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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视角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解析/吴富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2:05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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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立法体现了我国大力整治食品犯罪、确保食品安全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在刑事领域,除了要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犯罪行为之外,还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监管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以实现对食品犯罪的全方位防控。
刑法谦抑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是指刑法在理念、原则、制度、规范等层面,在调控权的发动、调控范围的划定、调控方法的选择及刑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所应当具有的谦卑、退让的品性。【1】 其基本要求在于强调刑法应当具有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的特殊性被称为刑法的补充性;刑法不介入市民生活的各个角落的特殊性被称为刑法的不完整性;即使现实生活已经发生了犯罪,但从维持社秩序的角度来看,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因而不进行处罚的特性被称为宽容性。”【2】 在现代刑法发展的过程中,刑法谦抑已经成为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运行全过程的基本理念,对刑法实践发挥着导向、制约、整合、评价和进化等多种功能。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意义可谓不言自明,但以刑法谦抑为视角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审视,对于这一立法应如何理解和评价,对其司法适用标准应如何界定和把握呢?这是实践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的谦抑性审视
现行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地将食品监管领域的严重渎职行为纳入到犯罪圈中来,并且规定了比一般渎职犯罪【3】 更重的法定刑。这样的立法是否符合刑法谦抑的要求呢?我们有必要结合刑事立法谦抑的要求和标准来进行分析。就刑事立法谦抑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犯罪圈划定的谦抑和刑罚权配置的谦抑。据此,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的谦抑性审视就从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 犯罪圈划定的谦抑性审视
刑法谦抑对犯罪圈划定的基本要求是,刑法所确定的犯罪圈应该是内敛而刚硬的。其中“内敛”要求犯罪圈应当是“必要且最小的”。这就要求在犯罪圈划定过程中,立法者首先应当以自由与秩序均衡(自由优先)、公正与效率均衡(公正为本)这种多元均衡的价值观为指导,运用社会危害性标准对不正当行为进行甄别,把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挑选出来,作为犯罪圈划定的基本素材。其次,再综合考虑立法的经济性、有效性和人道性等因素进一步限制犯罪圈,最终确定犯罪圈的界限。“刚硬”要求犯罪圈应当是范围明确,不允许国家权力的任意妄为和恣意践踏的。其基本要求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做到“刚而不僵”,要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而进行适当的调整,实现出罪有据、入罪有度。
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把食品监管领域的严重渎职行为作为一种特别渎职犯罪加以独立规定,这是原有的一般渎职罪和特别渎职罪 【4】并存的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从我国的食品犯罪情况来看,可谓形势严峻、事故频发。1998年“山西假酒中毒案”到2005年“广州假酒案”,从2004年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还有“山东龙口毒粉丝事件”、“北京福寿螺致病事件”、“金华火腿肠事件”、上海的“毒馒头”事件、“毒豆芽”事件以及大量存在的用苏丹红、吊白块、甲醛等有毒有害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做法,再加上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诸多问题,使得在我国人们所经历的“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充满风险、可谓步步惊心。种种事实表明,食品安全形势如此严峻既有不法行为人利欲熏心、道德沦丧、目无法纪等个体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制度因素,然而其中最为值得重视的就是国家机关监管监督不力的问题。正是由于监管不力,我们才不得不一次次地面对“病从口入”难预防、命丧“美食”难预料的悲剧。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实际上等于是明知洪水即将来临还不筑堤坝甚至是自毁堤坝,这样的“人祸”其危害性已经明显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因此,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动用刑法进行调控具有必要性。同时,与税收、林业管理、土地管理等领域相比,食品监管直接关系着民众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其重要性更为明显,因此,在上述其他领域都设立了特别渎职犯罪的情况下,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无疑也是顺利成章的。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是否符合“最小”犯罪圈的要求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逐一分析:首先,从有效性的角度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是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和刑法规定的一般渎职罪基础上设立的。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一般渎职罪中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构成要素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难以完全契合,因而,造成以往实践中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极少。据此,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发挥刑法对食品犯罪防控的最后法作用、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的必然选择。其次,从经济性角度来看,尽管刑法谦抑强调要充分考虑刑法成本投入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把刑法成本尽量多地投入到刑法效益高的行为的调控中去,在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对于刑法成本投入高而效益低的行为可以考虑少投入甚至不投入。但就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而言,如前所述监管不力是导致食品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如不进行有效控制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民众生命、健康受侵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受阻碍、公平竞争受破坏、诚信建设受冲击等更为严重的损失。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只是把原有的可能通过一般渎职罪去惩处的犯罪按照特殊渎职犯罪去调控,其犯罪圈扩张范围是有限的、较小的,也就是说刑法成本的投入并不会过分增加,但调控效果却会明显增强。从整体上看,这一立法符合刑法谦抑所追求的低投入、高收益的经济性要求。最后,从人道性角度来看,对于关系到民众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的食品犯罪的防控来说,动用刑法惩处严重的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并不违背人的本性,不存在苛责于人的问题。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考量,我们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符合刑法谦抑所要求的“最小”犯罪圈的要求。
从“刚硬”的犯罪圈的角度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为犯罪行为划定了较为明确的界限,而且本罪所调整的犯罪行为仅限于“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做到了“入罪有度”。但不容忽视的是,罪状描述中使用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严重后果”等用语,在没有明确解释的情况下,还存在边界柔软的问题,容易导致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犯罪圈界因人、因地而异的现象,这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二) 刑罚配置的谦抑性审视
