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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后的维权路?/李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4:21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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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后的维权路?

李琳萍


案例:
  王大爷某天在小区内乘凉,突然被一条不知从哪里窜出的黑色的中型狗咬伤了。经周围好心人帮助送到医院治疗,并打了狂犬病疫苗,此事花费了1200多元。事后王大爷觉得自己被他人的狗咬伤,狗主人应当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经过打听,王大爷知道咬伤自己的狗是同一小区的李某饲养的,遂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而李某否认自己的狗咬伤了王大爷,并同意支付医疗费给王大爷。为此,王大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有饲养宠物狗的习惯。而宠物狗的增多,相对的因宠物狗伤人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当出现宠物狗伤人事件后,本文将从事故的举证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做简要分析。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的刑事问题思考
  在我国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大型犬体格魁梧,不易驯服,气大勇猛。而超大型犬是指成年时,体重在41公斤以上,身高在71厘米以上的犬种。这类犬种只适合特种职业饲养、适用,而不饲养居民饲养。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若一般民众饲养禁养的大型、超大型犬,那么当饲养人监督或者管理不当的情况下,造成犬伤人或致人死亡的事故,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管理者的行为状态,认定管理者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认定管理者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法官提醒,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监管力度,给动物和人类和谐共处创造条件。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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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明确中央级电力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工效挂钩形式的函

电力部


关于请明确中央级电力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工效挂钩形式的函

1996年12月9日,电力部

财政部:
在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部分地区的检查组对我部所属电力施工企业目前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包量包干办法是否属于工效挂钩工资分配方式之一提出了疑问。1995年的大检查中,也曾提出此类问题,你部作出“中央级施工企业执行的百元产值工资包量包干分配方式属工效挂钩方式之一”的解释后,使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保证今年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处理今后大检查工作中可能再遇到此类问题,请你部予以明确。


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一、治安管理
  1、公安部关于转业军人落户问题的通知
  (〔53〕公治字第85号 1953年5月26日)
  2、公安部复未领迁移证迁出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问题
  (〔54〕公治字5号 1954年1月12日)
  3、公安部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户口簿、册、章、证的使用问题的通知
  (〔55〕公治字91号 1955年5月3日)
  4、公安部为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及迁移证的通知
  (〔56〕公治字第7号 1956年2月6日)
  5、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56〕公治字第297号 1956年12月22日)
  6、公安部关于解决临时工、预约工户口问题的补充通知
  (〔57〕公治字第192号 1957年7月8日)
  7、公安部关于规定农业合作社户口簿项目的通知
  (1958年1月18日)
  8、公安部关于解决紧缩城市人口和动员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工作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58〕公治字第32号 1958年1月31日)
  9、公安部关于结合普选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58〕公治字第61号 1958年2月28日)
  10、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央有关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指示的紧急通知
  (〔59〕公治字第092号 1959年3月26日)
  11、公安部关于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1〕55号 1961年5月6日)
  12、公安部关于各地清理出来的三类人员不要放回上海的通知
  (公发〔61〕91号 1961年8月21日)
  13、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2〕37号 1962年4月17日)
  14、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64〕公发(治)419号 1964年7月15日)
  15、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的复函
  (公发〔1972〕45号 1972年10月30日)
  16、公安部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
  (公发〔1975〕32号 1975年9月15日)
  17、公安部关于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发〔1978〕72号 1978年9月25日)
  18、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保机构的通知
  (公发〔1979〕40号 1979年3月10日)
  19、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15日)
  20、公安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办理枪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81〕公发(治)68号 1981年5月9日)
  21、公安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的通知
  (〔81〕公发(经)117号 1981年7月31日)
  22、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81〕公发(治)105号 1981年8月20日)
  23、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
  (〔82〕公发(边)95号 1982年7月7日)
  2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4〕公发(治)177号 1984年11月3日)
  25、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84〕公发(治)186号 1984年11月22日)
  26、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
  (〔85〕公(保)字84号 1985年6月4日)
  2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干预麻将、纸牌的制造、销售问题的通知
  (〔85〕公(治)字186号 1985年10月16日)
  28、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
  (〔85〕公(治)字209号 1985年12月30日)
  29、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民警统一佩戴人民警察新式帽徽的通知
  (〔87〕公(保)字1号 1987年1月2日)
  30、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9号 1987年3月14日)
  3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87〕公发33号 1987年8月22日)
  32、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87〕公(治)字76号 1987年8月27日)
  33、公安部关于给保卫干部、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的批复
  (〔88〕公(保)字3号 1988年1月12日)
  3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88〕公(治)字111号 1988年11月7日)
  35、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
  (〔89〕公(治)字43号 1989年4月20日)
  36、公安部关于加强经济民警臂章管理的通知
  (公保〔1990〕66号 1990年9月20日)
  37、公安部关于对查禁淫药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1992〕221号 1992年4月3日)
  38、公安部关于各地不要出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公治〔1993〕0985号 1993年12月24日)
  39、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
  40、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 1998年10月14日)


