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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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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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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为松山湖园区)是东莞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发展环境、创新发展能力的示范区,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基地,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龙头。

第三条 松山湖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研发、教育等知识密集型产业,努力发展成为国内外著名企业聚集中心、研发服务中心和人才教育中心。

第四条 松山湖园区的开发建设应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原则,坚持立足长远、适度开发、高效利用、集约经营的发展方向,把握开发节奏、开发规模,严禁掠夺性、破坏性开发建设。

第五条 松山湖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松山湖园区的生态环境。

松山湖园区内所有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在规划和建设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松山湖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园区的生态景观。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松山湖园区总体规划和松山湖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松山湖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进入松山湖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松山湖园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国家、省、市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国内外著名品牌;

(二)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科技孵化器;

(三)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事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项目;

(四)高税收、高附加值项目;

(五)科研、技术、教育机构;

(六)金融、会计、设计、咨询、法律、会展、物流、资产评估、人才服务等中介机构;

(七)为松山湖园区发展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松山湖园区项目和企业的具体标准以及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松山湖园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松山湖园区土地由园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筹使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山湖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的管理,建立健全供地目录制度、建设用地定额制度、带项目供地制度、最低保护价制度等土地利用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园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保护制度,高效益、可持续地开发使用园区土地。

第十条 松山湖园区土地实行有偿、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年限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松山湖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并逐步实行以土地租赁制度为主。

第十二条 出让松山湖园区土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出让松山湖园区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不得低于当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松山湖园区内房地产实行分区、分期开发建设。

2010年之前,北区可以根据松山湖园区总体规划,适度合理地发展商业楼宇、商品住宅;北区之外的区域,严格控制商业房地产项目。2010年以后,可以根据国家同期有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经批准,松山湖园区中心区内可以适度开发配套旅游项目。

松山湖园区中心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项目,禁止擅自兴建商业楼宇和住宅,禁止兴建任何厂房,禁止从事工业生产性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松山湖园区内的企业依法转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承租方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的,受让方、承租方不得进入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取得松山湖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松山湖园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禁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应当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理地上附着物。

第十六条 非法变更土地用途,非法出租或抵押房地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依法取得松山湖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需变更经营范围和投资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因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而不批准变更的,应解除其园区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十七条 松山湖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警察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
  10月8日至10日,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负责青工工作的同志,全国计划单列城市团委及部分大中型企业团委书记,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张宝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与会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交流了在新形势下深化企业团的体制改革的经验,研讨了目前企业共青团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修改完善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了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

  会议指出,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明后两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在事关改革大局的重要时刻,统一思想,有所作为。企业团组织更应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和负责精神,与党同心协力,在深化改革中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好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团组织在学习贯彻过程中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整顿与改革的关系。党中央提出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是为了推进全面的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扫除改革前进中的障碍,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其本身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二是加强纪律与推进民主建设的关系。强调纪律和集中,反对各行其是,这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并不矛盾。相反,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有利于各种混乱现象和腐败现象的治理。团内民主建设的步伐更不应因强调纪律而停止。三是顾全大局与代表青年利益的关系。要在自觉地维护社会和企业的总体利益,维护改革大局的前提下,正确地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在企业一项决策形成之前,团组织要积极做工作,促使决策充分地考虑青年的利益要求;而一旦决策形成,就要坚决拥护和支持,努力实施,切不可自行其是,因为具体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企业团组织要以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和深化改革为中心内容对广大青年进行一次广泛生动的形势教育,引导青年正确评价十年改革的巨大成绩,正确看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清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清改革闯关与团员青年的责任。要把形势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的重点和现实步骤,进行认真的探索和实践。

  会议着重强调,在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精神过程中,企业团组织的一项突出任务就是带领青年以诚实的劳动创造,致力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动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广泛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增强企业消化物价上涨因素的能力。要深入抓好青工技术、技能的提高,争取政策鼓励和保护,调动青工学业务、钻技术、练本领的积极性。要引导青年支持企业改革,投身改革实践,在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股份制等改革中,协助企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以及必要的善后安置工作。要注意青工企业精神的培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广大团员青年不仅是企业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面前,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团员青年必须“从我做起,从共青团做起”,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模范地遵守厂纪厂规,自觉地担负起维护企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为此,要认真开展社会协商对话,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并做好工作,还要勇于举报和揭发各种腐败现象,扬正义之气,抑腐败之风,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的行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会议认为,当前企业团的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从大的形势来看,我国已进入全面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亟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也要尽快建立,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了明后两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党中央的这些战略构想必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共青团作为党的群众团体与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企业团组织作为全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深化配套改革的子系统,必然要求其尽快适应“新秩序”“新格局”,并相应地建立自己的保证体系。从企业共青团工作的现实要求来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共青团原有的工作秩序和保证体系受到了多方面的实质性的冲击,团的工作出现了很大的波动性和随意性,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暴露出来,迫切需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用系统的方法统筹规划,配套解决。在客观分析了当前形势和团的改革任务的基础上,会议提出了依据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从客观环境和团的自身实际出发,单项突破,宏观配套,逐步建立起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奋斗目标,并着重研讨了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确立相应的巩固的地位。共青团在企业中的地位问题突出表现在不适当和不巩固两个方面。团组织的地位是由其职能决定的。从企业全局中看,团组织是处于从属地位、助手地位。但团组织是一个独立的群众团体,负有代表青年职工具体利益的责任,因而在企业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企业中有青年,共青团组织就是不可缺少的。还要看到,共青团作为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会团体,始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在党的十三大报告和党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中,都明确了团的这一重要社会地位。我们必须客观地把握企业团组织的应有地位,既不可过高,也不能过低。但是,团组织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实际上能否得到和巩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或逻辑推理所能解决的。从目前看,确立相应的巩固的地位,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面落实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特别要在尽职尽责上做文章。今后,我们的工作任务就是一方面注重研究法律、政策问题,重点修改好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不放松争取政策、建立法规方面的努力,使我们的法律地位更加完备;一方面,正视企业现实,在企业机制转换中,以实际作为争取和巩固自己的地位。团组织要在政治上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自觉地接受厂长的领导和帮助,以此达到党政对企业团组织地位的共识。