刑罚谦抑是指应当对刑法的调控方法即刑罚的运用及强度加以严格限制,仅在必要且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宽和、人道地适用刑罚。
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来看,法定刑有两个幅度:基本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刑幅度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渎职罪一章刑罚配置的总体情况来看,这样的刑罚幅度与徇私舞弊型的一般渎职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一致的。与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放纵走私罪相比,基本刑幅度一致,但法定最高刑低于前述各罪。 除前面提及的犯罪以外的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均低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经过比较,我们发现从罪刑均衡的角度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幅度设置反映出我国刑罚配置中固有的“重物轻人”的价值偏差问题,即对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个人利益的轻视,以及对物质利益,有形财富的珍爱和崇尚。 【5】 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放纵走私罪等会导致国家经济秩序受到破坏、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相比,与导致民众生命、健康受侵犯的结果相关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其侵害的利益更加重大,危害性更强,但刑罚却偏低,明显违背了罪刑均衡的要求,同时也使刑罚谦抑所要求的刑罚正当性有所减损。本人认为,在现有的刑罚配置格局中,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最高刑还有进一步提升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必要和可能。此外,对徇私舞弊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与一般渎职罪中对其作为情节加重犯配置更重法定刑的做法不一致,对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主观恶性有别的行为配置同样刑罚的做法,与刑罚正当性、经济性、人道性之要求不完全契合,有待改进。
从刑种设置来看,本罪的刑种仅限于主刑中的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自由刑,没有配置财产刑。这样的选择是与刑法渎职罪这一章的整体刑罚配置相适应的,但从刑法谦抑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刑罚的经济性、宽容性和人道性,应当尽可能多用成本低的刑罚,少用成本高的刑罚,尽可能多用轻缓刑罚,少用监禁刑等严厉刑罚。据此,可以考虑增设罚金刑,以充分发挥其对贪利性犯罪罚当其罪、避免狱内交叉感染、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具有可分割性、匿名性、可附加性、经济性、误判易纠性等优势。而且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渎职犯罪的发生都与徇私利密切相关。因此,从有效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在将来的刑法修订中,对渎职罪增设罚金刑会更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 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的谦抑性解读
  在实践中要实现刑法谦抑仅有立法谦抑是远远不够的,在司法实践中遵循并践行刑法谦抑理念也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司法谦抑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秉持刑法谦卑退让的基本立场来进行定罪和量刑等活动,要求司法人员在刑法的适用、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均应以刑法的谦卑退让为基本立场,遵循刑法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的基本要求。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而言,以刑法谦抑理念为指导,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合理的阐释与解读是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司法谦抑的关键。
  (一) 犯罪客体
  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渎职犯罪,因此其犯罪客体必然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与此同时,行为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也必然是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破坏国家的食品管理制度。因此,本人认为本罪的客体应该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食品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食品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渎职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大体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与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及食品进出口的监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食品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置等方面。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本罪的危害行为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滥用食品监管职权行为,即行为人超越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非法决定、处理其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应履行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其二,玩忽食品监管职守行为,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行为。在认定中,要注意行为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必须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食品监管渎职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那部分行为才会构成本罪。因此,在司法认定中一定要科学确定、严格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后果”这一客观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四,渎职行为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出现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因果关系与一般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有明显的区别。“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即偶然性和间接性……。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渎职行为并不必然地导致本罪得以成立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发生,客观危害后果之所以发生经常是中间介入了他人的行为或者由于某些事件的发生,是其他人的行为或者客观事件直接造成本罪客观危害后果的发生。即,客观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的渎职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有关的他人行为或者客观事件的发生所直接造成。”【6】 尽管这一因果关系是间接的,但应当是现实存在的,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没能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已经发现风险而无动于衷,又或者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没能及时发现食品犯罪行为或者已经发现而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造成的,总之可归结为监管失位或监管失效。因此,在司法认定中,决不能不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仅仅依据客观危害结果就武断地认定成立犯罪,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这与司法谦抑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准确界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把握“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要点。
