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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21:50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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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

1987年8月6日,国务院

一、技术出口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创汇的渠道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技术出口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的地位将日趋重要。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50号文关于技术出口需要在外汇留成、税收、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技术出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不包括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和政府间科技合作项下的科技交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进行的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技术服务,以及含有上述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出口及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
三、外汇留成和使用方法按下列办法分别执行:
(一)软件出口,其外汇收入的35%上交国家,65%留成。在上述65%的留成中,70%给技术出口单位,15%给出口经营公司,15%按隶属关系给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
(二)上述软件出口所得的留成外汇,专门用于进口技术开发所需的少量仪器设备、国际技术市场开发、申请国外专利保护和执行合同的有关活动。所带动出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的外汇收入分别按机电产品和生产原材料出口的外汇留成和使用办法执行。
(三)出口的技术,经有关部门审定确属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其外汇收入的分配方法,按本条(一)款规定的技术出口单位应得外汇额度上交国家,发明创造者个人仅得人民币。如发明创造者本人因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执行合同等有关工作需要外汇时,在其上交额度内,可凭据有关部门的证明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银行按私人批汇优先予以解决。
四、软件出口带动硬件(含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出口,硬件部分的换汇成本和人民币补贴按同类产品出口办理。
五、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所得收入,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止的两年内暂免所得税,出口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出口软件或硬件所得收入的税收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随技术出口带出的机电产品、按规定享受国家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专项贴息贷款和卖方信贷。
七、对于软件出口还动机电产品、零部件、备品备件及生产原材料出口、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对外签约情况,将技术出口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按供货计划落实到各有关生产企业,对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按国发〔1985〕128号文规定的优先保证原则执行。
技术出口所带硬件出口,凡涉及国家其他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八、本暂行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下达之日起执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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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1965年1月19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办理的第一百八十八号提案,对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决定如下:
一、陆军的步兵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陆军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二、空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六年;岸上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资产产权及相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保护贸易结算水表,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工作;
  
  “(三)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拆换水表。”
  
  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户应当与、供水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应当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付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采取相应措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催告单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拆除房屋涉及终止或暂停用水的,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应当通知并配合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及拆除供水设施,同时保证受影响区域非拆除用户的正常用水。”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二次供水设施需要移交产权或管理权的,根据产权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下列移交管理方式: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
  
  “(二)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将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三)除前(二)两项规定外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水单位可自主决定将产权或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及时做好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节水评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七十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事业发展需要向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单位用水定额的;
  
  “(三)使用间接冷却水的单位,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单位用水设备、卫生洁具设备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估或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的。”
  
  八十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二项至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必要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