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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58:20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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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办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做好2011年全国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规制建设、强化协作机制建设、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发挥保险作用、加强宣教培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旅游重特大事故,促进旅游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安全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不断加强旅游安全与应急规制建设
  (一)强化旅游安全与应急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各级旅游部门在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中的服务、协调和监管职责,以及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快推动《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的出台,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披露、目的地安全风险信息发布、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旅游应急及善后处置等制度,推动做好旅游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旅游安全法规建设,进一步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旅游安全与应急标准化建设,用标准化手段规范和提升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水平。国家旅游局完成《旅游紧急救援服务规范》的编制,启动《旅行社安全服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旅游安全地方标准,条件成熟的可上升为行业标准。
  (三)完善预案体系,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国家旅游局修订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行业预案评比。适时会同地震部门选点开展应对地震的应急演练。各级旅游部门强化旅游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并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订操作手册,加强对预案的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完善的旅游行业预案体系。
  二、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与应急协作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提高部门协同处置能力。在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强与外交、公安、交通、卫生、安监、质检、气象、保险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针对旅游交通薄弱环节,推动建立涵盖汽车制造、运营监管、驾驶员监管、宣传教育、保险保障等全过程的协作机制。主动配合交通、安监等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旅游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旅游客运车辆全程安全监控。
  (二)深化区域旅游安全与应急的协作,提高区域协同处置能力。加强区域间、客源地与目的地在规制建设、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协作机制。
  (三)加强出境游安全保障协作,提高境内外协同处置能力。与港澳台地区及俄罗斯等国家旅游部门开展合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及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在修订完善ADS协议中增加双方对游客的安全保障职责,共同保障双方游客安全。加强与我驻旅游目的地国家使领馆联系,如遇旅游突发事件,要充分依靠和积极配合所在地使领馆开展预警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鼓励各地加强军地合作及与专业救援队伍的合作。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可充分发挥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以及消防、卫生、海上救护等专业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三、不断提升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
  (一)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提高旅游突发事件报送效率。组织开展“涉旅突发事件报送系统”培训,在行业内实现旅游突发事件的网络报送,提高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利用多手段、多途径,拓宽目的地旅游安全风险提示信息发布渠道。在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设立旅游目的地安全提示专栏,以更加醒目、规范的形式做好对游客的出行安全提示,引导游客理性出游,防范风险。鼓励各地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先进手段,扩大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的受众面,提高时效性。
  (三)推动完善全国旅行社团队系统建设,实时掌握旅游团队动态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出境游客信息统计制度建设,及时、准确掌握我旅游团有关信息,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参考。
  (四)加强旅游气象合作,提高旅游气象服务能力。加快中国旅游天气网、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点)和重点旅游气象监测点的建设,启动气象对旅游活动影响的研究,提高旅游行业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旅游保险转移风险的作用
  (一)加强对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宣贯,开展对各级旅游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制订《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信息备案及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继续推动实施201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努力实现80%的统保率目标。完善项目运行及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和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项目在转移旅行社风险、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行业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作用。
  (三)推动饭店、景区等旅游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强化对公众的旅游保险宣传,推动其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开展出境旅游意外险强制制度调研,提高出境游保障水平。
  五、不断加强旅游安全与应急的宣传教育培训
  (一)加强对旅游安全与应急的宣传,不断提升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参与国务院安委会实施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向游客广泛宣传旅游安全、应急、保险知识。国家旅游局将制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手册—游客篇》、《旅游安全公益宣传片》,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各地要积极开展旅游安全公共咨询活动,发放安全与应急宣传资料。
  (二)加大旅游安全和应急的培训力度,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将旅游安全与应急培训纳入旅游培训工作总体方案,强化从业人员和旅游管理人员的旅游安全与应急的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国家旅游局将出版《旅游安全培训》系列丛书,帮助各地开展相关旅游安全培训与教育。
  六、深入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的督查、检查工作
  (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应急办的部署,定期组织开展旅游安全自查和督查。强化各级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定期抽查。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结合黄金周、暑假、长周末等旅游重点时段,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重点景区、节庆活动、旅游车、游乐设施、索道缆车、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旅行社责任险等方面的督查检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行业进行旅游安全交叉检查。通过交叉检查,完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促进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的跨区域交流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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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等


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
号)下发以后,外经贸企业普遍实行了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对促进企业努力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搞好搞活工资分配,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约束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上述办法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根据国
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进完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指示精神和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附件: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为了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推动外贸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结合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钩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二)正确处理出口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鼓励企业在自负盈亏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
(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二、挂钩形式和浮动比例
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挂钩浮动比例最高为1∶0.75。
为鼓励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扩大出口,对实现利润和出口收汇达到双增长(不包括负增长)的盈利企业,在上述浮动比例基础上,出口收汇每增长1%,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增加0.005,最多增加0.05。
三、基数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企业上年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和成建制划入(出)人员所需工资,当年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增(减)工资总额
基数。
(二)实现利润基数
实现利润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效益工资的实现利润为基数核定。
四、工资总额提取计算公式和列支渠道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现利润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实现利润净增加额是指新增效益工资进成本后的利润额)
实现利润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实现利润毛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当年新增工资额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全部在成本中列支。
五、亏损企业的工资确定
亏损企业试行扭亏目标责任制。当年完成扭亏目标的,可按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工资;对没有完成扭亏目标的企业,要按规定的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工资总额;对少数当年减亏幅度较大的企业,可考虑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六、制约条件
(一)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国家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企业经济效益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之内。
(二)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形式,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企业应根据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月(季)预提职工工资,年终按审定的应提工资总额清算。企业预提的工资总额,如超过核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不得计入成本,也不得列入下年度基期工资总额,同时从下年度工资总额中等额扣除。
(四)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工资总额的发放上要注意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当年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按规定下浮工资总额。用以前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金补歉的,其实发工资水平不得高于上年实发数。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企业提取和支付的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向职工发放任何工资性收入。
七、考核指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指标,必须严格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八、审批程序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上年度挂钩清算情况和当年的挂钩方案,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定。中央直属外贸企业的挂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地方外贸企业的挂钩方案和清算审批程序由地方协商决定。
九、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按国家对挂钩企业的分档递减政策执行。
十、本办法从1996年度起实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号)及《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147号)同时停止执行。
十一、各地区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备案。
十二、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解释。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