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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8:35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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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6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普通商品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平方米。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

第五条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抚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抚顺市城市常住户口并且居住3 年以上(含3 年);

2.同一户籍内、并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70%(含70%);

2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



  第七条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2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出具证明。



  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的,应当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其房改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补贴户数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轮候顺序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第十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 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认。确认后将《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要件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 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并发放《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凭《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6 个月内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自主选购一套商品住房。6个月内尚未购买住房的,《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订《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抚顺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及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 “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补贴金额。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当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的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款退回到账户后,核发《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购房补贴款未退回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并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第十七条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八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已骗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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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提高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源治理,根据国务院《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由省、市 (地、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当地的专业银行开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 (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并与“基金专户行”签订发放、回收贷款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基金来源: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30%;历年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部分的全部结余;基金贷款利息、滞纳金的挪用基金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的全部结余。
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已经大部分或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的市 (地、州)、县 (市、区),可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例资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范围,分别纳入省、市 (地、州)和县 (市、区)设立的基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历年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属财政结存的,在本办法开始实施半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部拨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基金专户”;属银行结存的 (指已解缴入库后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专业银行开立的环境补助资金专户部分),在本办法实? ┤鲈履谟苫肪潮;げ棵湃孔搿盎鹱ɑА薄?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收入,除按季支付30%给银行作手续费外,其余按委一次转入“基金专户”。
第五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初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当年基金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已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一次拨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凡申请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特别是江河流域中跨市 (地区)的突出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第八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行性评估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贷款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企业主管部门预审,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预审各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并按环境保护部
门批准的各企业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二)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请,应委托贷款银行核实申请贷款企业的偿还能力后,再行审批。
(三)申请市 (地、州)、县 (市、区)级基金贷款的部、省属企业贷款项目,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贷款后,将《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贷款企业持批准文书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根据双方协议按期如数发放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三条 已批准贷款的治理项目,三个月内不开工的,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取消其贷款资格,因特殊原因经审批部门同意延期开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贷款企业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治理设施运转效益的测试报告,由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部、省属单位使用市、县级基金,投资
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参加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对经验收合格的贷款企业可以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数额一般不高于该企业历年纳入基金部分的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
贷款企业要求豁免本金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污染源治理专贷款豁免申请表》,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书,到银行办理豁免手续。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贷款项目超过规定建设期限的,不得豁免的贷款本金。
第十五条 已经验收合格并享受豁免的贷款项目,因管理不善、“三废”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或者将治理设施弃之不用,致使排污又超过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整顿恢复。逾期不恢复正常运转的,除按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和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可取消豁免,追
回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贷款企业还款数额较大,全部使用前款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逾期未还贷款,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
企业交纳的滞纳金、罚息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0‰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日
寄宿生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探析

闵涛


【内容提要】寄宿生(含在校外借宿的学生)犯罪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近年来,寄宿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作者通过对近几年以来受理的案件调查分析,从寄宿生的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及区别对待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场所,是学生形成性格气质能力、完成预期学业的主要场所。近几年,私立学校增多、高年级住校生、单独或几个人合租房屋也日渐增多。随着寄宿生的增多,学校管理跟不上,造成寄宿生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其人数虽少,但在社会、学校、家庭中引起的震动却是相当强烈的。
  从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案件看,2003年受理的寄宿生犯罪案件1件1人;2004年2件3人;2005年2件4人;2006年3件5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经过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寄宿生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何预防寄宿生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寄宿生犯罪特点

