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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27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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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继2001年国务院首次组织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连续七年组织开展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对改善粮食库存管理、准确掌握库存数量、优化结构和质量、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粮食库存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个别地区和部分企业对粮食库存管理工作重视不足,管理松懈,粮食库存账实差数大,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隐患,有的甚至出现虚列虚报库存、擅自动用储备粮、违规销售导致粮食库存亏空等违规违法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库存监管,强化责任,完善检查办法,使制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去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全球性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国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较大。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对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紧紧围绕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既做到政府心中有数,也让群众感到放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努力构建责权一致、分工明确、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长效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责任,建立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做好粮库的仓储管理工作,实现粮食的安全储存,是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实行严格的仓储管理责任制。各地粮食部门要把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严格落实粮食仓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明确各级仓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储粮安全的责任,切实加强储粮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把储粮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仓到人,坚决杜绝库存粮食结露、发热、霉变、虫害和其他可能导致粮食数量减少、品质劣变等储粮安全问题的发生。

  要根据库存粮食的粮权属性,逐级落实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把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作为责任目标,全面建立起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保管人员向仓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向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负责,各级一把手负全责,分管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的原则,层层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并将落实责任承诺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包括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由中储粮总公司负总责,各地分支机构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地方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总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自营商品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账实相符情况负全责。上述各类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责任目标,把粮食库存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强化对下级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要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报主管负责人审阅后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责任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走过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检查人员故意隐瞒真相、掩盖问题的,要追究检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

  近年来检查中发现,少数地区和部分企业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粮食销售出库后,因货款未回笼或坐支销货款,不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减库存;二是历史原因积累的粮食损失、损耗及因灾借粮未核销;三是为体现政策性贷款规模与粮食库存一致,在未实质发生购销活动或贷款未全额用于收购的情况下,在粮食库存统计账上虚列库存;四是执行粮食库存统计制度不规范,储备粮轮换架空、最低收购价粮食拍卖出库未及时核减实物库存;五是个别企业违规销售或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市场投机发生亏空;六是少数中央储备粮未按规定存放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和仓房内。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类虚报库存的行为。严肃重申,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库存统计制度,粮食销售出库后必须当月核减统计账面库存,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销,严禁在统计账上出现虚数,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完善检查方式方法,努力推进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科学化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粮食库存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推进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科学化。要前移监督检查关口,采取预防为主的方式,通过检查帮助企业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于未然。要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地反映粮食库存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常规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加大专项检查、突击抽查、不定期随机抽查的力度,必要时通过暗访方式了解粮食库存管理的真实情况。粮食库存检查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当前要重点做好对国有大中型粮库的仓储管理情况、粮食库存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情况、储备粮轮换及费用补贴管理情况、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举报查实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在检查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和通报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措施。检查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重要检查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政府及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曝光。

  五、保证人员、经费、措施到位,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检查体系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政策性粮食库存规模的扩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十分繁重,但在一些地区受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等方面因素影响,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有力,甚至出现监管缺失、工作走过场、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个别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和处理。因此,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健全检查机构,稳定检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要选拔骨干力量充实到一线,采取培训、集中学习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检查人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落实粮食库存检查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基础。要将监督检查与粮食调控、质量监管、仓储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建立目标统一、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合力。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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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3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全文

政府令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
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绿化祖国是一项重要国策。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加速实现绿化,改善
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驻津部队的义务植树活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人民解决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义务植树活动,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
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分别负责
本区域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委、局,大专院校,千人以上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义务植树工作,并指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单位也应根据义务植树任务的大小指
定办事机构或人员兼管。


第六条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绿化规划制定本
区(县)义务植树计划。


第七条 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
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其中,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女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的居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四株,包括:整地、挖树坑、裁植、培土、浇水、管护
等。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任务可由绿化劳动折抵,绿化劳动包括:整地、育苗、栽植花
草、挖树坑、清土、换土、浇水、管护树木和花草绿地等。
绿化劳动折抵义务植树四株的标准,分别为:
(一)育苗二十平方米;
(二)植草花或草坪十四平方米;
(三)植绿篱十四米(延米);
(四)植爬藤四十株;
(五)挖符合标准要求的树坑二十四个;
(六)清除废土或换好土十六立方米。


第九条 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应达到85%,区(县)绿化委员会对各单位义务植
树情况,每年分别在五、六月份进行一次检查,十、十一月份进行考核验收,合格的
发给《义务植树合格证书》。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向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报告应尽植树义务的人数,由乡(
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汇总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区(县)绿化
委员会按照所报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交纳绿化费。
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应植树的株数计算,每株五元。


第十二条 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征收。绿化费必须用于绿化造林,
不得挪作他用。区(县)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绿化费的使用情况,
市绿化委员会发现使用不当的,应负责追缴。


第十三条 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
化委员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按《天津市绿化造林管
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义务植树成活率标准的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
委员会(小组)限期补栽。


第十六条 交纳绿化费的单位应在本年度考核后三十日内交付,逾期不交的,按
日收缴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档案局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

  为推进我省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全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制定了《湖北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档案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湖北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在鄂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湖北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四)反映湖北历史文化及民族民俗档案。

  (五)经省档案局鉴定确认,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条 省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存在省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市、州、县(市、区)档案馆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档案局组织实施。其中对濒危、抢救工作难度大,且本馆不具备技术条件的国家重点档案,由省档案局组织鉴定,实施抢救和保护。抢救和保护工作完成后的档案仍由原保存单位妥善保存。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档案馆保存的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及省财政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联合向中央申请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并在省级预算安排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国家重点档案进行一次性抢救,并改善保护条件,使之达到永久保存的要求。 中央和省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由项目所在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抢救和保护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工作:主要采取修裱、去污、加固、字迹恢复、更换卷盒、复印、缩微、扫描、翻译、汇编出版和仿真复制等方法进行抢救。

  (二)国家重点档案的征集工作:围绕反映全国和全省重要历史面貌、重大事件过程、重要人物情况的主题,采取购买、交换、复制、动员捐赠等方式,征集散失在省内民间、社会和省外、国外的珍贵档案资料、照片、实物等。

  (三)国家重点档案保护工作:以建立和改造特藏库为重点,更换和购置特藏库特殊装具、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特藏库的建设,根据所藏珍贵档案数量和规模分批进行。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按照国家《办法》规定,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档案馆保存国家重点档案的数量、规模和破损濒危状况,优先支持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市、州、县(市、区)。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于每年按照财政部下达我省当年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预算控制数的通知要求,结合《湖北省“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组织全省国家档案馆项目的申报工作。

  申报工作的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为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

  (二)县(市、区)《申报书》经同级档案局、财政局同意后一式四份报市(州)档案局、财政局初审、汇总,市(州)档案局、财政局将《申报书》和《项目转报汇总表》(附件2)一式四份报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申报书》一式五份,直接报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三)申报单位向省档案局报送《申报书》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底。

  (四)《申报书》填写项目名称要准确,内容要真实可靠。

  (五)档案抢救和保护数量以“卷”为单位;对以“件”为单位的按每10件折合为1卷计算。

  (六)征集类项目应有明确的线索和具体量化方案。

  (七)每个申报单位的项目分别按流水号顺序排列形成项目编号。

  第八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预算下达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连同本级安排的抢救和保护经费拨付用款单位。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确保项目按实施周期完成和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对全省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分财务检查和实物检查,每年抽查部分项目单位。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并作为评价市、州项目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下达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将不再安排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书》内容填写不真实。

  (二)变更批准项目内容。

  (三)挪用补助经费。

  (四)当地资金不到位。

  (五)抢救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重点档案遭受损失。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