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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8:36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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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兴办经济实体;
  (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出租房产、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
  (四)利用其他方式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土地、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财政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书;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主管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申请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清单;
  (六)其他必要的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对申请转作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对已依法进行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属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每年按批准作为经营的资产价值的10%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属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每年按批准作为经营的资产价值的4%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或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每半年征收一次。
  对教育、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教育、卫生部门统一收缴后解缴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后解缴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后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或有其他符合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减免。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依法查处违法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费用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由财政部门从其应拨经费中扣减应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支未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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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

  为扶持和保护“杭州老字号”,规范老字号管理、弘扬老字号品牌文化、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发展,发挥老字号在建设“文化名城”、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杭州地方文化特征,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二、“杭州老字号”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认定。具体的认定保护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负责。各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杭州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推广、促进、保护工作。
  三、“杭州老字号”的认定范围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区、县(市)]登记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杭州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倡导、单位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杭州老字号”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杭州地方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和赞誉。
  六、“杭州老字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于规定日期前报所在地的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
  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委。
  七、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对有关申请内容进行现场审核。
  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杭州老字号”,在市经委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政府授予“杭州老字号”称号,颁发统一制作、编号的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八、牌匾悬挂地点应与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一致,如需在其他地点悬挂,可向市经委或市贸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批准的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复制牌匾悬挂。“杭州老字号”牌匾的制作必须按照指定的样式和工艺进行,并由持有人注册地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用,制作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九、经认定的“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杭州老字号”标识。“杭州老字号”标识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向社会征集、确定后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十、“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实物、资料;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单位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五)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经委和市贸易局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十一、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建立“杭州老字号”名录和档案,及时掌握“杭州老字号”的运行状况。
  十二、“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经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经委和市贸易局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单位股权变更;
  (四)注册商标及商标商号变更。
  十三、“杭州老字号” 持有人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以不正当方式骗取“杭州老字号”称号等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杭州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十四、“杭州老字号”持有人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也应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杭州老字号”给予扶持。
  十五、各区、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利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媒体宣传等手段宣传“杭州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十六、利用“杭州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十七、侵犯“杭州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杭州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杭州老字号”域名争议的,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杭州老字号”予以保护。
  十八、对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杭州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市经委、市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予以处理。
  十九、“杭州老字号”持有人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杭州老字号”形象。
  二十、“杭州老字号”如需要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经委和市贸易局备案。
  因企业组织结构变动,导致“杭州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市经委和市贸易局备案。
  二十一、对在“杭州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委会同市贸易局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二、参与“杭州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二十三、“杭州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二十四、“杭州老字号”标识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3〕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活动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27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站的自检和整改工作,并将自检情况(包括网站信息内容、网站功能、网站建设质量、网站信息安全、网站管理机制以及有关制度)形成文字材料,加盖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以便专家组依据自检情况对各网站实施集中检查评议。

  联系人:朱云志、张越、孟莉莉,电话:8904730、8904725、8904702,邮箱:infonet@jl.gov.cn。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网络 检查 方案 通知专家组对全省政府网站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

  (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活动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27号)要求开展的政府网站单位自检、网上征求意见活动即将结束。根据工作进度,从9月中旬开始由专家组对政府网站进行集中检查评议。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评议主要工作任务

  专家组按照《2003年政府互联网站检查评议标准》(吉政办函〔2003〕27号),对市州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网站(目录附后)逐一进行检查评议,并作出评议结论。在此基础上,评选出10个优秀政府网站,予以通报表彰。

  二、检查评议专家组人员组成

  检查评议专家组由8名熟悉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的专家组成(名单附后),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工作分工检查评议政府网站;汇总评议情况,撰写检查评议分析报告;评选优秀政府网站;深入实际,与问题突出的政府网站交换意见。

  三、检查评议工作的具体做法

  检查评议工作拟从9月15日开始,11月末结束,前期工作以分散为主,测评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自行对网站进行测评。后期情况汇总、研究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分散测评(9月15日至10月20日)。成立检查评议专家组,明确工作分工;专家组讨论政府网站检查评议标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检查评议政府网站。(二)集中汇总(10月20日至11月10日)。专家组成员汇报检查评议情况,由组长汇总,撰写评议分析报告。(三)交换意见(11月10至20日)。对问题突出的网站,由专家组出面与主办单位交换意见,明确改进方向。(四)总结表彰(11月20至25日)。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会同专家组进行检查评议工作总结。以办公厅文件形式通报检查评议情况,对优秀政府网站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