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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32:14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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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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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1992年7月16日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
自1987年以来,我国已陆续在边疆十二个城镇,开办了对独联体、蒙古和朝鲜的一日或多日边境旅游业务(详见附表)。经过四年的发展,边境旅游业务日趋活跃,管理措施不断改善,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了边境地区同周边国家的直接交往与合作,增进了各国人民之间相互了解与友谊,宣传了自己,了解了别人。周边国家参游人员目睹了我国经济繁荣、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景象;中方参游人员通过比较,从而更坚定了对祖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
2.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为了适应边境旅游的需要,各边境地区普遍新建或改建了口岸联检设施,整顿了市容市貌,广泛宣传了边境旅游的重大意义,树立了争做文明市民的良好社会风尚。
3.促进了边境地区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拓宽了对外经济贸易的合作领域。黑龙江省1991年就通过哈尔滨——伯力七日游,为哈尔滨边境、地方经济贸易洽谈会输送了近三千名原苏联客户,为洽谈会的成功(成交额达十几亿美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4.促进了边境地区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带动了交通运输,繁荣了商品市场,振兴了服务行业,增加了财政收入。自黑河一日游开通以来,黑河民航班机由过去的每周1班发展到目前的每周14班,北黑铁路提前通车,增加商业销售利润约900万元,宾馆餐厅等服务行业淡季不淡
,旺季更旺,仅1991年一年,三个主要集贸市场上缴税收就达150万元以上。
5.增进了边境地区与全国各地的横向联系,提高了边境地区的知名度。据统计,黑河地区已同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3000多家企业建立了经济关系,全国各地在黑河设办事处的单位达50多个,这也是边境旅游和边境贸易紧密结合的成果。
6.提高了旅游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使旅游行业在边境地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如中朝边境旅游开办4年以来,国旅丹东支社工作人员就由过去的3人扩大为40人,资金由4500元发展到现有固定资产250万元,4年共创利税466.5万元,1991年达到人均创
利税12.7万元。
我们认为,发展同周边国家的边境旅游事业,既利于我兴边富民,稳定边疆,又利于对外扩大影响,增强我国际地位,符合中央的改革开放政策。考虑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的强烈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我们建议适当扩大边境旅游业务,拟同意以下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均为对外国人开
放的市、县、镇),本着繁荣边疆、稳定边疆的原则,开办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边境旅游:
一、黑龙江(中俄)
1.绥芬河—海参崴三日游
2.五大连池、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五日游
3.牡丹江—纳霍德卡五日游
二、吉林(中俄)、(中朝)
1.珲春—斯拉夫扬卡二日游
2.珲春—纳霍德卡三日游
3.珲春—罗津,图门—罗津二日游
4.龙井—清津三日游
5.长白—三池渊三日游
三、辽宁(中朝)
1.丹东—平壤—南浦五日游
丹东—平壤—金刚山五日游
四、内蒙古(中蒙)、(中俄)
1.二连浩特—赛音山达三日游
2.二连浩特—乌兰巴托五日游
3.呼和浩特—乌兰巴托四日游(空路)、七日游(陆路)
4.海拉尔—赤塔三日游
5.满州里—红石—乌兰乌德三日游
6.拉不大林—红石二日游
7.拉不大林—嘎拉嘎区二日游
8.拉不大林—赤塔州三日游
五、新疆(中哈)
1.塔城—玛坎赤二日游
2.博乐—乌赤阿拉勒二日游
六、云南(中老)、(中缅)
1.勐■—勐赛二日游
2.勐■—琅勃拉邦六日游
边境旅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加强宏观管理,又要注意微观搞活,以进一步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在扩大开放同时,由我局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组团细则,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护照和公费旅游,并坚决杜绝滞留不归,做
好保密,严防泄密工作。除政府间有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外,参游双方均需事先办妥签证。
以上意见,如国务院原则同意,可授权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逐个审批。
编者注:
本《意见》在征得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同意并会签后,于1992年7月24日报经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领导同志批准。批示同意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并要求进一步搞好宏观管理,逐步完善有关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有关规定。



1992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86年3月24日,最高检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贪污公共财物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实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
2、贪污粮食一千五百公斤(三千斤),粮票二千五百公斤(五千斤)以上的;
3、贪污公共财物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贪污党费、团费、会费,贪污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的;
(2)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主犯;
(3)多次贪污、屡教不改的;
(4)为掩盖贪污行为而销毁凭证或栽赃陷害他人的;
(5)其他贪污公共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贿赂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非法给付财物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勾通、撮合,使行贿、受贿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收受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达上述数额的;
2、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贿赂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
(3)索取、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
(4)通过行贿、受贿、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5)其他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偷税、抗税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抗拒依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
1、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数额达到下列程度的:
(1)偷、抗应纳税金额一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偷、抗应纳税金额五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偷、抗应纳税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4)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2、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纳税个人偷税二千元,抗税一千元以上的;
3、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
(1)一贯偷税或抗税,屡教不改的;
(2)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
(3)偷税、抗税并有谩骂、殴打、威胁税务工作人员情节的;
(4)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的;
(5)其他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
五、假冒商标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假冒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有意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达到下列程度的:
(1)国营、集体单位假冒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千元以上的;
(2)个体工商业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已对他人注册商标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已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其他假冒商标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六、其 他
1、本规定中所说的“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本规定中的各种数额标准,各地应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北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对贪污粮食、粮票的立案标准,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粮食一般是按公斤数计算,但如果公斤数尚未达到标准,而折价款数已超过贪污案的标准(一千元)时,应予立案;
(2)贪污粮食指标,凡能折算成粮票的,均按贪污粮票的立案标准立案;
(3)贪污粮食和粮票,均不足各自的立案标准,但两项相加已超过贪污粮票的立案标准(二千五百公斤)的,应予立案;
(4)贪污军用粮票按贪污粮食计算。
二、在立案标准中,对贪污特定款物只列举了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及党费、团费、会费、赃款赃物、罚没款物等。这是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几种主要的特定款物。对办案中遇到的其他情况,可比照所列举的几种灵活掌握。
三、“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主犯”一款,是指共同犯罪的金额已超过立案标准(一千元),主犯的个人所得虽没有达到一千元,对主犯亦可立案。
四、“屡教不改”应理解为包括批评教育及党政纪处分。
五、挪用公款以贪污罪论处的立案标准,应比一般贪污案的数额高一些。具体标准可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掌握。
六、在偷税、抗税案立案标准中,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比例的计算:纳税人偷、抗税金额占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同一税种税款总额的比例=该纳税人所偷、抗的本期该税种税款金额÷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100%;
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几种税的,其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应分税种计算。其中,只要有一种税的偷、抗税金额和比例达到规定数额的,即应予以立案,且其他税种的偷、抗税金额应一并计入偷、抗税总额;
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应征未征、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占该单位同期应征、应扣、应缴同种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也按上述计算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