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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3:43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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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201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新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二、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配备数字辐射透视成像等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加强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
五、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一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策要求,迅速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车辆通行费免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四是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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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库;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培养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3〕 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把宿州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美化)和包市容秩序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机关,并负责主干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埇桥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街巷道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划分:
(一)主干道两侧:从建(构)筑物的墙基至道路的路缘石,左右至邻墙。
(二)街巷道路两侧:从各自墙基至道路中心线,左右至邻墙。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门前三包”责任,由承租者负责。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门前无垃圾、果壳、纸屑等废弃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放入容器,定时定点投递或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达标,墙面整洁美观,玻璃墙体明亮,楼顶、屋面无杂物,阳台、门窗保持洁净。冬季积雪和雨后淤泥及时清除。
(二)包绿化(美化)。责任区内绿化工作应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对花草树木要常年不断养护管理,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和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牌店招、遮阳雨棚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标准(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严禁设置遮阳雨棚)。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区内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写乱画、乱涂乱贴,无乱停放车辆,无乱倒污水、垃圾杂物,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清洗、粉饰:
(一)玻璃、瓷砖、大理石(花岗岩)等贴面外装潢类墙体,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外粉类墙体每两年粉饰1次。
(二)金属类栅栏,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原则上每年油漆1次。
(三)遮阳雨棚,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外表应保持常新,因故造成污损的,应及时清洗、粉饰。
第八条 “包卫生”的责任单位可以采取自包、代包、联包三种形式。采取自包的,必须有专职值岗员,自备清扫保洁工具。采取代包的,委托方应与环卫单位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采取联包的,由相邻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出资自聘值岗员,自备清扫保洁工具。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与“门前三包”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向责任单位印发《门前三包责任制考评手册》,由路段监督员定期检查考评,做到每周一检查,每月一考评,每季一奖惩。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考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月考评不符合要求的,除对“门前三包”责任人进行批评、责令改正外,黄牌警告一次。
(三)连续三次月考评优秀的,由“门前三包”管理部门授予流动红旗。连续三次月考评不符合要求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属经营单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报请其上级部门取消其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门前三包”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有以下行为的,由“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给予责任单位(或违章者)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扯乱挂、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的,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四)从事屠宰、加工、维修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六)损坏花草树木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处赔偿费2至5倍罚款;
(七)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乱立广告牌、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卫生标准,经责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其他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要求的,其处罚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其人员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法乱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