  这些寄宿生的犯罪,有许多共同特点,且与社会上的成人犯罪有很多不同。其主要特点是:
  1、犯罪类型比较单一。由于学校环境比较封闭,学校空间比较小,与外界社会接触相对较少,因而在校的寄宿生犯罪类型比较单一,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比较多,其中尤为突出的侵犯财产罪。他们大多是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上,这一犯罪特征与他们没有收入、相互攀比、追求高消费有很大关系。
  2、共同犯罪比例较大。在13人中,有8人系共同犯罪,占总人数的62%,如邱某三人抢劫案件中,三人均是在校附近合租房屋寄宿生,一日晚上放学途中,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张某,见张摇摇晃晃在打手机,三人临时起意欲抢劫张某的手机,日后往家打电话方便,于是拳打脚踢抢走了张某的手机。开庭时,邱某说三人在一起互相壮胆,就不害怕了,互相能配合。
  3、犯罪手段智能化。在受理的盗窃案中,行为人均是乘宿舍无人之际或乘同学在体育馆内活动等之时实施盗窃书包内的物品,但近二年来,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出现智能化,犯罪前有准备,犯罪进行过程中有分工。如:被告人张某、温某盗窃一案,张某、温某与同班学生王某是好朋友,王某的父亲是包工头,张某、温某二人商量盗窃王某家,一日张某同王某打篮球,温某趁机偷来王某家的钥匙并到校外配制一把,次日,二人来到王某家盗窃现金5000余元及照像机等物品,并连续作案多起。
  4、遇事易冲动。他们大多是冲动性犯罪,作案时不考虑行为后果,案发后冷静下来时,又悔恨交加,在4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3起使用了水果刀,1起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伤害部位大多为头部、面部、胸部等人体重要部位。这4起中致死1人,重伤1人,轻伤2人。案发后均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己,有悔罪的表现,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学校,特别是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的损害和对学校的影响有深刻的认识。如:被告人赵某见自己的好友杜某与李某在打架,就不由分说持水果刀,上前就照李某的后背刺一刀,致李某死亡,案发后,赵某后悔不已,本是同窗,理应阻止打架,却拔刀相助。
  5、作案地点集中。犯罪地点除学校宿舍外,65%以上都是在网吧、练歌厅等娱乐场所或饭店等地。校外的寄宿生除在学校上课外,其余时间成了无人管,有的上网吧练歌厅与社会闲散人员混,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焦某与网友(两劳人员)常在一起,盗窃作案多起,而在市郊区整日劳作的父母却以为儿子在复习考大学。