  就“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而言,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实行的是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的多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体制。因此,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众多,除各级人民政府以外,关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目前理论界大体有以下三种说法:其一,“7个部门说”,其基本依据是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七个部门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7】 其二,“13个部门说”,其基本依据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情况,正式公布的有13个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8】 其三,“5个部门说”,其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赋予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对于本罪主体需要结合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9】 本人认为,“5个部门说”是比较准确的,因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虽然很广泛,但就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防控而言,只有那些具有直接行政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才是核心和关键。因此,在划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时,应当坚持刑法谦抑所要求的谦卑、退让的品行,作出既合法、合理、有效又打击面较小的界定。据此,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此外,在界定犯罪主体时,不应有行政级别“县级以上”的限制。《食品安全法》中之所以规定“县级以上”是从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具体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角度进行的规定,而不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所属机关级别的限制。否则,只有县级以上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而那些在最基层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反而不构成犯罪,岂不是荒谬至极。
  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除了包括在国家机关中的公职人员以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刑事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而外,还应该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并非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前述国家机关中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仅指在这些机关中直接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界定本罪主体时,必须准确把握这两个要点,避免主体范围的任意扩张。
  (四)犯罪主观方面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有故意也有过失,其中滥用职权型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故意、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过失。对于玩忽职守行为主观方面出于过失不存在争议,故在此不再赘述。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其三,认为只能由过失构成。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均可,实践中以间接故意居多。正如张明楷教授对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所作的解释,滥用职权行为是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书认为,如果说滥用职权只能出于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对出于直接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以其他犯罪论处,这有悖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书不赞成本罪的主观内容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的观点;如果说滥用职权只能出于过失,那么,就意味着没有故意的滥用职权罪,这并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刑法将滥用职权罪作为与玩忽职守罪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精神。也应当承认,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同样不合适。所以,一方面承认本罪是故意犯罪,另一方面将上述结果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但应有认识的可能性)、希望与放任,则可以避免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10】
  三、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完善构想
  通过前文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谦抑性分析,我们发现食品监管渎职罪还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大体可从立法、司法两方面着手。
  (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首先,针对立法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种主观恶性有别的犯罪行为刑罚配置无异的问题,建议调整为区别对待、轻重有别。现行立法的这一规定虽然与一般渎职罪立法模式保持了一致,但对于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的犯罪配置相同的刑罚明显违背了刑罚公正、罪刑均衡的要求。建议把刑法第408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设第二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针对现行立法把徇私舞弊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对待,与一般渎职罪立法不一致的做法,建议在第408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徇私舞弊犯第一款规定职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应当增设罚金刑,具体方式应为“可以并处罚金”。这样的立法,可以为实践中针对谋取私利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剥夺财产这一更具有效性的刑罚措施提供空间。
  (二)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完善
在司法完善方面,当务之急是要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认定中的问题作出准确、具体的司法解释。首先,在司法罪名的确定上,应当根据前文所述的立法修改重新确定罪名,建议定名为“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这样不仅可以与一般渎职罪的命名相对应,而且也能进一步凸显出二者之间在犯罪构成和刑罚配置方面的差异。其次,应当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标准如何确定等司法认定中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实践中各地定罪量刑具体标准不一、出入人罪、同罪不同罚等问题,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刑罚正当、有效等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以刑法谦抑理念为视角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发现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以此为着眼点探寻又针对性地解决方案。这样的研究路径是包括刑法谦抑在内的刑法理念从理想走向现实、从理念具体落实为制度、规范的过程。刑法理念的功能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在刑法理念的指导下也必将更具理性的光辉并日臻完善。

