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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费用的裁定/陈广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22:48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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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

陈广威 陈勇


关键词: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裁定


  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常常涉及到有关损伤并发症及相关费用的问题。因为,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也是医疗费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司法解释又比较笼统。因此,部分基层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标准不一、苦乐不均。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偏袒等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及亲朋好友们为此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怨声载道。这不仅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仅举一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原告住院17天出院后,在距肇事伤害后第22天,因肺内感染和骨折再次住院。医院诊断“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原告在内科和骨科病房先后住院33天治疗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和骨折。原告诉求的全部医疗费,就包括此次住院的医疗费。一审借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医疗终结时间仅为17天,否定了原告此次住院包括治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只判决了12天的护理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1],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2]“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一审重审有关判决[3],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4]“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至今(2009年12月16日)尚未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根本也没有什么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是,一审法院有关领导为偏袒交通肇事人被告,钻司法解释笼统的空子,恶意认定因果关系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是令原告和原告的亲朋好友们愤愤不平。原告的两任代理人更是极为不忿。原告现已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投诉,并在网上多次发布了消息,让公众评议。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由此可见,公正地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已不容忽视。
  一、必须要依据医学科学正确地认定损伤并发症。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是否公正。一般应依据医嘱诊断确认。
  二、必须要正确认定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的因果关系。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依据医学科学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确认。
  (一)、医学依据
  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并发症,往往体现了疾病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病理过程,它们经常形成一个看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疾病锁链;
  2.人体众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相互依赖、协调和调节,在其突遭打击形成损伤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由于与损伤关系密切,医学上称之为损伤并发症[5]。
  (二)、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1.损伤并发症是指损伤治疗过程中,由损伤引起的与损伤有关的另一种疾病。例如,中老年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导致其肺通气不足,膈肌活动差,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因此,极易引起支气管分泌物滞留,导致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部感染,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坠积性肺炎。简称“坠积”;
  2.医疗实践中,损伤并发症,在一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例如,骨折患者,髓内针固定及人造关节置换术后,由于骨髓内脂肪进入血流,形成脂肪滴阻塞血管管腔,致肺及大脑引起继发性呼吸功能障碍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理改变。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脂肪栓塞。简称“脂肪栓塞”[6];
  3.受害人对损伤并发症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更不存在故意患损伤并发症讹交通肇事人。而且,受害人突遭伤害已经是很不幸了,在治疗损伤期间,又患上损伤并发症,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其损伤的后果恰恰是由于交通肇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4.损伤并发症一般发生在损伤后短时间内或损伤医疗期,其危害往往不亚于创伤本身;
  5.损伤不仅为损伤并发症提供了条件,也是引起损伤并发症的直接诱因;
  6.如果没有肇事伤害后果,受害人不可能产生损伤并发症。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有关论述
  1.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7]。”
  2.用证据的观点看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并发症的证据。法官对其证据,应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8]。”
  3.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9]。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受害人举证明确的损伤并发症,如坠积、脂肪栓塞等,完全可以依据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作出判决或裁定。负全责的,全额赔偿。部分责任,按责赔偿。
  三、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先认定受害人的医疗终结时间。因为,损伤并发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前,即医疗期内。而且,它也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有关判决或裁定的一个前提要件。应当依据医学科学认定。
  四、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没有必要做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鉴定(当事人提出要求的除外)。因为:
  1.前文已阐述了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2.据笔者咨询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教授、研究生等,他(她)们均表示,不愿做这方面的鉴定,原因是医学界的意见往往不统一。同时,也有风险责任。因此,有关鉴定机构往往只作说明,不出具结论。即使出具结论,也是麽凌两可。这反倒增加了法官判决或裁定的难度。也给个别法官偏袒一方提供了借口或理由。双方当事人更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都认为自己有理,法官偏袒对方。这也是导致上诉、抗诉、申诉等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
  3.即费时费力,也增加双方当事人经济负担和办案成本。
  五、为防止滋生腐败,依法惩治交通肇事人,很有必要规范强制判决或裁定由交通肇事人承担损伤并发症的费用。这对抑制交通肇事是有益的。因为:
  1.交通肇事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
  2.个别基层法官因利益或关系等因素,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交通肇事人。特别是针对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很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认定往往各行其是、随心所欲。其原因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种类繁多,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等。因此,极易产生不公正的情况;
  3.个别基层法官自身素质差。一是自身能力水平低;二是利益熏心,胆大妄为;
  4.部分交通肇事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
  5.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一般都不低,甚至还占据全部医疗费较大比重;
  6.对交通肇事人的惩处力度还很不够,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
  综上所述,正确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关系到整个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判决或裁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起到了惩戒交通肇事人和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对警示交通肇事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5]《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2页
[6]《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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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2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

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2001-2010年)》(湘政发〔2000〕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岳政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全市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奖励。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省、市《质量振兴规划》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调动全市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提升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全市产品上档次、质量上台阶、经济持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为实现“民本岳阳”打下坚实基础。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为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企业实施奖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质量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畜牧水产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创造我市产品的“湘字号”、“国字号”品牌和名、优、特产品,抢占国内外市场。
(二)保护名优,打击假冒。要加大对名优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名牌产品激励机制,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同时,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保护名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兑现奖金,抓好落实。2005年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从2006年起,要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获得名牌产品企业的奖金,要确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克扣、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5年11月25日,商业部、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国发[1984]88号文件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人计〔1984〕49号文件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4]60号文件发布的《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中,分别规定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近来,一些地方要求对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审批及口粮供应标准作出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须由医院证明,并经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没有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单位,可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工人回乡后,凭鉴定单位或批准部门发给的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到当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口粮供应手续。
二、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后的口粮供应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