  二是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广大青年是团组织赖以立足的根基,也是团组织的力量存在。要赢得青年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必须切实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企业中青工的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团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青年服务,满足青年各种正当的利益要求。一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这是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利益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团组织要树立强烈的参与意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组织青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使企业的决策和规章制度的建立能充分兼顾青工的利益要求。团委书记除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外,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代会主席团,积极争取在职代会中设立青工委员会,扩大青工在职代会代表中的比例,以便更有效更直接地反映青工的意愿、呼声和要求。二要通过协商对话、青年接待日等形式,沟通企业领导、党政部门与青年之间的联系,调动青年关心企业的积极性,促进青工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三要尽自己所能,直接为青年提供有效服务。在婚恋、住房、学习、业余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开展咨询,组织互助。同时,要善于通过法律、舆论和道德的力量,保护青工权益不受侵害。四要积极争取企业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企业中涉及青年的某些行政职能,如青工住房分配、晋级考核、入学审批、选评先进等,切块承担过来。当然,维护青工的具体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和企业整体利益为前提,把向青年负责同向企业、向党的事业负责统一起来。

  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转机制。企业共青团工作作为企业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运转只有同整个企业的运转协调一致,才能顺畅自如。从目前情标看,主要是将团的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其形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体系。企业团组织根据厂长经营目标和上级团委、同级党委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季度和每月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作为厂长总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占百分考核的一定比例,下达到分厂、车间或科室,由团委进行考核。另一种是与厂长或车间主任签订承包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承包内容、条件和权益。既可以搞综合承包,也可以搞多项承包或单项承包。团的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是一种有价值的尝试,要就此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探索和实践。

  四是创造必要的物质依托。企业团组织在继续保持原有行政拨款的同时,还要通过自力更生扩大自筹经费门路。企业团组织自筹经费宜以科技咨询、有偿服务、外委加工、承包工程、业余突击等为主要方式。至于搞经济实体,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具体情况慎重从事,不可一哄而起,盲目上马。已经当地批准开办了团的经济实体,要按章纳税,履行合同,讲究信誉。自筹经费必须坚持诚实劳动、合法收益的原则,在政策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实实在在的劳动去创收,不得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利益。对所创经费要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同时,要摆正创经费同团的正常工作,同团的改革之间的关系,不能只顾抓钱而放弃团的工作,更不能以此代替团的改革。

  五是完善内部组织机制。在组织机制方面,目前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即团的组织管理系统的变化和团干部队伍结构的变化。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主动地完善团的组织机制,才能保证企业共青团工作正常运转。一要抓好团的属地管理试点工作。凡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试点的地方,团组织都要不失时机地配套试点,一并解决有关问题。在试点地区要注意搞好条块转换过程中的衔接工作。要强化区街团组织,使之从组织职能和团干部素质上切实能够担当起管理和指导企业共青团工作的重任;要积极促进同行业团组织间的横向交流和联谊,形成条块相融、纵横互补的新的组织管理系统和管理方式。二要稳定团干部队伍。大中型企业要保留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对于兼职团干部,上级团组织要积极与行政领导协商,争取为他们解决好工作时间和职务津贴等问题。同时,还要注意探索和总结兼职团干部的工作方法,走出一条在团干部实行兼职情况下照样能做好共青团工作的路子来。

  会议强调,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保证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必须经过青工战线上上下下坚持不懈,坚韧不拨的努力。广大团干部要正视现实,大胆探索和开拓,努力解决企业团的工作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坚持生产力标准,把带领青年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艰苦奋斗,在改革和建设实践中培养“四有”青工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要求一个步骤或一个模式,把大胆创新的热情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既要防止固步自封,又要克服急躁情绪。

  会议希望,青工战线上的广大团干部要在新的形势面前,树立信心,焕发精神,振奋士气,契而不舍地努力奋斗,共同作好企业共青团改革的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