注释
【1】吴富丽:刑事法治与刑法谦抑,人民检察,2008年第17期,第42页。
【2】李 波:无被害人犯罪探究——以刑法谦抑性的视野,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50030114.html,2012年7月15日。
【3】一般渎职罪是指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4】文中的特别渎职罪是指我国刑法渎职罪一章中除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5】参见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2-393页。
【6】贾宇: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142页。
【7】七部门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做好衔接[EB/OL].中国新闻网,2009年6月5日。转引自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38页。
【8】富子梅.13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谁在管[EB/OL].国际在线网,2011年5月5日。转引自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38页。
【9】贾宇: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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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部署,广电总局制定了《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

  按照中央关于今年工作总的要求和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的宣传力度。
  要紧密联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把学习贯彻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宣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起来。
  要认真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一批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进典型;宣传好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积极宣传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充分反映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要加大引导力度,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光明前景,深入宣传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生命力,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深入宣传我国司法制度、新闻出版制度等能够充分反映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澄清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片,增强广播影视理论宣传实效。
  二、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宣传力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要紧密结合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实践,全面准确、深入扎实地宣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深入宣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党的执政经验,宣传中央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宣传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和成功经验。重点组织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开展“时代先锋”集中报道活动,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多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反腐倡廉、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生动实践,多报道广大党员干部一心为公、求真务实、与时惧进、开拓创新的时代风采。深入宣传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重要举措,宣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围绕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研究的宣传,宣传党的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方面有价值的理论成果。
  三、深入宣传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大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央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进展,宣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大力宣传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宣传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新举措、新成效,宣传一批好经验、好典型,组织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型系列采访活动。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宣传,充分报道东部地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新成效,及时反映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可喜成果,做好国企改革、金融改革、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五个统筹”、“五个坚持”,宣传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东部新跨越”、“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大型系列采访报道。要充分报道各条战线的建设成就,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进展,宣传我国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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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突出抓好广播影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统一思想,尊重差异,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作为国家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好在全国城乡集中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活动。要注意做好重大改革举措的宣传解释工作;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动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倡导基本道德规范。
