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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4:05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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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拆除工作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纳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范围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的设施设备的拆除,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建设、消防、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爆破企业资质。施工单位经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接受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二)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监理合同;
(三)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说明;
  (四)拆除施工方案;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六)实施爆破拆除作业的,依法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批准材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被拆迁人及其他与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拆除施工安全,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采取招标投标、公开抽签或其他法定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发包拆除工程。市房产管理局对其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标单位不得转让拆除施工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定拆除施工合同,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签定拆除施工监理合同。
第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费应列入拆迁费用概算,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建(构)筑物残值、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没有保障的资金作为拆迁费用的来源。拆迁费用必须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拆除施工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拆除房屋的结构、周边环境等因素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拆除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拆除、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拆除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拆除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意见;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拆除施工期间,不得堵塞、挖断、破坏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在进行拆除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到供电、供水、供燃气、电信等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做好现场的断电、断水、断气等相关工作。供电、供水、供燃气、电信等单位应积极协助,及时办理,保障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后10日内,建设单位须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年度考核施工单位的执业情况,其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施工单位参与拆除施工的参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依据省建设厅《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的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纳入拆迁许可范围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的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的设施设备的拆除,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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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教技厅〔2004〕1号


  教育科研网格(ChinaGrid)项目是“十五”“211工程”公共服务体系“CERNET高速地区网和重点学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建设内容,经过前期建设,ChinaGrid项目已取得一定的阶段成果。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对中国教育科研网格ChinaGrid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名单附后)。

  请各项目参加高校,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在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专家组的组织协调下,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和领导力度,认真完成好各自承担的建设任务。

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名单和专家组名单

  一、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副组长:谢焕忠 教育部科技司司长

  成员: 郭新立 教育部“211工程”办公室副主任

      娄晶  教育部科技司信息化处处长

  二、教育部教育科研网格项目专家组名单

  组长: 金海  华中科技大学

  副组长:郑纬民 清华大学

      李晓明 北京大学

      陈小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成员: 董守斌 华南理工大学

      李明禄 上海交通大学

      罗军舟 东南大学

      肖侬  国防科技大学

      董小社 西安交通大学

      孟祥旭 山东大学

      王兴伟 东北大学

      曾海标 中山大学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决定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备  注: 200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内  容:  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自1998年以来,市政府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治理冬季大气污染“五年倒计时”的要求,逐年加大治理力度,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目前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还存在环保宣传力度不大,还未形成全社会都能重视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一些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只考虑局部利益不积极配合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环保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明显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现在距“五年倒计时”的目标还有一年多的时间,但从城市大气质量的现实情况和治理工作的强度来看,要按时完成这个目标,必须采取超常的措施,付诸更加艰巨的努力。为此,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法制观念和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习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一从我市各族人民的全局利益出发,支持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行政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严格执法。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依法查处。对水泥厂粉尘。烟尘污染。对散烧原煤。汽车尾气等超标排放造成的污染要坚决治理。同时要进一步努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尽快改变我市能源结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严格审查,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

  三、市政府要继续坚持红雁池第二发电厂热电联产。以热定电的原则,尽快解决供热管网建设滞后于热电厂建设的问题,确保实现该项目立项和设计时所承诺的为城市提供的供热能力。

  四、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拆除部分锅炉实行并网供热的工作,对于列人强制拆除锅炉的单位,督促其必须按时限拆除,对于无特殊原因拖延拆除和无理拒绝拆除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强拆。针对目前集中供热工作建设进展缓慢的问题,市政府领导要亲自出面,进行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落实,确保供热站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发生人冬后仍有大片区域末通暖或者供热不正常等问题。

  五、要坚持依法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驻乌鲁木齐的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均须依法服从和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监督,积极配合,协同治污,不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六、市政府要将贯彻本决定的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