  二、消防管理
  4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3、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4、公安部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0〕109号 1990年1月19日)
  45、公安部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公通字〔1991〕15号 1991年1月26日)
  46、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公通字〔1995〕27号 1995年3月24日)


  三、计算机管理
  4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5〕31号 1995年4月5日)
  48、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6〕8号 1996年1月29日)
  49、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
  (公算〔1998〕95号 1998年4月10日)


  四、监所管理
  50、公安部关于地辖市和县看守所配发五功能四功能控制台的补充通知
  (〔84〕公发(审)74号 1984年5月8日)


  五、交通管理
  51、交通警察执勤规定(试行)
  (〔88〕公(交管)字第84号印发1988年9月19日)
  52、公安部关于巡警在巡逻中能否纠正交通违章的批复
  (公复字〔1993〕8号 1993年8月25日)


  六、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3、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
  (〔63〕公发(劳)字第124号 1963年2月21日)
  54、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
  (公发〔1979〕90号 1979年6月23日)
  55、公安部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
  (〔80〕公发(教)137号 1980年7月31日)
  56、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81〕公发(劳)109号 1981年7月20日)
  57、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68号 1981年11月30日)
  58、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劳教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72号 1981年12月9日)
  59、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向外国人强行兑换外汇券案的通报
  (〔85〕公(刑)字81号 1985年6月3日)
  60、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
  (〔85〕公(研)字158号 1985年9月3日)
  61、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
  (〔88〕公(刑)字119号 1988年12月9日)
  62、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
  (公五发〔89〕0324号 1989年3月16日)
  63、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0〕15号 1990年11月9日)
  64、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通字〔1991〕63号 1991年8月14日)
  65、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2〕4号 1992年6月11日)
  66、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
  (公通字〔1993〕62号 1993年7月5日)
  67、公安部对陕公法发(1993)19号请示的答复
  (公法〔1993〕97号 1993年10月20日)
  68、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法〔1995〕15号 1995年2月20日)
  69、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
  (公复字〔1996〕2号 1996年2月14日)


  七、联合会签文件
  70、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关于颁发《经济民警着装暂行规定》和《经济民警枪支配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81〕公发(经)7号 1981年4月27日)
  71、公安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经济民警着装用棉的通知
  (〔81〕公发(经)139号 1981年9月29日)
  7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
  (〔82〕公发(边)69号 1982年5月10日)
  73、公安部、国家标准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83〕公发(消)26号 1983年3月2日)
  74、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83〕公发(治)146号 1983年12月10日)
  75、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经济民警服装颜色的通知
  (〔86〕公(保)字39号 1986年5月2日)
  76、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86〕公发39号 1986年11月25日)
  77、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
  (〔87〕公(消器)字114号 1987年12月16日)
  78、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准制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89〕公(治)字98号 1989年11月10日)
  79、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5〕92号 19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