  要积极推进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落实2005年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开办少儿频道、频率和少儿栏目、节目的工作任务。加强对已经开播开办的少儿频道(频率)和少儿栏目(节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小喇叭》节目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净化荧屏声频的工作力度,坚决纠正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方面低俗媚俗现象,切实加强对引进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管理力度。要进一步促进动画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新政策。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少儿节目制作生产的政策和规划,促进全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健康快速发展,解决目前地方电视台少儿节目源紧张的问题。
  要集中宣传一批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可亲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精心组织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长征70周年宣传报道活动,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宣传,做好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和《共和国脊梁》“五一”晚会宣传报道,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力度,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重点,继续做好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宣传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风景区的评选表彰。深入宣传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宣传实施“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
 五、推动优秀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实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深入基层、深入生活,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广播电视文学、戏曲、音乐、广播剧、电视剧、文艺晚会等节目,要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潮流,弘扬高尚情操、美好心灵和火热情怀,以生动感人的现实题材作品教育鼓舞广大干部群众,同时要通过多姿多彩的广播影视节目,丰富繁荣荧屏和声频,满足全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实施精品工程,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广播影视文艺作品。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着力建设精品频道、精品栏目、精品节目、精品电视剧等。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第一套节目要努力办成精品频道,其它频道要逐步实行专业化和对象化。影视剧创作要把着力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把握导向,促进繁荣,规范市场,推出精品。要高度重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的创作把关,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尊重基本史实,弘扬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不允许编造历史、歪曲历史、“戏说”历史。严格执行题材申报制度、审查制度,净化银幕荧屏。
  要大力推动优秀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认真做好重大节庆、纪念日的重点作品创作规划,围绕重要纪念活动,推出一批歌颂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光辉业绩的优秀作品。完善鼓励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和传播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农村题材、少儿题材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和传播。规范改进广播影视全国性评奖工作。加强和改进广播影视文艺出版评论工作。
  六、增强广播影视对外宣传的实力和影响力,树立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对外宣传工作,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内外有别,外外有别,注重实效,加强协调,打好主动仗,争取主动权,统筹和整合广播影视外宣资源,形成外宣合力,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中国,让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要积极向世界介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宣传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进展,准确阐释我对外方针政策和对重大国际、地区事务的主张。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和涉及我国的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多边活动的公关宣传。积极做好港澳广播电视媒体的团结、争取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针对敌对势力在人权、台湾、宗教、西藏、“东突”、“法轮功”等问题上的歪曲和攻击,针对“中国威胁论”等谬论,开展国际舆论斗争,澄清是非,维护国家形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充分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突出成就,及时报道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事件,准确反映我国政府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改进对外宣传报道的方式、方法、手段,充分考虑境外受众的需求和习惯。
  要把对外宣传与文化及其他领域的对外交流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宣传活动。要整合广播影视宣传力量,精心打造对外广播影视交流品牌,吸引外国人广泛参与,扩大国际影响。大力实施广播影视对外宣传“走出去”工程,抓好境外落地工作,促进广播影视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创作和研发健康向上的广播影视网络产品。
  七、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访谈类节目和现场直播类节目的管理。