二、寄宿生犯罪原因

  寄宿生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个人行为,因而造成寄宿生犯罪的原因也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心理不够成熟,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心理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处在成长期,体内分泌的激素一方面促使全身组织迅速发育;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脑和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使之情绪易激动且难以自控。此时如接受外部刺激易产生冲动,导致行为过激而违法,甚至犯罪。
  2、是非观念较弱,思想道德易蜕变
  由于我国历来都重视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教育,现在的学生一般都有一定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是非观念,但从调查的情形,却证明现在学生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却不稳定,容易变化,探其原因,一是社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无数次的实践之中,经过理性思考而逐渐形成的一系列准则,人们也只有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才会得到社会道德的深刻认识,形成对社会道德稳定的认同,而寄宿生生活经历简单,社会实践机会几乎等于零,对社会道德的认识大都来自于学校、家庭的教育,难以得深刻认识。二是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强烈地振荡着传统的思想道德和是非观念。
  3、有不健康的心理。寄宿生受着来自学校的压力和父母过高的期望,当遇到挫折后,一部分人由于缺乏对挫折的正确认识和心理准备,没有应对挫折的办法和经验,经过几次挫折便心灰意冷悲观失望;还有一部分处事有功利化的倾向,为了满足享乐挥霍的私欲和高消费的虚荣心,他们唯利是图,往往不惜以违法犯罪手段达到目的。
  4、爱慕虚荣,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消费。现在的寄宿生中,有一种摆阔气和高消费的倾向。一些寄宿生在校穿名牌衣服、使用手机、外出打的,高消费对那些家庭条件差的学生是一种诱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寄宿生勒紧腰带宁可少吃饭,节省钱来消费,如吴某一日三餐并两餐,省下钱买高档化妆品,每周定期作美容。再如,被告人李某在浴池洗澡后,误将他人的衣柜打开,见有一部手机遂产生占有之念,于是将手机盗走,并将衣柜锁好。开庭时他为什么要偷手机,他说再过两天是同宿舍同学生日,我过生日时,他送我的礼物挺贵重的,这回他过生日我寻思得买点拿出手的礼物,但父母给的生活费又花光了,于是打算偷手机卖掉买生日礼物。
  5、法制观念淡薄,利己主义严重,作事鲁莽不考虑后果。寄宿生只偏重学习书本知识,法律知识欠缺。很多学生没有用法律规范评价社会行为的意识,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仅凭感觉或用非传统的善恶、美丑等道德标准来评价社会行为,当他们面对冲突和矛盾时缺乏理性的思考,而易感情冲动,甚至做出违法行为。还有的学生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听之任之,任人摆布,同时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这也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威风。如低年级的学生常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拦劫,抢钱或衣物等,却忍气吞生,不敢反抗或向学校老师反映。
  6、家庭溺爱多,教育少。现在的寄宿生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往往得到溺爱,住校后,家长更是对其生活上关爱倍致,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满足子女的需求,子女定期回家时,也只是关注分数,关注吃穿用,而在对子女思想政治道德等方面教育,则是既缺乏了解,又疏乎于引导,久而久之,有的学生不求上进,缺少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膨胀,逐渐滑向犯罪的泥滩。有位家长,得知儿子犯盗窃罪,起初颇感震惊,认为自己儿子在校成绩名列前茅,吃穿用都不缺,怎能偷别人的东西呢,直到开庭时才相信。
  7、学校管理不善。目前,一些学校管理存在着问题,对寄宿生夜不归宿、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空间、贪玩厌学、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未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未给予及时或适当的处分。由于学校纪律不严密,管理混乱,各部门不履行职能,班主任和负责日常生活的教师不认真负责,缺乏对学生的了解与关心,以至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最后导致犯罪。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生矛盾特别是互殴后,学校也未引起重视,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没有将犯罪苗头消除在萌芽中,以致犯罪后果最终发生。

三、预防寄宿生犯罪

  寄宿生有其特殊性,应根据其年龄及犯罪特点,原因,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1、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强化对学生法制教育。从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的寄宿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强化对寄宿生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聘请公、检、法部门人员,通过个案的剖析或展示图片、放录像等形式,经常给学生讲法制课,让法律伴随他们健康的成长。
  2、学校应加强疏导工作,避免矛盾的激化。一旦发现学生在生活、学习中有争执、殴斗的征兆,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调解和开导。建议在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特别注重法律问题的咨询,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有疑难问题,及时找这方面的心理教师和法律专业工作者,进行思想交流,便于沟通,将他们的逆反情绪得到及时纠正,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
  3、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日常的生活学习的教育、管理中,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生活消费观念上,予以正确的引导,提倡和鼓励自我奋斗、自尊自爱、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互助友爱的精神和理念,消除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同时要加强治安管理,要让学生自己的家园、自己管理,做校园的主人,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寝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盗窃等犯罪活动的发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了解学生思想、行为动态,发现矛盾,及时解决,防止事态恶变,消除不安定因素。
  4、严格限制性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限制性的措施,是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认定和分析,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事先的一些限制性的行为规范,以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漏洞,防止犯罪发生,最佳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只有严格地执行相关的法规,才能使那些免疫力低的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负面的影响,也就能制止或者减少犯罪。
  5、学校和家长应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关心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学校不仅要关心每位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要定期将学生在校方方面面的表现情况告知家长,同时家长要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外的情况,这样可全面了解学生状况。家长要在关心子女成绩、生活的同时,要更重视子女思想、觉悟道德修养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寄宿生的出现,要求学校应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家庭也应重视子女在校情况,而不应持放任态度,单依靠学校管理。寄生犯罪应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的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应当成为我们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