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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51:00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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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法人民院:
你院今年5月16日〔57〕研字第31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与公安机关商量解决。如果认识一致,即由公安机关宣布撤销管制;如果认识不一致,可请示领导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撤销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宣布的管制,根据宣布管制时的政治形势,属于可管可不管的,或者根据被管制者的反动身份,历史罪恶(如来文所举李银清案件)而管制的,不要轻易提出撤销管制,可参照其在管制期间的表现,采取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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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1期公报)

1961年1月3日
任命赖亚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1年1月30日
任命孙志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连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铁程劳〔2002〕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所属各
类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及其专职司机和专职秘书;

2.企业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事处)中的全部人
员;

3.企业经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人员,企业内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
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月为
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
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
同的劳动班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
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及你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局)。