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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4:52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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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20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的规定,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申请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三)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离休干部每年人均医药费1.7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以截至申报当年10月31日情况为准,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
  (四)申报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六条 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4),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以上两表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资金企业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额定的补助标准及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核算并拨付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用于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及医药费报销。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20××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
      部网站)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20××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
      财政部网站)
     4.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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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七九年全省统筹安置知青工作会议后,随着中央关于知青下乡“调整政策,改变做法”精神的深入贯彻,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安置城镇知识青年的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知识青年的留城和下乡问题
为便于因地制宜作好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今后对城镇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不再搞留城的评定。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生产门路,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凡有条件的市县,都要积极组织一部分知识青年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队、农副基
地、农工商联合企业(以下统称知青场队)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安置中,对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归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等四种人,应给予照顾。
随着这一政策的调整,国家拨付的各项知青经费,从今年起不再分项使用,统一做为扶持生产周转资,由各市、县按省规定的原则,统一平衡,包干使用。
二、关于户口、粮食关系问题
统筹安置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的知识青年,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安置,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可迁入知青场队集体户口,也可以不迁。迁与不迁,都不改变城镇户粮食关系性质,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其口粮除国家供应的市民定量外,不足部
分,由知青场队的自产粮中解决。
三、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为了有利城乡统筹安排,鼓励知识青年到知青场(厂)队去,从一九八○年起,进场(厂)队的知青计算工龄。原在场(厂)队的知青也从一九八○年起计算工龄;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抽调到全民所有制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在
知青场(厂)队期间的工龄,可计为连续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企业职工相同。
四、关于享受“三不”政策的范围问题
根据中发〔1978〕74号文件关于安置知识青年为主的知青场队,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担负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规定精神,一九八○年以前,各地兴办以安置知识青年为主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包括已转为大集体的),其设在城镇的工、商、饮食、服务等
企事业,凡实行统一管理,共负盈亏的,均应统一享受“三不”政策的待遇;新建的场(厂)队,从建场(厂)队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三不”政策的待遇。




1980年9月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3年3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开创了新的局面。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推动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会议对五年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以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国国情,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度,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