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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1:53:12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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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10]7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0]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施单位

  (一)企业。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上述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我部XBRL技术服务团队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境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应当积极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的首次实施应用工作。我部将为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报送软件。

  二、实施要求

  由于XBRL是企业财务报告领域的一种新技术,也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的核心领域,各实施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成立机构。

  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底前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在各单位的顺利实施。

  (二)报送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的规定,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之前向我部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我部验证测试阶段,将对各单位提交的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验证,各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修改,并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报送方式。

  首批实施的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我部报送其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的电子文件;首批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将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扩展分类标准和XBRL实例文档,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统一向我部报备。

  (四)法律责任。

  对于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单位报送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免于对其报送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实例文档发表审计意见。

  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次实施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应当密切关注本地区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施情况。研究开发XBRL技术的软件厂商和科研单位,应当深入研究通用分类标准,积极主动地配合实施单位,共同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相关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推广工作。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兼传真) 68553275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lengbing@mof.gov.cn,zhaojinguang@mof.gov.cn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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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省政府令120号



第一条 为依法征收屠宰税,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屠宰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者屠宰猪、羊、牛、马、驴、骡、骆驼(以下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缴纳屠宰税的牲畜肉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屠宰税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屠宰税应当在牲畜的收购或者屠宰环节,向收购地或者名录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 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以牲畜的收购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在屠宰环节缴纳屠宰税,以牲畜肉的重量和屠宰地当日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 屠宰税的税率为3%。
第九条 收购、屠宰下列牲畜免征屠宰税:
(一)农村居民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部队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牲畜。
(二)回族居民在本民族节日自宰并用于自食或者分食的牲畜。
(三)收购后用于繁殖、科学研究和医学实验的牲畜。
(四)用于向境外出口的已缴纳屠宰税的牲畜。
(五)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其它牲畜。
第十条 屠宰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购或者屠宰牲畜的当日。
第十一条 屠宰税一般按日或者按月缴纳。不能按日或者按月缴纳的,可以按次缴纳。
屠宰税的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对个体屠宰户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的规定核定屠宰税定额,实行定额征收。
第十三条 未实行定额征收屠宰税的个体屠宰户和临时屠宰出售牲畜肉的单位、个人,以屠宰牲畜后必须向屠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纳税,并在牲畜肉上加盖税讫戳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加盖税讫戳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牲畜肉时,应当向出售者索取屠宰税的完税证明,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代扣税款,并在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解缴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规定的比例,在屠宰税征收税款中提取代扣代缴手续费,并按期向扣缴义务人支付。
第十五条 在屠宰税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屠宰牲畜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的企业、个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1月10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农牧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 2008年12月2日印发




通辽市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办法

为稳定奶牛养殖业发展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内政办发电[2008]93号《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期限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在奶站集中挤奶因三聚氰胺事件受到损失的奶农、奶牛养殖场和奶牛养殖小区。
(二)补贴期限:临时补贴时限为2008年9月17日至11月30日。
(三)补贴标准: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原奶损失,按每公斤不低于2.3元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的原奶损失量给予100%补偿;散户损失,按每公斤牛奶不低于2.3元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原奶损失量给予80%补偿。
二、补贴分类
(一)蒙牛公司奶站9月19日、20日两天,伊利公司奶站9月20日、21日、22日三天原奶排地损失,由两家企业负责补贴。
(二)蒙牛公司奶站9月21日-11月30日,伊利公司奶站9月23日-11月30日,经由奶站监督员、村委会负责人、奶站负责人、奶农或奶业合作组织代表“四方”签字的原奶损失,据实由财政予以补贴。
(三)奶站经营损失由两家企业核实,旗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同时报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备案。
三、补贴原奶损失确认方法
(一)两家企业负责补贴的损失由企业确认。
(二)财政补贴原奶损失的,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成联合核定小组,逐户核实“四方”签字的原奶损失,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确认登记造册上报市农牧业局。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
旗县市区和企业将各地原奶损失确认后的数量及需补贴资金额汇总上报到市农牧部门。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各旗县市区原奶损失核实,核定各旗县市区损失量并于12月15日前拨付补贴资金。
旗县财政部门务于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等形式直接补贴到受损奶农。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由李荣禧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农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原奶损失补贴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原奶损失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安排,细致认真地开展工作,做好补贴资金兑现工作。
(二)市、旗两级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原奶损失补贴政策及办法,让受损奶农充分了解补贴范围、标准及对象,确保补贴政策家喻户晓。
(三)各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建立临时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录入微机,妥善保管。
(四)加强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做到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原奶损失核实认定及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对原奶损失认定及补贴发放实行公示制,对补贴范围、标准和原奶损失核实认定数量及补贴金额等必须进行张榜公布。补贴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奶农本人,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抵顶补贴资金。
(五)临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及发放过程的管理,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兑现工作实行跟踪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奶农真正受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