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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05:04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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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废止)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0月30日

             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和购销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在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及小河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年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从事木材经营或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年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五条 现有木材市场由工商、林业部门合署办公,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运输或途经贵阳市的木竹材,木竹成品、半成品或其他林产品,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第七条 从木材市场运出的木材由林政管理员填发省内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户的木材进入市场时,应将木材运输证交林政管理员查验登记并作为木材出场时填发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木材市场的木材销往省外的,凭林政管理员填发的出省木材运输申请表到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换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禁止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原木。木材加工场地的木材必须来源合法。木材成品、半成品运出时,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能起运。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按《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中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和省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贵州省凭证运输木材及林产品名录




  一、原条、原木、坑木、电杆、脚手杆、车立柱、椽材,枕木、板枋等各种锯材,楠竹、木制品半成品;


  二、旧房木料、树蔸、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大宗竹制成品半成品、杂竹,商品柴炭;


  三、树皮、油桐籽(含桐油)、木姜子、五倍子、生漆、木耳、茯苓、竹笋(含玉兰片)等应纳林业费金的林副产品;


  四、松香(含松节油)运输按林业部规定办理。
  注:上列凭证运输木材及林产品,是指省内自产资源,外省木材及林产品按起运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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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68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财政局《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和《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贷委)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国外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第四条 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
第五条 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坚持“一要大胆利用、积极争取,二要稳妥慎重、防范风险”的方针,既要考虑我市经济长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又要考虑外债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因选项不准或国外贷款规模过大形成财政风险。要以效益为中心,科学论证,严把立项关。切实落实配套资金,搞好债务和财务风险评估。实行项目法人承债制,落实还债责任。
第六条 市外贷委的工作重点是: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抢抓机遇,指导全市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进一步扩大利用国外贷款特别是国外优惠贷款的规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国外贷款的宏观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和担保行为。协调各方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权、责、利”与“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绩效,防范外债风险。
第七条 市外贷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委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环卫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农林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具体贷款项目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准备、组织、管理、协调及执行。
第八条 市外贷委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的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确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的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
(三)审定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协调解决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转贷、担保、债务落实、资金配套以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事宜;
(五)听取国外贷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六)决定增补或变更市外贷委成员,并修改章程。
第九条 由财政承贷或担保的项目,经市外贷委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外贷委以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年召开1-2次。根据实际情况,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协调和解决有关事项和问题。
第十一条 市外贷委召开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以便存档备查。市外贷委做出的决议、决定和确定的事项,以文件形式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市外贷委议定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市外贷委下设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贷办,设在市财政局国际科),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市外贷委的日常工作。市外贷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市外贷委有关会议的联络、协调、组织工作;
(二) 负责市外贷委有关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 负责审查申报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 参与项目的筛选和前期准备工作;
(五) 监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 组织调查研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实施、偿债和绩效情况;
(七) 指导项目单位的工作,培训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市外贷委授权市外贷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及《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省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市(州)区联合项目。
第四条 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效益、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五条 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嘉峪关市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贷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市财政局设“嘉峪关市外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贷办”),具体负责市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政策;编制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建立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库,确定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申报。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对外债权债务的代表,归口管理全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外进行贷款项目的磋商、谈判及签署有关协议,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做好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和申请由其组织的贷款项目,筹措配套资金,落实贷款还款责任和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转贷管理
第八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性质和收益划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由省财政厅转贷给市政府(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执行的实际需要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
竞争性项目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由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自行申报。