  要加强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设计、嘉宾选择、主持人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谈话类节目要强调政治导向、强调社会责任、强调宣传纪律;要对访谈嘉宾进行严格的筛选,凡有错误思想倾向问题的人,所有节目一律不得采用;谈话节目的选题和主题,要观点正确,主题鲜明;节目播出前要把好审查关;重点节目要由上级主管负责人批准才能播出。要严格执行有关现场直播节目管理规定,电台、电视台所有直播节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延时装置;对于重大活动、重大新闻事件、重要赛事的直播,以及有听众、观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在发生政治、技术、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处理,不得将发生错误的节目播放出去;重大现场直播节目,要设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责任追查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节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加大处罚力度。
  八、贯彻“三贴近”原则,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体制和机制,增强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必须以“三贴近”为突破口,积极推动广播影视宣传工作改进创新,切实坚持并贯彻落实“三贴近”原则,把“三贴近”作为所有广播影视节目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进一步增强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要按照“三贴近”原则,创新广播影视各类节目内容和形式。新闻节目要严格按照中央精神,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改进突发性事件报道,增强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进一步拓展新闻报道内容,增加信息量;进一步改进成就宣传和典型宣传,把话筒镜头多给群众,让群众容易理解,便于学习。专题节目要做好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增强服务性,加强互动性,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文艺节目要弘扬民族精神、反映现实社会生活、讲述人间真情,通俗易懂,让群众喜闻乐见。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的特点和优势,充分挖掘广播影视表现手段,改进创新节目形式,要积极采用现场直播、随时插播、滚动字幕、电话连线、热线直播等节目形态,不断引进、改进、丰富节目形态;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广播影视节目;要注重节目包装,做好节目宣传推广。要建立健全落实“三贴近”的行政领导机制、宣传管理机制、业务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奖惩机制等。
  九、做好舆情信息工作,完善广播影视宣传管理,牢牢掌握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主动权。
  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办发〔2004〕29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管理促繁荣、促发展,坚持守土有责,加强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决不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错误思想观念提供传播渠道。
  要切实加强广播影视网络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广播影视工作动态、新闻舆论、创作倾向、社会舆情、网上舆情和广播影视战线重要工作动态的收集和分析,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测趋势,分析影响,提出对策。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属地管理,办好广播影视新闻网站,壮大广播影视网上评论队伍。广播影视互联网络已经成为广播影视宣传的新阵地,要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管理法律规范,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行政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的技术保障和管理。要完善广播影视网上宣传、评论队伍,积极占领广播影视网上宣传阵地,扶持重点广播影视网站,形成广播影视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要加强广播影视网上舆情收集工作,研究分析广播影视网上舆情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社会影响,提出舆论引导建议。要积极组织开展网上广播影视舆论斗争,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坚持弘扬主旋律,对错误的思想政治观点和言论,理直气壮地予以批驳,掌握网上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要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报刊管理工作,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审查把关制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加强对广播影视出版物的事前审查。建立健全音像制品出版、发行业务档案,确保出版物的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三审三校制度,严格把关,加强管理,确保广电系统的报刊、杂志、图书和音像制品不出现噪音、杂音,与中央思想理论领域的宣传精神保持一致。
  十、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项宣传管理工作。
  健全管理体制、管理格局和管理网络。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强化依法监管,强化有效监管。要切实提高对广播影视宣传监督管理意识,切实加强广播影视宣传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宣传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要坚持和完善宣传管理各项制度,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要明确职责,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健全体系,进一步完善题材规划、收听收看、视听评议、境外节目监看、播出机构监管、视听节目监控等宣传监管体系;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正确导向、安全播出、市场准入等宣传管理重点;要创新方式,积极采用高新技术,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推进宣传监管工作的现代化。要完善广播影视宣传工作预警机制、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通气会制度、联系会制度、阅评制度、谈话制度、违规违纪警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推动广播影视行业协会转变职能,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档案管理,实现旅游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旅游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档案,是指在旅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旅游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旅游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旅游单位应当把旅游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档案管理机构,设置旅游档案工作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具有现代档案管理知识的专兼职旅游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旅游档案的集中管理。

