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31:57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现时犯罪思想形成的三点论

李祚如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个事物的形成都有其必然和偶然的因素,都有其酝酿和产生的过程;而每个事物之间都有联系,虽然这些联系有直接的和间接的。
犯罪行为的形成当然也不会例外。除了犯罪分子自身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生活的深远影响(这些一直为法学界所关注,论述也众多),其自身素质的欠缺的直接作用,还有就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风气及舆论宣传导向的转向,对其影响日益增长,而其中教育体制的不完善是犯罪思想的主要根源之一。
我在这里想主要从经济环境、舆论宣传导向和教育体制三个方面浅析犯罪思想的形成。
近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的成功释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建立,使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之间产生了差距,导致公民个人的收入也出现了差异,有些甚至悬殊颇大。我曾听说过这么一个啼笑皆非的案例:前些年春节前夕的某乡镇,准备了“年货”的村民相继发现家中或多或少地丢了东西,其中以肉、鱼等食物居多,有的连锅也给端了,而屋内所存放的较为贵重的东西倒是很少被盗。对于该种状况,考虑到年景不好,大部分农民收入过低,没钱过年不得已而为之,人们也就不了了之。
“存在决定意识”,在物质生活方面的不足,甚至紧迫,使得其受教育的机会减小,缺乏足够的教育,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足(或许他们还以为自己是“劫富济贫”呢),由于这些思想上的认识空缺,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易走向极端。另外,缺少足够的教育,大大减弱了他们维持生计的能力,迫于生存和社会压力,再加上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的贫富差距,诸多的外界失衡使导致其心理的失衡,便会引发其犯罪思想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而犯罪行为的得逞减弱了犯罪前的罪恶感和犯罪时的紧张心情,反而巩固犯罪心理,强化了其犯罪的预望,巩固犯罪心理,再度引发犯罪,如此循环下去,不但使其屡屡自身屡屡“受益于”非法所得,“享受”着犯罪成果的“快乐”,也逐渐感染其它类似人群,促成新个体的犯罪心理形成,这样就加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机率,扩大了犯罪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再者,若其有子女,不论其犯罪行为的受惩戒与否,都会影响孩子们的身心成长,尤其是其心理健康的侵害,这又使犯罪行为的纵向扩展存有潜在的隐患。
以上都是经济环境对于犯罪心理产生的作用,而不正确舆论宣传导向对犯罪动机的产生和犯罪心理的加强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得大多的影视、广告、书刊杂志等传媒业,自觉或是自发地加大了关于金钱、地位、优越生活、物欲、暴力等方面的描述,尤其影视作品中大量对古代帝王、现代富有阶级奢华生活的详尽描绘,也会刺激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迫切欲望,一旦用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他们便有可能产生犯罪的动机,进一步模仿曾看过的犯罪行为进行犯罪活动,并从影视作品中的侦破案件中生动再现的犯罪过程与侦查程序中增强自身的反侦察能力,这也从侧面加固其犯罪心理。而在当前中国的性教育还未发展、完善的阶段,这些作品中对淫乱、色情情形的大量触及,对婚外情、包二奶现象里淫秽内容的描写与刻画,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各地的名妓暗娼屡禁不止,强奸案件(特别是奸淫幼女案件,最令人痛心的是这种犯罪行为部分发生在教师、青少年中)、轮奸案件时有发生,非法同居致使的未婚妈妈的增加。“女人越穿越少,男人越裹越厚”这就是老百姓对现状的无奈调侃。对于青年、青少年来说,则是对其思想的极大毒害和玷污,使犯罪低龄化的程度越来越大。此类案例不在少数。
在前面涉及的两方面都谈及了教育对犯罪的影响,但论及其本身,就难以避免谈到我国的现时的教育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很明显,我国教体的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经济体制的改革,这就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不能同速发展。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国民素质的全体提高久久不能落实,也就使得法制观念不能迅速普及、深化,法治社会的建立、人治现象的消除也受到了较大的阻碍;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教育的欠缺,人们生活贫困、思想落后,法律思想淡漠,暴力、迷信、性别歧视的现象普遍。这就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挑战。另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不合理,全民义务教育的未全面实现,教师队伍素质的偏低,社会上的经济浪潮对教师思想的冲击,学校里日益高涨的不正风的漫延,使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素质教育的实施面临质疑,并为其日后的犯罪思想的形成埋下了祸根。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到一个真实的案例,据报道:郑州某学校由于校长携款不知去向,教师工资数月未发放,最终导致教师或辞职或罢课另谋出路,全校学生集体“放羊”!上课期间,游戏厅、大街上、操场上聚满了未成年的学生,而教室却所剩无几!这虽是民办学校,可其结果的严重性和影响的恶劣是不得不使人深思的!
高科技、智能化、想挑战法律的犯罪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犯罪都是可以预防的,如果国家在发展经济、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之余,把尽可能多的目光转向基础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素质(这句话已有些古老,可是却没有得以真正实现), 对教育体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使其培养出的不只是知晓历史、会写“八股文”的书呆子人才,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具有较强的适应、学习、生活能力,及至具有较好的创新能力。同时,制定、完善娱乐业的立法,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我认为再结合其它方面的完善,就能尽可能地割断犯罪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使得犯罪案件下降,以达国内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的最大程度。


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4]2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其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祖国未来事业的建设者,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为全社会所关注。中小学、幼儿园作为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学习场所,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切实维护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的环境,保证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是关系到他们健康、茁壮成长的重大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近一段时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造成极坏的影响,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建设系统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根据《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建设系统在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

  一是要加强规划控制和严格管理并加大执法力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拟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把其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随意改变规划,擅自挪作他用。同时对上述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规划控制,禁止审批可能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安全构成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凡可能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安全构成不良影响的书刊、音像、歌舞、录相、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已有的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和整顿。要加大对现有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周边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经营书刊、音像、歌舞、录相、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是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检查项目提供标准规范,在今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规范中认真考虑相关的内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检查依据:提供《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等相关标准规范。在下一步的制定、修订有关建筑设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等的标准规范中,有关单位要认真考虑与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相关的建筑设施质量安全、卫生健康等内容。

  三是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危房查勘鉴定制度。工程质量是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的基本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依法进行中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的工程决不允许交付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校舍应当进行改造,使其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每年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确保校舍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施工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以防少年儿童误闯误入。

  四是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和水源安全的管理,依法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各地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为中小学、幼儿园提供交通用车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管。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或个人从事此项经营活动。各地公交企业专门开辟对中小学、幼儿园交通线路,每次提供用车服务前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培训,选择具有从业资格的优秀司乘人员为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服务。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确保安全供水。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供气和用气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宣传正确用气知识,确保燃气安全。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拆除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及易倒塌的危险建筑,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非法经营的报刊摊点、音像摊点、娱乐场所、小卖部、饮食摊点等各种违法摊点和无照流动商贩,协助公安部门维持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对违章占道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整顿。

  三、各负其责,加强协作

  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该项工作的情况,深入一线,加强领导。特别对难点、重点问题,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搞好协作,严禁互相推诿扯皮,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及时把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