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5:26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8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7〕33号),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组织对省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对照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第八批取消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0 项 (改变实施部门2项、合并同类事项8项)。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34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10项)
3、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0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民用爆破器材供销合同签证
省国防科工办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省国土资源厅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省人口计生委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0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1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市、州、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12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省地税局

13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省工商局

14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省质监局

15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6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7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8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19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0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1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2
油锯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3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4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5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6
轧钢辊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7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8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省质监局

2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30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1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3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34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调整后管理实施机关

1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省公安厅
省劳动保障厅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8项并为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新建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的改建、扩建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审核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省国防科工办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本省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业务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省卫生厅



附件3



接受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省农业厅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业厅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省商务厅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省商务厅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省文物局

*6
在湘注册的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省建设厅

*7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省建设厅

*8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省建设厅

*9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省商务厅

*10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1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2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3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5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6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17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18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文物局

*19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省文物局

*20
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
省文物局



注:标*的项目并入省政府第196号令保留的同类项目,不另新设项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财政部



第一条 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规定如下:
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
(一)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外国合同者为开采海洋石油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复运出口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在进口或复运出口时予以免税。
第二条 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第三条 不属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 凡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一、经核准需要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业方面的货物: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仪及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2.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它录井仪;
(5)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铤、钻杆、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捞工具及其它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
(8)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3.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4.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各种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配件。
5.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经核准需要进口的供开发作业即油田建设方面的货物:
1.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及栈桥码头;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
(4)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机、发电机和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井水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7)起重设备及工具;
(8)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种计量、监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2.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空气调温装置。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上述物资是否需要从国外购进,由石油工业部负责审批。



1982年4月1日

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都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形式,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第三条 积赁经营企业,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租赁经营企业,承租者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也可以集体承租。
第五条 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租赁后不实行独立核算,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租赁企业应于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报告书;
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租企业清产核资的证明;
4.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载明出租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出租方代表人,承租人财产抵押或保证人财产担保的资金数额,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缴纳租金的规定,经营效果、资产利润率及技术改造的评定,租赁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承租人身份、资历证明;
6.企业原有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承租人身份、职业不限,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职工租赁企业,应辞去职务,并提供辞职证明。
第八条 租赁企业的名称,一般应使用原企业名称。在租赁期间,可以使用原企业印章、牌匾、帐号,确需改变企业名称的,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另起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承租人或租赁方选定的负责人为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租赁期间承担该企业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租赁企业的经济性质,按原企业经济性质核定,并在括号内注明“集体租赁”或“合伙租赁”、“个人租赁”、“企业租赁”字样。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按核资后的实有资金登记注册。在租赁期间,企业要求追加注册资金,需提供追加资金的证明文件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行、转产的,应由出租、承租双方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管理租赁企业登记。对经审查核准登记的租赁企业,应换发营业执照,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期限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租赁人不得擅自转租。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或协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租赁期满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或凭新的承租合同办理继续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转租或出租营业执照的;
3.改变登记事项或擅自改行、转产的;
4.侵犯企业法人名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5.伪造、涂改、出卖及擅自复制营业执照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7.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非法经营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