  第六条 旅游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自己所保管的旅游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七条 从事旅游档案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系统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第八条 在旅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档。

  第九条 在收集旅游档案文件材料时,必须做到齐全完整。整理旅游档案时,应当遵循旅游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旅游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在旅游档案文件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旅游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当设管理类、建设类、运行类、宣传类、科研保护类、外事活动类等,具体属类原则上应当按附件分类归档范围设置。

  第十二条 旅游档案材料应当按内容、种类整理归档。各类档案的整理按照国家有关业务标准进行。管理类可按文书档案有关管理规定整理归档;建设类可按工程的项目、工程的进展程度整理归档;运行类可按运行工作的先后顺序等进行整理归档;宣传类可按宣传的性质、地域、阶段等进行整理归档;科研保护类可按科研专题、进展情况等进行整理;外事活动类可按外事活动类别、项目等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对于光盘、磁盘等磁性载体的旅游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磁性载体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反映和记录本单位旅游活动并对以后旅游管理、宣传等有重大参考借鉴作用的旅游档案材料,应当永久保存。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旅游档案材料应当作定期保存。

  第十五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旅游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范围,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 旅游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档案资料专用库房、档案柜架和装具,配置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并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不同保管期限、不同价值、不同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旅游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管理手段进行档案的管理,应当配置行政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旅游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档案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和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加强对特殊载体档案、资料的检查和保护。并经常对档案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及时维护、维修、更换档案保护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和巡查制度,若发生人为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造成档案资料损失事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抢救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全系统及所辖旅游档案的检查评比工作,促进旅游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旅游单位应当重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根据开发利用工作的需求编制科学、适用的检索工具,方便利用;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工作,快捷、有效地服务于旅游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旅游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简化手续、程序,为旅游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旅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旅游档案损失、损毁或丢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所在县档案行政府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自治州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附件

旅游档案归档范围

  一、管理类:

  (一)上级党委、政府对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等;

  (三)党委、政府和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档案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发展规划、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记录、纪要;

  (四)上级政府建立的对旅游管理机构职能工作情况、针对旅游管理的统计情况;

  (五)上级政府对旅游管理机构的调研、总结等;导游、景区服务人员招聘、培训、教育、考核、定级等材料;

  (六)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七)各类会议文件材料;

  (八)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应对、救护工作方案、措施、预案;

  (九)有关旅游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情况;

  (十)违法、违规人员处理情况;

  (十一)游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十二)领导人、国际友人、著名人士、专家、学者等视察、检查、观光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扩签字、题词、题字、作画等;

  (十三) 其他与旅游工作管理有关的档案材料。

   二、建设类:

  (一)景区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土地征用、占地、使用等情况报告、计划、批复等;

  (二)景区建设规划、计划、设计、实施情况等;

  (三)景区各建筑文件、图纸等材料;

  (四)景区绿化工作规划、方案、管理情况;

  (五)景区道路、栈道、桥梁等建设情况;

  (六)景区各类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情况;

  (七)其他与景区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

  三、景区开发运行类:

  (一)景区开发的前期报告、计划、论证等材料;

  (二)国家、联合国等对景区的综合评估、等级认定材料;

  (三)景区开发规划、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

  (四)景区运行情况分析、措施、等情况;

  (五)景区游客情况统计、分析等;

  (六)景区游客投诉、对景区、导游、景点、管理、服务设施等的评价、意见、建议等;

  (七)票价格规定、浮动、销售等方案、计划、统计、分析、对策;

  (八)其他与旅游工作、景区运行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宣传类:

  (一)宣传工作计划、规划、策划方案、总结材料;

  (二)旅游宣传、促销的合作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对外宣传材料;

  (四)营销、促销宣传活动情况;

  (五)各级、各类奖励材料、实物、证书;

  (六)各种文艺表演细化方案、舞台美术设计及制作、表演及游客、观众意见等材料;

  (七)音响、服装、化装、道具等设计材料;

  (八)演出宣传材料、广告、海报等;

  (九)游客中心管理情况、展出实况、解说词等;

  (十)摄影、画册;

  (十一)歌碟等;

  (十二)其他与旅游工作宣传有关的档案材料。

  五、科研保护类:

  (一)反映景区自然资源的材料,包括草原、山岳、湖泊、森林、河流、矿藏、冰雪等以及冰雪景观、历史文物遗迹等;

  (二)反映旅游区人文资源的材料,包扩民风民俗、民族工艺品等;

  (三)景区护林防火预案、防火公约及生态保护责任书和与上级有关部门签订的森林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等;

  (四)景区垃圾、污水及环保厕所的管理情况材料;

  (五)景区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抢救措施的相关管理材料等;

  (六)景区环境、水文、气候监测分析情况材料;

  (七)景区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报、防治情况总结、汇报及重要图片、VCD、DVD等声像资料;

  (八)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国际性科研合作、协议资料等;

  (九)其他与旅游工作科研保护有关的档案材料。

  六、外事活动类:

  (一)外事活动策划方案、计划、总结;

  (二)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的文件材料;

  (三)国际友人、专家、学者等来景区观光、考察、交流的材料;

  (四)接待来访中形成的材料;

  (五)邀请外籍友人、专家、学者及管理人才来旅游管理机构挂职及参与管理、科研、培训的材料;

  (六)其他与旅游工作有关的外事活动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