权利义务的判断依据。
当然我们在实践中应当还要注意,美国是个比较例外的情况,就美国而言其有这独立的联邦法律制度,各州几乎都有各自的商法典,不仅如此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辟专章对信用证进行了规定。所以如有涉及在信用证中额外注明适用法律的信用证需特别注意,准据法的不同将直接导致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和不确定性。

注:本系列文章UCP600中文本参考使用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版本,在此致谢!


作者: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居松南
联系方式:pinesouth@163.com
www.lawuser.com.cn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64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

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

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

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

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

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二、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1. 建设项目的性质、名称、功能等情况;

2. 建设项目占用海岛的面积、使用方式等情况;

3. 建设项目中各建设工程及类型等情况;

4. 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数量等情况;

5. 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

6. 建设项目的计划使用年限及建设时序等情况。

三、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进行如下说明:

1.是否符合拟开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 建设项目在无居民海岛上的具体区位;

3. 建设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附图);

4. 建设项目占用海岸线的位置及长度;

5. 建设项目占用周边海域的区位及面积;

6. 建设项目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

四、海岛开发的有关问题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与海岛开发特殊性有关的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1.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形态造成重大改变;

2.如何减少建设项目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生态造成重大影响;

3.如何保护和修复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形态及生态系统;

4.如何使建设项目的高度、结构和色彩等形态与无居民海岛的地形地貌、植被等要素相协调;

5.如何做到建设项目不占用或少占用海岸线,尽量与海岸线保持合理距离;

6.如何保证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淡水供应;

7.如何保障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电力及能源;

8.如何确保建设项目所在无居民海岛的交通及运输。

五、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如下说明:

1. 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规定保护的无居民海岛区域资源及生态系统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2. 对建设项目造成无居民海岛形态和生态的影响采取何种恢复措施;

3.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无居民海岛及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何种控制措施;

4.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和生活垃圾、污水等采取何种环保处理措施;

5.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措施;

6.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采取何种防灾减灾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对无居民海岛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海岛活动中,必须始终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和在开发中保护的法律精神,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认真评审,以达到依法用岛、科学用岛和有效用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