第九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照还款责任分为三类,转贷类别由市财政局确定。
(一)一类项目,是指市财政局经审查同意作为借款人直接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项目,或者由转贷银行、省财政厅转贷给市财政局后,再由市财政局自行转贷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并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推荐并得到市财政局认可的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向省财政厅提供还款担保。项目经贷款国政府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三)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单位选定的转贷银行独立评估,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市财政局不为此类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
第十条 市财政统借统还或担保的贷款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借款单位尤其是企业法人采取严格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通过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财政预算担保等方式,落实项目债务责任,强化债务偿还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借贷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对提供反担保的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要编制本行业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做好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贷款申请函;
(二) 省、市发改委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四) 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机构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文本);
(五) 确定利用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有关会议纪要;
(六) 相关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承诺或资信证明;
(七) 相关承诺、担保和反担保文件;
(八) 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九) 债务人主体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的情况说明;
(十) 其他支持性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各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实行财务与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对申报的国外贷款项目,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业主)的财务和信用状况、项目的配套资金、债务落实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市外贷办对评估结果认可后,由市财政局商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提交市外贷委会议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省上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多市(州)联合项目,如贷款项目需由市财政局承担或担保的,市主管部门必须经市外贷委研究同意后方可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已申请的贷款项目被纳入国家贷款规划后,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通知市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后续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经市外贷委同意的一、二类贷款项目统一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报,未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前与外方进行项目磋商和谈判,不得提交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程序。项目准备前期要完成有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市场调查等。项目单位要在市发改委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或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市各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筹措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资金来源、融资的渠道和计划,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证明。
第二十条 财政承贷或担保的市内接待、谈判工作由市外贷办统一组织,并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签署项目备忘录、谈判纪要、有关协议和文件。未经市外贷委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就项目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不得向贷款机构或其项目官员提供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签署的转贷协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后的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项目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度项目进度报告、贷款情况统计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活动,包括招标采购、资料收集、档案管理、提款报账、资金管理、技术援助、人员培训、项目监测和编制报告等,要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贷款机构的规定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上报和下达。贷款项目的年度询价采购和自行采购计划清单、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和培训计划等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中需要修改对外贷款协议内容的,包括贷款使用方案的调整、项目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变化等,由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通过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正式对外提出并进行协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出或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对市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的运行质量以及运营情况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债务按时偿还。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核和控制制度。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资金支付、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外贷委和省财政厅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提款报账、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督促问题尽快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属实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向领导机关和有关方面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贷款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报送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了解、跟踪和预测分析。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股票海外上市等。对在建项目或已完工但贷款债务没有还清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调整前,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查并转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应严格遵守与市财政局或转贷银行签定的转贷协议,提前做好贷款项目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照贷款类别,各自按上年年末国外贷款债务余额5%--10%的比例建立还贷准备金,保证按期足额偿还借用国外贷款的本金、利息、承诺费、手续费等。对于没有建立还贷准备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暂停新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还贷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由主管部门承担和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归还贷款的追偿意见,由市外贷委研究同意后,予以追偿。对于拖欠债务的主管部门,在未还清欠款或作出市财政局可接受的偿还承诺前,市财政局将暂停新上贷(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要求及国外贷款债务管理的需要,确定债务监测指标,建立政府外债的宏观动态管理监控体系和预警体系,加强外债的跟踪与监测,保证政府外债的按时偿还。
第三十九条 凡借用国外贷款,且贷款债务尚未偿清的项目单位,在决定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兼并和破产之前,必须通过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省财政厅和财政部汇报有关情况,并就贷款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由财政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在处理和审批借用国外贷款单位的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等涉及债权债务调整问题的业务时,应书面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未明确落实相关国外贷款债务偿还责任之前,相关部门不应批准有关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贷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二)

龙城飞将


  我在与法盲人的新月讨论法律解释、法理与法律的关系时,再一次领教了新月这位快枪手的厉害。我的文章仅写出第一部分,时间不长他就在博客上写文章回复我了。他在自己的博上写了《答飞将先生:法理学与规则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写作速度不快,加之我是“业余思想家”,我只能在别人休息后才开电脑开始写作,我只能综合地依据新月和法盲人在不同文章中提出的观点慢慢地回复。
  我与新月和法盲人的讨论主要基于如下一些文章:法盲人:《也谈许霆案——兼为一审平反》、《再答龙城飞将兄〈朝花夕拾许霆案〉》、《关于“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服从法律”与龙城飞将兄之商榷》、《有必要跟龙城飞将谈谈罪刑法定》,新月:《规则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解释》、《与飞将先生商榷:再论法律解释》、《答飞将先生:法理学与规则的不确定性》和龙城飞将:《朝花夕拾许霆案》、《关于许霆案再答法盲人》、《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服从法律》、《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关于法官守法、释法、理解法再答法盲人》、《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在——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一)》。所以本文仍续着上一篇的编排顺序。

五、 法律适用过程“不确定性”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们应当知道法律适用过程是怎样的。我们通常的思维模式是,大前提: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为盗窃罪。小前提:某人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了他人的财物。结论: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是法律的规定。小前提是对一个案件已经查清的事实。结论就是判决。这是一个严格的形式逻辑三段式思维过程。如果法律规定不明,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如果法律规定明确,但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没有查清,亦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早已把这种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出了规定,法官应当在刑事诉讼中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事实已经查清,但法律规定不明确,做无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事实已经查清属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情景,做有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事实也已经查清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景,做无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但事实无法查清,做无罪判决。这是我国对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任何诉讼的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而且,这些规定与原则也是从外国学来的,所以,那些动辄言外国怎么样的专家应当先补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司法机构不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进行判决。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是法律规定明确,事实没有查清,但几次审判判决的结果都是他有罪,这是司法人员违法审理的结果。许霆案件却是法律规定明确,事实也已经查清,但法律的规定与许霆的事实之间没有划出等号,但法院强行套在一起,才引起全国人民极大的反响。换句话说,许霆案件是事实已经查清,但找不到适用的法律。
  新月对此的观点却是相反,他认为,“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说……法律在适用的时候并不是通过一个严格的形式逻辑三段论完成的,而是一个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个互相解释的过程。案件事实并没有贴上标签直接让法官适用某些规则,而发现规则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相互的解释,这是一个往返流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证成某一具体的判决。故,这种相互解释的过程必然包含了不确定性。在特定案件中如何发现规则,如何通过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这本身都包含了不确定性。……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从严格意义上说,只要它被使用,就需要被解释。那种追寻立法原意的思想已经被证明是无稽之谈。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那么所谓的‘严格适用法律’也仅仅是发出这种言论的说话者自己对于法律的某种解释的结果”。
  新月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事实已经查清,该开始适用法律了。他的这段话存在许多令我们思考的余地。为了把问题讲清楚,在这里我不得不对晦涩难懂的新月的观点和语言分开段落进行钻牛角式的解析,希望不同意我这种论辩方式的网友理解。
  首先,他是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讲刑事司法过程。我国《有刑事诉讼法》来规范各参与主体的活动,不能用一个学科来代替国家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法律规定已经确定,对事实调查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只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穿梭一个来回,即只要一次三段论过程,就可以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例如,若法律规定明确,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直接可以做出有罪判决。这就如同到了图书馆,你想找什么书可以按目录到索取一样。业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是要找某一种书的需求,法律规定就是分类存放各类图书的的图书馆,判决就相当于是借书登记。这个过程并不是往返无穷的。
  再次,“法律适用是一个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个互相解释的过程”值得人们思考。我们需要了解,在新月那里,是规范解释事实,还是事实解释规范。能不能举一个实例给我们解释一下规范与事实之间是如何“互相解释”的。
  法律适用,就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到适用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定,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也就是教科书所言之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根据我上面的分析,在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只要一次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就可以完成,并不需要多次往返,且这个过程是十分明晰的,不存在所谓的“不确定性”。
  请读者注意,新月到这里是出现了第二个“不确定性”。第一个是规则的不确定性,第二个则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相互解释的过程的不确定性。新月自己无意间从第一个不确定性滑到了第二个不确定性。或者,有时他自己也可能分不清这两个不确定性之间的差别,下面的文字他又滑回到第一个不确定性。
接下来,新月以哲学的方式叙述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案件中如何发现规则,如何通过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这本身都包含了不确定性”。第一,“发现规则”的说法令我这不懂法的外行人感到稀奇,刑事法律规则本来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怎么要由司法人员在特定案件中去发现?第二,这被“发现的规则”如何去“阐述事实”,我们不理解,还需要“解释”。第三,“发现规则”,“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的不确定性是怎样的,我们不得而知。请读者注意,这里出现了第三个“不确定性”。
  再下来,新月指出,法律只要被使用,就需要解释。我承认这话是对的,但我多次指出,法律被解释,实属无奈之举,并非必然需要。应当提高立法水平,尽量减少这种不得不去解释法律的情况。而且,关于法律解释国家立法法有明确规定,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官能够自行解释法律。换句话说,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他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查清事实,对照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所以审判权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遵从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义务。
  令人感到危险的是,新月提出,“那种追寻立法原意的思想已经被证明是无稽之谈”。他讲到这话的时候没有给出任何证明,而且我是第一次听到法律人在讲法律的时候要求抛弃立法宗旨。他作出这样的结论太武断。遵守一个法律难道不需要同时了解并遵守其立法宗旨吗?离开立法宗旨简单地去适用某一个法条的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在上面那个不能成立的否定立法宗旨的话语之下,新月进一步否定“严格地适用法律”。他说:“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那么所谓的‘严格适用法律’也仅仅是发出这种言论的说话者自己对于法律的某种解释的结果”。第一,“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是建立在流沙基础之上的一个假设,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律没有立法宗旨。第二,新月否定“严格地执行法律”,是不是要人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即法律有明文规定,他偏不执行,或者不严格地执行,一定要留一些漏洞,从而去否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的基本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感觉到新月是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都没有深入进去。向上是哲学层面,讲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时没有运用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的精髓,而是引用哈特等没有学懂辩证法的一些法律学人的观点。他们只强调了规则的不确定性,却没有看清楚规则的不确定性是与确定性并存的,相对立而存在的,不确定性当中含着确定性。向下没有能力用他的观点解释司法实践,例如他的文章充满了哲学的晦涩难懂,较少有具体的案件作为支持。

2010-1-2 凌晨2:00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blog_listall.asp?id=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